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养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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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下,随着“不探望老人属违法”、“老人再婚也需赡养”等新条款写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全社会都越来越看重“依法养老”,社会养老也进入了法治化轨道。
  中国乃礼仪之邦,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据历史文献记载,在中国古代,几乎每个朝代都实施了一系列的敬老举措,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立了老人在社会上受人尊重的地位。
  据《礼记·王制》记载,周朝时,在周文王的倡导下,敬老风气盛行,每年腊月全国均要举行一次隆重的“养老大典”—乡饮酒之礼。仪式由地方官员主持,地方官要“三揖至于阶,三让以宾升”,以隆重的礼节邀请当地60岁以上的老人入席,接受敬酒、布菜。乡饮酒之礼制度制定得极其详细,甚至连老人们桌上的菜都做了细致的规定:“六十者三豆,七十者四豆,八十者五豆,九十者六豆”,一豆便是一道菜。老人们边接受敬酒,边观赏歌舞表演,整个宴会支出均由国库列支。除此之外,周朝的养老法律还规定:“凡国皆有养老,年七十以上,一子无征(不征兵),三日有馈肉(有肉吃);九十以上,举家无征,日有酒肉。劝子弟精膳食,问所欲,求所嗜。”对老人的物质赡养和精神赡养,均作了明确规定。同时,朝廷还发给老人象征权利和荣誉的“鸠杖”。老人凭此杖,可享受一定的经济待遇。
  汉朝到南北朝时期,依法养老更为详尽。汉代时颁布了“受粥法”,规定90岁以上的老人,老人本人及其子、孙、妻、妾都可以得到政府的食物接济。《王杖诏书》中规定:70岁以上的老人,朝廷赐给手杖。凭此杖,老人可享受600石俸禄的官吏待遇。为了使社会养老落到实处,一国之君甚至亲自主抓,如太和二十年二月,魏孝文帝曾亲自大宴国老、庶老于华林园,过问养老事宜。同时,他还在朝廷中设立了专门监察部门,对全国养老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赐物及当禀鬻米者,长吏(县级)阅视,丞若尉致(副职或县尉到场)”。“二千石遣都吏循行,不称者,督之”(《汉书·文帝记》)。给老人发放福利时,地方官员必须现场监督,以杜绝“肠梗阻”现象的发生。
  唐宋两代非常重视老人的“政治待遇”,朝廷经常赐予老人一定的“虚衔”,如“散大夫”、“国子博士”等,使老人能够享受到官员的待遇。
  明代时,除恢复“乡饮酒之礼”外,还着力提高老人的社会待遇,如减免赋税,按月供给米、肉、酒、帛等生活必需品等,使老人衣食无忧。另外,朝廷还在全国各地设置了老年自治组织—“里老会”,民间的重要事情均由“里老会”同乡官一道处理,赋予老人“参政议政”的政治权利。
  清朝最突出的养老措施是设立“千叟宴”制度:皇帝寿辰日,邀请全国65岁以上的官民数千人进宫,与皇帝一同欢饮。宴后还给与会的老人们发放纪念品,并将老人的名字载入史册。《养吉斋丛录》一书中,就有“闽人邓钟岳百三岁,自闽至京赴宴,尤为盛事”的记载。千叟宴这场浩大酒局,被当时的文人称作“恩隆礼洽,为万古未有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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