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工作,住房保障信息公开也成为促进住房保障工作顺利开展的有力促动因素。当前,政府网站已经成为住房保障信息的最主要公开平台,江苏省作为我国的沿海发达省份,住房保障工作力度不断加强,住房保障信息化建设不断发展。立足于江苏省各省辖市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实践,对各省辖市在政府网站公开住房保障信息的情况进行分析,主要研究探讨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的规范依据、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不足,针对存在的问题也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建议,以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制度,畅通社会公众与政府的住房保障信息公开渠道,为进一步完善全国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有益启示。
关键词:住房保障,信息公开,规范依据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1-9138-(2015)05-0056-62 收稿日期:2015-04-22
1 引言
住房保障制度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一般属性,是“在住房领域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出发点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确保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住有所居”,避免“市场失灵”影响社会成员居住权利实现。落实住房保障制度是政府承担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体现,因为“即使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也没有哪一个完全靠价格机制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因而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主要由政府主导筹建、分配和管理运行。
推动住房保障制度实施,保障社会成员居住权利,维护城市中低收入者居住权公平,需要多种制度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就是其中的重要一种。在住房保障组织实施、分配、退出等环节,如果不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就会导致保障房建设、实施、分配等领域的“暗箱操作”,以及社会公众对住房保障制度公平性的质疑,健全的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制度则能有效避免这种不利状况。
我国主要由政府推动落实住房保障制度,本文以政府信息公开为视角,以江苏省省辖市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实践为例,研究探讨信息公开在住房保障制度落实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存在的不足以及改进举措建议,以期在推动住房保障制度更好落实的同时,维护住房保障对象等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进一步实现住房保障领域的公平正义。
2 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制度的基础性依据
政府的信息资源,需要社会共享、自由流动、依法规范,这样才有助于激发社会主体的创造力,有助于使政府信息公开发挥更大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经济增长。为此,国家不断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提供了基础依据。
2.1 信息公开规范依据
国务院2007年4月5日公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于2008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作为我国第一部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行政法规,该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能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以及监督和保障等作了全面规定,正式在国家层面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成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的基础性规范依据,落实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必须遵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
2.2 住房保障规范依据
目前,我国及江苏省最主要的住房保障规范依据主要有:
①《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该办法由建设部等7部门颁布,自2007年11月19日起施行,明确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应当逐级审核并经公示后认定,并将公开、公开制度作为一项基本制度加以明确。
②《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该办法由建设部等9部门颁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明确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应当向社会公开,被保障对象的保障方式和轮候顺序等也应当向社会公开。
③《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由财政部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明确申请租赁补贴的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必须经公示后才能获得保障。
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该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明确对于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后被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的,也应当向社会公开。廉租住房轮候管理过程中的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以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廉租住房的配租结果也应当向社会公开。
⑤《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该办法由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将公示制度作为经济适用房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以及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等必须向社会公开公示。
⑥《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该办法由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状况、住房状况、财产状况等必须经公示;申请人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再次向社会公示;申请人被确定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的,要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
⑦《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该办法由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将公示制度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要求对申请对象的初审、审核以及登记结果等进行公开、公示。
2.3 专项住房保障信息公开规范依据
我国及江苏省主要有:
①《关于做好2012年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该通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于2012年5月28日印发,进一步明确了住房保障领域应当公开的信息内容,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退出信息等,要求公开的信息内容十分具体明确,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②《江苏省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实施意见》。该意见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8月1日印发,进一步明确了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要求加快推动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公开住房保障法规政策信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基本信息、保障性住房分配信息、保障性住房退出信息等。 ③《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 “五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该意见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监察厅于2013年6月14日联合印发,要求在保障性住房分配领域全面公开保障政策、保障房房源、保障对象、审批流程以及分配结果等信息。
④《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意见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3年10月28日印发,特别强调做好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进一步健全住房保障政务公开、办事公开制度,实行住房保障业务信息公开和廉政风险防控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发挥政府部门网站公开住房保障信息的主渠道作用,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完善信息公开内容,规范信息公开形式,方便社会公众查阅,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需要特别提出的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作为全国住房保障工作主管部门,一直以来极为重视部门内部政府信息公开规范化管理工作,2009年8月31日专门印发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建办〔2009〕145号),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及其授权或者委托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专门规范,自觉在国务院部委层面加强政府信息公开规范化建设。
3 江苏省住房保障信息网上公开实践
《中国政府网站发展数据报告(2013)》显示,政府网站是广大网民了解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重要途径,政府网站的信息公开专栏是网民最为关注的栏目。鉴于此,本文以江苏省为例,重点关注江苏省各省辖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并对其中的住房保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分析。
总体来看,江苏省13个省辖市的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均开设有官方网站,各网站上均设有“住房保障”专栏,绝大多数网站都对各类住房保障的政策信息、保障性住房分配、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名单情况、住房保障退出情况、住房保障批次等信息进行了公开公示,同时设有咨询栏和服务电话,并随时发布住房保障类通知公告和工作动态。基本情况如表1所示。
虽然总体上江苏省各省辖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都设置了住房保障信息公开专栏,但各网站对住房保障信息的公示情况却存在较大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3.1 内容分类上的差异
有的部门网站内容分类详实,如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网站上全面公示了住房保障政策信息、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情况、住房保障工作计划、保障性住房的分配流程、分配过程、分配批次、退出信息等不同类别的信息;有的部门网站并未对公示的住房保障信息进行分类,例如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其住房保障信息并未进行分类,而是与其他政府信息归为一类,统一在“政府公开”栏中进行公开。
3.2 公开数量上的差异
有的部门网站公开的住房保障信息数量较大,例如南京、盐城、无锡等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网站,较为全面地公示了住房保障工作动态、项目情况、政策法规、申报流程、公示公告、政策解读等信息,内容量比较大;而有的部门网站公示的信息量则较少,例如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站,该网站的“住房保障公示”栏中,只包括了2014年和2015年的部分住房保障信息,之前的住房保障信息处于无法查询的状态。
3.3 信息发布及时性的差异
有的部门网站能够及时公开相关住房保障信息,有的部门网站则公开不够及时,住房保障信息内容比较陈旧,信息更新频率较低。
3.4 获取信息便捷性的差异
有的部门网站上设置的住房保障信息公示专栏较为醒目,版面整洁,内容充实,可获得性强;有的网站住房保障信息公示栏设置并不醒目,公众查询起来较为不便,信息可获得性较差。
3.5 信息公开范围的差异
有的部门网站能够按照相关政府信息、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的规范要求较为完整全面地公示住房保障信息,包括较为完整全面的住房保障政策信息、保障性住房房源信息、住房保障对象信息、住房保障审批流程信息以及住房保障分配结果信息等,公示的范围广且全面,而有的部门网站则只公示了部分信息,公示范围较窄,不能完全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4 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前文分析,当前的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还面临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4.1 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尚不到位
虽然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已取得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公开的内容及数量还不够全面完整、公开的分类还不够明确、公开的及时性还不能适应实际需要、信息的可获得性较差以及公开的范围尚不能完全符合相关法规、规章要求等方面。
4.2 缺乏统一的信息公开指导规范
各类住房保障信息公开规范依据只明确了应当公开的住房保障信息内容,但并没有统一的公示规范形式要求,在国家、省级层面也未专门出台相应的指导规范,导致各省辖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公示住房保障信息的形式多种多样,缺乏统一规范。
4.3 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监督考评机制尚不健全
信息公开工作已经被国家纳入法制管理轨道,对照“法有规定必须为”的行政管理要求,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在落实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同时,也应当严格监督考评机制。当前,虽然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评制度已经较为完善,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已通过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政府信息工作落实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但在住房保障信息公开领域,还缺乏专门的监督考评机制。
4.4 依申请公开住房保障信息的通道尚不通畅
在主动公开方面,江苏省各省辖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网站大都能主动公开住房保障信息,但在已申请公开方面,有的网站提供依申请公开服务情况较好,提供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供公众下载使用,并提供了邮寄地址和联系电话;而有的网站提供的依申请公开服务还不到位,致使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申请通道不通畅。 4.5 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效果尚未经过司法考验
当前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江苏省人民政府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显示,2014年江苏全省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行政复议达1517件,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行政诉讼1032件,败诉情况占一定比例。以南通市为例,自2013年6月南通市成为江苏全省行政案件集中管辖首批试点地区后,当年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就为2012年的2.7倍,达2145件,而后年均保持增长超过200%。相对而言,因住房保障信息公开而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相对较少。可以预见,随着住房保障工作的继续推进、公民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类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将会不断增多,应当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5 完善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建议
5.1 进一步提高对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视程度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江苏省政府办公厅相继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政府网站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15〕1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通知》(苏政传发〔2015〕22号),部分江苏省省辖市也着手开展政府网站信息内容整治工作,如南通市印发了《南通市政府网站信息内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政府网站进行全面排查,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应当对包括住房保障信息在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高度重视,按照加强政府网站建设的有关要求,对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以普查整改为契机,举一反三,积极落实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在政府网站上公开相关住房保障信息。
5.2 落实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人财物保障
落实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应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建设,充实工作力量,保证必需经费。
在人员设置方面,应配备专人专事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提升人员素质水平;鉴于住房保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的重要性,一定数量的网络技术人员必不可少;在物力保障方面,应当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配置专门的物质基础条件,如住房保障基础信息资料提供、设备、场所提供等;在财力保障方面,专门留出专项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资金。
5.3 依靠制度推动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
当前,应该说住房保障信息公开领域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管理规定已比较健全,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各级政府、政府部门还应制定出台落实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专项具体制度,切实将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制度管理轨道。
5.4 进一步强化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管理
严格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的信息数据采集、信息内容审核、信息内容发布、公开结果评估等各个环节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管理,探索实行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定期考核通报制度,将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和政府部门考核范围。推动落实住房保障信息网上公开监测工作,建立健全监测结果反馈机制,不断改进和优化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加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问责力度,对违反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管理规定的行为坚决予以问责。
5.5 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
当前,各级政府、政府部门网站已经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各类住房保障信息也大都在网上进行公开。但总体而言,江苏省各省辖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步调并不统一,一些城市在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方面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可以预计,进一步建设更高层次的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将会成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点,通过不断优化完善住房保障信息系统,进而全面公开住房保障信息,将会极大拓展住房保障信息的社会知晓面。
5.6 统一住房保障信息公开标准和形式
目前,虽然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应当公示的住房保障信息内容进行了明确,但在形式上应以何种标准和形式公开住房保障信息,各地的操作实践并不统一,应逐步统一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的标准和形式,避免标准和形式不统一的弊端,从而实现住房保障信息的统一公开、统一管理、统一监督。例如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的通知》(苏建房管〔2013〕432号),该通知发布了江苏省商品房销售现场规范化标准,在住房保障信息公开领域可以借鉴这一思路,统一住房保障信息公开标准,使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更具操作性。
6 结语
住房保障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发展完善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的物质财富也极大丰富,然而市场却不能完全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从而需要政府主导实施住房保障制度维护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权益。当前,社会公众的住房保障信息需求和政府住房保障信息供给之间形成博弈关系,妥善落实好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能够充分保障社会公众住房保障信息知情权实现,使其对政府住房保障工作落实形成有效监督,也能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真正建立起“服务型”政府,做到这一点,在住房保障领域,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绝不是“零和”,而是“双赢”。
参考文献:
1.符启林.房地产法.法律出版社.2009
2.韩康 张孝德.保障房建设的战略意义——兼论关于房地产的几个错误认识.学习时报.2011.12.5
3.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_article/content/2015-03/02/content_5984271.htm?node=5955
作者简介:
黄诚,南通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主任。
关键词:住房保障,信息公开,规范依据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1-9138-(2015)05-0056-62 收稿日期:2015-04-22
1 引言
住房保障制度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一般属性,是“在住房领域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出发点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确保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住有所居”,避免“市场失灵”影响社会成员居住权利实现。落实住房保障制度是政府承担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体现,因为“即使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也没有哪一个完全靠价格机制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因而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主要由政府主导筹建、分配和管理运行。
推动住房保障制度实施,保障社会成员居住权利,维护城市中低收入者居住权公平,需要多种制度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就是其中的重要一种。在住房保障组织实施、分配、退出等环节,如果不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就会导致保障房建设、实施、分配等领域的“暗箱操作”,以及社会公众对住房保障制度公平性的质疑,健全的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制度则能有效避免这种不利状况。
我国主要由政府推动落实住房保障制度,本文以政府信息公开为视角,以江苏省省辖市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实践为例,研究探讨信息公开在住房保障制度落实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存在的不足以及改进举措建议,以期在推动住房保障制度更好落实的同时,维护住房保障对象等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进一步实现住房保障领域的公平正义。
2 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制度的基础性依据
政府的信息资源,需要社会共享、自由流动、依法规范,这样才有助于激发社会主体的创造力,有助于使政府信息公开发挥更大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经济增长。为此,国家不断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提供了基础依据。
2.1 信息公开规范依据
国务院2007年4月5日公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于2008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作为我国第一部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行政法规,该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能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以及监督和保障等作了全面规定,正式在国家层面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成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的基础性规范依据,落实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必须遵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
2.2 住房保障规范依据
目前,我国及江苏省最主要的住房保障规范依据主要有:
①《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该办法由建设部等7部门颁布,自2007年11月19日起施行,明确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应当逐级审核并经公示后认定,并将公开、公开制度作为一项基本制度加以明确。
②《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该办法由建设部等9部门颁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明确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应当向社会公开,被保障对象的保障方式和轮候顺序等也应当向社会公开。
③《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由财政部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明确申请租赁补贴的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必须经公示后才能获得保障。
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该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明确对于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后被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的,也应当向社会公开。廉租住房轮候管理过程中的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以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廉租住房的配租结果也应当向社会公开。
⑤《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该办法由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将公示制度作为经济适用房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以及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等必须向社会公开公示。
⑥《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该办法由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状况、住房状况、财产状况等必须经公示;申请人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再次向社会公示;申请人被确定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的,要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
⑦《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该办法由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将公示制度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要求对申请对象的初审、审核以及登记结果等进行公开、公示。
2.3 专项住房保障信息公开规范依据
我国及江苏省主要有:
①《关于做好2012年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该通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于2012年5月28日印发,进一步明确了住房保障领域应当公开的信息内容,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退出信息等,要求公开的信息内容十分具体明确,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②《江苏省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实施意见》。该意见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8月1日印发,进一步明确了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要求加快推动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公开住房保障法规政策信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基本信息、保障性住房分配信息、保障性住房退出信息等。 ③《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 “五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该意见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监察厅于2013年6月14日联合印发,要求在保障性住房分配领域全面公开保障政策、保障房房源、保障对象、审批流程以及分配结果等信息。
④《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意见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3年10月28日印发,特别强调做好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进一步健全住房保障政务公开、办事公开制度,实行住房保障业务信息公开和廉政风险防控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发挥政府部门网站公开住房保障信息的主渠道作用,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完善信息公开内容,规范信息公开形式,方便社会公众查阅,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需要特别提出的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作为全国住房保障工作主管部门,一直以来极为重视部门内部政府信息公开规范化管理工作,2009年8月31日专门印发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建办〔2009〕145号),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及其授权或者委托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专门规范,自觉在国务院部委层面加强政府信息公开规范化建设。
3 江苏省住房保障信息网上公开实践
《中国政府网站发展数据报告(2013)》显示,政府网站是广大网民了解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重要途径,政府网站的信息公开专栏是网民最为关注的栏目。鉴于此,本文以江苏省为例,重点关注江苏省各省辖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并对其中的住房保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分析。
总体来看,江苏省13个省辖市的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均开设有官方网站,各网站上均设有“住房保障”专栏,绝大多数网站都对各类住房保障的政策信息、保障性住房分配、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名单情况、住房保障退出情况、住房保障批次等信息进行了公开公示,同时设有咨询栏和服务电话,并随时发布住房保障类通知公告和工作动态。基本情况如表1所示。
虽然总体上江苏省各省辖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都设置了住房保障信息公开专栏,但各网站对住房保障信息的公示情况却存在较大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3.1 内容分类上的差异
有的部门网站内容分类详实,如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网站上全面公示了住房保障政策信息、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情况、住房保障工作计划、保障性住房的分配流程、分配过程、分配批次、退出信息等不同类别的信息;有的部门网站并未对公示的住房保障信息进行分类,例如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其住房保障信息并未进行分类,而是与其他政府信息归为一类,统一在“政府公开”栏中进行公开。
3.2 公开数量上的差异
有的部门网站公开的住房保障信息数量较大,例如南京、盐城、无锡等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网站,较为全面地公示了住房保障工作动态、项目情况、政策法规、申报流程、公示公告、政策解读等信息,内容量比较大;而有的部门网站公示的信息量则较少,例如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站,该网站的“住房保障公示”栏中,只包括了2014年和2015年的部分住房保障信息,之前的住房保障信息处于无法查询的状态。
3.3 信息发布及时性的差异
有的部门网站能够及时公开相关住房保障信息,有的部门网站则公开不够及时,住房保障信息内容比较陈旧,信息更新频率较低。
3.4 获取信息便捷性的差异
有的部门网站上设置的住房保障信息公示专栏较为醒目,版面整洁,内容充实,可获得性强;有的网站住房保障信息公示栏设置并不醒目,公众查询起来较为不便,信息可获得性较差。
3.5 信息公开范围的差异
有的部门网站能够按照相关政府信息、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的规范要求较为完整全面地公示住房保障信息,包括较为完整全面的住房保障政策信息、保障性住房房源信息、住房保障对象信息、住房保障审批流程信息以及住房保障分配结果信息等,公示的范围广且全面,而有的部门网站则只公示了部分信息,公示范围较窄,不能完全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4 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前文分析,当前的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还面临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4.1 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尚不到位
虽然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已取得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公开的内容及数量还不够全面完整、公开的分类还不够明确、公开的及时性还不能适应实际需要、信息的可获得性较差以及公开的范围尚不能完全符合相关法规、规章要求等方面。
4.2 缺乏统一的信息公开指导规范
各类住房保障信息公开规范依据只明确了应当公开的住房保障信息内容,但并没有统一的公示规范形式要求,在国家、省级层面也未专门出台相应的指导规范,导致各省辖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公示住房保障信息的形式多种多样,缺乏统一规范。
4.3 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监督考评机制尚不健全
信息公开工作已经被国家纳入法制管理轨道,对照“法有规定必须为”的行政管理要求,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在落实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同时,也应当严格监督考评机制。当前,虽然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评制度已经较为完善,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已通过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政府信息工作落实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但在住房保障信息公开领域,还缺乏专门的监督考评机制。
4.4 依申请公开住房保障信息的通道尚不通畅
在主动公开方面,江苏省各省辖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网站大都能主动公开住房保障信息,但在已申请公开方面,有的网站提供依申请公开服务情况较好,提供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供公众下载使用,并提供了邮寄地址和联系电话;而有的网站提供的依申请公开服务还不到位,致使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申请通道不通畅。 4.5 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效果尚未经过司法考验
当前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江苏省人民政府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显示,2014年江苏全省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行政复议达1517件,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行政诉讼1032件,败诉情况占一定比例。以南通市为例,自2013年6月南通市成为江苏全省行政案件集中管辖首批试点地区后,当年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就为2012年的2.7倍,达2145件,而后年均保持增长超过200%。相对而言,因住房保障信息公开而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相对较少。可以预见,随着住房保障工作的继续推进、公民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类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将会不断增多,应当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5 完善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建议
5.1 进一步提高对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视程度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江苏省政府办公厅相继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政府网站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15〕1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通知》(苏政传发〔2015〕22号),部分江苏省省辖市也着手开展政府网站信息内容整治工作,如南通市印发了《南通市政府网站信息内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政府网站进行全面排查,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应当对包括住房保障信息在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高度重视,按照加强政府网站建设的有关要求,对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以普查整改为契机,举一反三,积极落实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在政府网站上公开相关住房保障信息。
5.2 落实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人财物保障
落实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应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建设,充实工作力量,保证必需经费。
在人员设置方面,应配备专人专事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提升人员素质水平;鉴于住房保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的重要性,一定数量的网络技术人员必不可少;在物力保障方面,应当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配置专门的物质基础条件,如住房保障基础信息资料提供、设备、场所提供等;在财力保障方面,专门留出专项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资金。
5.3 依靠制度推动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
当前,应该说住房保障信息公开领域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管理规定已比较健全,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各级政府、政府部门还应制定出台落实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专项具体制度,切实将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制度管理轨道。
5.4 进一步强化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管理
严格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的信息数据采集、信息内容审核、信息内容发布、公开结果评估等各个环节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管理,探索实行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定期考核通报制度,将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和政府部门考核范围。推动落实住房保障信息网上公开监测工作,建立健全监测结果反馈机制,不断改进和优化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加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问责力度,对违反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管理规定的行为坚决予以问责。
5.5 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
当前,各级政府、政府部门网站已经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各类住房保障信息也大都在网上进行公开。但总体而言,江苏省各省辖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步调并不统一,一些城市在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方面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可以预计,进一步建设更高层次的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将会成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点,通过不断优化完善住房保障信息系统,进而全面公开住房保障信息,将会极大拓展住房保障信息的社会知晓面。
5.6 统一住房保障信息公开标准和形式
目前,虽然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应当公示的住房保障信息内容进行了明确,但在形式上应以何种标准和形式公开住房保障信息,各地的操作实践并不统一,应逐步统一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的标准和形式,避免标准和形式不统一的弊端,从而实现住房保障信息的统一公开、统一管理、统一监督。例如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的通知》(苏建房管〔2013〕432号),该通知发布了江苏省商品房销售现场规范化标准,在住房保障信息公开领域可以借鉴这一思路,统一住房保障信息公开标准,使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更具操作性。
6 结语
住房保障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发展完善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的物质财富也极大丰富,然而市场却不能完全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从而需要政府主导实施住房保障制度维护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权益。当前,社会公众的住房保障信息需求和政府住房保障信息供给之间形成博弈关系,妥善落实好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能够充分保障社会公众住房保障信息知情权实现,使其对政府住房保障工作落实形成有效监督,也能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真正建立起“服务型”政府,做到这一点,在住房保障领域,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绝不是“零和”,而是“双赢”。
参考文献:
1.符启林.房地产法.法律出版社.2009
2.韩康 张孝德.保障房建设的战略意义——兼论关于房地产的几个错误认识.学习时报.2011.12.5
3.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_article/content/2015-03/02/content_5984271.htm?node=5955
作者简介:
黄诚,南通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