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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对“三农”问题的日益重视,国家从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加大了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各种补贴逐年增加,农村经济得到快速发展。但与此同时,大量的扶贫、救济、救灾等涉农资金的拨付,使得与之相关的职务犯罪案件逐渐上升。这些案件的发生,不仅降低了干部在群众中的威信,更侵害了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因此,研究涉农惠民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从存在的问题及根源入手,深入剖析其原因、特点,对有效遏制和预防相关职务犯罪、保持农村和谐稳定、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稳步发展有十分必要的意义。
一、当前涉农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
1.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突出。随着国家对新农村建设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近几年很多村内先后实施了扶贫基础设施建设,如修路、农村电网改造、沼气工程建设等多个工程项目。这些基础设施建设涉及面广、资金投入多、监管难度大,极易发生职务犯罪。如2011年灵寿县院反贪污贿赂局查办并已宣判的4件案件中,有2件涉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2. 作为犯罪主体,村干部作案现象相对突出。涉农资金作为专款,有其特殊性,管理、使用者必须具备一定权限,因此村委会领导成为这类案件的作案主体。如灵寿县院2011年查办的某村委会主任马某伙同其他村干部,采取截留物料和资金的手段,共同贪污该村扶贫资金5万余元一案,在该案的实施过程中,马某起了决定性作用。
3. 共同犯罪现象突出。由于涉农资金使用途径和使用方式的特殊性,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多为共同犯罪,作案人员往往利用自身的职务之便,合伙作案,不但给集体财产造成损失,而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如上述灵寿县院查办的某村委会主任马某伙同他人贪污扶贫资金一案中,共有6名罪犯参与。
4. 犯罪手段简单原始。涉农建设领域犯罪中,罪犯采取的作案手段主要是截留物料或资金、收入不入账或少入账、虚列支出、重复报账等,由于村级财务管理混乱、账目不清加上监督不力,这类犯罪虽然易查处但不易暴露。
5. 社会危害性大,易引发群体性上访。扶贫、救灾、移民资金涉及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此类案件的发生不仅影响了新农村建设进程,而且极易激化农村各种社会矛盾,成为村民集体上访的导火索,给农村社会稳定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
二、涉农案件发生的原因
1. 少数村干部政治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当前,村干部文化水平偏低,综合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加之基层工作十分繁杂辛苦,村干部的待遇又普遍偏低,使部分村干部产生了利用职权捞一把的补偿心理。从灵寿县院近几年查处的涉农领域犯罪案件中看,犯罪人员普遍存在这种意识。
2. 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农村基层组织普遍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财务制度不健全、有章不循、管理松懈、账目审查不到位等问题。而且很多村会计不具备专业的财务知识,更为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的发生提供了空间。灵寿县院在调查中发现,很多村没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账目都是由主要负责人一人说了算,财务账目不清、不全,甚至存在先签字后填数据的情况。
3. 监管机制不健全,监督不到位。一是在涉农工程建设中,各村没有专门的项目管理部门,大多由村委会组织施工,管理松散,随意性很大,导致村支书、村委会主任等村干部有相当大的话语权和决定权。二是新农村建设项目涵盖农村基础设施的方方面面,容易出现监督盲点。同时涉农资金数额较少,个别主管部门重视不够,放松监管。三是村务公开不到位。大多村的财务透明度不够,只公布数字,不公开具体事项,村民只知其表,不知其里,无法履行监督权利。
三、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防范对策
为了保障惠民政策更好地落实,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检察机关应该充分发挥在预防和惩治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中的重要作用,掌握涉农资金的投放领域,抓住容易诱发犯罪的关键环节,通过有的放矢的查办案件增强震慑效果,确保惠民款项落到实处、用到实处。
1. 研究犯罪规律,加大打击力度。检察机关要认真研究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规律,找准犯罪易发环节,坚持有案必办,给群众一个明白的交待。应特别注意情节恶劣、危害严重以及群众举报、易引起集体上访的案件,要认真对待,从严查处。同时,要增强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做到打击一个,预防一片,维护国家机关的声誉和法律在广大群众中的权威,给犯罪分子以震慑,给群众以信心,从而促进农村发展,保障农村稳定,为新农村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2. 完善农村权力监督制度,强化监督。一是积极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细化涉及群众利益的事项和财务管理的内容,并真正地公布于众,赋予群众知情权,便于群众监督;同时采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方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二是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强化对财务的规范化、程序化管理。有关主管部门要引起重视,委派素质较高、业务过硬的会计人员定期对涉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加强警示教育,强化法制建设。农村干部是新农村建设的直接指挥者和组织者,他们的法律水平和思想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和影响到党的各种涉农政策的实施和落实,为了从根本上预防涉农职务犯罪,有必要加强对村干部的法制警示教育。可以采取现身说法和典型案例剖析的方式以案释法,或者广泛宣传送法进村,进行警示教育,增强村干部知法、守法意识,提高自身免疫力,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
有效预防和遏制涉农职务犯罪工作,是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保障“三农”政策贯彻落实的具体要求,也是检察机关践行执法为民宗旨、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体现。检察机关要切实加大查办和预防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的力度,为全面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农村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作者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刘雁君 [email protected]
一、当前涉农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
1.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突出。随着国家对新农村建设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近几年很多村内先后实施了扶贫基础设施建设,如修路、农村电网改造、沼气工程建设等多个工程项目。这些基础设施建设涉及面广、资金投入多、监管难度大,极易发生职务犯罪。如2011年灵寿县院反贪污贿赂局查办并已宣判的4件案件中,有2件涉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2. 作为犯罪主体,村干部作案现象相对突出。涉农资金作为专款,有其特殊性,管理、使用者必须具备一定权限,因此村委会领导成为这类案件的作案主体。如灵寿县院2011年查办的某村委会主任马某伙同其他村干部,采取截留物料和资金的手段,共同贪污该村扶贫资金5万余元一案,在该案的实施过程中,马某起了决定性作用。
3. 共同犯罪现象突出。由于涉农资金使用途径和使用方式的特殊性,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多为共同犯罪,作案人员往往利用自身的职务之便,合伙作案,不但给集体财产造成损失,而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如上述灵寿县院查办的某村委会主任马某伙同他人贪污扶贫资金一案中,共有6名罪犯参与。
4. 犯罪手段简单原始。涉农建设领域犯罪中,罪犯采取的作案手段主要是截留物料或资金、收入不入账或少入账、虚列支出、重复报账等,由于村级财务管理混乱、账目不清加上监督不力,这类犯罪虽然易查处但不易暴露。
5. 社会危害性大,易引发群体性上访。扶贫、救灾、移民资金涉及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此类案件的发生不仅影响了新农村建设进程,而且极易激化农村各种社会矛盾,成为村民集体上访的导火索,给农村社会稳定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
二、涉农案件发生的原因
1. 少数村干部政治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当前,村干部文化水平偏低,综合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加之基层工作十分繁杂辛苦,村干部的待遇又普遍偏低,使部分村干部产生了利用职权捞一把的补偿心理。从灵寿县院近几年查处的涉农领域犯罪案件中看,犯罪人员普遍存在这种意识。
2. 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农村基层组织普遍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财务制度不健全、有章不循、管理松懈、账目审查不到位等问题。而且很多村会计不具备专业的财务知识,更为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的发生提供了空间。灵寿县院在调查中发现,很多村没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账目都是由主要负责人一人说了算,财务账目不清、不全,甚至存在先签字后填数据的情况。
3. 监管机制不健全,监督不到位。一是在涉农工程建设中,各村没有专门的项目管理部门,大多由村委会组织施工,管理松散,随意性很大,导致村支书、村委会主任等村干部有相当大的话语权和决定权。二是新农村建设项目涵盖农村基础设施的方方面面,容易出现监督盲点。同时涉农资金数额较少,个别主管部门重视不够,放松监管。三是村务公开不到位。大多村的财务透明度不够,只公布数字,不公开具体事项,村民只知其表,不知其里,无法履行监督权利。
三、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防范对策
为了保障惠民政策更好地落实,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检察机关应该充分发挥在预防和惩治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中的重要作用,掌握涉农资金的投放领域,抓住容易诱发犯罪的关键环节,通过有的放矢的查办案件增强震慑效果,确保惠民款项落到实处、用到实处。
1. 研究犯罪规律,加大打击力度。检察机关要认真研究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规律,找准犯罪易发环节,坚持有案必办,给群众一个明白的交待。应特别注意情节恶劣、危害严重以及群众举报、易引起集体上访的案件,要认真对待,从严查处。同时,要增强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做到打击一个,预防一片,维护国家机关的声誉和法律在广大群众中的权威,给犯罪分子以震慑,给群众以信心,从而促进农村发展,保障农村稳定,为新农村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2. 完善农村权力监督制度,强化监督。一是积极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细化涉及群众利益的事项和财务管理的内容,并真正地公布于众,赋予群众知情权,便于群众监督;同时采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方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二是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强化对财务的规范化、程序化管理。有关主管部门要引起重视,委派素质较高、业务过硬的会计人员定期对涉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加强警示教育,强化法制建设。农村干部是新农村建设的直接指挥者和组织者,他们的法律水平和思想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和影响到党的各种涉农政策的实施和落实,为了从根本上预防涉农职务犯罪,有必要加强对村干部的法制警示教育。可以采取现身说法和典型案例剖析的方式以案释法,或者广泛宣传送法进村,进行警示教育,增强村干部知法、守法意识,提高自身免疫力,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
有效预防和遏制涉农职务犯罪工作,是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保障“三农”政策贯彻落实的具体要求,也是检察机关践行执法为民宗旨、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体现。检察机关要切实加大查办和预防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的力度,为全面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农村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作者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刘雁君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