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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公民的财产权是人的一项重要的人权之一,是其他权利,如生命权、自由权等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其他权利的保障和工具。而紧急状态,相对于正常状态而言是一种非正常的、特殊的状态,在此种状态下行政机关拥有特殊的行政权力,如果不对行政机关的权力加以约束势必会对公民的财产权造成损害。因此,加强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在了解基本概念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在紧急状态下对公民财产权保护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加以完善。
关键词:紧急状态;财产权;保护
一、紧急状态的界定
学界关于紧急状态的界定有多种观点,而且不同国家关于紧急状态范围大小的确定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有的采取广义说,有的采取狭义说。但我认为比较准确的界定是这样的:所谓紧急状态是指在一定的范围和时间内出现的严重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严重威胁或破坏公共秩序、公共利益及国家利益,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紧急权力来控制、消除严重突发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和影响,迅速恢复经济与社会的正常状态,而依法确立的一种临时性危重紧急状态。它是一种法律拟制状态,会带来权力和法律运行机制的改变,具有极大地特殊性。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并由国家主席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国务院依照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从以上的概述中我们可看出:紧急状态是一种特殊的状态,需要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法定的机关来进行宣布,而且在这种状态下行政机关所享有的行政权也是具有特殊性的,并可以对公民的某些权利加以限制或者剥夺。
二、公民财产权法律保护的理论分析
公民财产权是最重要的人权之一,是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基础,为实现其他权利提供物质保障和条件。所以,财产权对公民来说是一项很重要的私有权利,那么对财产权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了。为了更为有效的保护好公民的财产权,西方的很多国家都把公民的财产权入宪,把其上升为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的:“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修改具有很重要的划时代意义,反映了我国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价值观念发生了较大的转变,也反映出国家对公民的财产权的保护上升到了一个更高的高度,足以显示其重要性。
三、紧急状态下我国公民财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 紧急状态下我国公民财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紧急状态的相关立法及其实践的研究与分析,可以得出在紧急状态下对我国公民财产权保护中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问题:
1.紧急权力的规范上存在缺陷
行政机关的紧急权力是在紧急状态下,国家所赋予的一种特殊的权利,它是相对于正常
状态而言的。它与正常状态下的行政权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比如权力行使的集中性,权力的扩张性以及一定意义上的超宪性,这些特点都对民主宪政构成了巨大的威胁。如果在立法上不加以限制,那么公民的某些最基本的人权将会被践踏。由于我国现行的紧急状态立法还不是很完善,对行政机关如何行使紧急权力没有详细的规定,在实践中对公民财产权的损害时有发生。
2.相关的法律救济制度存在缺陷
我国关于行政征收征用与补偿的立法规定不够完善,而且有些规定分散、零乱,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我国在宪法中有关于对公民财产的征用补偿的规定,在宪法中这样规定到:“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但是宪法的规定较为原则和笼统,而关于在紧急状态下的紧急征用公民财产权的规定并没有相关的法律作出与之具体的规定,关于在紧急状态下征用的标准、采取何种征用程序、临时征用后如何补偿、采取何种补偿方式、补偿的程序以及遭受财产损害的公民如何寻求救济几乎就没有提到,而且在紧急状态下的征用与补偿,行政机关多采取一些临时性的规定,这些临时性文件变化多端,常常发生变动,导致补偿标准不统一,公民財产权极易遭受损害,最主要的是我国缺乏行政征用补偿救济的途径,法院根本就不受理行政征用补偿案件,这也是导致公民财产权在紧急状态下难以得到法律保护的诱因。
3.公民法律意识淡薄
尽管我国已经进入了法治国家,但普法教育工作做得不是很到位,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遍淡薄,甚至某些公民对法律是什么都并不清楚。这使得当公民财产权受到损害时根本就没什么维权意识,不知道如何维护其受到的损害,尤其是在特殊的紧急状态下,某些没有法律意识的公民可能会认为其受到的损害是理所当然。
4. 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
由于我国紧急状态立法的不完善,相应的监督机制不完善是存在的,这就给行政机关以可乘之机,在行使紧急权力时他们可以随心所欲,为所欲为。
四、完善在紧急状态下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
由于我国存在着公共利益优先论,毫无疑问公民私人利益就会受到损害,那么如何加以完善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问题是我们应该考虑的。要充分的保护好公民在紧急状态下的财产权,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
(一)加强立法
对在紧急状态下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国家应该在宪法和法律中加以明确、具体的规定。在目前我国宪法中并没有对紧急状态下的法律制度作出统一的规定,尽管在宪法中有关于对公民财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但只是针对在征收征用后进行补偿,至于其他的救济途径并没有加以规定,而且其规定过于笼统、抽象。所以加强立法,显得尤为重要了。
(二) 强化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对公民财产权保护的意识
在紧急状态下,政府行使紧急权力的最终目的是要保护好人民的利益,都是服务于社会和人民的。某些政府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采取的谎报、瞒报时有发生,强化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对公民财产权保护的意识有助于降低对公民财产权的损害。
(三)强化监督机制
要防止权力的滥用,不能够忽视有效的监督机制,为了使在紧急状态下公民财产权所遭受到的损害能够得到及时的保护,必须建立有效的多方面、全方位的监督机制,应该建立起专门的监督机关,监督机关要有相应的责任机制,所谓有权必有责,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好监督机关的责任。当然,社会监督是必不可少的监督手段,鼓励公民积极的举报不法的行为,让公民参与进来。
参考文献:
[1]肖顺武.公共利益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
[2]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财产权与行政法保护.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
[3]吕景胜.紧急状态法立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
[4]郭春明.论国家紧急权力.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
[5]韩长安,包卫星.论紧急状态下的权利克减.广东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12月第88期.
(作者通讯地址: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关键词:紧急状态;财产权;保护
一、紧急状态的界定
学界关于紧急状态的界定有多种观点,而且不同国家关于紧急状态范围大小的确定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有的采取广义说,有的采取狭义说。但我认为比较准确的界定是这样的:所谓紧急状态是指在一定的范围和时间内出现的严重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严重威胁或破坏公共秩序、公共利益及国家利益,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紧急权力来控制、消除严重突发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和影响,迅速恢复经济与社会的正常状态,而依法确立的一种临时性危重紧急状态。它是一种法律拟制状态,会带来权力和法律运行机制的改变,具有极大地特殊性。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并由国家主席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国务院依照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从以上的概述中我们可看出:紧急状态是一种特殊的状态,需要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法定的机关来进行宣布,而且在这种状态下行政机关所享有的行政权也是具有特殊性的,并可以对公民的某些权利加以限制或者剥夺。
二、公民财产权法律保护的理论分析
公民财产权是最重要的人权之一,是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基础,为实现其他权利提供物质保障和条件。所以,财产权对公民来说是一项很重要的私有权利,那么对财产权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了。为了更为有效的保护好公民的财产权,西方的很多国家都把公民的财产权入宪,把其上升为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的:“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修改具有很重要的划时代意义,反映了我国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价值观念发生了较大的转变,也反映出国家对公民的财产权的保护上升到了一个更高的高度,足以显示其重要性。
三、紧急状态下我国公民财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 紧急状态下我国公民财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紧急状态的相关立法及其实践的研究与分析,可以得出在紧急状态下对我国公民财产权保护中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问题:
1.紧急权力的规范上存在缺陷
行政机关的紧急权力是在紧急状态下,国家所赋予的一种特殊的权利,它是相对于正常
状态而言的。它与正常状态下的行政权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比如权力行使的集中性,权力的扩张性以及一定意义上的超宪性,这些特点都对民主宪政构成了巨大的威胁。如果在立法上不加以限制,那么公民的某些最基本的人权将会被践踏。由于我国现行的紧急状态立法还不是很完善,对行政机关如何行使紧急权力没有详细的规定,在实践中对公民财产权的损害时有发生。
2.相关的法律救济制度存在缺陷
我国关于行政征收征用与补偿的立法规定不够完善,而且有些规定分散、零乱,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我国在宪法中有关于对公民财产的征用补偿的规定,在宪法中这样规定到:“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但是宪法的规定较为原则和笼统,而关于在紧急状态下的紧急征用公民财产权的规定并没有相关的法律作出与之具体的规定,关于在紧急状态下征用的标准、采取何种征用程序、临时征用后如何补偿、采取何种补偿方式、补偿的程序以及遭受财产损害的公民如何寻求救济几乎就没有提到,而且在紧急状态下的征用与补偿,行政机关多采取一些临时性的规定,这些临时性文件变化多端,常常发生变动,导致补偿标准不统一,公民財产权极易遭受损害,最主要的是我国缺乏行政征用补偿救济的途径,法院根本就不受理行政征用补偿案件,这也是导致公民财产权在紧急状态下难以得到法律保护的诱因。
3.公民法律意识淡薄
尽管我国已经进入了法治国家,但普法教育工作做得不是很到位,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遍淡薄,甚至某些公民对法律是什么都并不清楚。这使得当公民财产权受到损害时根本就没什么维权意识,不知道如何维护其受到的损害,尤其是在特殊的紧急状态下,某些没有法律意识的公民可能会认为其受到的损害是理所当然。
4. 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
由于我国紧急状态立法的不完善,相应的监督机制不完善是存在的,这就给行政机关以可乘之机,在行使紧急权力时他们可以随心所欲,为所欲为。
四、完善在紧急状态下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
由于我国存在着公共利益优先论,毫无疑问公民私人利益就会受到损害,那么如何加以完善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问题是我们应该考虑的。要充分的保护好公民在紧急状态下的财产权,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
(一)加强立法
对在紧急状态下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国家应该在宪法和法律中加以明确、具体的规定。在目前我国宪法中并没有对紧急状态下的法律制度作出统一的规定,尽管在宪法中有关于对公民财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但只是针对在征收征用后进行补偿,至于其他的救济途径并没有加以规定,而且其规定过于笼统、抽象。所以加强立法,显得尤为重要了。
(二) 强化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对公民财产权保护的意识
在紧急状态下,政府行使紧急权力的最终目的是要保护好人民的利益,都是服务于社会和人民的。某些政府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采取的谎报、瞒报时有发生,强化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对公民财产权保护的意识有助于降低对公民财产权的损害。
(三)强化监督机制
要防止权力的滥用,不能够忽视有效的监督机制,为了使在紧急状态下公民财产权所遭受到的损害能够得到及时的保护,必须建立有效的多方面、全方位的监督机制,应该建立起专门的监督机关,监督机关要有相应的责任机制,所谓有权必有责,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好监督机关的责任。当然,社会监督是必不可少的监督手段,鼓励公民积极的举报不法的行为,让公民参与进来。
参考文献:
[1]肖顺武.公共利益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
[2]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财产权与行政法保护.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
[3]吕景胜.紧急状态法立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
[4]郭春明.论国家紧急权力.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
[5]韩长安,包卫星.论紧急状态下的权利克减.广东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12月第88期.
(作者通讯地址: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