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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国交通主管部门统计,2018年全国新注册登记机动车3172万辆,机动车保有量已达3.27亿辆,其中汽车2.4亿辆,小型载客汽车首次突破2亿辆;机动车驾驶人突破4亿人,达4.09亿人,其中汽车驾驶人3.69亿人。2018年全国发生交通事故244937起,死亡人数为63194人;造成直接财产损失为138455.9万元。尽管大大小小的交通事故几乎每天都在发生,可是现代人的生活已经离不开汽车了,平时上下班、假期旅行,汽车都是必不可少的代步工具。
老张是一家单位的货车司机,但也有私家车。上下班路上开自己的车,工作时间开货车。货车司机是很辛苦的职业,每天贪黑起早,天南海北地拉货,吃不应时,睡不应时,疲劳驾驶是常有的事儿。有一天,老张在拉货返回单位的途中,与另一辆货车相撞,老张身受重伤。事后经过交警部门调查,认为这起交通事故与老张疲劳驾驶、注意力不集中有很大关系。结合其它证据,认定老张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对方负次要责任。老张的妻子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申报工伤,老张被认定为工伤。单位不服,认为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那么,老张应不应该认定为工伤呢?工作原因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它情形。
单位不服工伤认定的理由是第(六)项:认为老张在本次交通事故,本人是主要責任方,不应该认定为工伤。其实根本原因就是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如果认定为工伤,所有的工伤待遇都应由单位承担,所以单位想方设法找理由摆脱工伤认定。但法律规定并不以哪个用人单位的意志为转移。第六项指的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本人不是主要责任方,应认定为工伤。老张发生交通事故时,开的不是私家车,也不是在上下班路上,所以不适用第六项的规定。老张应适用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老张是货车司机,执行单位的工作任务出车拉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论有无责任,不论责任大小,都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这些条件,应当认定为工伤,所以单位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伤认定过程中,除了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考虑本人是否承担主要责任外,其它受伤情形并不考虑受伤害职工对事故的发生有无责任,责任多少的问题。只有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中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即发生事故时职工有故意违法犯罪等行为的,不能认定为工伤。(作者单位: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艾 杰
老张是一家单位的货车司机,但也有私家车。上下班路上开自己的车,工作时间开货车。货车司机是很辛苦的职业,每天贪黑起早,天南海北地拉货,吃不应时,睡不应时,疲劳驾驶是常有的事儿。有一天,老张在拉货返回单位的途中,与另一辆货车相撞,老张身受重伤。事后经过交警部门调查,认为这起交通事故与老张疲劳驾驶、注意力不集中有很大关系。结合其它证据,认定老张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对方负次要责任。老张的妻子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申报工伤,老张被认定为工伤。单位不服,认为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那么,老张应不应该认定为工伤呢?工作原因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它情形。
单位不服工伤认定的理由是第(六)项:认为老张在本次交通事故,本人是主要責任方,不应该认定为工伤。其实根本原因就是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如果认定为工伤,所有的工伤待遇都应由单位承担,所以单位想方设法找理由摆脱工伤认定。但法律规定并不以哪个用人单位的意志为转移。第六项指的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本人不是主要责任方,应认定为工伤。老张发生交通事故时,开的不是私家车,也不是在上下班路上,所以不适用第六项的规定。老张应适用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老张是货车司机,执行单位的工作任务出车拉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论有无责任,不论责任大小,都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这些条件,应当认定为工伤,所以单位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伤认定过程中,除了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考虑本人是否承担主要责任外,其它受伤情形并不考虑受伤害职工对事故的发生有无责任,责任多少的问题。只有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中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即发生事故时职工有故意违法犯罪等行为的,不能认定为工伤。(作者单位: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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