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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依其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有限处分的权利。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我国现行立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已成为现实中存在的疑难问题。本文从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出發,梳理相关的政策法律,为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思路。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继承;三权分置
一、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法律梳理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目前我国宅基地实行的是所有权归集体、成员依法申请、一户一宅等制度,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以及满足农民基本居住保障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城乡一体化建设的不断加快,农村人口不断向城市流动,宅基地的闲置引发了较多宅基地流转问题,其中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也是现实中的一大难题。我国现行立法中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没有明确规定,存在不确定甚至相互冲突的问题。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可继承,但是对于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承没有说明。《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以及附属设施,并未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作出相关规定。在《土地管理法》中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取得的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而《继承法》中规定房屋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属于遗产,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房屋享有继承权。在“房随地走”的情况下,继承人继承了房屋,同时也就继承了该土地使用权。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法规,还有一些地方政策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作了规定。通过对法律的梳理发现,目前我国尚未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实践操作中仅仅依据现有的相关规定无法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困境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承,学界存在两种观点,否定说的学者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为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生活条件而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房屋的权利,如果继承者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背离了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设计的初衷,此外,如果原本具有宅基地的人继承了宅基地使用权,那么就打破了我国宅基地“一户一宅”的原则。虽然我国目前存在“房地一体”的原则,但是该原则并不适用于宅基地使用权。所以,当继承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时,并不能依据“房地一体”继承该宅基地使用权。持肯定说的学者们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继承是私人合法财产的必有内容,如果否认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将会破坏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完整。此外,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可打破宅基地使用权身份限制的枷锁,无论是否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可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意义仅仅是特定位置、特定面积的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发生了变动,并没有改变宅基地集体所有的性质,因此肯定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是在集体所有权之下的制度完善而非制度之否定。
本文认为,继承人合法继承农村房屋时,为实现房屋利益的多元化,应允许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这对那些愿意保有和利用农村房屋的继承人来说无疑是最合理的制度安排,首先,在城镇化高速发展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农民趋向城市定居,使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再以居住保障为唯一价值体现,可以使宅基地使用权体现出更高的价值,为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其次,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也使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具有合理性,“三权分置”是为平衡宅基地居住保障效用和财产效用,在两者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既要保障农民居住,也要增加农民收入新途径。最后,在当代的政策背景下,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限制破除已经是大势所趋。现阶段,农民进城落户不得以退出“三权”为限制条件,其是否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应该尊重农民的个人意愿。也就意味着进城落户的农民即使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制度构建
宅基地“三权分置”要求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的一项合法权益,要积极探索实现其财产价值的具体方式。作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之一,继承可成为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改革的可行路径; 建立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应成为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要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合法性,规定因继承而取得宅基地上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所有权的,继承人同时取得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其次进一步修改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如《土地管理法》《继承法》《物权法》等,赋予宅基地完整的用益物权,充分解决法律冲突现象,更好的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逐步放宽宅基地的继承主体
首先要允许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家庭成员但是已经有宅基地的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作为农民的私有财产房屋的载体,应该和城镇居民的房屋一样的地随房走原则。农民应该和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权利。此外,宅基地“三权分置”要求要放开放活宅基地使用权,使其自由流转。而继承也是宅基地流转的一种直接方式。其次,对于拥有城镇户口的家庭成员也要放宽限制,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农民的私有财产,我国目前在进行户籍制度的改革,将会逐步取消户口的限制,宅基地也在进行“三权分置”的改革探索,设置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三权,其目的是促进宅基地的流转,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农民的收入。因此,应该支持这种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三)完善宅基地继承的配套制度
建立农村宅基地登记制度是至关重要的。可以成立专门机构,调查统计宅基地的面积、分布等基本状况,建立较为准确、完备的宅基地档案,为相关法律的制定与执行提供参考依据。这样能够及时掌握宅基地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宅基地闲置并解决问题,同时也可以了解到农村人口流动情况。还要不断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平等对待城乡居民,明确农民对自有房屋享有充分的所有权,允许“地随房走”的市场交易。对于仅有一处住宅者禁止房屋出卖,拥有两处及以上者则可以进行房屋出卖。
参考文献
[1]李欢.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改革的路径[J].农业经济,2019(10):93-95.
[2]郑振源.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刍议[J].中国法律评论,2019(05):37-45.
[3]董新辉.新中国70年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变迁、现实困境、改革方向[J].中国农村经济,2019(06):2-27.
[4]刘露.解释论视角下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性研究[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22(01):133-143.
[5]高海.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案例解析与立法构造[J].东方法学,2018(05):98-108.
[6]曹益凤.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制度困境与出路选择[J].农业经济问题,2020(03):49-61.
作者简介:杨敏(1992-),女 ,汉族,陕西渭南,在读硕士研究生,西北大学,法学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继承;三权分置
一、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法律梳理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目前我国宅基地实行的是所有权归集体、成员依法申请、一户一宅等制度,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以及满足农民基本居住保障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城乡一体化建设的不断加快,农村人口不断向城市流动,宅基地的闲置引发了较多宅基地流转问题,其中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也是现实中的一大难题。我国现行立法中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没有明确规定,存在不确定甚至相互冲突的问题。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可继承,但是对于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承没有说明。《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以及附属设施,并未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作出相关规定。在《土地管理法》中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取得的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而《继承法》中规定房屋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属于遗产,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房屋享有继承权。在“房随地走”的情况下,继承人继承了房屋,同时也就继承了该土地使用权。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法规,还有一些地方政策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作了规定。通过对法律的梳理发现,目前我国尚未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实践操作中仅仅依据现有的相关规定无法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困境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承,学界存在两种观点,否定说的学者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为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生活条件而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房屋的权利,如果继承者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背离了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设计的初衷,此外,如果原本具有宅基地的人继承了宅基地使用权,那么就打破了我国宅基地“一户一宅”的原则。虽然我国目前存在“房地一体”的原则,但是该原则并不适用于宅基地使用权。所以,当继承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时,并不能依据“房地一体”继承该宅基地使用权。持肯定说的学者们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继承是私人合法财产的必有内容,如果否认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将会破坏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完整。此外,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可打破宅基地使用权身份限制的枷锁,无论是否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可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意义仅仅是特定位置、特定面积的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发生了变动,并没有改变宅基地集体所有的性质,因此肯定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是在集体所有权之下的制度完善而非制度之否定。
本文认为,继承人合法继承农村房屋时,为实现房屋利益的多元化,应允许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这对那些愿意保有和利用农村房屋的继承人来说无疑是最合理的制度安排,首先,在城镇化高速发展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农民趋向城市定居,使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再以居住保障为唯一价值体现,可以使宅基地使用权体现出更高的价值,为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其次,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也使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具有合理性,“三权分置”是为平衡宅基地居住保障效用和财产效用,在两者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既要保障农民居住,也要增加农民收入新途径。最后,在当代的政策背景下,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限制破除已经是大势所趋。现阶段,农民进城落户不得以退出“三权”为限制条件,其是否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应该尊重农民的个人意愿。也就意味着进城落户的农民即使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制度构建
宅基地“三权分置”要求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的一项合法权益,要积极探索实现其财产价值的具体方式。作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之一,继承可成为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改革的可行路径; 建立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应成为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要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合法性,规定因继承而取得宅基地上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所有权的,继承人同时取得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其次进一步修改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如《土地管理法》《继承法》《物权法》等,赋予宅基地完整的用益物权,充分解决法律冲突现象,更好的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逐步放宽宅基地的继承主体
首先要允许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家庭成员但是已经有宅基地的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作为农民的私有财产房屋的载体,应该和城镇居民的房屋一样的地随房走原则。农民应该和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权利。此外,宅基地“三权分置”要求要放开放活宅基地使用权,使其自由流转。而继承也是宅基地流转的一种直接方式。其次,对于拥有城镇户口的家庭成员也要放宽限制,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农民的私有财产,我国目前在进行户籍制度的改革,将会逐步取消户口的限制,宅基地也在进行“三权分置”的改革探索,设置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三权,其目的是促进宅基地的流转,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农民的收入。因此,应该支持这种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三)完善宅基地继承的配套制度
建立农村宅基地登记制度是至关重要的。可以成立专门机构,调查统计宅基地的面积、分布等基本状况,建立较为准确、完备的宅基地档案,为相关法律的制定与执行提供参考依据。这样能够及时掌握宅基地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宅基地闲置并解决问题,同时也可以了解到农村人口流动情况。还要不断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平等对待城乡居民,明确农民对自有房屋享有充分的所有权,允许“地随房走”的市场交易。对于仅有一处住宅者禁止房屋出卖,拥有两处及以上者则可以进行房屋出卖。
参考文献
[1]李欢.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改革的路径[J].农业经济,2019(10):93-95.
[2]郑振源.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刍议[J].中国法律评论,2019(05):37-45.
[3]董新辉.新中国70年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变迁、现实困境、改革方向[J].中国农村经济,2019(06):2-27.
[4]刘露.解释论视角下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性研究[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22(01):133-143.
[5]高海.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案例解析与立法构造[J].东方法学,2018(05):98-108.
[6]曹益凤.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制度困境与出路选择[J].农业经济问题,2020(03):49-61.
作者简介:杨敏(1992-),女 ,汉族,陕西渭南,在读硕士研究生,西北大学,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