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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各国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中,犯罪未遂的情形应予处罚已经成为一项公认的原则。但对犯罪未遂的处罚根据却存在诸多争论。客观主义强调行为产生法益侵害的客观危险性,主观主义则基于社会防卫而强调行为人的性格危险性。犯罪未遂的处罚根据与犯罪的本质及其基本特征、国家的法理念与价值选择、社会正义的评判等因素紧密相关。它应当包括实质的处罚根据与形式的处罚根据,二者的紧密结合较好地说明了犯罪未遂的处罚根据。其中,前者核心在于行为人主观恶性与行为的客观危害性的统一,即犯罪未遂的社会危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