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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所确立的婚姻财产制是一般共同制,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极为广泛;1980年《婚姻法》排除了1950年《婚姻法》的夫妻婚前财产共同制;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及其后的三个司法解释逐步完成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向分别财产制的价值转向。我国现行婚姻法律制度对夫妻分别财产制的倚重有其深刻的经济根源,也体现了司法实践的诉求,对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前景有着特殊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