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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4条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规定指引下,法院在选拔陪审员时普遍强调陪审员的"高学历"、"高素质",即男性、国家单位工作人员、高学历者占据了陪审队伍的大半名额。社会"精英"群体占据过多的陪审员名额势必造成其他社会群体在陪审员队伍中的代表不足,这与民主政治所强调的"无歧视、无差别的参政机会"之基本要义相悖;所谓"精英化"的陪审员是否就能更好履职也同样存疑。若丧失了"人民性",陪审制度也将与党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的让陪审制成为"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之定位渐行渐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