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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正义是人类永恒的话题。正义究竟是什么?对正义的内涵,不同时代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理解,但不可否认,正义是人类文明最鲜明的标志,需要通过社会制度与法律予以体现。
关键词 正义 内涵 性质 体现
中图分类号:B82文献标识码:A
一、正义的内涵
正义历来是人们推崇的品德,是人类文明最鲜明的标志。
无论是贾谊在其《新书•道术》中所言的“兼覆无私谓之公,方直不阿谓之正”,还是人们痴迷的金庸古龙先生所缔造的充满正直之气的侠义世界,无不反映出了古今中外的人们对“正义”的思索与追寻。
然而,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正如一千个人心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 众多的思想家与法学家提出了不尽一致的正义观。
霍布斯认为,人有这样一种自然权利:每一个人都有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这种自由就是用他自己的判断和理性认为最适合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的自由。 也就是其著名的论断“自保即最大的正义”。尽管该论断夸大了个人的重要性,特别是在现代日益扩大的公共生活凸显公共利益的背景下,但我们仍然可以看到正义的影子。
凯尔森则认为,正义是一个意识概念,是一种反映个人或群体的主观倾向的价值偏向的“无理性的观念”,是非理性的理想。正义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只对判断者有效,对一个行为是合法还是非法的判断中所包含的价值表语,被称为“法律的价值”,而对一个法律秩序是正义还是非正义的判断中所包含的价值表语,则被称之为“正义的价值”。所以,对法律价值的陈述是客观价值的判断,而对正义价值的陈述是主观价值的判断。
二、正义的体现
随着时代的发展,借着科技、市场等,人们的生活领域无限扩展,越来越公共化。因此,公共生活与公共领域,使人们不再可能仅仅凭借亲缘、风俗礼仪等来为人处世、料理各种人际人事。相反,一切关乎公共生活世界里的人事问题都得凭借某些公共制定的规则和制度来加以解释和解决。故,我们所谓的正义,首先应是指公共社会的制度和规则的正义。
霍布斯所主张的“自保即最大的正义”原则,给我们的反思是,如若每个人仅仅出于自保的目的做出行为,社会便会出现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处于这种“自然状态”下,人们终究是无法得到基本生存所必需的安全和福宁。因此,如果所有的人都坚持安全和福宁是自身生存的基本条件与目标,那么,唯一可能的方式便是形成社会共同体——国家。因此,人们对正义的寻求最终落实在如何缔结社会、组建国家、管理社会共同体的社会制度层面。
确保社会正义的根本在于制度的正义安排和正义规范。因此,无论是何种正义观,都必须通过制度和法律来体现。
(一)正义与制度。
人们在越来越多的相互交往中,渴望平等的待遇与付出相比合理的回报,这是人们心中朴素的正义观。可以说,人人心中皆有自己的正义。但不可否认的是,正义是普遍的(如前所述)。在一定条件下,正义观是可以大致趋同的。因为,在一定的社会中,在一定的阶段,人们所接受的教育、特定的经历,都使人们在一定事情上做出相似的价值取向。这就为社会制度追求“普遍的”正义提供了可能性。
(二)正义与法律。
正义总是与权利、权力与义务相联系,由此看出,其与法律息息相关,社会正义观的改进与变化,常常是法律改革的先兆。正如上所言,正义须通过法律来体现。
现代社会纷繁复杂,交往日益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向各方面扩展,因此,需要有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避免混乱不堪,尽可能实现人们的自由,满足人们对公平和正义的需求,形成良好秩序。法律就是这种特殊的规范,正义、自由、秩序乃是其追求的价值。其中,正义,应是法律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
人类从原始社会走向文明社会,从“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同态复仇,到“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人们总是追求着正义。而因为个人在绝对意义上的软弱无力,他必须有所依赖,因此人总是依崇权威的。故,作为被人们视作精神权威的法律,更应该追求正义。
人们朴素自然的正义观报应思想使人们对不正义的行为不满,认为其应受到惩罚,因此,法律的存在使这种不满平息,并使得人们认为法律是正义的,再加上,法律对不义行为的惩罚使人们产生一定的恐惧,使得人们对法律予以遵守,进一步维持社会的存在。
人人皆有正义,但在利益冲突的战场上,正义被欲望撕裂。因此,具有强制手段保证其实施的法律就有必要去规制人们的行为,成全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实现普遍的正义。
(三)正义与制度、法律的冲突。
如上所言,正义是需要通过制度与法律体现的,但是,这只是一个应然的问题,在实然层面上,我们往往发觉,在某一制度或法律面前,在特定的场合下,正义显得如此苍白无力。
正义与制度、法律应实现契合,然而现实是不可能完美的,正义总会以各种形式与之发生冲突。而制度、法律是稳定性与变化性的统一,因此,前二者应在稳中求变,实现正义。
正义是人类社会具有永恒价值的基本理念和基本行为准则,对正义的理解是随着时代历史的变迁而向前发展的,因此,对正义的探讨是无止的。但是无论如何,我们心中都会有最起码的善与正义,在面对五光十色、物欲横滚的社会,我们应该坚守心中的正义。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注释:
[美] 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1页.
万俊人,梁晓杰编.正义二十讲.天津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88页.
李延.论正义-现代西方正义思想概述.河北理工学院学报,2005年2月,第5卷第1期,第21页.
万俊人,梁晓杰编.正义二十讲.天津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页.
关键词 正义 内涵 性质 体现
中图分类号:B82文献标识码:A
一、正义的内涵
正义历来是人们推崇的品德,是人类文明最鲜明的标志。
无论是贾谊在其《新书•道术》中所言的“兼覆无私谓之公,方直不阿谓之正”,还是人们痴迷的金庸古龙先生所缔造的充满正直之气的侠义世界,无不反映出了古今中外的人们对“正义”的思索与追寻。
然而,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正如一千个人心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 众多的思想家与法学家提出了不尽一致的正义观。
霍布斯认为,人有这样一种自然权利:每一个人都有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这种自由就是用他自己的判断和理性认为最适合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的自由。 也就是其著名的论断“自保即最大的正义”。尽管该论断夸大了个人的重要性,特别是在现代日益扩大的公共生活凸显公共利益的背景下,但我们仍然可以看到正义的影子。
凯尔森则认为,正义是一个意识概念,是一种反映个人或群体的主观倾向的价值偏向的“无理性的观念”,是非理性的理想。正义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只对判断者有效,对一个行为是合法还是非法的判断中所包含的价值表语,被称为“法律的价值”,而对一个法律秩序是正义还是非正义的判断中所包含的价值表语,则被称之为“正义的价值”。所以,对法律价值的陈述是客观价值的判断,而对正义价值的陈述是主观价值的判断。
二、正义的体现
随着时代的发展,借着科技、市场等,人们的生活领域无限扩展,越来越公共化。因此,公共生活与公共领域,使人们不再可能仅仅凭借亲缘、风俗礼仪等来为人处世、料理各种人际人事。相反,一切关乎公共生活世界里的人事问题都得凭借某些公共制定的规则和制度来加以解释和解决。故,我们所谓的正义,首先应是指公共社会的制度和规则的正义。
霍布斯所主张的“自保即最大的正义”原则,给我们的反思是,如若每个人仅仅出于自保的目的做出行为,社会便会出现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处于这种“自然状态”下,人们终究是无法得到基本生存所必需的安全和福宁。因此,如果所有的人都坚持安全和福宁是自身生存的基本条件与目标,那么,唯一可能的方式便是形成社会共同体——国家。因此,人们对正义的寻求最终落实在如何缔结社会、组建国家、管理社会共同体的社会制度层面。
确保社会正义的根本在于制度的正义安排和正义规范。因此,无论是何种正义观,都必须通过制度和法律来体现。
(一)正义与制度。
人们在越来越多的相互交往中,渴望平等的待遇与付出相比合理的回报,这是人们心中朴素的正义观。可以说,人人心中皆有自己的正义。但不可否认的是,正义是普遍的(如前所述)。在一定条件下,正义观是可以大致趋同的。因为,在一定的社会中,在一定的阶段,人们所接受的教育、特定的经历,都使人们在一定事情上做出相似的价值取向。这就为社会制度追求“普遍的”正义提供了可能性。
(二)正义与法律。
正义总是与权利、权力与义务相联系,由此看出,其与法律息息相关,社会正义观的改进与变化,常常是法律改革的先兆。正如上所言,正义须通过法律来体现。
现代社会纷繁复杂,交往日益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向各方面扩展,因此,需要有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避免混乱不堪,尽可能实现人们的自由,满足人们对公平和正义的需求,形成良好秩序。法律就是这种特殊的规范,正义、自由、秩序乃是其追求的价值。其中,正义,应是法律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
人类从原始社会走向文明社会,从“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同态复仇,到“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人们总是追求着正义。而因为个人在绝对意义上的软弱无力,他必须有所依赖,因此人总是依崇权威的。故,作为被人们视作精神权威的法律,更应该追求正义。
人们朴素自然的正义观报应思想使人们对不正义的行为不满,认为其应受到惩罚,因此,法律的存在使这种不满平息,并使得人们认为法律是正义的,再加上,法律对不义行为的惩罚使人们产生一定的恐惧,使得人们对法律予以遵守,进一步维持社会的存在。
人人皆有正义,但在利益冲突的战场上,正义被欲望撕裂。因此,具有强制手段保证其实施的法律就有必要去规制人们的行为,成全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实现普遍的正义。
(三)正义与制度、法律的冲突。
如上所言,正义是需要通过制度与法律体现的,但是,这只是一个应然的问题,在实然层面上,我们往往发觉,在某一制度或法律面前,在特定的场合下,正义显得如此苍白无力。
正义与制度、法律应实现契合,然而现实是不可能完美的,正义总会以各种形式与之发生冲突。而制度、法律是稳定性与变化性的统一,因此,前二者应在稳中求变,实现正义。
正义是人类社会具有永恒价值的基本理念和基本行为准则,对正义的理解是随着时代历史的变迁而向前发展的,因此,对正义的探讨是无止的。但是无论如何,我们心中都会有最起码的善与正义,在面对五光十色、物欲横滚的社会,我们应该坚守心中的正义。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注释:
[美] 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1页.
万俊人,梁晓杰编.正义二十讲.天津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88页.
李延.论正义-现代西方正义思想概述.河北理工学院学报,2005年2月,第5卷第1期,第21页.
万俊人,梁晓杰编.正义二十讲.天津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