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官解释刑法的必要性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ubo200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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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可以说每一部法律规范都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且刑事法当中还保留了一些立法者授权司法者填补的“空白”,如抢劫的其他方式等。特定时期制定的法律规范具有一定社会历史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对刑事法语言的理解也可能发生相应的变化,所以刑事法官必须在独立思考、尊重现实、有利于解决疑难案件、发展刑事法理论、促进刑事法治进步的角度对刑事法进行必要的解释。
  关键词法官 解释刑法 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151-01
  
  一、现实性的需要
  每一个法官都应该相信刑事立法者制定的刑事法能够适用于任何个案。但现实是残酷的,生活是形形色色的,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并且刑事立法者是人而不是神,会受到自身的经验以及知识背景的局限,制定的刑事法不能也不可能把所有的犯罪行为都概括进去,它会或多或少的存在这样或那样的漏洞。成文法不同于判例法,其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且不能朝令夕改,这就导致在立法技术上必然会落后于现实社会生活变化,这恰恰就为解释刑事法留下了余地。刑法严格解释规则并不是把刑事法官适用刑事法的权力局限在刑事立法者所做规定的各种可能的情形之中适用刑法。只要是社会中所出现的各种各样的行为属于刑事法扩大解释的范围之内,刑事法官有权力同时有义务也必须把刑事立法者没有规定的情形扩张解释于刑事法所规定的情形之内。如我国1997年制定新《刑法典》时,在规定盗窃罪、抢劫罪等罪的犯罪对象时显然没有把虚拟财产考虑在财产的范围之内,但是随着互联网特别是网络游戏的发展,虚拟财产正在得到越來越多的人特别是网络游戏玩家的认可,且现实判例中也出现了把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作为盗窃罪惩罚的个案。因此,刑事法官不能局限于刑法条文的字面规定,应该把刑事法的规定与社会生活及其科学技术的发展联系起来一并考虑,使其尽可能的贴近现实生活。
  二、法官独立审判的需要
  尽管我国将独立审判权赋予了人民法院,而没有给予人民法官,但是只有法官真正享有独立的审判权,才是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保证,法官行使独立的审判权也是法治发展的趋势。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作为诉讼程序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同时也是增强法官责任心,使其努力提高审判业务水平的重要保证,即使一个法官对刑事法的理解有偏差,只要该法官不存在贪污、受贿及徇私舞弊等的情形,其所作出的裁判就应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应该完全得到承认与执行,任何人、任何机关非经法定程序,绝对不能对其裁判作出变更,这是程序正义的要求。需要指出的是,法官享有独立审判权的基础是法官有权在根据立法原意以及社会的现实状况去解释法律。在适用刑事法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法官对条文含义不明确及在语言理解上存在分歧的可以进行解释,但是必须在充分考虑各种方案利弊和可行性的情况下,选择最佳方案,可以确保判决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结论。
  三、实现个案公正的需要
  在现代社会,一般情况下刑事法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它是限制公权力保护私权利的重要保障,更是最后一道防线,更加突显了保护公民个人自由、财产等基本价值取向。虽然刑事法具有普遍适用性,并且社会正义是其永恒的追求,但社会又是由个人构成的,对于个人而言,正义就是还原事实的本来面目。刑事法永远都是以实现这些基本的价值为追求,而不能以社会正义为借口,否定个体正义。刑事法为什么要不断地进行解释、不断地修改完善,就是因为随着现实社会的不断变化,新的犯罪行为的不断出现,而又必须实现个案公正。但是“法官应该向自己提出这么一个问题:如果立法者自己偶然遇到法律织物上的这种皱折时,他们会怎样把它弄平呢?很简单,法官必须像立法者们那样去做。一个法官绝不可以改变法律织物的纺织材料,但是他可以,也应该皱折熨平。”所以,在刑事个案当中,在刑事法规定不明确或言语理解有歧义的情况下,法官应该善于甄别,要充分运用经济的、社会的、历史的等各种资料,准确地把握立法原意,但是也应根据当时的社会发展状况对刑事法进行合理解释。值得一提的是当法官穷尽了各种解释而不能定案时,应保证形式正义与个体正义,判决宣告无罪。
  四、刑事法进步的需要
  刑事立法者所制定的刑事法主要是来源于其对现实社会中各种现象的抽象概括,但是不可避免地任何一个刑事立法者都有其生活的特定环境,生活背景、知识背景、日常生活经验等使其立法技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尽管能够在一定最大程度上减轻这种局限性,但毕竟不可能把过去的、现在的、未来的违法犯罪行为都概括进去,刑事法不够完善、存在或多或少的漏洞也就不足为奇了。虽然刑事法的这些消极特性不能完全消除的,但能够尽可能的避免。什么人的实践经验最丰富那?可以说只能是处于刑事审判一线的刑事法官。依据统计学原理,现行的样本越是典型、越是范围广,统计误差也就相应的越小,统计的结论也就越准确。正如贺卫方教授说的一样:“法官在为具体案件的当事人宣布实际的法律规则究竟为何—以司法者之心度立法者之意—的同时,又程度不同地为今后制定了有效的法律规则。”因此,只有授予法官部分刑事法的解释权,才能促使刑事法官在不断出现的新个案当中认真、细致地、反复地推导刑事法,从中发现刑事立法的漏洞和不足,从而为刑事法制的发展完善提供丰富的刑事立法素材。
  五、刑法理论发展的需要
  刑法理论来源于实践又指导着实践,刑法理论一旦脱离了实践,就是无源之水。同时实践又离不开刑法理论的指导,失去刑法理论指导的实践就会迷失方向,只有实践与刑法理论相结合才能促进刑事法治的发展。目前疑难复杂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司法解释,限制了刑事法官对于刑法解释权,使刑事法官形成了固定的惯性思维习惯,产生了依赖性,导致刑事法官失去了研究疑难刑法学问题的动力,在一定程度上隔绝了与刑事法理论界的交流,这不但不利于刑事法官审判业务技能的提高,而且也很大程度上阻却了刑事法理论学者了解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的途径,更不利于我国刑事法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英」丹宁勋爵著.杨百挨等译.法律的训诫.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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