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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在我国境内禁止生产和销售莱克多巴胺。莱克多巴胺属于“瘦肉精”的一种。2002年.农业部会同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规定禁止使用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瘦肉精”类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