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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居民的收入水平及消费水平不断提高。那么,经济的增长能否给我国农民带来更多的政治效益?本文将从我国当前农民的政治权利现状入手,具体讨论农民政治权利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农民政治权利 问题 对策
一、 农民与农民政治权利
(一)相关概念探析
1、农民的含义
要研究我国农民政治权利的相关问题,我们必须搞清楚什么是农民?在社会主义社会建立之前,农民这个词语就经常使用。在学习资本主义社会时,我们经常将社会分为:资本家、工人、农民;在封建社会是农民和地主;在奴隶社会时奴隶和奴隶主。可见,农民这个概念在我国也有着悠久的历史,它是我国社会主义发展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那么,究竟什么人可以称为农民,农民与其他社会人群有什么区别?为此,学术界经常有争议。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出版的《辞海》对农民的解释是:“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在资本主义社会和殖民地、半殖民地社会,主要指贫农和中农。在社会主义社会主要指集体农民”。而1992年出版的《经济学大辞典》对农民的解释是:“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不包括农业工人)。在封建社会中,没有或只有少量土地和工具,对地主有不同程度的人身依附关系,遭受地主阶级残酷的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但不像农奴那样可以被买卖,抵押或转让。农民不断进行的反抗爆发为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是封建社会历史发展的直接动力。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随着生产的社会化,农民阶级趋于分化解体,少数上升为农业资本家,大多数破产成了农业工人或转入工业无产阶级,但仍有少数个体农民。我国解放前在商品经济的影响下,农民阶级分化为富农、中农、贫农、雇农,其中富农是农村资产阶级,雇农是农村无产阶级,贫农是农村半无产阶级,中农是农村小资产阶级。农民主要是指贫农和中农,他们是无产阶级可靠的同盟军。广大贫农和中农只有在无产阶级领导下才能得到解放;而无产阶级也只有同贫农和中农结成坚固的联盟,才能领导革命取得胜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完成土地改革的基础上,广大农民走上了合作化道路,成为社会主义的新型农民,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农民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基本力量。”[1]
英国著名学者R希尔顿提出判定农民的七条标准是:(1)农民作为主要耕作者,占有-无论是否是他们自己的-农业生产工具,自给自足并一般地生产的比维持生计与自身再生产所需要的更多;(2)农民非奴隶,不是他人的财产,但可以是也可以不是农奴或隶属民;(3)他们在多种多样的条件下占有土地,他们可以是所有者、租地者(交纳货币、实物或分成租,并附以或不附以劳役)或自由佃农;(4)他们主要使用家庭劳动,偶尔也有限的使用奴隶或雇佣劳动;(5)他们通常加入比家庭更大的单位,一般是村社;(6)农村中的辅助性工匠仍作为农民本身来看待;(7)农民在不同程度上受上层压迫阶级包括国家组织的剥削。[2]
在我国,由于制度性因素的参与,农民是指被政府确认为农村户口,以农业劳动者为主体的农村人口群体。[3]农民是一个人的身份,并非一个职业。有关农民职业的称谓有:农民工、农民企业家等。因此,农民与市民的称呼来源于政府的认可,即我国的户口制度。而他们之间的最大不同在于是否居住于农村,是否从事农业生产活动。
2、农民权利和农民政治权利
权利是指在社会生产中产生并以社会的一定承认为前提的,由其享有者自主享有的权能或利益。[4]那么,农民政治权利就是指在社会生产中产生并以社会的一定承认为前提的。农民自主享有的权能或利益。农民也是我国公民的一部分,因此,农民依法享有我国《宪法》规定的各项权利。
农民享有的权利有:(1)平等权,即农民根据法律规定,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即农民依法享有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大会代表的权利,选举村民自治组织组成人员的权利;(3)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即农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又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有回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权;(4)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5)结社自由和集会、游行、示威自由;(6)人身自由权,即公民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7)人格尊重权,即农民的人格应当受到他人和社会的尊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8)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9)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10)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农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农民;(11)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12)受教育的权利;(13)由劳动能力的公民有劳动的权利;(14)休息权;(15)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即农民在法律条件下,又从国家和社会得到经济上或物质上帮助的权利。同时,农民还依据法律法规享有其他各项权利。上述权利还可以分为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三大类。其中,政治权利是指人们参与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包括:平等权、参政权、自由权和自治权。[5]相应的,农民政治权利也就是农民参与政治生活的一切权利。
(二)研究农民政治权利的意义
毛泽东说过,农民是无产阶级的可靠同盟军,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基本力量。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其中农民占我国人口的绝大多数。因此,农民政治权利的实现和保障与我国各项事业的发展息息相关。
1、有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我国是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因此人民的各项权利都应该得到保障和尊重。其中,村民自治也就是自己管理自己的各项生活。一方面,有利于调动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农民积极参与基层民主生活。相互讨论,做出的决策,不但能真实反映农民之根本所需,也使村民自治更加民主,更加科学。而且,也为我国民主政治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2、有助于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农民政治权利的实现离不开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完善。同时,农民的平等权、参与权、决策权等也有利于法制建设从不完善走向完善。保障农民的政治权利有利于制定出最符合广大农民意志的良法。其次,有利于保证执法严明和司法公正。因为有了可以依据的法律,司法部门工作人员在对待农民的相关问题上,不能因为个人的偏爱或情感而肆意侵犯他们的权利。最后,有利于农民自觉守法,农村逐步走向法制。农民知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他们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使他们有一个明确的法制观念,同时自觉地守法、遵法。
3、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最先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主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6]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从这个特征,我们可以看出社会和谐是我们党和人民实现美好生活的一种价值追求。因此,切实保障农民的各项权利,可以使社会更加民主,更加公正。每一个人对待另外一些人的眼光是相同的,都是对一个独立的人格的尊重,那么还会出现那么多与农民相关的社会问题吗?社会和谐取决于我们每一个人,取决于每一个人的人文关怀。
二、 当前我国农民政治权利存在的问题
由于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农村的教育文化、医疗等各项事业得到充分改善,较之以前大多数农民对政治不闻不问的现象得以缓解,农民也积极的参与政治,发表自己的观点。在当前这种情况下,农民政治权利的实现依旧有许多障碍。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平等权参政权,自由权和自治权上。
1、平等权存在的问题
《圣经》中认为“上帝面前人人平等”,而我国由此衍生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这一概念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有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来的,然而这一观念是在新民主义革命胜利后才得以充分体现,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由于户口在农村的公民,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农民”与那些户口在城市的公民比起来,在身份、待遇、权利、义务等方面的有明显的差异。“农民”事实上在城市人眼中已经成为“二等公民”,农民作为一个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在逐步弱化。这也就是为什么社会上经常出现农民子女入学难,农民讨要血汗钱等一系列社会问题。
2、 参与权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的法律不断的从不完善走向完善。但是从各个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选举是不平等的。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限制,是在制度上对农民进入利益博弈场所设置的障碍,农民意志无法经过正常的渠道表达出来,这也就是为什么农民的意志无法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原因所在。其次,据有关部门统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9亿农民代表所占的比例不足5%,更让人揪心的是,这一小部分称之为“农民代表”的人,大多数都是地方官员与那些农民新贵勾结的产物。在人大的舞台上,究竟有几个人说出了农民的心声。
3、 自由权存在的问题
在自由权方面,农民的结社自由权和迁徙自由权存在明显的问题。在结社自由权方面,我们经常听到:工会、残会,妇女儿童保障会等,但中国庞大的农民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各利益集团的组织化程度。农民没有其利益集团,这也就导致了农民成为最大利益受损阶层。在迁徙自由方面,由于我国有严格的户口管理制度,这也就导致了农民的居住和迁徙自由遭到严格的限制。就算没有严格的户口管理制度,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多的稀缺性,也直接导致城市排挤农村人迁徙到他们城市。因此,在人为与制度的双重压力下,农民工这个称呼也就屡见不鲜。他们无论去多远打工,他们的家永远停留在他们出身的地方。
4、 自治权存在的问题
由于受长期的专制历史影响,我国的农民缺少民主经验和民主习惯,不善于行使自治的权利。因此,在我国很多农村农民自治是名存实亡的,而在一些较富裕的农村,村民委员会要么是被一些地方邪恶势力所把持,要么是被一些农村新贵所垄断。作为普通的农民他们一方面不知道他们是否有自治权,另一方面他们也不关心这项权利。由此,导致农民自治权的逐渐弱化和基层民主的不良发展。
三、 解决我国农民政治权利问题的对策
导致我国农民平等权、参政权、自由权和自治权的原因,既有人为因素也有制度因素。因此,要妥善解决农民政治权利问题既要处理人与人的问题,也要解决制度性因素。
1、制度的不断完善是根本保障
从目前我国农民政治权利的现状来看,农民之所以会遭受种种歧视和不公,很大原因就在于“农民”这个称呼。当然,这与我国长期的历史积淀密不可分。从古至今,农民是与土地、与被剥削、与无知相联系的一群人。这也就回答了,为什么在提倡人人平等的新中国,会出现提到“农民”人们会自然想到“二等公民”的现象。
我国是民主、法制都很完善的国家。但是,我国的户口管理制度却将公民从一出生就划分为“农民”和“市民”。“我来自农村”,在说这句话时,没有几个人会有优越感。因为农村和农民一样,意味着落后,意味着愚昧。因此,我认为,制度的不断完善是农民政治权利的根本保障。只有我国的法律制度不断地从不完善走向完善,不断地从不成熟走向成熟。那么,我国人民代表中,将会有更多的人来自于农村,将会更加真实的反映农民之所想,农民之所需。
2、 经济的不断发展是根本基础
俗话说:“国富则民强,国衰则民弱”。可见,经济的发展对一个国家是至关重要的。要解决农民政治权利问题,首先就要解决农民的经济问题。在农村经济不断发展的基础上,每一个农民不用整天为生计奔波,他们的基本生活得以满足,那么农民将会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关心他们的政治权利。现在农民政治权利中出现的问题,将会随着农村生活的富裕一步步得到解决。
3、 教育的不断普及是必要手段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这句话在很多中小学校门口随处可见。可是,教育是国家兴衰的另一个重要条件。目前,我国实行免费九年义务教育,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农民受教育难得问题。同时,随着免费教育的实行,我国农民的思想素质将会得到很大程度的提高。在这里,我要说的教育,不光是指对农村孩子的教育,也包括城市孩子的教育问题。在农村,教育可以说是改变他们一生命运的唯一方式。农村孩子接受教育,从而不光改变他们政治权利受损的情况,而且教育可以帮助他们跳出“农门”。这也就是为什么现在很多农村孩子再苦也要接受教育的原因。在城市教育方面,我觉得应该做的就是教育他们学会从心底真正的尊重每一个人。只有当城市人没有对农村人那种鄙视时,每一个人的权利,无论是政治权利还是其他权利都能得到基本尊重。
可见,农民政治权利问题的存在于解决与我国的历史和现实有密切的关系。因此,在对到农民政治权利问题上,我们既要看到其发展的地方,也要看到其不足之处。积极、稳妥地解决每一个问题。
参考文献:
[1]宋圭武.农民定义及我的看法 [J/OL].http://www.chinavalue.net/Article/Archive/2006/2/17/20593.html,2006-02-17
[2]秦晖,金雁.田园诗与狂想曲[M]. 语文出版社 2010年01
[3]胡美玲.当代农民政治权利的嬗变 [M].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8.3
[4] 胡美玲.当代农民政治权利的嬗变 [M]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8.3
[5]陈泽宪.《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批准与实施 [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8年11月
[6] 党的十六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本书编写组.学习出版社 2004年1月
关键词:农民政治权利 问题 对策
一、 农民与农民政治权利
(一)相关概念探析
1、农民的含义
要研究我国农民政治权利的相关问题,我们必须搞清楚什么是农民?在社会主义社会建立之前,农民这个词语就经常使用。在学习资本主义社会时,我们经常将社会分为:资本家、工人、农民;在封建社会是农民和地主;在奴隶社会时奴隶和奴隶主。可见,农民这个概念在我国也有着悠久的历史,它是我国社会主义发展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那么,究竟什么人可以称为农民,农民与其他社会人群有什么区别?为此,学术界经常有争议。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出版的《辞海》对农民的解释是:“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在资本主义社会和殖民地、半殖民地社会,主要指贫农和中农。在社会主义社会主要指集体农民”。而1992年出版的《经济学大辞典》对农民的解释是:“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不包括农业工人)。在封建社会中,没有或只有少量土地和工具,对地主有不同程度的人身依附关系,遭受地主阶级残酷的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但不像农奴那样可以被买卖,抵押或转让。农民不断进行的反抗爆发为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是封建社会历史发展的直接动力。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随着生产的社会化,农民阶级趋于分化解体,少数上升为农业资本家,大多数破产成了农业工人或转入工业无产阶级,但仍有少数个体农民。我国解放前在商品经济的影响下,农民阶级分化为富农、中农、贫农、雇农,其中富农是农村资产阶级,雇农是农村无产阶级,贫农是农村半无产阶级,中农是农村小资产阶级。农民主要是指贫农和中农,他们是无产阶级可靠的同盟军。广大贫农和中农只有在无产阶级领导下才能得到解放;而无产阶级也只有同贫农和中农结成坚固的联盟,才能领导革命取得胜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完成土地改革的基础上,广大农民走上了合作化道路,成为社会主义的新型农民,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农民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基本力量。”[1]
英国著名学者R希尔顿提出判定农民的七条标准是:(1)农民作为主要耕作者,占有-无论是否是他们自己的-农业生产工具,自给自足并一般地生产的比维持生计与自身再生产所需要的更多;(2)农民非奴隶,不是他人的财产,但可以是也可以不是农奴或隶属民;(3)他们在多种多样的条件下占有土地,他们可以是所有者、租地者(交纳货币、实物或分成租,并附以或不附以劳役)或自由佃农;(4)他们主要使用家庭劳动,偶尔也有限的使用奴隶或雇佣劳动;(5)他们通常加入比家庭更大的单位,一般是村社;(6)农村中的辅助性工匠仍作为农民本身来看待;(7)农民在不同程度上受上层压迫阶级包括国家组织的剥削。[2]
在我国,由于制度性因素的参与,农民是指被政府确认为农村户口,以农业劳动者为主体的农村人口群体。[3]农民是一个人的身份,并非一个职业。有关农民职业的称谓有:农民工、农民企业家等。因此,农民与市民的称呼来源于政府的认可,即我国的户口制度。而他们之间的最大不同在于是否居住于农村,是否从事农业生产活动。
2、农民权利和农民政治权利
权利是指在社会生产中产生并以社会的一定承认为前提的,由其享有者自主享有的权能或利益。[4]那么,农民政治权利就是指在社会生产中产生并以社会的一定承认为前提的。农民自主享有的权能或利益。农民也是我国公民的一部分,因此,农民依法享有我国《宪法》规定的各项权利。
农民享有的权利有:(1)平等权,即农民根据法律规定,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即农民依法享有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大会代表的权利,选举村民自治组织组成人员的权利;(3)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即农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又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有回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权;(4)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5)结社自由和集会、游行、示威自由;(6)人身自由权,即公民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7)人格尊重权,即农民的人格应当受到他人和社会的尊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8)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9)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10)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农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农民;(11)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12)受教育的权利;(13)由劳动能力的公民有劳动的权利;(14)休息权;(15)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即农民在法律条件下,又从国家和社会得到经济上或物质上帮助的权利。同时,农民还依据法律法规享有其他各项权利。上述权利还可以分为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三大类。其中,政治权利是指人们参与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包括:平等权、参政权、自由权和自治权。[5]相应的,农民政治权利也就是农民参与政治生活的一切权利。
(二)研究农民政治权利的意义
毛泽东说过,农民是无产阶级的可靠同盟军,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基本力量。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其中农民占我国人口的绝大多数。因此,农民政治权利的实现和保障与我国各项事业的发展息息相关。
1、有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我国是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因此人民的各项权利都应该得到保障和尊重。其中,村民自治也就是自己管理自己的各项生活。一方面,有利于调动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农民积极参与基层民主生活。相互讨论,做出的决策,不但能真实反映农民之根本所需,也使村民自治更加民主,更加科学。而且,也为我国民主政治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2、有助于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农民政治权利的实现离不开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完善。同时,农民的平等权、参与权、决策权等也有利于法制建设从不完善走向完善。保障农民的政治权利有利于制定出最符合广大农民意志的良法。其次,有利于保证执法严明和司法公正。因为有了可以依据的法律,司法部门工作人员在对待农民的相关问题上,不能因为个人的偏爱或情感而肆意侵犯他们的权利。最后,有利于农民自觉守法,农村逐步走向法制。农民知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他们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使他们有一个明确的法制观念,同时自觉地守法、遵法。
3、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最先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主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6]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从这个特征,我们可以看出社会和谐是我们党和人民实现美好生活的一种价值追求。因此,切实保障农民的各项权利,可以使社会更加民主,更加公正。每一个人对待另外一些人的眼光是相同的,都是对一个独立的人格的尊重,那么还会出现那么多与农民相关的社会问题吗?社会和谐取决于我们每一个人,取决于每一个人的人文关怀。
二、 当前我国农民政治权利存在的问题
由于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农村的教育文化、医疗等各项事业得到充分改善,较之以前大多数农民对政治不闻不问的现象得以缓解,农民也积极的参与政治,发表自己的观点。在当前这种情况下,农民政治权利的实现依旧有许多障碍。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平等权参政权,自由权和自治权上。
1、平等权存在的问题
《圣经》中认为“上帝面前人人平等”,而我国由此衍生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这一概念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有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来的,然而这一观念是在新民主义革命胜利后才得以充分体现,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由于户口在农村的公民,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农民”与那些户口在城市的公民比起来,在身份、待遇、权利、义务等方面的有明显的差异。“农民”事实上在城市人眼中已经成为“二等公民”,农民作为一个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在逐步弱化。这也就是为什么社会上经常出现农民子女入学难,农民讨要血汗钱等一系列社会问题。
2、 参与权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的法律不断的从不完善走向完善。但是从各个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选举是不平等的。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限制,是在制度上对农民进入利益博弈场所设置的障碍,农民意志无法经过正常的渠道表达出来,这也就是为什么农民的意志无法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原因所在。其次,据有关部门统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9亿农民代表所占的比例不足5%,更让人揪心的是,这一小部分称之为“农民代表”的人,大多数都是地方官员与那些农民新贵勾结的产物。在人大的舞台上,究竟有几个人说出了农民的心声。
3、 自由权存在的问题
在自由权方面,农民的结社自由权和迁徙自由权存在明显的问题。在结社自由权方面,我们经常听到:工会、残会,妇女儿童保障会等,但中国庞大的农民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各利益集团的组织化程度。农民没有其利益集团,这也就导致了农民成为最大利益受损阶层。在迁徙自由方面,由于我国有严格的户口管理制度,这也就导致了农民的居住和迁徙自由遭到严格的限制。就算没有严格的户口管理制度,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多的稀缺性,也直接导致城市排挤农村人迁徙到他们城市。因此,在人为与制度的双重压力下,农民工这个称呼也就屡见不鲜。他们无论去多远打工,他们的家永远停留在他们出身的地方。
4、 自治权存在的问题
由于受长期的专制历史影响,我国的农民缺少民主经验和民主习惯,不善于行使自治的权利。因此,在我国很多农村农民自治是名存实亡的,而在一些较富裕的农村,村民委员会要么是被一些地方邪恶势力所把持,要么是被一些农村新贵所垄断。作为普通的农民他们一方面不知道他们是否有自治权,另一方面他们也不关心这项权利。由此,导致农民自治权的逐渐弱化和基层民主的不良发展。
三、 解决我国农民政治权利问题的对策
导致我国农民平等权、参政权、自由权和自治权的原因,既有人为因素也有制度因素。因此,要妥善解决农民政治权利问题既要处理人与人的问题,也要解决制度性因素。
1、制度的不断完善是根本保障
从目前我国农民政治权利的现状来看,农民之所以会遭受种种歧视和不公,很大原因就在于“农民”这个称呼。当然,这与我国长期的历史积淀密不可分。从古至今,农民是与土地、与被剥削、与无知相联系的一群人。这也就回答了,为什么在提倡人人平等的新中国,会出现提到“农民”人们会自然想到“二等公民”的现象。
我国是民主、法制都很完善的国家。但是,我国的户口管理制度却将公民从一出生就划分为“农民”和“市民”。“我来自农村”,在说这句话时,没有几个人会有优越感。因为农村和农民一样,意味着落后,意味着愚昧。因此,我认为,制度的不断完善是农民政治权利的根本保障。只有我国的法律制度不断地从不完善走向完善,不断地从不成熟走向成熟。那么,我国人民代表中,将会有更多的人来自于农村,将会更加真实的反映农民之所想,农民之所需。
2、 经济的不断发展是根本基础
俗话说:“国富则民强,国衰则民弱”。可见,经济的发展对一个国家是至关重要的。要解决农民政治权利问题,首先就要解决农民的经济问题。在农村经济不断发展的基础上,每一个农民不用整天为生计奔波,他们的基本生活得以满足,那么农民将会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关心他们的政治权利。现在农民政治权利中出现的问题,将会随着农村生活的富裕一步步得到解决。
3、 教育的不断普及是必要手段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这句话在很多中小学校门口随处可见。可是,教育是国家兴衰的另一个重要条件。目前,我国实行免费九年义务教育,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农民受教育难得问题。同时,随着免费教育的实行,我国农民的思想素质将会得到很大程度的提高。在这里,我要说的教育,不光是指对农村孩子的教育,也包括城市孩子的教育问题。在农村,教育可以说是改变他们一生命运的唯一方式。农村孩子接受教育,从而不光改变他们政治权利受损的情况,而且教育可以帮助他们跳出“农门”。这也就是为什么现在很多农村孩子再苦也要接受教育的原因。在城市教育方面,我觉得应该做的就是教育他们学会从心底真正的尊重每一个人。只有当城市人没有对农村人那种鄙视时,每一个人的权利,无论是政治权利还是其他权利都能得到基本尊重。
可见,农民政治权利问题的存在于解决与我国的历史和现实有密切的关系。因此,在对到农民政治权利问题上,我们既要看到其发展的地方,也要看到其不足之处。积极、稳妥地解决每一个问题。
参考文献:
[1]宋圭武.农民定义及我的看法 [J/OL].http://www.chinavalue.net/Article/Archive/2006/2/17/20593.html,2006-02-17
[2]秦晖,金雁.田园诗与狂想曲[M]. 语文出版社 2010年01
[3]胡美玲.当代农民政治权利的嬗变 [M].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8.3
[4] 胡美玲.当代农民政治权利的嬗变 [M]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8.3
[5]陈泽宪.《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批准与实施 [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8年11月
[6] 党的十六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本书编写组.学习出版社 2004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