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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国内很多大规模商场和供应商已经形成了联合经营的协议与关系,为互利互惠提供了必要的保障。基于此,文章将商场与供应商联营业务作为研究重点,阐述了会计与税务处理的相关内容,希望有所帮助。
关键词:商场;供应商;联营业务;会计核算;税务处理
目前阶段,商品流通企业为不断增强竞争实力并有效规避经营的风险,会选择使用引厂进店的联营方法,也就是和生产者形成合作关系并经营。通过联营方式的运用,使得商品流通企业资金的周转速度明显加快,资金的占用也随之减少,实现了资金使用率的全面提升。由此可见,深入研究并分析商场与供应商联营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商场与供应商联营业务的会计核算研究
(一)日常核算方面
在商场与供应商联营的过程中,销货凭证主要通过商品供应商销售人员填写,一式三联。对于消费者而言,即可凭借销货凭证通过商场收银台完成支付,在收银员盖好付讫字样凭证以后,由专柜销售工作人员、收银员以及顾客各分一联,销售工作人员则凭借凭证完成发货工作。对于收银员而言,每天工作结束后,需对当前所有的收款记录进行汇总,并编制收款汇总表,在和留存销货凭证以及实收款项进行核对并不存在偏差的情况下,向商场出纳交付现金,由出纳核对后把当天款项存入企业开户银行。而出纳需结合收银人员上交的资料,按照小组类别编制销货日报表,并和销售工作人员实物台账加以核对,并在准确的情况下交由销售工作人员签字和盖章。而会计则需要结合销货日报表与收款汇总表等相关原始凭证完成处理收入账务的工作。
(二)月末核算方面
月末,商场会计应完成销售收入的月汇总表编制工作,根据银行商户POS系统导出商户刷卡明细,并匹配商户名称,将现金与POS明细汇总,按照商户名称出具月末对账结算单,与供应商会计核对销售,在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完成联营商户返款。同时,结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完成商品入库处理,并确认主营业务收入,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在营改增工作开展后,特别要注意开具给顾客的增值税发票的商品名称及数量要与购入商品发票名称及数量相匹配,杜绝无库存出库销售及销售单价小于入库单价现象的发生。
二、商场与供应商联营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打折促销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在商场促销活动中,打折是最为常见的途径。根据税法条文规定要去,折扣销售税务处理的重点在于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否同时被注明在同一张发票中。若在相同发票中分别注明了销售额与折扣额,就可以根据折扣以后的余额,将其当做销售额对增值税与所得税进行计算。若折扣额是另外开具发票,那么不管选择哪种财务处理方式,在计税的过程中都不允许将折扣額在销售额当中扣除。从本质上来讲,此促销方式就是企业在商品销售中首先打折而再销售,所以销售额与折扣额会被注明在同一张发票当中,而且可以在纳税之前将折扣额扣除。这一促销方法在核算方面相对简单,而入账的金额则根据商业折扣扣除以后金额予以确定。
(二)返券促销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所谓的返券促销,具体的目的就是为了对消费者的购买欲望进行刺激,在其消费满特定金额以后,商场能够为消费者提供定额返利券。一般情况下,购物返券的销售途径在核算方面可以包括两种不同的方法。一方面,将非公益性捐赠作为参考标准,由商场为消费者返回购物券,应将其等同于销售进行处理,并且把先进销售额与购物券的销售额同时纳入到总体销售收入当中,将其作为增值税与所得税计算的依据。另一方面,在购物券销售额纳入到销售折扣当中,并根据扣减以后的销售收入对增值税与所得税进行计算。
但由于购物返券属于商场的促销途径,就是商场将消费者消费定额商品作为基础而为其提供特定折扣额,也是商场为刺激消费者二次购买所选择使用的促销方式,属于折扣亦或是折让。为此,第一种的会计核算方法并不合理。
而在商场与供应商联营业务的过程中,采取商品的返券促销方式,仅关注了商场针对于销售收入总账的核算,并未关注其对于销售收入的分类核算。针对商场与供应商联营中,采取商品返券促销的过程中,消费者很容易在某展柜首次购买商品以后,使用所获取的购物券在另一专柜中购买商品。这样一来,不同专柜对于销售额与折扣额分配的问题就会随之出现。为此,在商场促销活动结束以后,应对当期的促销活动总折扣率进行计算。随后,需根据当期促销活动总折扣率,选择各专柜分摊折扣额,对不同专柜销售折扣进行计算。在此基础上,应使用各专柜总销售额对不同专柜实际销售折扣以后金额扣除以后入账。
通过返券促销方式的应用,能够有效地节省纳税的成本,并根据约定要求,由供应商承担部分折扣的让利。这样一来,供应商就能够借助这一促销方式达到薄利多销的经营目的。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商场与供应商联营业务模式之下,无需提供资金对即将出售商品进行购买,也不需要安排相应的商品销售工作人员。在这种情况下,商场在采购环节方面得以简化,减少了库存管理成本,仅提供销售商品的场所即可。但商品销售以后的款项结算仍需商场负责处理,所以必须正确认知商场与供应商联营业务模式下的会计与税务处理重要性。
参考文献:
[1]周涛.浅谈联营商品经营方式的管理和核算[J].财会学习,2008,(05).
[2]刘锋.商业零售环节增值税管理存在的问题[J].税务研究,2007,(08).
[3]王建平.加快推行增值税改革进程的思考[J].税务研究,2008,(10).
[4]刘艳琨.视同销售两种会计处理方法的比较分析[J].财会月刊,2010,(08).
作者简介:
刘杰,九龙仓(中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国际金融中心分公司。
关键词:商场;供应商;联营业务;会计核算;税务处理
目前阶段,商品流通企业为不断增强竞争实力并有效规避经营的风险,会选择使用引厂进店的联营方法,也就是和生产者形成合作关系并经营。通过联营方式的运用,使得商品流通企业资金的周转速度明显加快,资金的占用也随之减少,实现了资金使用率的全面提升。由此可见,深入研究并分析商场与供应商联营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商场与供应商联营业务的会计核算研究
(一)日常核算方面
在商场与供应商联营的过程中,销货凭证主要通过商品供应商销售人员填写,一式三联。对于消费者而言,即可凭借销货凭证通过商场收银台完成支付,在收银员盖好付讫字样凭证以后,由专柜销售工作人员、收银员以及顾客各分一联,销售工作人员则凭借凭证完成发货工作。对于收银员而言,每天工作结束后,需对当前所有的收款记录进行汇总,并编制收款汇总表,在和留存销货凭证以及实收款项进行核对并不存在偏差的情况下,向商场出纳交付现金,由出纳核对后把当天款项存入企业开户银行。而出纳需结合收银人员上交的资料,按照小组类别编制销货日报表,并和销售工作人员实物台账加以核对,并在准确的情况下交由销售工作人员签字和盖章。而会计则需要结合销货日报表与收款汇总表等相关原始凭证完成处理收入账务的工作。
(二)月末核算方面
月末,商场会计应完成销售收入的月汇总表编制工作,根据银行商户POS系统导出商户刷卡明细,并匹配商户名称,将现金与POS明细汇总,按照商户名称出具月末对账结算单,与供应商会计核对销售,在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完成联营商户返款。同时,结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完成商品入库处理,并确认主营业务收入,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在营改增工作开展后,特别要注意开具给顾客的增值税发票的商品名称及数量要与购入商品发票名称及数量相匹配,杜绝无库存出库销售及销售单价小于入库单价现象的发生。
二、商场与供应商联营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打折促销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在商场促销活动中,打折是最为常见的途径。根据税法条文规定要去,折扣销售税务处理的重点在于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否同时被注明在同一张发票中。若在相同发票中分别注明了销售额与折扣额,就可以根据折扣以后的余额,将其当做销售额对增值税与所得税进行计算。若折扣额是另外开具发票,那么不管选择哪种财务处理方式,在计税的过程中都不允许将折扣額在销售额当中扣除。从本质上来讲,此促销方式就是企业在商品销售中首先打折而再销售,所以销售额与折扣额会被注明在同一张发票当中,而且可以在纳税之前将折扣额扣除。这一促销方法在核算方面相对简单,而入账的金额则根据商业折扣扣除以后金额予以确定。
(二)返券促销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所谓的返券促销,具体的目的就是为了对消费者的购买欲望进行刺激,在其消费满特定金额以后,商场能够为消费者提供定额返利券。一般情况下,购物返券的销售途径在核算方面可以包括两种不同的方法。一方面,将非公益性捐赠作为参考标准,由商场为消费者返回购物券,应将其等同于销售进行处理,并且把先进销售额与购物券的销售额同时纳入到总体销售收入当中,将其作为增值税与所得税计算的依据。另一方面,在购物券销售额纳入到销售折扣当中,并根据扣减以后的销售收入对增值税与所得税进行计算。
但由于购物返券属于商场的促销途径,就是商场将消费者消费定额商品作为基础而为其提供特定折扣额,也是商场为刺激消费者二次购买所选择使用的促销方式,属于折扣亦或是折让。为此,第一种的会计核算方法并不合理。
而在商场与供应商联营业务的过程中,采取商品的返券促销方式,仅关注了商场针对于销售收入总账的核算,并未关注其对于销售收入的分类核算。针对商场与供应商联营中,采取商品返券促销的过程中,消费者很容易在某展柜首次购买商品以后,使用所获取的购物券在另一专柜中购买商品。这样一来,不同专柜对于销售额与折扣额分配的问题就会随之出现。为此,在商场促销活动结束以后,应对当期的促销活动总折扣率进行计算。随后,需根据当期促销活动总折扣率,选择各专柜分摊折扣额,对不同专柜销售折扣进行计算。在此基础上,应使用各专柜总销售额对不同专柜实际销售折扣以后金额扣除以后入账。
通过返券促销方式的应用,能够有效地节省纳税的成本,并根据约定要求,由供应商承担部分折扣的让利。这样一来,供应商就能够借助这一促销方式达到薄利多销的经营目的。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商场与供应商联营业务模式之下,无需提供资金对即将出售商品进行购买,也不需要安排相应的商品销售工作人员。在这种情况下,商场在采购环节方面得以简化,减少了库存管理成本,仅提供销售商品的场所即可。但商品销售以后的款项结算仍需商场负责处理,所以必须正确认知商场与供应商联营业务模式下的会计与税务处理重要性。
参考文献:
[1]周涛.浅谈联营商品经营方式的管理和核算[J].财会学习,2008,(05).
[2]刘锋.商业零售环节增值税管理存在的问题[J].税务研究,2007,(08).
[3]王建平.加快推行增值税改革进程的思考[J].税务研究,2008,(10).
[4]刘艳琨.视同销售两种会计处理方法的比较分析[J].财会月刊,2010,(08).
作者简介:
刘杰,九龙仓(中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国际金融中心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