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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法制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舆论监督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然而,随着舆论监督力度的增大,因之而来的各种新闻纠纷和新闻诉讼也越来越多。新闻媒体一方面对权力机关的舆论监督处于一种尴尬的被动局面,另一方面由于新闻媒体经常产生身份错位,在采访活动中代替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并以政府“代表”的形象出现在普通百姓面前,遭到公众的非议,频频引发侵权纠纷。许多新闻从业人员不熟悉如何在法律环境下从事舆论监督操作,承受着来自权力机关和社会公众的双重压力,对舆论监督产生了畏难情绪。作为一名长期从事舆论监督工作的新闻工作者,我在这里简单谈一下自己对舆论监督与法制建设的粗浅认识,以期对舆论监督的正常运行有所裨益。
舆论监督的含义和作用
舆论监督是公众及其组织借助舆论的手段和力量对现实社会中有关公共利益和公共事务的人物、事件、现象、问题和观念实施监察和督促的社会行为。它既是行使民主权利的行为,也是维护其他权利的一种监督手段,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监督机制,有着众多的社会功能:第一,舆论监督具有规范作用。它与法律监督和行政监督协同运行,能够监视政治、经济运行中的异常现象,监督管理部门或经济领域的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监督各种无视或违反市场规则的行为,起到制约、规范的作用。第二,舆论监督具有导向作用。它对社会生活运行中出现的偏差行为进行敏锐地报道、揭露和抨击,常起着敲山震虎、杀鸡吓猴的警示和导向作用。第三,它具有定式作用。舆论监督往往是制定和实施有关法律、法规的重要依据,使有关社会行为成为一种心理定式和行为习惯。第四,它具有保证作用。舆论监督是“社会雷达”,是“人民精神随时睁开的眼睛”,可对社会的正常运行起某种保证作用。正因为舆论监督具有这些积极的社会功能,所以正确地开展舆论监督,旗帜鲜明地同官僚主义和各种不正之风作斗争,把舆论监督与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是深得党心和民心的。
舆论监督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制约
舆论监督的权利主体是人民群众而不是新闻机构和新闻工作者。舆论监督的威力并不是来自新闻本身,而是来自新闻背后所代表的民意。现代民主政治对权力运作的约束要求使公共權力具有公开性和透明度。人民以其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参与国家政治活动,并监督公共权力的运作,而把二者结合起来靠的就是公众传媒,靠的就是舆论监督。所以说,舆论监督是一个国家民主政治的制度性选择,是确保公共权力正当行使的重要保障。
我国从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时起,就逐步确立了舆论监督的重要地位,不断强化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职能,尤其是对公共权力的批评权。我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三十五条又规定和保障公民享有向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是舆论监督公共权力的宪法依据和保障。我国《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也都规定了人民法官、检察宫、民警必须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接受社会监督。《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也规定,国家公务员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这里的“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都包括舆论监督。
我国宪法和法律在保护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的同时,也规定了一些限制性的内容。比如,宪法在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的同时,也确立了要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原则,即这意味着宪法还保障司法活动不受新闻舆论在内的任何因素的影响和干扰。国务院1997年颁布实施的《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安全、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泄露秘密的;宣扬淫秽、迷信或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也规定新闻工作者要“遵守宪法、法律和纪律”;“维护司法尊严。对司法部门审理的案件不得在法庭判决前作定性、定罪和案情的报道;公开审理案件的报道,应符合司法程序”等。
如何进行正确的舆论监督
正确的舆论监督应坚持“三个原则”:第一,合宪性原则。舆论监督必须符合促进社会进步与增进安定团结的宪法精神,而不能打着“舆论监督”的幌子,搞乱社会、搞乱人心,也不可像西方的“揭丑”报道那样进行人身攻击。第二,合法性原则。舆论监督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真正代表人民的意愿和大多数人的要求,反映真实的情况并形成正确的舆论,而不是利用虚伪的报道和虚伪的舆论,来混淆是非、蒙骗视听。在这方面,我们日常工作中有着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如今年1月1日,我们办的《内部参考》对卢氏县大批学生和村民铅中毒进行报道,由于代表了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呼声,报道引起了省委书记徐光春和省长李成玉等领导同志的重视,省委省政府派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前往卢氏现场办公,两个污染源铅厂被炸,记者反映的问题得到了较好的解决。反面典型也有,如有的记者采访时受利益驱动,偏听偏信,以致报道失实,在群众中产生了不良影响。第三,治病救人原则。舆论监督必须提供事实、平等讨论,无情揭露、有情帮扶,要治病救人,不要一棍子打死。江泽民同志说过:“对于人民内部的缺点错误,也应进行揭露和批评,但这种揭露和批评是‘恨铁不成钢’,目的是以同志似的态度帮助其克服缺点,纠正错误。”就是说,进行揭露性报道,其目的是为了向犯错误的人及时敲响警钟,帮助他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错误和缺点,从而把工作干得更好。只有坚持上述原则,才能实施正确的舆论监督。
总之,舆论监督促进法制建设和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法制建设保障和规范舆论监督的正常运行,二者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每一个新闻工作者既要相信舆论监督具有深厚的法律基础而大胆地进行舆论监督,又要明确法律对舆论监督的制约作用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正确的舆论监督。
(作者单位:河南日报社)
编校:施宇
舆论监督的含义和作用
舆论监督是公众及其组织借助舆论的手段和力量对现实社会中有关公共利益和公共事务的人物、事件、现象、问题和观念实施监察和督促的社会行为。它既是行使民主权利的行为,也是维护其他权利的一种监督手段,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监督机制,有着众多的社会功能:第一,舆论监督具有规范作用。它与法律监督和行政监督协同运行,能够监视政治、经济运行中的异常现象,监督管理部门或经济领域的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监督各种无视或违反市场规则的行为,起到制约、规范的作用。第二,舆论监督具有导向作用。它对社会生活运行中出现的偏差行为进行敏锐地报道、揭露和抨击,常起着敲山震虎、杀鸡吓猴的警示和导向作用。第三,它具有定式作用。舆论监督往往是制定和实施有关法律、法规的重要依据,使有关社会行为成为一种心理定式和行为习惯。第四,它具有保证作用。舆论监督是“社会雷达”,是“人民精神随时睁开的眼睛”,可对社会的正常运行起某种保证作用。正因为舆论监督具有这些积极的社会功能,所以正确地开展舆论监督,旗帜鲜明地同官僚主义和各种不正之风作斗争,把舆论监督与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是深得党心和民心的。
舆论监督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制约
舆论监督的权利主体是人民群众而不是新闻机构和新闻工作者。舆论监督的威力并不是来自新闻本身,而是来自新闻背后所代表的民意。现代民主政治对权力运作的约束要求使公共權力具有公开性和透明度。人民以其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参与国家政治活动,并监督公共权力的运作,而把二者结合起来靠的就是公众传媒,靠的就是舆论监督。所以说,舆论监督是一个国家民主政治的制度性选择,是确保公共权力正当行使的重要保障。
我国从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时起,就逐步确立了舆论监督的重要地位,不断强化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职能,尤其是对公共权力的批评权。我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三十五条又规定和保障公民享有向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是舆论监督公共权力的宪法依据和保障。我国《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也都规定了人民法官、检察宫、民警必须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接受社会监督。《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也规定,国家公务员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这里的“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都包括舆论监督。
我国宪法和法律在保护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的同时,也规定了一些限制性的内容。比如,宪法在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的同时,也确立了要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原则,即这意味着宪法还保障司法活动不受新闻舆论在内的任何因素的影响和干扰。国务院1997年颁布实施的《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安全、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泄露秘密的;宣扬淫秽、迷信或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也规定新闻工作者要“遵守宪法、法律和纪律”;“维护司法尊严。对司法部门审理的案件不得在法庭判决前作定性、定罪和案情的报道;公开审理案件的报道,应符合司法程序”等。
如何进行正确的舆论监督
正确的舆论监督应坚持“三个原则”:第一,合宪性原则。舆论监督必须符合促进社会进步与增进安定团结的宪法精神,而不能打着“舆论监督”的幌子,搞乱社会、搞乱人心,也不可像西方的“揭丑”报道那样进行人身攻击。第二,合法性原则。舆论监督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真正代表人民的意愿和大多数人的要求,反映真实的情况并形成正确的舆论,而不是利用虚伪的报道和虚伪的舆论,来混淆是非、蒙骗视听。在这方面,我们日常工作中有着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如今年1月1日,我们办的《内部参考》对卢氏县大批学生和村民铅中毒进行报道,由于代表了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呼声,报道引起了省委书记徐光春和省长李成玉等领导同志的重视,省委省政府派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前往卢氏现场办公,两个污染源铅厂被炸,记者反映的问题得到了较好的解决。反面典型也有,如有的记者采访时受利益驱动,偏听偏信,以致报道失实,在群众中产生了不良影响。第三,治病救人原则。舆论监督必须提供事实、平等讨论,无情揭露、有情帮扶,要治病救人,不要一棍子打死。江泽民同志说过:“对于人民内部的缺点错误,也应进行揭露和批评,但这种揭露和批评是‘恨铁不成钢’,目的是以同志似的态度帮助其克服缺点,纠正错误。”就是说,进行揭露性报道,其目的是为了向犯错误的人及时敲响警钟,帮助他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错误和缺点,从而把工作干得更好。只有坚持上述原则,才能实施正确的舆论监督。
总之,舆论监督促进法制建设和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法制建设保障和规范舆论监督的正常运行,二者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每一个新闻工作者既要相信舆论监督具有深厚的法律基础而大胆地进行舆论监督,又要明确法律对舆论监督的制约作用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正确的舆论监督。
(作者单位:河南日报社)
编校: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