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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主要特点
1.犯罪主体以村书记、主任为主。查办的七名犯罪嫌疑人中,村书记、村主任六人,村科技员一人。农村村书记、村委会主任受镇政府委托,在一定范围内代替镇政府行使国家的基层管理权,具有利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进行职务犯罪的便利条件。
2.犯罪性质为贪贿型犯罪。从犯罪性质来看,七名犯罪嫌疑人中,有五人贪污、两人受贿,这说明贪贿型犯罪是当前农村职务犯罪的主要类型。如万盛经济开发区关坝镇双坝村农作物受国电恒泰万盛电厂的烟害污染,村民要求给予赔偿。该村支书李某、村主任曾某、村科技员李某借此机会相互串通,在三年内,两次通过虚增烟害污染土地面积的方式,套取赔偿款8.1万元,用于私分。
3.共同犯罪比较突出。查办的七件案件中,共同犯罪五件五人。主要表现为村干部之间,村干部与上级主管部门干部之间相互串通,共同骗取国家农作物受灾补偿款、拆迁安置补偿款等。如綦江区中峰镇板桥乡村委会主任黄某和镇政府主管房屋拆迁工作的人员冯某相勾结,由熟悉情况的黄某负责提供虚增人员名单和拟虚增的土地面积,冯某则负责将其加入《勘丈清理登记表》,然后由两人将骗取的数万元国家赔偿款进行私分。
4.犯罪涉及面较广。农村基层组织少有利用人事安排、决策审批等权力进行职务犯罪,更多的是利用受委托从事公务职务之便。从查办的村干部职务犯罪来看,涉及领域主要包括农作物受灾补偿、政府征用土地,农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村级公路发包、民政救济等,涉及面广。这说明随着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村干部受政府委托行使公共管理的范围越来越广、权力越来越大,职务犯罪越容易发生。
5.犯罪手段较为隐蔽。犯罪嫌疑人为了掩人耳目,采取虚报骗取、受贿后虚假入账、名为借实为占有等手段,进行贪污、受贿,给案件侦查带来了难度。如古南街道农场村村主任廖某在古南职业中学征地过程中,以征地需要协调解决村民矛盾纠纷的名义,分两次向该校索要协调费13万元,后采取虚假入账的方式占为己有。该案发生于2003年至2004年期间,直到六年后才案发。
二、犯罪成因分析
1.村委会权力过分集中。在基层农村,大权集中在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等个别人或少数人手中,有的村凡事不经村民代表集体讨论,大小事情由其说了算。能拍板定音的村支书、村委会主任,一旦经受不住诱惑,便会陷入金钱的泥潭。如永新镇长田村村民委员会主任高某,在负责组织修建该村柑木公路硬化工程中,私自决定将工程发包给陈某。这就是基层农村权力过分集中的结果。
2.村务公开不够透明。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应当定期将村务公开,其中包括财务收支、宅基地审批、救灾救济等事项。但实际上,有的村官为谋取私利,不想让群众了解村务、政务和财务。有的村官思想上害怕群众知道多了不利于工作,应该让群众明白的事情却暗箱操作。如万盛经济开发区关坝镇双坝村农作物受国电恒泰万盛电厂烟害污染赔偿中,烟害赔偿的申报、赔付本应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但该村干部却暗箱操作,虚增赔偿面积进行私分。
3.对村干部履职行为监督不力。从我院查办的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农村基层组织受政府委托从事公务活动中,由于上级主管部门对其履职行为监督不力,给有的村干部留下职务犯罪的空间。如三角镇红岩村书记艾某贪污案。艾某在受政府委托办理高山易地扶贫搬迁过程中,利用上报代发搬迁农户扶贫款之机,贪污扶贫款数万元。此案的发生原因,除犯罪嫌疑人自身原因外,很大程度上与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存在很大的关系。
4.村干部待遇普遍偏低。身处基层的村干部工作比较繁杂、辛苦,却得不到应有的报酬,使部分村干部产生了利用职权捞一把的补偿心理。同时,心理逐渐失衡也是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之一。一些村干部刚上任时能带领群众艰苦创业,但在取得一定成绩后,心理便开始失衡,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三、预防对策建议
1.完善基层村官选拔任用制度。在农村建立起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定期或不定期强化对新当选村干部的培训和辅导,特别是要加强对村干部的预防腐败廉政警示教育,提高村干部的整体素质。同时,要逐步提高村干部的各项经济待遇,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提高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使村干部真正成为农村致富的带头人。
2.强化村务公开。镇党委政府要认真督促村委会严格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村务公开的规定,定期对村务进行公开,让群众知晓、了解村务、政务和财务,增加村委会工作的透明度,让村干部的履职行为主动接受农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遏制村干部在受政府委托从事公务行为上暗箱操作、以权谋私。
3.加强对村干部履职行为的监督。由于综合素质、履职能力等方面的局限性,上级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村干部受政府委托从事公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力度,打破人情网、关系网,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促进农村基层组织增强法制观念和廉洁意识,在受委托权限内依法办事和按有关政策规定办事,有效堵塞滋生腐败的漏洞。
4.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对村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群众路线教育,培养法制和廉政观念,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充分利用已经查处的农村职务犯罪案件,抓好警示教育,把村官职务犯罪案件进行梳理,编选典型案例,进行巡回警示教育。建立良好的培训机制,可借助党校教育这块阵地,经常性开展以预防“村官”职务犯罪为主题的法制教育,增强村干部法制观念和群众观念。加强对农民的素质教育,提高农民的法治和民主意识,推进村级事务民主管理进程。
5.加大惩戒打击力度。基层检察机关要广泛收集农村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现象和带有普遍性的经济犯罪问题要及时进行剖析研究,以掌握其犯罪规律,采取相应的侦查措施,做到露头就查,依法快立、快捕、快诉、快判,以震慑村官犯罪,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巩固群众路线的教育成果。
(作者单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1.犯罪主体以村书记、主任为主。查办的七名犯罪嫌疑人中,村书记、村主任六人,村科技员一人。农村村书记、村委会主任受镇政府委托,在一定范围内代替镇政府行使国家的基层管理权,具有利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进行职务犯罪的便利条件。
2.犯罪性质为贪贿型犯罪。从犯罪性质来看,七名犯罪嫌疑人中,有五人贪污、两人受贿,这说明贪贿型犯罪是当前农村职务犯罪的主要类型。如万盛经济开发区关坝镇双坝村农作物受国电恒泰万盛电厂的烟害污染,村民要求给予赔偿。该村支书李某、村主任曾某、村科技员李某借此机会相互串通,在三年内,两次通过虚增烟害污染土地面积的方式,套取赔偿款8.1万元,用于私分。
3.共同犯罪比较突出。查办的七件案件中,共同犯罪五件五人。主要表现为村干部之间,村干部与上级主管部门干部之间相互串通,共同骗取国家农作物受灾补偿款、拆迁安置补偿款等。如綦江区中峰镇板桥乡村委会主任黄某和镇政府主管房屋拆迁工作的人员冯某相勾结,由熟悉情况的黄某负责提供虚增人员名单和拟虚增的土地面积,冯某则负责将其加入《勘丈清理登记表》,然后由两人将骗取的数万元国家赔偿款进行私分。
4.犯罪涉及面较广。农村基层组织少有利用人事安排、决策审批等权力进行职务犯罪,更多的是利用受委托从事公务职务之便。从查办的村干部职务犯罪来看,涉及领域主要包括农作物受灾补偿、政府征用土地,农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村级公路发包、民政救济等,涉及面广。这说明随着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村干部受政府委托行使公共管理的范围越来越广、权力越来越大,职务犯罪越容易发生。
5.犯罪手段较为隐蔽。犯罪嫌疑人为了掩人耳目,采取虚报骗取、受贿后虚假入账、名为借实为占有等手段,进行贪污、受贿,给案件侦查带来了难度。如古南街道农场村村主任廖某在古南职业中学征地过程中,以征地需要协调解决村民矛盾纠纷的名义,分两次向该校索要协调费13万元,后采取虚假入账的方式占为己有。该案发生于2003年至2004年期间,直到六年后才案发。
二、犯罪成因分析
1.村委会权力过分集中。在基层农村,大权集中在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等个别人或少数人手中,有的村凡事不经村民代表集体讨论,大小事情由其说了算。能拍板定音的村支书、村委会主任,一旦经受不住诱惑,便会陷入金钱的泥潭。如永新镇长田村村民委员会主任高某,在负责组织修建该村柑木公路硬化工程中,私自决定将工程发包给陈某。这就是基层农村权力过分集中的结果。
2.村务公开不够透明。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应当定期将村务公开,其中包括财务收支、宅基地审批、救灾救济等事项。但实际上,有的村官为谋取私利,不想让群众了解村务、政务和财务。有的村官思想上害怕群众知道多了不利于工作,应该让群众明白的事情却暗箱操作。如万盛经济开发区关坝镇双坝村农作物受国电恒泰万盛电厂烟害污染赔偿中,烟害赔偿的申报、赔付本应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但该村干部却暗箱操作,虚增赔偿面积进行私分。
3.对村干部履职行为监督不力。从我院查办的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农村基层组织受政府委托从事公务活动中,由于上级主管部门对其履职行为监督不力,给有的村干部留下职务犯罪的空间。如三角镇红岩村书记艾某贪污案。艾某在受政府委托办理高山易地扶贫搬迁过程中,利用上报代发搬迁农户扶贫款之机,贪污扶贫款数万元。此案的发生原因,除犯罪嫌疑人自身原因外,很大程度上与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存在很大的关系。
4.村干部待遇普遍偏低。身处基层的村干部工作比较繁杂、辛苦,却得不到应有的报酬,使部分村干部产生了利用职权捞一把的补偿心理。同时,心理逐渐失衡也是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之一。一些村干部刚上任时能带领群众艰苦创业,但在取得一定成绩后,心理便开始失衡,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三、预防对策建议
1.完善基层村官选拔任用制度。在农村建立起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定期或不定期强化对新当选村干部的培训和辅导,特别是要加强对村干部的预防腐败廉政警示教育,提高村干部的整体素质。同时,要逐步提高村干部的各项经济待遇,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提高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使村干部真正成为农村致富的带头人。
2.强化村务公开。镇党委政府要认真督促村委会严格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村务公开的规定,定期对村务进行公开,让群众知晓、了解村务、政务和财务,增加村委会工作的透明度,让村干部的履职行为主动接受农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遏制村干部在受政府委托从事公务行为上暗箱操作、以权谋私。
3.加强对村干部履职行为的监督。由于综合素质、履职能力等方面的局限性,上级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村干部受政府委托从事公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力度,打破人情网、关系网,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促进农村基层组织增强法制观念和廉洁意识,在受委托权限内依法办事和按有关政策规定办事,有效堵塞滋生腐败的漏洞。
4.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对村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群众路线教育,培养法制和廉政观念,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充分利用已经查处的农村职务犯罪案件,抓好警示教育,把村官职务犯罪案件进行梳理,编选典型案例,进行巡回警示教育。建立良好的培训机制,可借助党校教育这块阵地,经常性开展以预防“村官”职务犯罪为主题的法制教育,增强村干部法制观念和群众观念。加强对农民的素质教育,提高农民的法治和民主意识,推进村级事务民主管理进程。
5.加大惩戒打击力度。基层检察机关要广泛收集农村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现象和带有普遍性的经济犯罪问题要及时进行剖析研究,以掌握其犯罪规律,采取相应的侦查措施,做到露头就查,依法快立、快捕、快诉、快判,以震慑村官犯罪,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巩固群众路线的教育成果。
(作者单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