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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法律规定的三种商事组织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的商事组织主要有三种组成形式: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
(一)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三)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从债务角度考察公司组织形式
(一)无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人以上的股东所组成并且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的公司,简称无限公司。所谓连带无限清偿责任是指股东不论出资多少,对公司债权人以全部个人财产承担共同或单独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是典型的人合公司。这种公司风险巨大。如果无限公司的股东只剩下一人,那么,无限公司应解散或变更成为独资企业。
(二)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由若干人以上(一般为5人)和若干人以下(一般为21人)的股东所组成,股东就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有限清偿责任的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不得对外发行股票,股份不得任意转让,如果一股东欲转让其股份,其它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即使股东死亡后,其后代想取得股份的继承权也只能排第二位,而不能优先取得股份的继承权。本质上是一种资合公司。它与无限责任公司的区别是只承担有限责任,而不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它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是并不对外公开发行股票。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由若干人(一般为7人)以上的股东所组成,全部的资本均分为股份,股东就其所购的股份数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负有限清偿责任的公司。其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特点:一是对公司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二是公开发行股票,股东权益随股票的转移而转移(股票是流动的,可以买卖)。股份有限公司是现代企业最主要也是最典型的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是资合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其股票可以在社会上(主要通过证券交易所或银行)公开出售。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负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只能对公司的资产提出要求而无权直接向股东起诉。
三、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联系与区别
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股东都负有有限责任;公司均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均由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组成,股东大会都是最高权力机构,由特有公司股票的成员组成。董事会都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受股东大会委托负责处理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宜。总经理都是被董事会聘用,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以上是这两种公司形式的共同点。
两种公司形式存在明显的区别。股份有限公司最基本的特征,就在于它可以向社会公开募捐股集资。换句话说,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有可能获准在交易所上市。一旦上市该公司就可以向社会发行股票,扩大筹资规模,提高筹资能力,增强企业竞争实力。所以,尽管股份有限公司有保密性不强、缺乏对企业长远发展的关心等特点,但它们仍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最适合大中型企业采用的企业组织形式。在市场经济国家,大中型企业通常都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尽管这些公司在企业总数中的比例并联大,但它们的营业额、利润和劳动力都占很大的比例,从而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
两者具体对比如下:
参考文献:
[1]徐桂华.中国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M].上海三联书店,2009.
[2]刘向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与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J].商场现代化,2006.
[3]汪涛,戴京焦,胡昌生.现在公司组织形式的演变[J].1998.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的商事组织主要有三种组成形式: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
(一)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三)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从债务角度考察公司组织形式
(一)无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人以上的股东所组成并且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的公司,简称无限公司。所谓连带无限清偿责任是指股东不论出资多少,对公司债权人以全部个人财产承担共同或单独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是典型的人合公司。这种公司风险巨大。如果无限公司的股东只剩下一人,那么,无限公司应解散或变更成为独资企业。
(二)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由若干人以上(一般为5人)和若干人以下(一般为21人)的股东所组成,股东就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有限清偿责任的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不得对外发行股票,股份不得任意转让,如果一股东欲转让其股份,其它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即使股东死亡后,其后代想取得股份的继承权也只能排第二位,而不能优先取得股份的继承权。本质上是一种资合公司。它与无限责任公司的区别是只承担有限责任,而不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它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是并不对外公开发行股票。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由若干人(一般为7人)以上的股东所组成,全部的资本均分为股份,股东就其所购的股份数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负有限清偿责任的公司。其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特点:一是对公司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二是公开发行股票,股东权益随股票的转移而转移(股票是流动的,可以买卖)。股份有限公司是现代企业最主要也是最典型的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是资合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其股票可以在社会上(主要通过证券交易所或银行)公开出售。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负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只能对公司的资产提出要求而无权直接向股东起诉。
三、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联系与区别
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股东都负有有限责任;公司均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均由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组成,股东大会都是最高权力机构,由特有公司股票的成员组成。董事会都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受股东大会委托负责处理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宜。总经理都是被董事会聘用,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以上是这两种公司形式的共同点。
两种公司形式存在明显的区别。股份有限公司最基本的特征,就在于它可以向社会公开募捐股集资。换句话说,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有可能获准在交易所上市。一旦上市该公司就可以向社会发行股票,扩大筹资规模,提高筹资能力,增强企业竞争实力。所以,尽管股份有限公司有保密性不强、缺乏对企业长远发展的关心等特点,但它们仍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最适合大中型企业采用的企业组织形式。在市场经济国家,大中型企业通常都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尽管这些公司在企业总数中的比例并联大,但它们的营业额、利润和劳动力都占很大的比例,从而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
两者具体对比如下:
参考文献:
[1]徐桂华.中国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M].上海三联书店,2009.
[2]刘向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与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J].商场现代化,2006.
[3]汪涛,戴京焦,胡昌生.现在公司组织形式的演变[J].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