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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给出了明确定义,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世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这个定义恰恰与少数民族聚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有着紧密的联系和需要发挥的空间,尤其是这些资源在我国也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和超前的力量。因此通过这样一个《公约》为平台,建立一套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是很有必要的。
少数民族聚居区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过程当中如何建立一套完善的机制体系,由此,文章重点以新疆多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聚居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作为素材,并展开话题。从新疆的人口、地理位置观察,新疆主要居住的是维吾尔、哈萨克、回、蒙古、俄罗斯等13个主体少数民族,在他们独特的生活方式层面上塑造了很多特殊的文化背景和文化环境共同体。
传统知识在其形成后,与特定原住民族、部落或地方社区相联系,经过了世代传承和维系,并在传承和维系过程中,因应环境变化而进行调整与创新,使传统知识具有传承性或通延性特征。随着边境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文化的相互交融,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影响越发凸显出来。比如,新疆维吾尔木卡姆传播到了阿塞拜疆,在其传播过程中有了新的发展,并最终演变成了阿塞拜疆木卡姆。它和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曾先后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定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从此可以看出,在新疆地区对于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保护措施不当,力度不够。特别是在国际间的保护工作尚缺理顺,不能够较好地将保护措施落实到位。习惯法在有着抽象的财产概念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成文法的深层次实践当中的法律意义。从汉唐流传至今的“华夏瑰宝,丝路明珠”——木卡姆艺术,是新疆维吾尔族传统文化遗产中最重要、最具代表性的部分。但是这种利益目前只是生存在表面上的继承,却无当前的电影或者漫画等形式宣传和保护措施。
少数民族聚居区的知识产权机制展望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全面地阐释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和内容,也明确划分了与文物相关内容的保护范围。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是一种文化权,在很多发达国家它是社会中少数人原住民的一种基本权利;在我国这样历史悠久的国度,则构成所有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从这里可以发现,对于我国目前形势发展和地区差异的实际问题,国家在制定和颁布各项法律制度的同时,国内、外对公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认定为一项文化权,而且这项权利设定为一项基本的权利,从中认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作用和将来在变故当中需要把握的主动脉,以及对这项基本权利的认可。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在长期生活磨练中积淀的精神文化的重要标志,蕴含着民族特有的思维方式和生活向往、想象力和文化内涵,堪誉为“文化生命之血液”或“文化之母”,毋庸置疑,不可否认其蕴含着巨大的价值。
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对策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最大限度地取得专利权,但是由于在新疆地区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很难满足相关条件。从理论上讲,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传统知识只要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要件,都可以通过专利制度进行保护。但是,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由于历史的原因,在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方面都有所欠缺,而且,也由于大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都不是当代的,己经使用了或者已经有很长时间的无形资源,很难满足专利保护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要求,因而极少取得专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区主要还是采取公法、私法和政府主导的体制建立,着重需要国家在地方立法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补充和变通,而不是扶持。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同时,主要对新疆地区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功能的输血和造血功能给予提供有利的基础条件,加强新疆各族人民积极转变观念,对保护工作给予积极评价,而不是消极认为是文化剥夺。在思想上要增强文化自信、文化自觉,在行动上更要强调文化的创新和传播,对传播渠道理性地认识,与东部城市资源互补,共建保护措施,保障新疆经济建设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使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有好的目标和方向,服务更多的人类。
(作者单位:新疆医科大学)
少数民族聚居区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过程当中如何建立一套完善的机制体系,由此,文章重点以新疆多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聚居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作为素材,并展开话题。从新疆的人口、地理位置观察,新疆主要居住的是维吾尔、哈萨克、回、蒙古、俄罗斯等13个主体少数民族,在他们独特的生活方式层面上塑造了很多特殊的文化背景和文化环境共同体。
传统知识在其形成后,与特定原住民族、部落或地方社区相联系,经过了世代传承和维系,并在传承和维系过程中,因应环境变化而进行调整与创新,使传统知识具有传承性或通延性特征。随着边境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文化的相互交融,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影响越发凸显出来。比如,新疆维吾尔木卡姆传播到了阿塞拜疆,在其传播过程中有了新的发展,并最终演变成了阿塞拜疆木卡姆。它和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曾先后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定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从此可以看出,在新疆地区对于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保护措施不当,力度不够。特别是在国际间的保护工作尚缺理顺,不能够较好地将保护措施落实到位。习惯法在有着抽象的财产概念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成文法的深层次实践当中的法律意义。从汉唐流传至今的“华夏瑰宝,丝路明珠”——木卡姆艺术,是新疆维吾尔族传统文化遗产中最重要、最具代表性的部分。但是这种利益目前只是生存在表面上的继承,却无当前的电影或者漫画等形式宣传和保护措施。
少数民族聚居区的知识产权机制展望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全面地阐释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和内容,也明确划分了与文物相关内容的保护范围。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是一种文化权,在很多发达国家它是社会中少数人原住民的一种基本权利;在我国这样历史悠久的国度,则构成所有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从这里可以发现,对于我国目前形势发展和地区差异的实际问题,国家在制定和颁布各项法律制度的同时,国内、外对公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认定为一项文化权,而且这项权利设定为一项基本的权利,从中认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作用和将来在变故当中需要把握的主动脉,以及对这项基本权利的认可。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在长期生活磨练中积淀的精神文化的重要标志,蕴含着民族特有的思维方式和生活向往、想象力和文化内涵,堪誉为“文化生命之血液”或“文化之母”,毋庸置疑,不可否认其蕴含着巨大的价值。
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对策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最大限度地取得专利权,但是由于在新疆地区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很难满足相关条件。从理论上讲,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传统知识只要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要件,都可以通过专利制度进行保护。但是,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由于历史的原因,在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方面都有所欠缺,而且,也由于大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都不是当代的,己经使用了或者已经有很长时间的无形资源,很难满足专利保护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要求,因而极少取得专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区主要还是采取公法、私法和政府主导的体制建立,着重需要国家在地方立法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补充和变通,而不是扶持。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同时,主要对新疆地区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功能的输血和造血功能给予提供有利的基础条件,加强新疆各族人民积极转变观念,对保护工作给予积极评价,而不是消极认为是文化剥夺。在思想上要增强文化自信、文化自觉,在行动上更要强调文化的创新和传播,对传播渠道理性地认识,与东部城市资源互补,共建保护措施,保障新疆经济建设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使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有好的目标和方向,服务更多的人类。
(作者单位:新疆医科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