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基层干部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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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农村基层干部,主要是指镇领导班子成员、基层站所负责人、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他们是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有力执行者,是党的群众路线的直接践行者,他们的一言一行直接影响着党和政府在群众的形象。但近年来,农村基层干部贪污贿赂(以下简称贪贿)犯罪案件的发生,给党和国家的利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的同时,更严重破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笔者以所在区近年来查办的农村基层干部贪贿犯罪案件为视角,以犯罪心理分析为重点,进行深入的剖析和总结,以期为探索出遏制农村基层干部贪贿犯罪的有效途径提供参考。
  关键词:农村基层干部;贪污贿赂犯罪;心理分析
  一、农村基层干部贪贿犯罪现象和特点
  (一)犯罪主体多元。2012年至2015年,我院共立案查处贪贿犯罪案56人,其中农村基层干部贪贿犯罪案15人,占比26.8%,上述15人全部涉及贪贿犯罪。在我院查办的农村基层干部贪贿犯罪案件中,乡长1人,乡人大主任1人,村支部书记5人,村党支部副书记1人,村会计2人,农经、农机站负责人5人。在我院查处的贪贿犯罪的人员中,既有乡村人员,也有基层站所的人员,既有“一把手”,也有普通工作人员,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
  (二)犯罪领域集中。农村基层干部贪贿犯罪主要集中在二个领域,一是涉及土地出让、占地补偿,存在虚列冒领,骗取国家对集体土地的补偿款的现象;二是涉及征地拆迁等领域,存在收钱违规补偿的现象。
  (三)合伙型犯罪明显增多,窝案、串案占较大比例。据统计,合伙型贪贿犯罪占查办案件总数的40%。通常是“村官”“带领”村委会成员,共同作案,订立攻守同盟,贪占国家和集体钱财。共同合谋,互相庇护,互相牵制。如某村党支部书记和利用村会计,采用伪造村民签字的手段,二人共同合谋,侵占国家和集体征地补偿款17万元。
  二、农村基层干部贪贿犯罪多发的外部原因
  (一)镇村边缘化,存在普法盲区。许多镇村由于位置偏远和交通不便等原因,在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等方面往往滞后于城区,出现被边缘化的现象,有些镇村甚至因被长期忽视而成为普法宣传的盲区,导致农村基层干部的法制思维和法律素养难以形成和提升,长期积累下来,这些镇村的基层干部便成为了不学法、不懂法的干部,也就丧失了廉洁办事的意识和能力。
  (二)文化程度低,缺少法治思维。在查处的15人中,专科以上文化水平的仅有3人,文化程度较低导致他们法律意识较差,法制观念淡薄,尽管对贪污受贿要受到党纪、国法制裁的道理都知晓,但是他们往往认为自己“身处江湖之远”,加之认为自身职务低,每次贪点没人会在意,侥幸心理严重,从而导致罔顾国法,目无法纪,违法违纪甚至犯罪现象时有发生。
  (三)村务不够公开,权力不透明,缺乏监督制约机制。有些地方村级管理暗箱操作,缺乏民主,透明度不够。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应当定期将村务公开,其中包括村的财务收支情况、宅基地审批事项等。但实际上,有的农村干部为谋取私利方便,不想让群众了解村务、政务和财务;有的在思想上根本就害怕群众知道多了不利于工作,应该让群众明白的事情却暗箱操作;有的农村财务监督形同虚设,制度如林,监督无人。特别是财务制度、审批制度和公开制度流于形式,长此以往,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引发干群矛盾;另外,上级部门监管不力也为贪贿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由于一些地方片面强调发展经济,经济的好坏成为衡量农村干部政绩的首要因素。一些上级职能部门对村一级行政单位缺乏有力的监督,甚至对违法犯罪行为视而不见,从而导致更深层次的腐败,滋生犯罪。
  (四)一把手专权,民主管理缺位。在农村,一些依靠宗族势力成为村书记、村主任的干部,倚仗自己家族势力的庞大,大搞“一支笔、一言堂”,排斥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导致贪贿犯罪现象的发生。如在查处的15名农村基层干部中,有1名乡长、1名乡人大主任、5名为村支部书记,他们在工作中都存在一人拍板、一人决策的行为,排斥班子成员集体讨论、集体决策、集体负责,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导致贪贿犯罪的频繁发生。
  三、农村基层干部贪贿犯罪的心理及原因分析
  犯罪心理是支配行为人实施犯罪时的心理活动和有关心理因素。具体而言,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犯罪心理是指支配乡村干部实施贪贿犯罪行为的认识、感情、意志活动规律,以及性格、气质、能力、需要、动机、价值观等有关心理因素的相互作用规律 。农村基层干部贪贿犯罪心理多样且复杂,主要有攀比心理、贪婪心理、特权心理。
  一是攀比心理。攀比心理是用自己和自己所拥有的东西与他人进行比较,优于他人就有满足感,劣于他人就会失落、沮丧。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经济水平得到很大提升,生产体制和分配体制的变化使得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贫富差距拉大。以前为官的身份使周围人羡慕不已,而现在财富才是人们追逐的焦点。农村基层干部薪酬有限,在攀比心理的作用下,为了能拥有更多的财富,一些乡村干部选择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方式。
  攀比心理会附随产生另外两种心理:失衡心理和补偿心理。 攀比心理像是给自己设好一架天平,把想要比较的东西放在一端,另一端放比较对象,这样本来平衡的心理状态在天平倾斜的瞬间被打破,内心便产生了失衡心理。乡村干部在与他人攀比中处于劣势时,就如同天平原理一样产生了失衡心理,为弥补天平这端的不足他们便利用工作便利捞取利益。乡村干部的优势是拥有他人没有的权力,而劣势是物质生活不能高于众人,在补偿心理的作用下,一些乡村干部利用职权进行权钱交易,损害百姓利益。在攀比心理的驱使下,一些利令智错的乡村干部打破了内心的平衡,利用手中职权补偿在攀比中缺失的物质享受,从而使他们陷入贪贿犯罪的深渊无法自拔。
  二是贪婪心理。贪婪心理是贪得无厌,永不满足利己欲求的一种心理。农村基层干部贪贿犯罪中以贪利性犯罪居多,而贪婪心理则是导致他们进行贪利性犯罪的共同心理,更是他们走向犯罪道的主要思想基础 。古人云,欲如水,不遏则滔天;贪如火,不灭则燎原。《韩非子——解老》中说:有欲者,则邪心胜。有些村干部在事业逐渐进入平淡期后逐渐产生了要過上富裕生活才不枉一生的贪婪心态。在贪婪心理的作用下,他们打破底线,掠取百姓利益换来自己的享乐生活。贪婪心理在长期生长和作业中渐渐成为一种习惯,欲壑难平就是其心理的真实写照。   三是特权心理。特权心理是以手中权力来成就个人满足感、特殊感的一种心理。在农村,特权心理表现为:从乡村干部的职务角度而言,他们既是农村大小事务的直接参与者,也是直接领导者,能够直观感受到权力带来的力量。权力本身是由村民赋予的,然而行使的过程中不自觉的就被内化为自己的能力,恃权而骄而为所欲为。从百性角度而言,在农村中还保留首一些封建落后的残余思想,拥官畏官而并非从心底里确立自己才是赋予权力给乡村干部的主人。公权力行使的效果让持有这种思想的人将权力神化,并将权力与行使它的人固定起来,畏惧权力便也畏惧行使权力的人。在特权心理的驱使下,一些乡村干部无所顾忌,任意行为,导致贪贿犯罪。
  农村基层干部贪贿犯罪心理的内部动因包括:
  1.需要偏离导致。需要指人们在生活中感到某种欠缺而力求获得满足的一种心理倾向。需要层次理论认为,人的需要是一个组织系统,且按优势出现的先后顺序排成等级,由低到高分别是生理、安全、爱、尊重和自我实现需要 。针对农村基层干部,其需要偏离导致贪贿犯罪心理的形成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需要的认识偏离。贪贿犯罪乡村干部对尊重需要产生认识偏离,他们认为只有比他人物质丰厚才能获得别人的尊重。需要的认识偏离直接导致攀比金钱的心理和为所欲为的特权心理。(2)需要的程度偏离。需要的程度偏离其本质是需要的无限性。在我国农村,村干部的需要结构必须服从农村社会的物质产品分配状况,而贪贿犯罪乡村干部的需要远远偏离其应有的水平,需要的程度偏离导致其贪婪心理的产生。
  2.自我快乐原则作用。心理学家弗洛伊德把人的心理分为三个层次:本我、自我、超我。弗洛伊德认为:本我没有组织,也没有统一意识,只有一种使本能需要按快乐原则获得满足的冲动 。自我则不同,自我控制本我以符合现实要求,其活动原则是现实原则。自我受快乐原则支配在导致乡村干部贪贿犯罪心理形成上表现在两方面:第一,贪贿犯罪乡村干部自我不能控制本我,受快乐原则支配。一些乡村干部面对本我的欲望冲动时 自我无法推翻本能,受快乐原则左右下各种贪欲占据心理。第二,快乐的最大化原则指导自我产生贪贿犯罪心理。快乐的最大化原则即个人利益最大化。一些乡村干部在自我与本我的斗争中,经过本我快乐最大化原则的计算,贪腐心理战胜廉洁自律,成为内在的主导心理。
  四、预防农村基层干部贪贿犯罪的对策
  (一)加强贪贿犯罪的心理预防。犯罪心理预防,是指通過给予人的心理篱加影响,以达到预防其发生犯罪行为之目的的方法,包括加强社会育和引导自我修养两种途径 。一方面要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政策和法制教育,打好“预防针”。检察机关可以联合纪委、党校针对农村基层干部的开展法律政策培训班,让他们及时熟悉国家政策,同时借助法制宣传讲座开展职务职专题宣讲,提升村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检察机关应联合国土、建设、交通等系统单位,深入镇村,针对群众开展政策、法律宣传活动,将国家出台的征地拆迁、小城镇建设等政策和贪贿犯罪的相关规定等印制成宣传册,走村入户进行发放和讲解,帮助群众了解政策,学习法律。另一方面要引导其加强自我修养。引导自我意向的发展,帮助农村基层干部形成比较远大的抱负和为民服务的理想,而不是停留在个人物质和享乐层次上,抑制贪图富贵心理。引导农村基层干部根据主客观需要调整自我需要,将个人需要与现实发展水平相结合,从而遏制攀比和贪婪心理的产生。发展自我控制能力。孔子云,吾日三省乎吾身,避免迷失自我,养成好的生活习惯,增强自我控制能力,如此才能更好抵制小范围内不良主流思想的干扰,抵制其贪贿犯罪从众心理的产生。
  (二)完善选拔制度,提升干部水平。对农村基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应着力于改变现在农村干部年龄偏大、知识水平较差的局面,一方面注重培养和任用年轻有为、文化程度较高和具备基本法律知识的人才,让有能力、有魄力的农村基层干部真正发挥出带头作用,促进农村基层干部整体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完善农村干部任职、晋升程序,进一步改善农村干部工资待遇,从而将文化程度高、法律意识强的人才留住。
  (三)落实民主管理,确保公平公开。 一是落实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权力范围和监督职责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对镇村重大事项严格实行民主决策,不予落实的将采取惩罚措施。二是倡导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对镇村财务、政务等事项实行限定范围的公开,对涉及民生民利的事项,如涉农款物发放、农民拆迁补偿等必须针对全乡或全村公开;对上级下发的任务办理情况、准备开展的征地拆迁等活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同时邀请村民代表参加。
  (四)坚持惩防结合,遏制贪贿犯罪。要发挥基层组织中的纪检、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将基层监督力量与检察机关相结合,加大查处农村基层干部违纪违法的力度,维护农村的和谐稳定。同时,针对农村基层干部贪贿犯罪较为突出的现状,在查处的同时,更要做好预防工作,结合典型案件向农村基层组织制发检察建议,同时结合专项行动,给农村基层干部敲响警钟,使他们远离贪贿犯罪。如2017年,我院积极配合组织部门在全区“鸿雁领航”村干部发展论坛——法制信访专题培训班上,为全区乡镇党委、政府负责人、各村支部书记共计500余名党员干部上了预防贪贿犯罪警示教育课,也对潜在的违规者进行了警示和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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