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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引人瞩目的万人相亲大会,为许多青年男女提供了相识的平台。可是,一个不经意间的失误,让两个青年的照片张冠李戴。一场突如其来的官司,让主办方措手不及——
家人心急,他参加相亲会
朱文斌是江苏连云港市的一名公务员,生于1983年2月。朱文斌英俊潇洒,身边总不乏漂亮女孩的追求。可是,朱文斌总感到缘分未到。对于终身大事,他并不担心。
不过朱文斌的父母却等不及了。作为家中独子,他的父母早就为他准备好了婚房。特别是看到朋友家的小孩成家立业,而自己的儿子迟迟没有女朋友,朱文斌的父母非常着急。他们不停地在朱文斌的耳旁念叨,这多少让他有点烦恼。
2007年3月,朱文斌的父母听说连云港市联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联佳中心)将举办一次万人相亲大会,便不断催促儿子去报名。朱文斌拗不过父母,便报名参加了。5月6日,连云港首届万人相亲大会在市体育馆举办。此次活动是免费的,朱文斌作为新会员留下了资料、照片和联系方式。在现场,朱文斌没有刻意把这次活动放在心上,只是溜达了一会便离开了。几个月过去了,也没有一个女孩和朱文斌联系。
10月2日,第二届万人相亲大会又在连云港的城市乐园隆重举行。由于相亲大会是公益活动,加之第一届的影响,所以第二届报名人数众多,联佳中心已无足够的财力承受庞大的支出。为此,他们在举办第二届活动时,要求每人交纳10元刊登征婚广告工本费,并成为联佳中心婚介部会员。同时,联佳中心要求凡参加相亲大会者,应提供个人简历和征婚条件,在征得报名人的同意下添加照片。朱文斌交纳了10元钱,并同意在资料上添加照片。联佳中心将所有人的资料编号汇总后刊印成册,发给每个参加相亲大会的人。
他心结难解,法院定是非
10月2日,朱文斌略作打扮,早早地来到会场,领取了属于自己的号牌“427”和征婚广告手册。许多征婚者仔细地阅读着资料,在中意的资料旁边留下自己的联系方法。朱文斌也按捺不住激动的心情,急切地翻开刊登自己资料的页码。不过,令他意外的是,427号上的照片虽是自己的,可个人简历和征婚条件却是别人的。
怎么会是这样呢?朱文斌满头雾水。正当他纳闷时,相亲大会主持人的话筒不知何时送到了他的嘴边。朱文斌接受了采访,在近万名征婚会员的面前出了一次“风头”。冷静下来的朱文斌翻遍了宣传册,发现406号的个人简历和征婚条件才是自己的。让他愤怒的是,406号的照片又不是自己的!显然,他的照片被贴错了。这让朱文斌联想到上届万人相亲大会的情况:“我的照片和资料肯定也贴错了,不然怎么没有女孩和我联系呢?!”
在苦恼的情况下,他还接受了主持人采访,给自己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为此,朱文斌认为联佳中心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便向他们讨要说法,但联佳中心没有向他道歉。12月28日,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朱文斌便将联佳中心告上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朱文斌诉称,自己交纳了会费,资料和照片都保存在联佳中心,属于有偿服务。联佳中心未经本人同意,两次把他的照片放在其他会员的资料上,侵犯了他的肖像权,给征婚活动带来极大的不便。对此,朱文斌请求法院判令联佳中心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误工损失费500元。
联佳中心热心做好事却惹来官司,觉得十分委屈,他们辩称:“朱文斌仅向我们交纳了10元会员费,其所诉本中心为有偿服务不符合事实。我们使用他的肖像,是经过他同意的,征婚广告属于公益性活动,不存在侵犯其肖像权的事实和行为。”为此,联佳中心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朱文斌的诉讼请求。
今年5月,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未经公民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的是构成侵权的基本要件。朱文斌允许联佳中心在第二届相亲大会的征婚广告手册添加其肖像,是为了他交友的便利,属于公益性活动。另外,联佳中心在收取朱文斌资料时,仅根据其个人填报情况即印刷征婚手册。朱文斌在领取427号牌后,还接受了主持人的采访,并未提出照片放置错误。根据朱文斌的身份证与其添加照片的征婚广告词上所显示的出生年月确有错误,但并未影响他参加征婚活动,也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因此,联佳中心并不具备侵犯朱文斌肖像权构成要件,朱文斌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但联佳中心今后再举办类似活动时,应当严格审查,确保无误。
5月20日,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朱文斌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李贤平)
法官视线
一方好心举行万人相亲活动,一方满怀欣喜去参加,却因贴错照片引发了一场官司。相亲官司的是非,随着法院的判决也有了答案。那么,朱文斌的照片被贴错了,为何得不到赔偿?联佳中心办“错”了事,为什么不需要承担责任?其关键在于联佳中心贴错照片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朱文斌的肖像权。
以营利为目的是构成肖像侵权的要件之一。联佳中心举办的首届万人相亲大会是免费的,对此朱文斌没有任何异议。举办第二届万人相亲大会时,联佳中心收取了报名者工本费,主观上具有营利目的。但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营利目的,要看其确定收费额度时是否考虑到了自己的利润。联佳中心收取的工本费,并全部用于为征婚者的服务上,属于公益行为。退一步讲,即使联佳中心具有营利目的,但其营利手段是举办万人相亲大会而不是朱文斌的照片,贴错照片的行为与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营利目的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联佳中心行为不具有肖像侵权的构成要件,不构成侵权。
近几年来,随着信息传递的途径日趋多样化,人们在享受社会文明的同时却发现,直接与人交往的机会越来越少,人与人之间的感情越来越客套,再加上工作节奏快、压力大,婚姻大事成了许多年轻人的一大难题。相亲,虽是一种很古老的牵手方式,但是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选择这种方式来促成婚姻。万人相亲会以其特定性、公益性,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但在举行这样的活动时,举办方也应当加强责任心,尽可能地减少错误,减少遗憾。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法官史友兴)
家人心急,他参加相亲会
朱文斌是江苏连云港市的一名公务员,生于1983年2月。朱文斌英俊潇洒,身边总不乏漂亮女孩的追求。可是,朱文斌总感到缘分未到。对于终身大事,他并不担心。
不过朱文斌的父母却等不及了。作为家中独子,他的父母早就为他准备好了婚房。特别是看到朋友家的小孩成家立业,而自己的儿子迟迟没有女朋友,朱文斌的父母非常着急。他们不停地在朱文斌的耳旁念叨,这多少让他有点烦恼。
2007年3月,朱文斌的父母听说连云港市联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联佳中心)将举办一次万人相亲大会,便不断催促儿子去报名。朱文斌拗不过父母,便报名参加了。5月6日,连云港首届万人相亲大会在市体育馆举办。此次活动是免费的,朱文斌作为新会员留下了资料、照片和联系方式。在现场,朱文斌没有刻意把这次活动放在心上,只是溜达了一会便离开了。几个月过去了,也没有一个女孩和朱文斌联系。
10月2日,第二届万人相亲大会又在连云港的城市乐园隆重举行。由于相亲大会是公益活动,加之第一届的影响,所以第二届报名人数众多,联佳中心已无足够的财力承受庞大的支出。为此,他们在举办第二届活动时,要求每人交纳10元刊登征婚广告工本费,并成为联佳中心婚介部会员。同时,联佳中心要求凡参加相亲大会者,应提供个人简历和征婚条件,在征得报名人的同意下添加照片。朱文斌交纳了10元钱,并同意在资料上添加照片。联佳中心将所有人的资料编号汇总后刊印成册,发给每个参加相亲大会的人。
他心结难解,法院定是非
10月2日,朱文斌略作打扮,早早地来到会场,领取了属于自己的号牌“427”和征婚广告手册。许多征婚者仔细地阅读着资料,在中意的资料旁边留下自己的联系方法。朱文斌也按捺不住激动的心情,急切地翻开刊登自己资料的页码。不过,令他意外的是,427号上的照片虽是自己的,可个人简历和征婚条件却是别人的。
怎么会是这样呢?朱文斌满头雾水。正当他纳闷时,相亲大会主持人的话筒不知何时送到了他的嘴边。朱文斌接受了采访,在近万名征婚会员的面前出了一次“风头”。冷静下来的朱文斌翻遍了宣传册,发现406号的个人简历和征婚条件才是自己的。让他愤怒的是,406号的照片又不是自己的!显然,他的照片被贴错了。这让朱文斌联想到上届万人相亲大会的情况:“我的照片和资料肯定也贴错了,不然怎么没有女孩和我联系呢?!”
在苦恼的情况下,他还接受了主持人采访,给自己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为此,朱文斌认为联佳中心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便向他们讨要说法,但联佳中心没有向他道歉。12月28日,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朱文斌便将联佳中心告上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朱文斌诉称,自己交纳了会费,资料和照片都保存在联佳中心,属于有偿服务。联佳中心未经本人同意,两次把他的照片放在其他会员的资料上,侵犯了他的肖像权,给征婚活动带来极大的不便。对此,朱文斌请求法院判令联佳中心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误工损失费500元。
联佳中心热心做好事却惹来官司,觉得十分委屈,他们辩称:“朱文斌仅向我们交纳了10元会员费,其所诉本中心为有偿服务不符合事实。我们使用他的肖像,是经过他同意的,征婚广告属于公益性活动,不存在侵犯其肖像权的事实和行为。”为此,联佳中心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朱文斌的诉讼请求。
今年5月,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未经公民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的是构成侵权的基本要件。朱文斌允许联佳中心在第二届相亲大会的征婚广告手册添加其肖像,是为了他交友的便利,属于公益性活动。另外,联佳中心在收取朱文斌资料时,仅根据其个人填报情况即印刷征婚手册。朱文斌在领取427号牌后,还接受了主持人的采访,并未提出照片放置错误。根据朱文斌的身份证与其添加照片的征婚广告词上所显示的出生年月确有错误,但并未影响他参加征婚活动,也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因此,联佳中心并不具备侵犯朱文斌肖像权构成要件,朱文斌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但联佳中心今后再举办类似活动时,应当严格审查,确保无误。
5月20日,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朱文斌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李贤平)
法官视线
一方好心举行万人相亲活动,一方满怀欣喜去参加,却因贴错照片引发了一场官司。相亲官司的是非,随着法院的判决也有了答案。那么,朱文斌的照片被贴错了,为何得不到赔偿?联佳中心办“错”了事,为什么不需要承担责任?其关键在于联佳中心贴错照片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朱文斌的肖像权。
以营利为目的是构成肖像侵权的要件之一。联佳中心举办的首届万人相亲大会是免费的,对此朱文斌没有任何异议。举办第二届万人相亲大会时,联佳中心收取了报名者工本费,主观上具有营利目的。但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营利目的,要看其确定收费额度时是否考虑到了自己的利润。联佳中心收取的工本费,并全部用于为征婚者的服务上,属于公益行为。退一步讲,即使联佳中心具有营利目的,但其营利手段是举办万人相亲大会而不是朱文斌的照片,贴错照片的行为与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营利目的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联佳中心行为不具有肖像侵权的构成要件,不构成侵权。
近几年来,随着信息传递的途径日趋多样化,人们在享受社会文明的同时却发现,直接与人交往的机会越来越少,人与人之间的感情越来越客套,再加上工作节奏快、压力大,婚姻大事成了许多年轻人的一大难题。相亲,虽是一种很古老的牵手方式,但是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选择这种方式来促成婚姻。万人相亲会以其特定性、公益性,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但在举行这样的活动时,举办方也应当加强责任心,尽可能地减少错误,减少遗憾。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法官史友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