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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招标秩序,提高机电设备招标质量,保障机电设备招标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依法开展招标业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机构,是指具有事业法人资格和招标资格,从事国内、国际机电设备招标业务的专职机构。第三条招标机构实行招标资格和招标资格等级制,其资格和资格等级须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认定。招标机构由所在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下同)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