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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小企业对GDP70%以上的贡献却只有不到30%的金融资源,70%以上的金融资源则供给了对GDP贡献只有30%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信贷结构呈现出“冰火两重天”的格局。显然,在单一的国有金融体系下,中国的信贷市场存在一种“香槟塔效应”,在有若干细分的信贷市场构成的塔型结构中,位于最顶端的客户是风险最小、信用最高的客户,从上而下依次形成风险递增而信用递减的各层信贷细分市场,位于最底端的中小企业必定最后得到“香槟”,而且也只是沾沾嘴皮而已。在这种情况下,中小企业发展的唯一出路是寻找自己的“香槟塔”,即发展中小金融机构。
规范民间金融,发展中小金融机构
1、民间金融的现状分析。民间金融是指游离于经国家职权机关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之外的所有以盈利为目的的个人与个人、个人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资金筹集活动。在谈到民间金融时,很多人会将其等同于民间借贷。事实上,民间借贷只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民间借贷和其它的很多信用方式构成了民间正规金融机构和非正规金融结构。现阶段存在的民间金融机构主要有: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基金会、民间借贷、合会、集资、典当业、互助会、储蓄会、各种信贷代理机构、代办人等等。在这些形式中有不少活动是存在于地下钱庄的交易中,又称“地下经济”(underground economy)或“影子经济”(shadow economy),尤其是浙江的义乌、永康、乐清、温岭等地,已经初步形成了具有一定资金规模和组织化程度的“地下货币市场”。
民间金融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利率明显高于合法的金融市场和资本市场;二是资金的取得方式十分简单;三是信用保证依赖于资金需求双方的诚实守信;四是融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民间金融隐藏着极高的风险。既然如此,为什么还存在如此活跃的“地下货币市场”呢?“地下钱庄”等地下金融市场活动的产生是不断增长的金融需求所导致的,它的内在经济驱动力就是资金供求矛盾。中国目前民间资本存量已突破11万亿元,民间闲散资金长期处于“休眠”状态,投资欲望欠缺;而中小企业却面临筹资无门的局面,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就形成了这种资本供求的“剪刀差”。
在各方利益的驱动下,民间也就自发形成了规避当局对正规经济的管制或过高交易费的一种交易形式———“地下经济”。随着中小企业的发展,由于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无法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民间金融也就顺理成章的成为中小企业普遍性的选择。作为市场的自然选择结果,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民间金融已作为一种既成事实在中小企业融资中以半公开、半地下的方式运行着。尽管民间金融的利率较高,中小企业必须承担较高的资金成本,但从资金的可获得性方面来考虑,不能及时获得资金的隐性成本和等特的机会成本会更高。因此,民间金融也就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
民间金融如此活跃,但借贷双方责任和义务不明确、缺乏约束力一直是民间金融发展的一块硬伤。非正规金融常常是金融创新的源泉,扼杀非正规金融,很可能产生扼杀新经济活动的严重后果。因此我们应该认识到:民间金融市场自有其“土生土长”的融资方式,不能一味采取“关门政策”,必须区别对待,采取“堵”、“疏”结合的办法,将地下金融“托出”地面,用以发展我国的中小金融机构。
2、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中小企业金融机构要从规范民间金融入手,应通过制度创新、金融创新,规范、引导民间金融,充分利用民间闲散资金,发展中小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中小企业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有着天然的联系,这除了因为他们的资金少,无力为大企业提供融资外,主要是因为中小融资机构在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方面有用信息上的优势。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专门服务于中小企业的中小金融机构。我国在这方面也作了努力:2003年6月推出农村信用社的改革试点方案;民生银行则在规范民间借贷方面作出了新尝试:大力推广一项名为“个人委托贷款”的新兴业务,为民间借贷双方充当“红娘”的角色。根据国内外的经验,我们建立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它必须包括独立于政府的中小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只有如此才能促进竞争,使中小金融机构有动力去接近中小企业,并最终与中小企业建立长期、稳健的合作关系,减少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其次,这些金融体系中可以包括一些中小企业合作性金融机构,以充分利用中小企业之间的相互监督机制;这种机构建立源于“共同监督”假说(peer monitoring),在中小金融机构不能真正了解中小企业经营状况的情况下,也就不能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督,为了大家共同的利益,合作组织之间会实施自我监督。再次,发展中小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性金融机构和体系,包括向企业直接提供贷款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和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比如,中小企业基金组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最后,我们在建立中小金融机构的同时,还要协调好它与其它金融机构、特别是国有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以使整个金融体系协调发展,共同为企业的发展提供融资服务。另外,中小金融机构并不能单枪匹马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中小企业的发展及作用的发挥,还要有健全的辅助体系。
建立辅助体系,支持中小金融机构
发展中小金融机构,要有法律和信用保障。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确保中小金融机构发展有稳定的法律环境;同时,要大力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和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为中小金融机构发展制造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
1、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注重从法律层面上为中小金融机构发展提供保障。对其它国家中小企业立法的研究发现:无论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单独立法、以日韩为代表的系统立法,还是以欧洲为代表的分散立法,都有一系列的法律制度。而且现有的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限制严格,把众多的中小企业拒之于门外,根本不适合用来规范中小金融机构。因此,建议:一是尽快出台《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细则,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中小企业法》;二是加紧制定《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法》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法》。
2、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是融资的基础。中小企业信用严重缺失,又没有健全的信用担保体系,是中小企业融资的“败血症”。因此,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不但要发展中小金融机构,还要逐步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在制度方面支持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在健全的信用担保体系下,中小企业向贷款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同时就可以向地方信用担保机构提出担保申请,在有担保条件下达成贷款和担保协议。
在担保体系下,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后,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项目进行考察、评估,之后即可与中小企业签订贷款协议。中小企业如果没有合适的抵押或担保物,金融机构在与中小企业签订贷款协议后,会与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签订担保契约,中小企业按规定向担保机构支付贷款额一定比例的担保费。若到期企业不能履行还款承诺,则担保机构向金融机构还款,担保机构的损失则通过购买保险获得赔偿,而中小企业最终还款后,保险公司付给金融机构的资金要被收回。
中小金融机构有一种特殊的性质,即与大银行相比,对中小企业有较高的渗透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能弥补国有大银行为主的间接融资体系的结构缺陷,能使金融机构的构成与实体经济更好地对应。中小金融机构是建立真正现代金融结构的中坚力量,是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来源之一。
(作者单位:福州大学管理学院)
规范民间金融,发展中小金融机构
1、民间金融的现状分析。民间金融是指游离于经国家职权机关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之外的所有以盈利为目的的个人与个人、个人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资金筹集活动。在谈到民间金融时,很多人会将其等同于民间借贷。事实上,民间借贷只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民间借贷和其它的很多信用方式构成了民间正规金融机构和非正规金融结构。现阶段存在的民间金融机构主要有: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基金会、民间借贷、合会、集资、典当业、互助会、储蓄会、各种信贷代理机构、代办人等等。在这些形式中有不少活动是存在于地下钱庄的交易中,又称“地下经济”(underground economy)或“影子经济”(shadow economy),尤其是浙江的义乌、永康、乐清、温岭等地,已经初步形成了具有一定资金规模和组织化程度的“地下货币市场”。
民间金融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利率明显高于合法的金融市场和资本市场;二是资金的取得方式十分简单;三是信用保证依赖于资金需求双方的诚实守信;四是融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民间金融隐藏着极高的风险。既然如此,为什么还存在如此活跃的“地下货币市场”呢?“地下钱庄”等地下金融市场活动的产生是不断增长的金融需求所导致的,它的内在经济驱动力就是资金供求矛盾。中国目前民间资本存量已突破11万亿元,民间闲散资金长期处于“休眠”状态,投资欲望欠缺;而中小企业却面临筹资无门的局面,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就形成了这种资本供求的“剪刀差”。
在各方利益的驱动下,民间也就自发形成了规避当局对正规经济的管制或过高交易费的一种交易形式———“地下经济”。随着中小企业的发展,由于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无法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民间金融也就顺理成章的成为中小企业普遍性的选择。作为市场的自然选择结果,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民间金融已作为一种既成事实在中小企业融资中以半公开、半地下的方式运行着。尽管民间金融的利率较高,中小企业必须承担较高的资金成本,但从资金的可获得性方面来考虑,不能及时获得资金的隐性成本和等特的机会成本会更高。因此,民间金融也就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
民间金融如此活跃,但借贷双方责任和义务不明确、缺乏约束力一直是民间金融发展的一块硬伤。非正规金融常常是金融创新的源泉,扼杀非正规金融,很可能产生扼杀新经济活动的严重后果。因此我们应该认识到:民间金融市场自有其“土生土长”的融资方式,不能一味采取“关门政策”,必须区别对待,采取“堵”、“疏”结合的办法,将地下金融“托出”地面,用以发展我国的中小金融机构。
2、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中小企业金融机构要从规范民间金融入手,应通过制度创新、金融创新,规范、引导民间金融,充分利用民间闲散资金,发展中小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中小企业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有着天然的联系,这除了因为他们的资金少,无力为大企业提供融资外,主要是因为中小融资机构在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方面有用信息上的优势。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专门服务于中小企业的中小金融机构。我国在这方面也作了努力:2003年6月推出农村信用社的改革试点方案;民生银行则在规范民间借贷方面作出了新尝试:大力推广一项名为“个人委托贷款”的新兴业务,为民间借贷双方充当“红娘”的角色。根据国内外的经验,我们建立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它必须包括独立于政府的中小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只有如此才能促进竞争,使中小金融机构有动力去接近中小企业,并最终与中小企业建立长期、稳健的合作关系,减少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其次,这些金融体系中可以包括一些中小企业合作性金融机构,以充分利用中小企业之间的相互监督机制;这种机构建立源于“共同监督”假说(peer monitoring),在中小金融机构不能真正了解中小企业经营状况的情况下,也就不能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督,为了大家共同的利益,合作组织之间会实施自我监督。再次,发展中小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性金融机构和体系,包括向企业直接提供贷款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和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比如,中小企业基金组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最后,我们在建立中小金融机构的同时,还要协调好它与其它金融机构、特别是国有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以使整个金融体系协调发展,共同为企业的发展提供融资服务。另外,中小金融机构并不能单枪匹马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中小企业的发展及作用的发挥,还要有健全的辅助体系。
建立辅助体系,支持中小金融机构
发展中小金融机构,要有法律和信用保障。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确保中小金融机构发展有稳定的法律环境;同时,要大力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和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为中小金融机构发展制造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
1、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注重从法律层面上为中小金融机构发展提供保障。对其它国家中小企业立法的研究发现:无论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单独立法、以日韩为代表的系统立法,还是以欧洲为代表的分散立法,都有一系列的法律制度。而且现有的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限制严格,把众多的中小企业拒之于门外,根本不适合用来规范中小金融机构。因此,建议:一是尽快出台《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细则,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中小企业法》;二是加紧制定《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法》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法》。
2、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是融资的基础。中小企业信用严重缺失,又没有健全的信用担保体系,是中小企业融资的“败血症”。因此,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不但要发展中小金融机构,还要逐步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在制度方面支持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在健全的信用担保体系下,中小企业向贷款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同时就可以向地方信用担保机构提出担保申请,在有担保条件下达成贷款和担保协议。
在担保体系下,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后,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项目进行考察、评估,之后即可与中小企业签订贷款协议。中小企业如果没有合适的抵押或担保物,金融机构在与中小企业签订贷款协议后,会与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签订担保契约,中小企业按规定向担保机构支付贷款额一定比例的担保费。若到期企业不能履行还款承诺,则担保机构向金融机构还款,担保机构的损失则通过购买保险获得赔偿,而中小企业最终还款后,保险公司付给金融机构的资金要被收回。
中小金融机构有一种特殊的性质,即与大银行相比,对中小企业有较高的渗透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能弥补国有大银行为主的间接融资体系的结构缺陷,能使金融机构的构成与实体经济更好地对应。中小金融机构是建立真正现代金融结构的中坚力量,是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来源之一。
(作者单位:福州大学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