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刑事被害人在检察环节适当扩大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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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3月中央政法委、高检院、财政部等八个单位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对因严重暴力犯罪造成被害人严重伤残,无法及时通过诉讼获得赔偿,严重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以及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依靠其收入作为重要生活来源严重生活困难的近亲属给予救助。实践证明,这几年这项工作得到了全面贯彻落实,检察机关在这项工作中也扮演了重要角色,在刑事被害人救助中,根据职责分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使一些因严重暴力犯罪造成重伤残的被害人或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救助,帮助刑事被害人解决基本生活上突出困难。当前,社会不和谐稳定明显增大,尤其随着新形势发展和改革不断深入,社会成员多样化诉求日益增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面临巨大压力,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也出现新的挑战,一些群众对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缺乏了解,认识不足、宣传力度不够、救助对象及范围过窄、救助方式单一等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刑事被害人救助的社会效果。对此,我们要有清楚的认识,对刑事被害人救助要形成社会“强援扶弱”人性化效果,使弱者真正体会党和政府的关怀。下面本人就刑事被害人在检察环节适当扩大救助问题谈谈本人的浅见:
   一、提高群众对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了解,切实把救助工作做深做透
   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已经在一些地方开展,并为一些因严重暴力犯罪造成重伤残的被害人或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及时提供了救助。但从目前的状况来看,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不容乐观,大部分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因严重暴力犯罪造成严重伤残时,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导致被害人再度受到精神创伤、消沉和孤独,造成这一现象主要表现出:群众对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了解程度,受到传统诉讼结构的影响了解比较少,加上有许多群众对检察机关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缺乏了解,尤其是当自己受到不法侵害,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时,不懂得向检察机关寻求帮助。对此,检察机关应在宣传上下功夫,多渠道与群众沟通,提高群众对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了解,把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深入到群众中去,让群众清楚知道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救助,尤其刑事被害人,这样可以被免一些刑事案件被害人因犯罪造成严重伤残,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而久访不息。
   二、加大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宣传力度,积极开展救助
   当前,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是社会矛盾化解一项重要内容。我们要站在事关检察事业科学发展、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来认识,增强救助的实效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这项规定是宪法赋予公民申诉、控告权利。被害人享有这项权利的意义在于当自己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随时寻求国家司法机关的援助,保障自己人身权、财产权的合理存在;同时也促进了司法机关接受人民监督,积极履行职责,保障社会稳定的功能充分发挥。而现实中,检察机关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宣传工作的力度显然不够。主要表现出:群众对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缺乏了解,大部分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因严重暴力犯罪造成严重伤残,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时,不懂得向检察机关寻求帮助。对此本人认为,在刑事被害人救助中,检察机关要加大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宣传力度和范围,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将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扎根在群众中去,除要向群众多宣传检察机关工作性质,检察职能和受案范围外,重点宣传群众生疏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向群众宣传检察为群众服务的措施,引导群众采取合法方式主张诉求,对进入检察环节确需救助的,积极开展救助,实现救助效果最大化。
   三、适当扩大刑事被害人救助对象以及范围
   《意见》规定,检察机关救助的刑事被害人范围,是指检察院在办理不起诉案件时,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生活严重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发放救助金的经济资助活动。笔者认为,此规定明确检察机关救助刑事被害人对象及范围过窄。在传统的刑事诉讼中,犯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对被害人总是施以物资性的赔偿,对被害人会产生一定的心理抚慰作用,有助于平复其心灵上的创伤,以为这样对被害人就是公平。其实不然,犯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都会给被害人带来极大的精神烦恼,如情绪低落、消沉,自我评价骤减,孤独感,自我贬低等。为了尽快恢复被害人的正常生活和精神状态,防止被害人的再度被害以及防止被害人向犯罪人的转化,最切实可行的方法是:在办理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因刑事案件得不到赔偿而使自己或家庭陷入经济困难的或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对象,可申请获得法律救助资金。在检察机关由于证据不足作出不批捕的情况下,可能导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终结,从而使被害人及其家属无法通过诉讼程序获得犯罪人或其他途径的赔偿,也可申请获得法律救助资金。如安徽省某院有一个案件,就是一个家庭有两个小孩,而这个家庭的夫妻双方一个被杀,一个因杀人而被执行,这个家庭真可谓够悲惨了。由于是一起重大恶性刑事案件,检察机关肯定要起诉到法院,通过诉讼被害人子女不可能得到民事赔偿。如果按照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救助规定,两个小孩不可能成为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救助对象。但是,对于这个特殊家庭,检察机关应该敢于打破刑事被害人救助规定,也可以帮助其申请获得法律救助资金。而实际生活中,两个同时失去父母的儿童,其生活和精神是多么需要社会伸出救援之手,及时救助和关心。除了《意见》规定救助对象外,我们也应該注意到另外一种情况,即是对见义勇为制止暴力犯罪中受伤的间接被害人纳入救助对象中来,以此作为见义勇为者的法律保护和鼓励,带动形成良好的社会、法治氛围。对在一些重大安全事故尤其是交通事故中的被害人纳入救助对象中来,从而迅速开展对被害人的医疗救助工作,挽救伤者生命,检察机关也应对这部分被害人进行救助,以体现党和国家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因此,检察机关在刑事被害人救助过程中,适当扩大救助对象以及范围,扩大救助也体现《意见》规定的精神。
   四、刑事被害人救助方式单一,应当探索多种救助方式
   刑事被害人是一个特殊群体,解决刑事被害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是我们开展救助工作的重点。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救助方式单一,仅限于物质救助。对此本人认为,检察机关在刑事被害人救助实践中,可以探索多种救助方式,通过救助,目的就是要解决刑事被害人生活上一些实际问题。刑事被害人救助不应仅限于物质救助,当物质救助不能很好地解决危及被害人及其亲属基本生活时,可结合具体情况,采取其他安置措施,如对那些生活无着、丧失住所的被害人或其家属,可联系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福利、养老等部门,帮助解决基本就业、临时居住、康复治疗等问题。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监护人或近亲属的,由于受犯罪行为侵害导致无法正常生活、学习的,可联系基层群众组织等指定监护人,同时协调相关部门为其解决基本生活、失学辍学等问题。
  五、物质与心理救助同步进行,防止角色的异变
   在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中,检察机关不仅要注意对被害人进行物质救助,还要关心和注意保护遭受痛苦的被害人的各种各样的心理上问题。因为很多被害人受违法侵害时,心灵受到很大打击,精神可能出现严重问题,可能产生仇视的心理。所以,在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中,积极推进双方救助机制,就是在给予刑事被害人物质救助的同时,积极提供心理救助,防止刑事被害人向犯罪人转换角色的异变。在刑事被害人案件中,被害人上访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特别是在严重暴力犯罪造成被害人严重伤残,无法及时通过诉讼获得赔偿案件中,一旦自身生存状况恶化而得不到帮助,被害人就可能对国家和社会产生失望、不满情绪,甚至可能对犯罪人进行复仇或对社会进行报复,陷入犯罪的泥潭。因此,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帮助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解决生活困难,对于减少上访、减少社会对立情绪,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人性化救助往往不是救助一笔钱了事,作为检察机关在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救助的最大效能,扩大刑事被害人救助的范围,既彰显党和政府的关怀,有利于及时抚平被害人所遭受的创伤、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总之,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对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也起到一定的作用,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责无旁贷,应积极扩大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让更多的刑事被害人得到党和政府关怀,自身尊严也得到尊重。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梧州市长洲区检察院,广西 梧州 54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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