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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尽管知识产权之民事权利属性得到了一致公认,然而对知识产权之纳入民法典.反对意见显然占了上风.其理由不外乎知识产权受社会文化、经济发展、新技术革命以及国际关系影响较大,稳定性不强,具有开放性与创新性;知识产权法中有大量的管理规范.内容庞杂,且已形成相对独立的综合性法律体系;实质意义不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华盛顿大会与会专家达成知识产权不纳入民法典的共识,等等。这些理由实难谓切中了知识产权法纳入民法典的真正障碍。以稳定性为例,知识产权法变动速度的确可能快于传统民法.但却并不能成为其法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