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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工具是生物制药产业运营和发展的关键技术,需要利用专利制度予以保护。但素以保护范围宽泛而著称的美国专利法在实践中对研究工具可专利性的认识并不明确统一。这一方面是由于研究工具技术内容与自然法则、自然现象和抽象思想的密切关联,另一方面是由于申请研究工具专利常采用的具有"先占"效应的延展性权利要求所致。因此,对研究工具可专利性的探析需从可专利主题范围、授权实质要件和专利申请说明书诸项要件着手,以期为中国专利法在应对研究工具可专利性问题时提供些许借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