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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的原理是法和法律产生的重要理论来源也是其核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时代进程中,不断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方针,实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跨越式发展。在完善法律的背后需要探寻其内在发展逻辑,分析当代中国法律的理论思路,从而理解当代中国法律的实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国家监察法》)的制定和通过,是当代中国法律的最新理论成果,其背后蕴含了当代中国法律的立法逻辑、运行思路、价值结构,是新时代中国完善监察体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
关键词:国家监察法、立法逻辑、运行思路、价值结构
一、法的来源——《国家监察法》的立法逻辑
(一)《国家监察法》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举措
法是物质生产关系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决定的。马克思和恩格斯曾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说,“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因此我国的相关法律来源和立法原则必须以人民的利益为根本导向。
《国家监察法》在立法来源上坚持了对人民期待的有效回应和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证的统一。十九大报告指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人民对于清正廉洁的政府充满期待,渴望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因此人民提出了重要的民主决策建议,而《国家監察法》就是听取、了解和反映各方面意见的产物。
(二)《国家监察法》是监察体制改革实践的需要
“时代是思想之母,实践是理论之源。”面对新形势,在已有经验的基础上必须进行一系列监察体制改革,将反腐的效果从制度层面发挥到更好,并且上升为国家意志。在近二十年的监察体制探索中,我们国家已经取得了突出成果,包括了曾于1997年制定、201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2013年制定的《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等,但在新时代我们还需要不断完善监察体制。
(三)《国家监察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选择
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都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必须通过加强党的建设,自上而下,由内而外地不断扩大监察范围,将党政监察机关合署办公,才能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全覆盖,真正做到依法执政、依法行政。
二、法的内涵——《国家监察法》的运行思路
(一)符合宪法与法律的运行轨道
在依法治国的实践中必须坚持依宪治国,在不同领域进行合宪性审查,维护宪法尊严。从《国家监察法》到各级监察委员会的设立,监察制度由理论到实践的过程,是一个合乎宪法的过程。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在一系列原则的指导下,我们出台了《国家监察法》。
《国家监察法》共有九章六十九条,其法律的运行完全就是在现有的具体部门法基础上产生的。根据《人民代表大会法》确定了监察委员会向人大负责机构及职责设置;又因为《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确立监察委员会在监察工作中需要与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合作的机制。《国家监察法》是多部法律相互印证的产物,更体现了其背后蕴含的当代中国法律相互补充、共同促进的时代趋势。
(二)监察体制的制度与职能创新
《国家监察法》从运行内容上坚持了推进制度和职能创新的原则。监察委员会在职能和管理权限、范围上有一系列的重大实践创新,从机构设置到监察对象,再到监察程序和手段,都体现了中国法律所包含的理论创新。监察委员会是一个新的国家机关,它独立行使监察权,与各级党的纪委合署办公,由人大产生;监察对象也由原来的政府公务员到所有行使公职的公务人员实现了监察对象的全覆盖;同时在监察手段的创新方面用“留置”措施代替了“双规”,因为在长期的反腐败实践中“双规”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在场所、安保、被调查人员的权利保障等方面, 均缺乏明确严格的实体和程序规则”,采用“留置”措施能够保证监察工作的高效开展。
(三)协调内外的运行权力平衡
《国家监察法》包含了运行权力的平衡,注重将中国特色监察体制的功效发挥到最大,促进了监察机关与党的机关、政府部门、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之间的多方配合。自2016年地方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开始,我国就不断尝试将分散在各个部门中的监察权力整合成立一个新的监察部门,由于监察机关权限范围广大,在具体的监察工作中就必须处理好与司法机关之间权力衔接,只有达到适当的职能划分、各司其职才能使监察人员在最快的速度中掌握相关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从而能够向司法机关提起公诉建议,才能促进相关案件的迅速审判和侦结。
运行权力的平衡是外部平衡与内部平衡的统一,除了其他机关,监察机关也必须加强内部监督。《国家监察法》本身就规定了监察委员的权限,在一定条件下必须进行回避,另外监察机关也必须接受它的负责机关即人大的监督等,也折射出了当代中国特色法律运行的内外权力平衡。
三、法的影响——《国家监察法》的价值结构
(一)增强宪法与时俱进的突出体现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是为了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变化而进行的一次宪法修改。本次修正案共有21条其中11条均与监察体制改革相关,监察体制试点所取得的成果成为了本次宪法修正的内容,促进了我们国家宪法的完善。开启了我国根本大法在新时代的最新篇章,也彰显了我国的依法治国是以宪法为中心的深刻实践。
(二)推动改革开放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监察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一环,将政治体制改革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有利于推进我国改革的进一步发展。《国家监察法》的出台推动了我国国家机构设置更加合理,完善了国家治理体系,也促进了党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提高党的建设和执政能力的重要动力
打铁还需自身硬,党必须把自己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国家监察法》在法律上确立监察机关对于党的监督,有利于党员提高自我约束意识保持先进性。同时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委合署办公,也坚持了监察体制改革中党的领导,强化了党在法治实践和完善法律中的政治领导。当代中国特色法律体系蕴含了党在不断提高自身建设和执政能力的深刻实践,是不断促进中国社会发展的动力。
关键词:国家监察法、立法逻辑、运行思路、价值结构
一、法的来源——《国家监察法》的立法逻辑
(一)《国家监察法》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举措
法是物质生产关系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决定的。马克思和恩格斯曾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说,“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因此我国的相关法律来源和立法原则必须以人民的利益为根本导向。
《国家监察法》在立法来源上坚持了对人民期待的有效回应和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证的统一。十九大报告指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人民对于清正廉洁的政府充满期待,渴望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因此人民提出了重要的民主决策建议,而《国家監察法》就是听取、了解和反映各方面意见的产物。
(二)《国家监察法》是监察体制改革实践的需要
“时代是思想之母,实践是理论之源。”面对新形势,在已有经验的基础上必须进行一系列监察体制改革,将反腐的效果从制度层面发挥到更好,并且上升为国家意志。在近二十年的监察体制探索中,我们国家已经取得了突出成果,包括了曾于1997年制定、201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2013年制定的《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等,但在新时代我们还需要不断完善监察体制。
(三)《国家监察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选择
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都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必须通过加强党的建设,自上而下,由内而外地不断扩大监察范围,将党政监察机关合署办公,才能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全覆盖,真正做到依法执政、依法行政。
二、法的内涵——《国家监察法》的运行思路
(一)符合宪法与法律的运行轨道
在依法治国的实践中必须坚持依宪治国,在不同领域进行合宪性审查,维护宪法尊严。从《国家监察法》到各级监察委员会的设立,监察制度由理论到实践的过程,是一个合乎宪法的过程。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在一系列原则的指导下,我们出台了《国家监察法》。
《国家监察法》共有九章六十九条,其法律的运行完全就是在现有的具体部门法基础上产生的。根据《人民代表大会法》确定了监察委员会向人大负责机构及职责设置;又因为《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确立监察委员会在监察工作中需要与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合作的机制。《国家监察法》是多部法律相互印证的产物,更体现了其背后蕴含的当代中国法律相互补充、共同促进的时代趋势。
(二)监察体制的制度与职能创新
《国家监察法》从运行内容上坚持了推进制度和职能创新的原则。监察委员会在职能和管理权限、范围上有一系列的重大实践创新,从机构设置到监察对象,再到监察程序和手段,都体现了中国法律所包含的理论创新。监察委员会是一个新的国家机关,它独立行使监察权,与各级党的纪委合署办公,由人大产生;监察对象也由原来的政府公务员到所有行使公职的公务人员实现了监察对象的全覆盖;同时在监察手段的创新方面用“留置”措施代替了“双规”,因为在长期的反腐败实践中“双规”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在场所、安保、被调查人员的权利保障等方面, 均缺乏明确严格的实体和程序规则”,采用“留置”措施能够保证监察工作的高效开展。
(三)协调内外的运行权力平衡
《国家监察法》包含了运行权力的平衡,注重将中国特色监察体制的功效发挥到最大,促进了监察机关与党的机关、政府部门、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之间的多方配合。自2016年地方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开始,我国就不断尝试将分散在各个部门中的监察权力整合成立一个新的监察部门,由于监察机关权限范围广大,在具体的监察工作中就必须处理好与司法机关之间权力衔接,只有达到适当的职能划分、各司其职才能使监察人员在最快的速度中掌握相关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从而能够向司法机关提起公诉建议,才能促进相关案件的迅速审判和侦结。
运行权力的平衡是外部平衡与内部平衡的统一,除了其他机关,监察机关也必须加强内部监督。《国家监察法》本身就规定了监察委员的权限,在一定条件下必须进行回避,另外监察机关也必须接受它的负责机关即人大的监督等,也折射出了当代中国特色法律运行的内外权力平衡。
三、法的影响——《国家监察法》的价值结构
(一)增强宪法与时俱进的突出体现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是为了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变化而进行的一次宪法修改。本次修正案共有21条其中11条均与监察体制改革相关,监察体制试点所取得的成果成为了本次宪法修正的内容,促进了我们国家宪法的完善。开启了我国根本大法在新时代的最新篇章,也彰显了我国的依法治国是以宪法为中心的深刻实践。
(二)推动改革开放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监察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一环,将政治体制改革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有利于推进我国改革的进一步发展。《国家监察法》的出台推动了我国国家机构设置更加合理,完善了国家治理体系,也促进了党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提高党的建设和执政能力的重要动力
打铁还需自身硬,党必须把自己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国家监察法》在法律上确立监察机关对于党的监督,有利于党员提高自我约束意识保持先进性。同时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委合署办公,也坚持了监察体制改革中党的领导,强化了党在法治实践和完善法律中的政治领导。当代中国特色法律体系蕴含了党在不断提高自身建设和执政能力的深刻实践,是不断促进中国社会发展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