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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十八大以来,我国的反腐败被提上前所未有的政治高度,腐败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导致“亡党亡国”。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腐败的认识还不够深刻,存在许多误解和偏差,因此,统一思想、强化认识至关重要。
【关键词】反腐倡廉;统一;思想;
十八大以来,反腐败问题被提到前所未有的政治高度,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旗帜鲜明的反对腐败,广大人民群众的反腐败呼声也日益强烈。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腐败的认识还不够深刻,存在着许多误解和偏差。俗话说:“得民心者得天下”,反腐败不但要坚持长期斗争,更重要的还是要统一思想。
一、要统一惩处腐败不宽容的思想。
目前,由于人们的认识、观念不同,对腐败问题的看法也不尽相同。比如最近社会上新兴起的“赦免贪官论”,即建议赦免部分退赃官员以换取他们支持国家的政治改革。想法固然好,但涉及两个问题难解决:其一,国家一直强调坚决反腐,提出不管任何人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惩不贷!在党中央刚刚给民众展现出坚决的反腐败决心,给了民众希望的时候,老百姓会通过和同意这样“赦免贪官”的政策吗?其二,如果实行特赦,贪多少钱的干部符合标准?如果这样的政策实行,是否会带来负面影响,给贪腐分子以侥幸心理?如果所有干部都争相效仿,我国的腐败将永远没有终止的可能。
与此同时,社会上又出现了一种为贪官惋惜的怪现象。如河南省政协原副主席孙善武贪了900多万,老百姓却称他为“好贪官”,因其在位其间,在旧城改造、新城建设、修路方面成績明显,群众念念不忘;如天津市检察院原检察长李宝金被查处后,曾被一些人挂念,赞李宝金有魄力、有能力。当前,许多群众都存在这样的想法:只要这个官为老百姓办了实事,贪点就贪点吧!
为什么老百姓会出现这种想法?应该说,这种想法不是凭空出来的,而是源于对一些干部不作为的不满,对一些无能领导的无奈!有人说贪官,假公肥私、为利忘义,肯定不是好人,可是,社会上还有一种比贪官危害更大的,那就是庸官。他们不贪,但是缺乏执政能力,无论去哪里执政,都很难将经济搞上去,社会也停滞不前。所以,如果有能力的贪官损害的只是局部利益,庸官侵害的就是全局利益,对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停滞甚至倒退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由此可知,老百姓认可的不是贪官,而是干将。对于腐败,我们仍要统一严厉惩处不宽容的思想,坚定信念,排除特赦,给人民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卷。
二、要统一长期作战的思想。
近几年,我国反腐力度加强,全国形成反腐高压态势,被查处的腐败分子逐年增加。许多人便片面认为我国腐败非常严重,而且是“越反越腐”。
其实,当前我国腐败居高不下是一种必然趋势。原因有三:其一,这是社会转型期的普遍现象。纵观古今中外,当社会转型、经济体制转轨的时候,当经济处于快速发展的时候,出现腐败易发多发的现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18世纪的英国,19世纪的美国,20世纪中叶的新加坡,在这种经济结构转型、经济快速发展时期,都出现过腐败高发多发的情况。当经济体制和经济结构的双重转换基本完成的时候,腐败高发的势头才会逐步降下来。
其二,当前我国腐败多发是对上世纪腐败问题的清算。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刚刚改革开放,初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容易引发腐败的农村圈地、城市拆迁、大型工程建设等,都集中出现在这一时期。在政策的鼓励和利益的诱惑下,人们纷纷下海经商,与此同时,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法律制度却未建立和完善。一些干部面对机会高,成本低,榜样力量大的腐败便丧失了立场,没有坚守住自己的底线。因此,现在腐败高发多发,多数是对上世纪贪官的清算而已。
其三,我国犯罪起刑点的多次提升也成为重要原因。20多年来,我国职务犯罪案件起刑点节节提高:1979年,刑法没有具体规定数额,司法解释规定1000元是贪污受贿罪的立案标准;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提出2000元是立案标准;1997年《刑法》修订后,规定构成犯罪的数额为5000元;但在东南沿海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实际情况是5000元不算贪,5万元才立案。起刑点的多次提升,使一些腐败分子错误地认为政府不会大力反腐,真抓反腐,于是腐败前腐后继,给人的感觉就是 “越反越多”。
因此,要认清腐败存在的条件和时期,要明确预防和惩治腐败要靠制度和法律,但制度和法律并非一朝一夕能建立和完善,滋生腐败的土壤也不可能完全铲除,要树立打持久战、长期作战的思想准备。
三、要统一处罚力度从严的思想。
在这里的“严”,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严厉;二是严格。
首先,严厉,指惩罚的力度。研究这个问题,原因有二:
一是近年来我国对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的处罚,明显出现 “轻刑化”的态势。资料显示,2009年5月至2010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了全国检察机关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2005年到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将近七成,共占69.7%,特别是缓刑,运用的更多。如某区法院2008年到2010年各类案件的审判中,适用缓刑的案件,贪腐案最低的年份占到50%;其他案件,最高的年份才到12.3%,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贪腐案适用缓刑率过高。而且,高官服刑后减刑成为了普遍的现象。据《瞭望东方周刊》报道,目前中国在押犯每年至少有20%至30%获得减刑,官员获减刑的比例则达到70%。按照《刑法》的减刑规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缓刑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则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这种减刑模式下,死缓罪犯最快能在12年左右出狱。总体来说,现在职务犯罪“轻刑化”已经成为某种带有倾向性发展态势的严重司法现象。
二是我国贪污受贿罪法律条文的量刑标准存在问题。我国《刑法》规定:个人贪污或受贿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根据这一规定,贪污10万元以上的可以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等,有期徒刑又可分为10年至20年不等。这种说法过于笼统,不利于准确量刑,容易导致司法不公,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看两个例子:北京平谷区黑豆峪小学原校长韩宝义贪污15万元被判10年,平均每年案值1.5万元;首都机场原董事长张志忠索取和收受款物472余万元被判12年,每年案值近40万元;两者案值相差26倍。假如韩宝义将贪污数额扩大10倍,也就是判10年多一些,这便造成实际上的“贪污越多越合算”。且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长刑期为25年,时间不够长,不足以威慑贪官。
其次,严格,指惩处的范围。习近平在中纪委二次会议上强调,既要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又要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问题,即“老虎苍蝇一起打”。只要存在贪腐,无论资金多少,案大案小,都要严惩不怠。如果小案不查,犯罪分子存有侥幸心理,将容易蔓延成大案要案。因此,统一处罚力度从严的思想。
【关键词】反腐倡廉;统一;思想;
十八大以来,反腐败问题被提到前所未有的政治高度,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旗帜鲜明的反对腐败,广大人民群众的反腐败呼声也日益强烈。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腐败的认识还不够深刻,存在着许多误解和偏差。俗话说:“得民心者得天下”,反腐败不但要坚持长期斗争,更重要的还是要统一思想。
一、要统一惩处腐败不宽容的思想。
目前,由于人们的认识、观念不同,对腐败问题的看法也不尽相同。比如最近社会上新兴起的“赦免贪官论”,即建议赦免部分退赃官员以换取他们支持国家的政治改革。想法固然好,但涉及两个问题难解决:其一,国家一直强调坚决反腐,提出不管任何人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惩不贷!在党中央刚刚给民众展现出坚决的反腐败决心,给了民众希望的时候,老百姓会通过和同意这样“赦免贪官”的政策吗?其二,如果实行特赦,贪多少钱的干部符合标准?如果这样的政策实行,是否会带来负面影响,给贪腐分子以侥幸心理?如果所有干部都争相效仿,我国的腐败将永远没有终止的可能。
与此同时,社会上又出现了一种为贪官惋惜的怪现象。如河南省政协原副主席孙善武贪了900多万,老百姓却称他为“好贪官”,因其在位其间,在旧城改造、新城建设、修路方面成績明显,群众念念不忘;如天津市检察院原检察长李宝金被查处后,曾被一些人挂念,赞李宝金有魄力、有能力。当前,许多群众都存在这样的想法:只要这个官为老百姓办了实事,贪点就贪点吧!
为什么老百姓会出现这种想法?应该说,这种想法不是凭空出来的,而是源于对一些干部不作为的不满,对一些无能领导的无奈!有人说贪官,假公肥私、为利忘义,肯定不是好人,可是,社会上还有一种比贪官危害更大的,那就是庸官。他们不贪,但是缺乏执政能力,无论去哪里执政,都很难将经济搞上去,社会也停滞不前。所以,如果有能力的贪官损害的只是局部利益,庸官侵害的就是全局利益,对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停滞甚至倒退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由此可知,老百姓认可的不是贪官,而是干将。对于腐败,我们仍要统一严厉惩处不宽容的思想,坚定信念,排除特赦,给人民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卷。
二、要统一长期作战的思想。
近几年,我国反腐力度加强,全国形成反腐高压态势,被查处的腐败分子逐年增加。许多人便片面认为我国腐败非常严重,而且是“越反越腐”。
其实,当前我国腐败居高不下是一种必然趋势。原因有三:其一,这是社会转型期的普遍现象。纵观古今中外,当社会转型、经济体制转轨的时候,当经济处于快速发展的时候,出现腐败易发多发的现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18世纪的英国,19世纪的美国,20世纪中叶的新加坡,在这种经济结构转型、经济快速发展时期,都出现过腐败高发多发的情况。当经济体制和经济结构的双重转换基本完成的时候,腐败高发的势头才会逐步降下来。
其二,当前我国腐败多发是对上世纪腐败问题的清算。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刚刚改革开放,初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容易引发腐败的农村圈地、城市拆迁、大型工程建设等,都集中出现在这一时期。在政策的鼓励和利益的诱惑下,人们纷纷下海经商,与此同时,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法律制度却未建立和完善。一些干部面对机会高,成本低,榜样力量大的腐败便丧失了立场,没有坚守住自己的底线。因此,现在腐败高发多发,多数是对上世纪贪官的清算而已。
其三,我国犯罪起刑点的多次提升也成为重要原因。20多年来,我国职务犯罪案件起刑点节节提高:1979年,刑法没有具体规定数额,司法解释规定1000元是贪污受贿罪的立案标准;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提出2000元是立案标准;1997年《刑法》修订后,规定构成犯罪的数额为5000元;但在东南沿海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实际情况是5000元不算贪,5万元才立案。起刑点的多次提升,使一些腐败分子错误地认为政府不会大力反腐,真抓反腐,于是腐败前腐后继,给人的感觉就是 “越反越多”。
因此,要认清腐败存在的条件和时期,要明确预防和惩治腐败要靠制度和法律,但制度和法律并非一朝一夕能建立和完善,滋生腐败的土壤也不可能完全铲除,要树立打持久战、长期作战的思想准备。
三、要统一处罚力度从严的思想。
在这里的“严”,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严厉;二是严格。
首先,严厉,指惩罚的力度。研究这个问题,原因有二:
一是近年来我国对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的处罚,明显出现 “轻刑化”的态势。资料显示,2009年5月至2010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了全国检察机关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2005年到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将近七成,共占69.7%,特别是缓刑,运用的更多。如某区法院2008年到2010年各类案件的审判中,适用缓刑的案件,贪腐案最低的年份占到50%;其他案件,最高的年份才到12.3%,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贪腐案适用缓刑率过高。而且,高官服刑后减刑成为了普遍的现象。据《瞭望东方周刊》报道,目前中国在押犯每年至少有20%至30%获得减刑,官员获减刑的比例则达到70%。按照《刑法》的减刑规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缓刑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则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这种减刑模式下,死缓罪犯最快能在12年左右出狱。总体来说,现在职务犯罪“轻刑化”已经成为某种带有倾向性发展态势的严重司法现象。
二是我国贪污受贿罪法律条文的量刑标准存在问题。我国《刑法》规定:个人贪污或受贿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根据这一规定,贪污10万元以上的可以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等,有期徒刑又可分为10年至20年不等。这种说法过于笼统,不利于准确量刑,容易导致司法不公,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看两个例子:北京平谷区黑豆峪小学原校长韩宝义贪污15万元被判10年,平均每年案值1.5万元;首都机场原董事长张志忠索取和收受款物472余万元被判12年,每年案值近40万元;两者案值相差26倍。假如韩宝义将贪污数额扩大10倍,也就是判10年多一些,这便造成实际上的“贪污越多越合算”。且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长刑期为25年,时间不够长,不足以威慑贪官。
其次,严格,指惩处的范围。习近平在中纪委二次会议上强调,既要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又要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问题,即“老虎苍蝇一起打”。只要存在贪腐,无论资金多少,案大案小,都要严惩不怠。如果小案不查,犯罪分子存有侥幸心理,将容易蔓延成大案要案。因此,统一处罚力度从严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