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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或公民团体参与社会管理是实现社会目标、提升整体运行水平的必然要求。然而由于现实中对社会管理文化属性认识不足,公民长期作为社会管理对象,被忽略于管理主体之外。公民范畴所具有的实践品格强调公民身份只有在公共交往、社会管理以及享有权利履行义务过程中才能实现。社会管理文化指向公共领域的公共性、针对多元异质文化的包容性表明公民在社会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具有原发性。肯定公民主体地位的社会管理能够给意见、分歧乃至冲突提供交流平台,以“和而不同”的文化共识实现社会管理的良性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