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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建筑业农民工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的贡献,但是其基本的劳动法律权利却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反而常常遭受侵害,这既有管理体制和法律制度上的原因,也有农民工自身的原因。解决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应当选择一条制度与观念、立法与执法并进的路径,既要强调相关制度和立法的完善,又要注重执法力度和提高农民工维权的意识。
关键词:农民工;建筑业;劳动权利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5-0095-02
农民工作为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其在国家的工业化和现代化建设中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农民工的出现与其说是对以往僵化的制度体制的冲击,不如说是社会进步的表现,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农民工权益保障薄弱的问题日益凸显,严重缺失的社会保障与他们为社会创造的难以估量的财富形成了极大反差,全社会对于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呼声越来越高,党和政府也已经把农民工的问题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在萍乡市范围内,建筑业农民工占农民工总数的比重较大,并且建筑业一线人员几乎都是农民工,加之一般从事高危险、高强度的工作,人员流动性强,文化程度低,权益保障薄弱等特点,使得建筑业农民工与其他行业农民工相比,在特点上存在诸多共性兼具个性。
一、萍乡市建筑业农民工劳动权利现状
建筑业企业使用农民工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农民合同制职工;二是“包工头式用工”,为建筑业的主要用工形式;三是劳务企业式用工,但由于建筑劳务企业数量较少,这种用工形式只占很小比例。建筑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萍乡市建筑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对农民合同制职工,企业大多与之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包工头式用工的,包工头与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包工头与农民工多为口头协议。即使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内容也相当不规范。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中,只有少数明确了工作岗位、工作任务、工作要求、安全生产注意事项、安全生产责任、用人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资待遇等;多数只对工作任务、工资支付时间和安全生产责任作了约定;个别的劳动合同条款还与法律规定不一致。
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上,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显示,在建设领域,由于监管不到位,许多建设项目违法分包、转包的问题屡禁不止,不具备建筑承包资质的包工头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甚至携农民工工资逃逸的案件时有发生。建筑行业管理不规范,仍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灾区。
二、萍乡市建筑业农民工劳动权利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工资被拖欠或克扣的现象未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这一规定明确了企业必须及时足额向员工发放工资,以及员工可以通过支付令索取拖欠工资。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生存权利,它是劳动者以及家属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可是农民工艰辛劳动时常不能换来应得的报酬。
2.劳资关系失衡,没有话语权。改革开放之后的工业化和市场经济,使得房地产业得到了充足的发展,形成了大量的建筑企业,农民工大部分直接进入的是这些企业,面对的是比较典型的市场经济下的劳资关系,严密控制的劳动过程、高强度的工作方式、低工资制度使个体劳动者处在极其弱势的地位,同时在法律上又缺乏相应的权利,不能实行市场经济下充分的劳资博弈,造成了劳资关系严重失衡的局面,形成了劳动关系领域中的一系列问题:问题之一是劳动者的工资长期普遍偏低。长期以来劳动者工资增长缓慢,分配结构得不到改变,工资处在低水平状态,劳动者在国民收入中分配比例呈不断下降的趋势。问题之二是职工民主参与程度低。职工民主参与是劳动者参与企业经济活动和管理活动,实施监督,促进企业决策民主和保障实现劳动者民主权利的重要制度。即使是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者在制定企业规章制度时可以民主参与,但该权利也不能得到保障。问题之三是职业安全形势依然严峻。职业安全健康权是劳动者依法所享有的在劳动过程中不受职场危险因素侵害的权利,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降低生产成本,不对工人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影响劳动者的生命安全。
3.工会在维护民工权利上未发挥应有作用。工会在维护民工权利上未发挥应有作用主要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多数农民工没有加入工会。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然而,目前很多建筑企业没有建立工会,即使建立了工会的,有的工会组织认为,农民工的流动性太强,没有必要吸收他们入会。另外,由于工会宣传工作不足,也使得农民工缺乏对工会的正确认识,不愿主动加入到工会中。第二,工会在劳动争议中的立场和维权效果未获得认可。工会在劳动争议中的立场没有得到农民工的普遍认同,尽管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但是,在现实问题出现时,工会领导在和雇主的关系中常常找不准自己的位置,农民工对工会立场的评价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工会现在的处境,更说明以工会现有的作为,难以成为农民工利益的真正代表。
三、完善农民工劳动权利保护之法律对策
1.建立和完善劳动薪酬保障制度。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上,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显示,在建设领域,由于监管不到位,许多建设项目违法分包、转包的问题屡禁不止,不具备建筑承包资质的包工头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甚至携农民工工资逃逸的案件时有发生。建筑行业管理不規范,仍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灾区。为保证农民工劳动薪酬权益受到侵害现象有效解决,必须制定保障农民工权利的相关法律,完善薪酬给付的法律制度。第一,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体系,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在加大《建筑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书》示范性文本在建筑行业中的宣传力度同时,指导和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采取切实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研究完善各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为治欠清欠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政策依据。第二,加大对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大用人单位欠薪和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对用人单位欠薪行为加强处罚力度一并计入企业诚信档案。对更加恶劣、社会影响重,社会危害性大的违法行为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2.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目前,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虽然是在市场经济的体制下建立起来的,然而却没有突破城乡二元社会的束缚,主要表现在占城市劳动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工仍旧没有被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第一,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监督机制。政府应该设立专门的行政管理部门针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强化社会保障行政职能部门对相应的业务管理服务部门和基金营运机构的监督;发挥社会监督及群众监督等方面的作用,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监督机制;第二,建立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自由移转的社会保障体系。由于中国目前实行的是社会保险的属地管辖,使得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社会保障制度不能有效的衔接,这就使得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及缴纳相关费用、社会保险管理带来了较大的困难。农民工的流动性很大,工作场所也不固定,从一地到另一地流动性很大,导致农民工退保的现象严重,主要是因为城乡和地区之间的社保资金不能转移造成的。
3.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会维权法律机制。当前,工会在中国进行维护农民工权利方面的作用比较有限,工会的作用还未得到农民工的认可,而且农民工加入工会的意愿不强、比例也不高。因此,有必要加强工会在维护农民工权益中的作用。第一,维护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各级工会组织应进一步加大工会组建工作的力度,突出抓好私营企业农民工入会的工作,建立健全工会组建和发展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工作,建立健全工会组建工作的长效机制,形成各方联动、合力建会的局面,力图实现工会组织和工会会员在数量和质量上的双增长,农民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得到进一步维护。第二,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处劳动争议。各级工会着力推动协调劳动关系机制建设,切实加大协调劳动关系力度推动协调劳动关系机制建设,切实加大协调劳动关系力度,广泛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工会在劳动法律监督、劳动关系处理、法律服务和援助工作,积极参与劳动争议调处工作,推动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第三,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劳动经济权益。推动建立企业工资支付制度,建立工资保证准备金制度和欠薪报告、企业诚信等相关社会制度。督促企业贯彻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建立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积极推动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农民工;建筑业;劳动权利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5-0095-02
农民工作为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其在国家的工业化和现代化建设中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农民工的出现与其说是对以往僵化的制度体制的冲击,不如说是社会进步的表现,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农民工权益保障薄弱的问题日益凸显,严重缺失的社会保障与他们为社会创造的难以估量的财富形成了极大反差,全社会对于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呼声越来越高,党和政府也已经把农民工的问题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在萍乡市范围内,建筑业农民工占农民工总数的比重较大,并且建筑业一线人员几乎都是农民工,加之一般从事高危险、高强度的工作,人员流动性强,文化程度低,权益保障薄弱等特点,使得建筑业农民工与其他行业农民工相比,在特点上存在诸多共性兼具个性。
一、萍乡市建筑业农民工劳动权利现状
建筑业企业使用农民工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农民合同制职工;二是“包工头式用工”,为建筑业的主要用工形式;三是劳务企业式用工,但由于建筑劳务企业数量较少,这种用工形式只占很小比例。建筑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萍乡市建筑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对农民合同制职工,企业大多与之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包工头式用工的,包工头与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包工头与农民工多为口头协议。即使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内容也相当不规范。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中,只有少数明确了工作岗位、工作任务、工作要求、安全生产注意事项、安全生产责任、用人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资待遇等;多数只对工作任务、工资支付时间和安全生产责任作了约定;个别的劳动合同条款还与法律规定不一致。
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上,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显示,在建设领域,由于监管不到位,许多建设项目违法分包、转包的问题屡禁不止,不具备建筑承包资质的包工头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甚至携农民工工资逃逸的案件时有发生。建筑行业管理不规范,仍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灾区。
二、萍乡市建筑业农民工劳动权利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工资被拖欠或克扣的现象未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这一规定明确了企业必须及时足额向员工发放工资,以及员工可以通过支付令索取拖欠工资。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生存权利,它是劳动者以及家属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可是农民工艰辛劳动时常不能换来应得的报酬。
2.劳资关系失衡,没有话语权。改革开放之后的工业化和市场经济,使得房地产业得到了充足的发展,形成了大量的建筑企业,农民工大部分直接进入的是这些企业,面对的是比较典型的市场经济下的劳资关系,严密控制的劳动过程、高强度的工作方式、低工资制度使个体劳动者处在极其弱势的地位,同时在法律上又缺乏相应的权利,不能实行市场经济下充分的劳资博弈,造成了劳资关系严重失衡的局面,形成了劳动关系领域中的一系列问题:问题之一是劳动者的工资长期普遍偏低。长期以来劳动者工资增长缓慢,分配结构得不到改变,工资处在低水平状态,劳动者在国民收入中分配比例呈不断下降的趋势。问题之二是职工民主参与程度低。职工民主参与是劳动者参与企业经济活动和管理活动,实施监督,促进企业决策民主和保障实现劳动者民主权利的重要制度。即使是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者在制定企业规章制度时可以民主参与,但该权利也不能得到保障。问题之三是职业安全形势依然严峻。职业安全健康权是劳动者依法所享有的在劳动过程中不受职场危险因素侵害的权利,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降低生产成本,不对工人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影响劳动者的生命安全。
3.工会在维护民工权利上未发挥应有作用。工会在维护民工权利上未发挥应有作用主要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多数农民工没有加入工会。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然而,目前很多建筑企业没有建立工会,即使建立了工会的,有的工会组织认为,农民工的流动性太强,没有必要吸收他们入会。另外,由于工会宣传工作不足,也使得农民工缺乏对工会的正确认识,不愿主动加入到工会中。第二,工会在劳动争议中的立场和维权效果未获得认可。工会在劳动争议中的立场没有得到农民工的普遍认同,尽管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但是,在现实问题出现时,工会领导在和雇主的关系中常常找不准自己的位置,农民工对工会立场的评价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工会现在的处境,更说明以工会现有的作为,难以成为农民工利益的真正代表。
三、完善农民工劳动权利保护之法律对策
1.建立和完善劳动薪酬保障制度。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上,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显示,在建设领域,由于监管不到位,许多建设项目违法分包、转包的问题屡禁不止,不具备建筑承包资质的包工头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甚至携农民工工资逃逸的案件时有发生。建筑行业管理不規范,仍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灾区。为保证农民工劳动薪酬权益受到侵害现象有效解决,必须制定保障农民工权利的相关法律,完善薪酬给付的法律制度。第一,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体系,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在加大《建筑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书》示范性文本在建筑行业中的宣传力度同时,指导和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采取切实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研究完善各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为治欠清欠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政策依据。第二,加大对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大用人单位欠薪和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对用人单位欠薪行为加强处罚力度一并计入企业诚信档案。对更加恶劣、社会影响重,社会危害性大的违法行为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2.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目前,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虽然是在市场经济的体制下建立起来的,然而却没有突破城乡二元社会的束缚,主要表现在占城市劳动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工仍旧没有被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第一,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监督机制。政府应该设立专门的行政管理部门针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强化社会保障行政职能部门对相应的业务管理服务部门和基金营运机构的监督;发挥社会监督及群众监督等方面的作用,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监督机制;第二,建立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自由移转的社会保障体系。由于中国目前实行的是社会保险的属地管辖,使得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社会保障制度不能有效的衔接,这就使得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及缴纳相关费用、社会保险管理带来了较大的困难。农民工的流动性很大,工作场所也不固定,从一地到另一地流动性很大,导致农民工退保的现象严重,主要是因为城乡和地区之间的社保资金不能转移造成的。
3.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会维权法律机制。当前,工会在中国进行维护农民工权利方面的作用比较有限,工会的作用还未得到农民工的认可,而且农民工加入工会的意愿不强、比例也不高。因此,有必要加强工会在维护农民工权益中的作用。第一,维护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各级工会组织应进一步加大工会组建工作的力度,突出抓好私营企业农民工入会的工作,建立健全工会组建和发展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工作,建立健全工会组建工作的长效机制,形成各方联动、合力建会的局面,力图实现工会组织和工会会员在数量和质量上的双增长,农民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得到进一步维护。第二,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处劳动争议。各级工会着力推动协调劳动关系机制建设,切实加大协调劳动关系力度推动协调劳动关系机制建设,切实加大协调劳动关系力度,广泛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工会在劳动法律监督、劳动关系处理、法律服务和援助工作,积极参与劳动争议调处工作,推动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第三,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劳动经济权益。推动建立企业工资支付制度,建立工资保证准备金制度和欠薪报告、企业诚信等相关社会制度。督促企业贯彻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建立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积极推动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