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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运用法学、体育学等知识通过文献资料法、综合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日渐增多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进行深入研究。针对目前我国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界定、责任划分等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在分析其制约和谐发展因素的基础上,提出了今后针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规责的合理化建议。研究结果表明:目前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的归责原则和赔偿,各法院的判决并不相同,在理论和实践上也存在较大的争议。完善我国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界定,完善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制度是当前我们所应解决的重点问题。
关键词 学校体育 伤害事故 归责原则
一、前言
学校体育活动属于学校教学活动的一种特殊类型。近年来,随着学校体育教学活动伤害事故日渐增多,引起法律的纠纷也日益增多,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正常体育教学秩序。如何正确认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问题,保证学校体育活动的正常开展,维护学校、学生和教师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摆在学校乃至全社会面前的一项十分重要的课题。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对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的归责原则和赔偿,各法院的判决并不相同,在理论和实践上也存在争议,如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归责原则的确定、在各方均无过错时责任的承担等,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从法律的角度,结合体育的特点进行系统研究,以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学校、体育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定义
学校体育领域是学校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较多的教育教学活动领域。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普遍、频繁发生,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和内在的规律性,是由学校体育活动特有的运动性、实践性、对抗性等特点所决定的。但是目前对于何谓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尚未形成统一的共识,可谓见仁见智,纵观学界对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论述,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处理是指在学校体育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或者死亡事故的处理。1.学校是指经市或者区、县(市)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和民办的各级各类学校或教育机构。2.学生是指在上述各级各类学校或教育机构已注册的在校学生。3.体育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是指在校内与体育教育教学相关的活动期间[1]。该概念从文义解释和学理解释的角度全面的解释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内涵。但其对体育伤害发生的期间局限在校内的体育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排除了学校组织的校外体育活动期间发生的体育伤害可能性,且未能揭示造成事故的主观方面的构成要素。
第二种观点认为,“所谓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在学校组织实施的校内外体育活动(包括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体育竞赛和课余体育训练),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体育场、馆或其它体育设施内发生的,因过错或意外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或者死亡,以及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事故”[2]。此观点从行为的视角全面界定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基本含义,但其排除了在学生自发进行的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有失偏狭,而将意外事件纳入其中却有扩大之嫌。
第三种观点认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体育教学活动或课外体育活动中,由于学校、体育教师、管理人员的疏忽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从而导致在校学生受伤、致残乃至死亡或其精神上受到的损害”[3]。此观点主要从过错的角度,将学校体育伤害限定在体育活动中因学校及其教职员工的过错所导致的学生人身损害。而忽视了学校组织的校外体育活动中的人身损害,以及因学生自己过错或者第三人过错所导致的人身损害,有过于狭隘之弊。
基于研究视角和理论立场的差异,各个学者对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概念的界定都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是囿于其界定的偏狭性因此又难谓圆满。基于以上比较分析,王小平教授著的《体育法学实用教程》中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定义给出了比较全面的阐释,即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主要是指在学校负有管理职责的体育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及其他有关场所内由于开展学校体育活动(包括体育课教学、课间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与运动竞赛等学校体育活动)而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死亡的事故。
三、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范围及类型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从学术界已经形成的研究成果来分析,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按其表现形式可以分为游戏型、恶作剧型和失职型事故三类[4];根据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结果来进行划分,可以分为人身伤害和死亡事故两类;用列举式的方法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进行划分,可以为:1.校内正常教学体育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伤害事故;2.不属于课堂时间,校内发生的体育活动伤害事故;3.学校管理上的失职造成的学生身体伤害事故。
四、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认定
根据学校体育实践的发展状况,目前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意外事件;学生自身体质问题所致;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的故障所致;在学校体育活动过程中,由于体育教师的不当教学行为所致;在学校体育活动过程中,由于学生之间发生纠纷所致;在学校体育活动过程中,由于第三人行为介入所致;其他原因所致。
(一)学校的责任
1.公务责任
《学校体育伤害处理办法》第 27 条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该条确定了学校伤害事故中的公务责任,对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同样适用。在学校实施的体育教育教学或组织的校内外体育活动中,学校对于学生担负着教育、监管的职责,体育教师则在学校领导及相关机构的组织和管理下负责具体实施教育和管护的只能。在学校体育教学活动中,体育教师在学生所实施的教育、管理行为,是对外代表学校履行学校配置的教育教学任务的职务行为,视为学校自身的行为,由此对产生的一切法律效果由学校承担。 2.个人责任
在未经学校及其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形下,许多学校体育教师常以个人名义自发组织开展的体育教学、课外体育训练、业余体育比赛、外出体育交流等活动。按照《学生伤害处理办法》第 14 条的规定,体育教师的此类行为一般应认定为“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此类体育活动如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如果教师个人存在过错,一般应由个人担负法律责任。
(二)监护人责任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 133 条之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并非全部由学校承担责任。某些情形下,如学校体育活动中发生的而学生互殴时间,学校不负担或负担较少法定义务,或者已经了慈宁宫了全部或部分注意义务,就应当由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了。
五、学校体育伤害处理的办法及其建议。
(一)完善我国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界定
首先,我国学者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界定存在一定的争议,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等的界定上一直有广义、狭义之分。因此应扩展我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时间范围,有些学校为规避责任将之限定为“在校学习期间”或“体育课上”,广义一点的界定则扩展到学生整个在校期间,包括课外自由活动时间及放学后的时间。其次,应扩大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地域范围,增加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赔偿范围,随着我国新的《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我们需要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范围,尤其是赔偿范围做出明确界定。
(二)完善我国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制度
首先,完善学校体育工作安全的法律制度。对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的一些良好经验和做法予以规范化、制度化,形成一套良好运行的安全管理形态,使得学校在安全工作中有明确的法律约束,这有利于降低学校管理方面的风险,减少人为造成的制度性的损害。其次,完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的法律制度。现行的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并没有十分良好的解决了学校、学生及家长之间的法律纠纷,不同行为能力的学生发生体育伤害事故都给学校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对于年满16岁的大学生由于自身原因发生了体育伤害事故,学校即使尽到了相应的管理与注意义务,学校都要承担一部分责任。由此清晰的表明,目前我国没有明确的一部处理学校法律责任的法律,对学校的法律责任并没有清晰界定。因此,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制定校园安全法作为一部既保证学生权益,又保障学校正当权利的法律,是十分必要的。
六、结语
随着体育教学的改革和体育社会化趋势的发展,体育教学内容上加大了选修的比例,学生在充分享受体育活动带来快乐的同时,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也在逐渐的增多。学生在体育运动发生意外伤害之后,由于缺乏相应的具有操作性的法律规范,致使对学生的体育伤害无法可依,不利于受害学生寻求赔偿救济,严重影响了学生的伤情治疗和身心健康。处理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依据不够明确,这些法律虽然也能在对体育事故的处理来适用,但这些规定没有考虑到学校体育活动的高风险性等特殊性,因此,需要制定专门针对学校体育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赔偿规则。确保发生体育伤害事故的有法可依。同时,我们还要学习国外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相关处理办法和经验,从而提高学校、教师还有学生的自身素质,从根源上避免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白莉,曹士云.关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处理的若干法律问题的研究[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3(5):26-27.
[2] 文红为.实施“阳光体育运动”过程中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规避与处理研究(大摘要)[Z].2007年国家体育总局社会科学、软科学课题科研项目,资料来源国家体育总局网.http://www.sport.gov.cn/n16/n1152/n2523/n377568/n377613/n377778/1101346.html.
[3] 范志勇,杜青茶.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的学校责任[J].教学与管理.2008(6):35-36.
[4] 徐统仁,张水清.关于学校事故的法律思考[J].临沂师范学院学报.2001(5):23.
关键词 学校体育 伤害事故 归责原则
一、前言
学校体育活动属于学校教学活动的一种特殊类型。近年来,随着学校体育教学活动伤害事故日渐增多,引起法律的纠纷也日益增多,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正常体育教学秩序。如何正确认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问题,保证学校体育活动的正常开展,维护学校、学生和教师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摆在学校乃至全社会面前的一项十分重要的课题。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对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的归责原则和赔偿,各法院的判决并不相同,在理论和实践上也存在争议,如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归责原则的确定、在各方均无过错时责任的承担等,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从法律的角度,结合体育的特点进行系统研究,以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学校、体育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定义
学校体育领域是学校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较多的教育教学活动领域。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普遍、频繁发生,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和内在的规律性,是由学校体育活动特有的运动性、实践性、对抗性等特点所决定的。但是目前对于何谓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尚未形成统一的共识,可谓见仁见智,纵观学界对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论述,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处理是指在学校体育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或者死亡事故的处理。1.学校是指经市或者区、县(市)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和民办的各级各类学校或教育机构。2.学生是指在上述各级各类学校或教育机构已注册的在校学生。3.体育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是指在校内与体育教育教学相关的活动期间[1]。该概念从文义解释和学理解释的角度全面的解释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内涵。但其对体育伤害发生的期间局限在校内的体育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排除了学校组织的校外体育活动期间发生的体育伤害可能性,且未能揭示造成事故的主观方面的构成要素。
第二种观点认为,“所谓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在学校组织实施的校内外体育活动(包括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体育竞赛和课余体育训练),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体育场、馆或其它体育设施内发生的,因过错或意外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或者死亡,以及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事故”[2]。此观点从行为的视角全面界定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基本含义,但其排除了在学生自发进行的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有失偏狭,而将意外事件纳入其中却有扩大之嫌。
第三种观点认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体育教学活动或课外体育活动中,由于学校、体育教师、管理人员的疏忽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从而导致在校学生受伤、致残乃至死亡或其精神上受到的损害”[3]。此观点主要从过错的角度,将学校体育伤害限定在体育活动中因学校及其教职员工的过错所导致的学生人身损害。而忽视了学校组织的校外体育活动中的人身损害,以及因学生自己过错或者第三人过错所导致的人身损害,有过于狭隘之弊。
基于研究视角和理论立场的差异,各个学者对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概念的界定都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是囿于其界定的偏狭性因此又难谓圆满。基于以上比较分析,王小平教授著的《体育法学实用教程》中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定义给出了比较全面的阐释,即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主要是指在学校负有管理职责的体育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及其他有关场所内由于开展学校体育活动(包括体育课教学、课间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与运动竞赛等学校体育活动)而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死亡的事故。
三、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范围及类型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从学术界已经形成的研究成果来分析,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按其表现形式可以分为游戏型、恶作剧型和失职型事故三类[4];根据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结果来进行划分,可以分为人身伤害和死亡事故两类;用列举式的方法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进行划分,可以为:1.校内正常教学体育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伤害事故;2.不属于课堂时间,校内发生的体育活动伤害事故;3.学校管理上的失职造成的学生身体伤害事故。
四、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认定
根据学校体育实践的发展状况,目前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意外事件;学生自身体质问题所致;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的故障所致;在学校体育活动过程中,由于体育教师的不当教学行为所致;在学校体育活动过程中,由于学生之间发生纠纷所致;在学校体育活动过程中,由于第三人行为介入所致;其他原因所致。
(一)学校的责任
1.公务责任
《学校体育伤害处理办法》第 27 条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该条确定了学校伤害事故中的公务责任,对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同样适用。在学校实施的体育教育教学或组织的校内外体育活动中,学校对于学生担负着教育、监管的职责,体育教师则在学校领导及相关机构的组织和管理下负责具体实施教育和管护的只能。在学校体育教学活动中,体育教师在学生所实施的教育、管理行为,是对外代表学校履行学校配置的教育教学任务的职务行为,视为学校自身的行为,由此对产生的一切法律效果由学校承担。 2.个人责任
在未经学校及其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形下,许多学校体育教师常以个人名义自发组织开展的体育教学、课外体育训练、业余体育比赛、外出体育交流等活动。按照《学生伤害处理办法》第 14 条的规定,体育教师的此类行为一般应认定为“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此类体育活动如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如果教师个人存在过错,一般应由个人担负法律责任。
(二)监护人责任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 133 条之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并非全部由学校承担责任。某些情形下,如学校体育活动中发生的而学生互殴时间,学校不负担或负担较少法定义务,或者已经了慈宁宫了全部或部分注意义务,就应当由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了。
五、学校体育伤害处理的办法及其建议。
(一)完善我国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界定
首先,我国学者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界定存在一定的争议,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等的界定上一直有广义、狭义之分。因此应扩展我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时间范围,有些学校为规避责任将之限定为“在校学习期间”或“体育课上”,广义一点的界定则扩展到学生整个在校期间,包括课外自由活动时间及放学后的时间。其次,应扩大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地域范围,增加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赔偿范围,随着我国新的《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我们需要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范围,尤其是赔偿范围做出明确界定。
(二)完善我国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制度
首先,完善学校体育工作安全的法律制度。对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的一些良好经验和做法予以规范化、制度化,形成一套良好运行的安全管理形态,使得学校在安全工作中有明确的法律约束,这有利于降低学校管理方面的风险,减少人为造成的制度性的损害。其次,完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的法律制度。现行的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并没有十分良好的解决了学校、学生及家长之间的法律纠纷,不同行为能力的学生发生体育伤害事故都给学校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对于年满16岁的大学生由于自身原因发生了体育伤害事故,学校即使尽到了相应的管理与注意义务,学校都要承担一部分责任。由此清晰的表明,目前我国没有明确的一部处理学校法律责任的法律,对学校的法律责任并没有清晰界定。因此,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制定校园安全法作为一部既保证学生权益,又保障学校正当权利的法律,是十分必要的。
六、结语
随着体育教学的改革和体育社会化趋势的发展,体育教学内容上加大了选修的比例,学生在充分享受体育活动带来快乐的同时,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也在逐渐的增多。学生在体育运动发生意外伤害之后,由于缺乏相应的具有操作性的法律规范,致使对学生的体育伤害无法可依,不利于受害学生寻求赔偿救济,严重影响了学生的伤情治疗和身心健康。处理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依据不够明确,这些法律虽然也能在对体育事故的处理来适用,但这些规定没有考虑到学校体育活动的高风险性等特殊性,因此,需要制定专门针对学校体育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赔偿规则。确保发生体育伤害事故的有法可依。同时,我们还要学习国外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相关处理办法和经验,从而提高学校、教师还有学生的自身素质,从根源上避免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白莉,曹士云.关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处理的若干法律问题的研究[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3(5):26-27.
[2] 文红为.实施“阳光体育运动”过程中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规避与处理研究(大摘要)[Z].2007年国家体育总局社会科学、软科学课题科研项目,资料来源国家体育总局网.http://www.sport.gov.cn/n16/n1152/n2523/n377568/n377613/n377778/1101346.html.
[3] 范志勇,杜青茶.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的学校责任[J].教学与管理.2008(6):35-36.
[4] 徐统仁,张水清.关于学校事故的法律思考[J].临沂师范学院学报.2001(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