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合同解除中异议制度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angaimin143074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合同解除权的行使,直接意味着合同约定的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消灭。为了限制解除权人滥用该权利,法律同时规定了异议制度。本文从异议权的价值基础、期限、行使方式、行使主体等多角度,对我国合同解除权的异议制度进行了深入分析,并且在文末提出了异议制度完善构想。
  关键词:合同;解除权;异议制度
  一、合同解除异议的概述
  (一)价值基础分析
  解除权的行使意味着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被终止,这是对既得利益的一种威胁,因此必须加以限制。解除权是形成权的一种,即依靠当事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促使原本的法律效力发生变化。法律之所以规定形成权,也有其必然道理。以合同行为为例,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了解除权,则当条件成立的时候,一方就必须接受另一方单方的解除行为,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体现。同时法律设定了解除异议制度,是为了有效地方式权利人滥用解除权,影响正当的交易活动,确保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平衡。
  (二)异议权的行使
  1.提出主体
  合同解除的相对方作为提出主体,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但学术界目前争议的焦点在与,如果解约请求发出,相对方既不履行解约请求,也不提出异议,此时解约方能否向法院提出确认,而这种确认请求又能否称之为“异议”?笔者认为此举动并不属于“异议”,而是构成“争议”。解除通知在到达合同相对人之后既发生效力,如果相对人不履行,节约放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状等方式弥补自己的损失。解约方请求法院确认的行为,是为了肯定自己请求权的效力,并非对请求权提出异议。
  2.提出期限
  关于异议权提出的方式,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赞同肯定说,即解约方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履行解约权,以便法院及时查清事实,避免争议扩大化;另一种观点支持否定说,即相对方采取诉讼之外的方式履行自己异议权,也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笔者比较赞同后者的观点,因为无论是何种表达方式,只要能够真实反映出当事人对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异议,就应当承认其合法性,这也是意思自治的重要体现。
  合同法解释当中规定了异议期限为三个月,从受到解除通知之日起开始计算。我国合同法对异议期限只做出一种规定,并没有规定特殊异议期限。关于期限的问题,许多法官的观点也不同,有的是15日,有的是2个月,而最终司法解释采用3个月的规定。我国学者崔建远提出,不同解约情况应当适用不同的期限,不能仅仅凭一方的解除通知就做出最终定论。
  3.法律后果
  首先是非诉异议产生的法律后果,即相对人通过书面而非诉讼的方式来提出自己的异议。但是未经法律诉讼程序提出的异议,无法在法律上产生强制的效果。解约方在受到异议之后,可以选择撤销原本的解除行为,也可以同对方协商,达成最终意见。如果解除方不同对方的异议,则解除权仍然有效。由此可见,非诉异议并不是最好的异议选择。
  其次是异议之诉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如果在法定的解除权异议期间,相对方提出了诉讼请求,则意味着公权力的介入。法院在审查的时候,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①解除权提出的时候,是否符合解除权行使的条件;②解除申请的方式、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同时具备以上两种条件,此时异议不成立,合同仍然可以解除。如果不满足,则异议成立。
  二、我国合同解除权异议制度的完善思考
  随着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合同成为了不可缺少的贸易工具。合同的内容、效力不仅关系到合同双方的权益,同时也关系到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合同的解除意味着原本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终止,从本质上来说,这是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协调,使双方利益保持平衡。如果把握两者之间的平衡点,就是异议制度关注的重点。随着解除权人权利不断增多,异议权人的利益也随之在增多,因此在复杂的经济生活中,应当不断完善我国的解除权异议制度,使得该项制度更好地约束市场经济行为。
  (一)异议行使方式的扩大化
  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更多地强调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应当掺入更多的公权力,因此于必要扩大异议权的行使方式。即当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双方之间合同的时候,如果对方对该解除行为有异议,此时既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行使,也可以直接通过书面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异议,这两种异议行为应当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异议期限的区别化
  异议期限的规定应当视合同内容、性质、当事人双方个人情况等而定:如果该合同是因为不可抗力,或者达成约定条件而解除,此时相对人不需要承担违约金,同时异议提出的期限也可以相对缩短,比如1个月期限。当合同因为一方违约的情况而解除,则违约一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失,异议的期限也可以适当延长,比如延长至3个月。
  (三)审查范围的明确
  当相对人提出了异议之诉,法院在审查的时候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①解除方是否具备解除合同的权利,解除权是否已经依法产生;②审查解除权的行使是否与合同目的相符;③异议的提出是否在异议期限之内,异议行为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则相对人的异议不成立;反之,异议成立。
  三、结束语
  法律在赋予合同一方当事人解除權的同时,也赋予了相对方提出异议的权利,这是对两者利益的平衡。在现在异议制度规定不完善的情况下,更应当限制合同解除权的行使,维护合同的稳定性,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涛.试论我国对合同解除异议期间的司法解释.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1年第7期
  [2]姚宝华.再论合同解除异议期条款的适用.人民法院报.2011年12月22日版
  作者简介:
  李柄荃(1990.05~),女,籍贯:吉林省松原市,工作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在读研究生)。
其他文献
从北京到湛江,而且是第一次,刚下飞机,那浓浓的氧、满眼的绿,简直让人有些不习惯。尔后,便渐觉眼净身轻,通体舒泰。
丹麦是个农业和畜牧业发达的北欧国家,1987年猪肉出口量为822,000吨,占全国猪肉产量的80%.年人平均肉的消费量为94.7公斤.丹麦有集中屠宰家畜的传统,早在100多年前就已经有了
探讨老年冠心病患者同血脂与血液流变关系。分析了我院收治的60例老年冠心病患者资料,分别进行血液流变学及血脂检测,比较两组各指标的变化。两组间的血液流变学及血脂指标全血
近年来,南京市六合区以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为抓手,积极培育典型,打造新产业新亮点,促进小农户与大市场对接,以合作谋发展。截至2018年底,全区累计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856家,
胡琦,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祖籍浙江绍兴,1948年生于北京;十年动乱后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学士学位。自80年代初至今一直服务于中国少年报社;先后任主任记者、《中国少年文摘》
我国刑法第30条对单位犯罪做了如下描述: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随着我国单位事故的蔓延和升级,单位过失
在国际环境法中发挥核心作用的,还是具有严格法律意义的渊源,即国际环境条约和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习惯,随着国际社会组织化的不断发展和全球环境保护运动的高涨,国际法渊源以及国
会议
多囊卵巢综合征(PCOS)是育龄妇女最常见并质性内分泌疾病,临床表现各异,主要内分泌特征为高雄激素血症、高胰岛素血症、黄体生成激素(LH)/卵泡刺激素(FSH)比值升高,分子遗传学相关研究
目前,常见的房地产项目转让,主要表现为在建工程项目直接转让和受让项目公司股权间接转让两种方式。已取得土地但无力开发的房地产商将项目转让是非常必要的,这样可以盘活土地资
晚餐时间,北京SOGO新馆5层,并挨着的西堤牛排店和丰滑火锅店都坐满了衣着光鲜的客人,陆续不断还有用餐者光临。虽然在意料之中,这样的景象也足以让戴胜益喜笑颜开。  用餐的客人不一定知道,这两家风格迥异的餐厅,大老板却是同一个人。作为王品集团的董事长,戴胜益名下拥有包括王品台塑牛排、西堤牛排、丰滑火锅在内的九大餐饮品牌。    王品集团1990年成立于台湾,2003年7月正式进军大陆市场后,到现在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