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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以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针对骗取、侵吞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职务犯罪案件呈频发高发的严峻态势,统一组织了农机补贴领域职务犯罪的专项查处,成功查办了一批农机主管部门与农机生产企业及经销商相互勾结,编造虚假农户购机资料,套取国家农机补贴的职务犯罪案件。全市共立案查办该领域职务犯罪案件39件61人,其中贪污贿赂案28件46人,渎职侵权案11件15人;处级以上要案11人(含副厅级1人);涉案金额达3396余万元。
一、案件特点归类
所查农机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犯罪主体以农机部门工作人员为主,部门负责人所占比例较大。查处的案件中,农机部门工作人员42人,占68.9%,其中农机管理部门局长、站长、副局长、副站长、部门负责人34人,占55.7%。不少案件中,多名班子成员共同犯罪,反映了该领域贪污腐败等职务犯罪的严重性和普遍性。
(二)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相伴而生,相互依存。从查办的案件看,个人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通常隐藏在相关单位收取农机生产商、经销商的回扣中,二者相互依存、相互掩饰,形成了农机生产商、经销商与农机主管部门共同窃取农机补贴款的非法利益链条。在28件贪污贿赂案件中,同时涉及单位犯罪的6件,占21.4%。
(三)贿赂犯罪突出,贪贿犯罪与渎职犯罪相互交织。这些案件中,涉嫌贿赂犯罪的占81.97%。从犯罪的表现形式看,行贿人在多个地区向多人行贿,受贿人收受多个行贿人贿赂的现象比较普遍。同时,农机领域犯罪涉及多个环节,农机管理人员为了收受贿赂或完成农机推广任务,滥用职权帮助生产商及经销商谋取利益,贪贿犯罪与渎职犯罪相互交织。在查办的案件中,同时涉及贪贿犯罪与渎职犯罪的14人,占总人数的23%。
(四)窝案串案多,大案比例高,且案发多在供货销售、补贴审核等环节。在28件46人贪污贿赂案件中,窝串案12件,占总件数的30.8%;大案26件44人,分别占92.9%和95.7%;在11件15人渎职案件中,重、特大案件5件8人,分别占45.5%和53.3%。在所有39件案件中,发生在供货销售和补贴审核环节的贪污贿赂案件各有8件,共16件,占该类犯罪总件数的57.1%;发生在补贴审核环节的渎职犯罪案件7件,占该类犯罪总件数的63.6%。
二、犯罪手段分析
目前61名涉案人员的犯罪手段主要有以下六种:
(一)工作人员与经销商联手,共同造假。农机补贴的申请,一般需要农户与政府部门签订农机购置协议,并且由经销商出具发票。但一些农机管理部门为了方便群众,简化了申请领补贴程序,规定只要经销商提供了购机农户的身份证、人机合一照片和机器代码,即可在网上申报补贴,为一些农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与经销商联手造假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虚增单位支出,共同贪污。一些农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采取虚增支出等手段,贪污公款。
(三)以多种名目行贿受贿。不少厂商以“推广费”、“宣传费”、“服务费”等名目为诱饵,一些农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经不起诱惑,收受贿赂后,或为厂商造假谋利,或指定本地生产质次价高产品的厂商销售,或空卖购机协议使行贿人倒卖获利。
(四)在经销商公司入股或收受干股。一些农机经销商为拓宽农机市场、方便推广和补贴审批,在区县筹建二级销售公司,邀请农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入股,或者向其赠送干股并分红盈利。
(五)利用地区补贴差异,骗取补贴款。由于不同省市农机补贴比例不同,农机具在不同地区的价格就不同,一些农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这一差异,将农机具倒卖到补贴较少的外省,从价差中套取补贴款。
(六)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国家损失。部分负责农机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对不符合农机申购条件的企业擅自审批通过,或在明知企业出具的申报材料是虚假信息的情况下,不严格履行审核职责,致使大量农机补贴被违法套取,致使国家利益受损。
三、预防建议思考
检察官针对此类犯罪案件的特点、作案手段及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如下预防建议:
(一)改变补贴资金发放方式,将补贴直接发放到农户手中。
目前,农机主管部门审核后出具结算确认清单,由生产或经销企业向财政部门结算补贴资金的方式,使得企业与农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共同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的风险大大增加,也为不法之徒利用地区价格差异,套取补贴差额大开方便之门。因此,应向购机农户直接支付补贴资金,在程序设置上增加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的难度,即农户按照市场价格购买补贴目录内的农机具后,凭发票、身份证明、补贴协议等相关材料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在乡镇设立的站点申领补贴。
(二)加强对补贴产品目录的管理。
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由各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农业部确定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农机生产企业提出的补贴产品机型确定。根据相关政策,补贴农机具必须符合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条件。但是,由于生产厂商采取行贿手段、相关工作人员疏于履行审查、核实职能等原因,一些不符合条件的农机具也进入了补贴产品目录。因此,应对补贴产品目录实施动态管理,不仅要强化事前的审查把关,也应注意收集、整理对已经进入补贴产品目录的农机具实际使用效果的反馈意见,及时剔除不符合要求的农机产品,确保补贴资金真正用于促进农业生产的农机产品。
(三)强化对政策执行过程的监督制约。
首先要扩大监督范围,延伸监督视角,将广大的购机农户发展为监督体系的一员,在保护其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能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搭建开放交流的平台,与农民共享购机补贴信息,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将补贴对象名单、补贴金额等情况在实施区域内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同时引导购机农户树立和加强自我保护、相互监督的个人意识和法律意识,鼓励农民向纪律监察、检察机关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其次,要扩展监督内涵,创新监督模式。可以建立一个特定资金的专项管理监督机构,专门负责对农机补贴资金的申报、流向进行监管并进行定期公示回访。再次,要强化部门之间的联系协作,形成监督合力,整合上级农机主管部门与地方财政部门资源,完善操作程序和办法,在补贴资金分配、结算,补贴对象、补贴产品和经销商确定等各环节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实现“阳光操作”。■
编辑:黄灵 [email protected]
一、案件特点归类
所查农机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犯罪主体以农机部门工作人员为主,部门负责人所占比例较大。查处的案件中,农机部门工作人员42人,占68.9%,其中农机管理部门局长、站长、副局长、副站长、部门负责人34人,占55.7%。不少案件中,多名班子成员共同犯罪,反映了该领域贪污腐败等职务犯罪的严重性和普遍性。
(二)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相伴而生,相互依存。从查办的案件看,个人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通常隐藏在相关单位收取农机生产商、经销商的回扣中,二者相互依存、相互掩饰,形成了农机生产商、经销商与农机主管部门共同窃取农机补贴款的非法利益链条。在28件贪污贿赂案件中,同时涉及单位犯罪的6件,占21.4%。
(三)贿赂犯罪突出,贪贿犯罪与渎职犯罪相互交织。这些案件中,涉嫌贿赂犯罪的占81.97%。从犯罪的表现形式看,行贿人在多个地区向多人行贿,受贿人收受多个行贿人贿赂的现象比较普遍。同时,农机领域犯罪涉及多个环节,农机管理人员为了收受贿赂或完成农机推广任务,滥用职权帮助生产商及经销商谋取利益,贪贿犯罪与渎职犯罪相互交织。在查办的案件中,同时涉及贪贿犯罪与渎职犯罪的14人,占总人数的23%。
(四)窝案串案多,大案比例高,且案发多在供货销售、补贴审核等环节。在28件46人贪污贿赂案件中,窝串案12件,占总件数的30.8%;大案26件44人,分别占92.9%和95.7%;在11件15人渎职案件中,重、特大案件5件8人,分别占45.5%和53.3%。在所有39件案件中,发生在供货销售和补贴审核环节的贪污贿赂案件各有8件,共16件,占该类犯罪总件数的57.1%;发生在补贴审核环节的渎职犯罪案件7件,占该类犯罪总件数的63.6%。
二、犯罪手段分析
目前61名涉案人员的犯罪手段主要有以下六种:
(一)工作人员与经销商联手,共同造假。农机补贴的申请,一般需要农户与政府部门签订农机购置协议,并且由经销商出具发票。但一些农机管理部门为了方便群众,简化了申请领补贴程序,规定只要经销商提供了购机农户的身份证、人机合一照片和机器代码,即可在网上申报补贴,为一些农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与经销商联手造假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虚增单位支出,共同贪污。一些农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采取虚增支出等手段,贪污公款。
(三)以多种名目行贿受贿。不少厂商以“推广费”、“宣传费”、“服务费”等名目为诱饵,一些农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经不起诱惑,收受贿赂后,或为厂商造假谋利,或指定本地生产质次价高产品的厂商销售,或空卖购机协议使行贿人倒卖获利。
(四)在经销商公司入股或收受干股。一些农机经销商为拓宽农机市场、方便推广和补贴审批,在区县筹建二级销售公司,邀请农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入股,或者向其赠送干股并分红盈利。
(五)利用地区补贴差异,骗取补贴款。由于不同省市农机补贴比例不同,农机具在不同地区的价格就不同,一些农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这一差异,将农机具倒卖到补贴较少的外省,从价差中套取补贴款。
(六)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国家损失。部分负责农机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对不符合农机申购条件的企业擅自审批通过,或在明知企业出具的申报材料是虚假信息的情况下,不严格履行审核职责,致使大量农机补贴被违法套取,致使国家利益受损。
三、预防建议思考
检察官针对此类犯罪案件的特点、作案手段及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如下预防建议:
(一)改变补贴资金发放方式,将补贴直接发放到农户手中。
目前,农机主管部门审核后出具结算确认清单,由生产或经销企业向财政部门结算补贴资金的方式,使得企业与农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共同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的风险大大增加,也为不法之徒利用地区价格差异,套取补贴差额大开方便之门。因此,应向购机农户直接支付补贴资金,在程序设置上增加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的难度,即农户按照市场价格购买补贴目录内的农机具后,凭发票、身份证明、补贴协议等相关材料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在乡镇设立的站点申领补贴。
(二)加强对补贴产品目录的管理。
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由各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农业部确定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农机生产企业提出的补贴产品机型确定。根据相关政策,补贴农机具必须符合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条件。但是,由于生产厂商采取行贿手段、相关工作人员疏于履行审查、核实职能等原因,一些不符合条件的农机具也进入了补贴产品目录。因此,应对补贴产品目录实施动态管理,不仅要强化事前的审查把关,也应注意收集、整理对已经进入补贴产品目录的农机具实际使用效果的反馈意见,及时剔除不符合要求的农机产品,确保补贴资金真正用于促进农业生产的农机产品。
(三)强化对政策执行过程的监督制约。
首先要扩大监督范围,延伸监督视角,将广大的购机农户发展为监督体系的一员,在保护其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能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搭建开放交流的平台,与农民共享购机补贴信息,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将补贴对象名单、补贴金额等情况在实施区域内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同时引导购机农户树立和加强自我保护、相互监督的个人意识和法律意识,鼓励农民向纪律监察、检察机关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其次,要扩展监督内涵,创新监督模式。可以建立一个特定资金的专项管理监督机构,专门负责对农机补贴资金的申报、流向进行监管并进行定期公示回访。再次,要强化部门之间的联系协作,形成监督合力,整合上级农机主管部门与地方财政部门资源,完善操作程序和办法,在补贴资金分配、结算,补贴对象、补贴产品和经销商确定等各环节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实现“阳光操作”。■
编辑:黄灵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