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建立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党和政府在农村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妥善解决广大农村困难群众的生活,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农村 低保制度 思考
党和政府在农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像一束温暖的阳光照亮了农村孤寡残幼生活,为他们的生活提供了具有稳定性、长期性和制度性的保障。但是,由于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农村低保制度在初建探索阶段,在操作规程上还存在很多不完善、还没有形成科学的规范和制度,欠发达地区农村“低保”任重而道远。
一、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消除贫困、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也是继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又一项重大惠农政策。
1.在农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尽快解决绝对贫困人口温饱问题、实现其基本生存权的需要。自2001年我国开始实行开发式扶贫方针以来,绝对贫困人口规模大幅下降,2000~2006年共计减少了1061万人,根据统计局估算,当前绝对贫困人口中有7%丧失劳动力,只有在农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才能彻底解决这部分绝对贫困人口的生存问题,并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全国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
2.在农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城乡居民均等享受国民经济收入和改革发展成果的需要,是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具体体现,是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建立农村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既是农村扶贫目标和思路的创新,又是国民经济收入和改革发展成果的再分配,可以使城乡居民在最低生活保障方面实现制度性的均等化。这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二、目前西部农村低保的现状和困境
目前西部地区大部分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对农村低保非常重视,群众满意,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乡村落实的工作机制。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农村低保进展缓慢、覆盖面低等等问题比较突出,值得我们关注。
1.低保对象确定不合理
在低保对象确定上,存在三大问题。一是“关系保”、“人情保”严重。村里最穷、常年有病的 “吃”不上低保,而干部的家属和亲戚朋友则竟然享受低保。二是按年龄确定低保对象。一些村将达到一定年龄的村民全部纳入低保对象,这样简单的一刀切,完全背离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穷人”的初衷。三是将离职的村干部作为低保户。这是对低保政策的严重歪曲,引起了群众极大的不满。
2.农村低保对象界定标准上的困难
和城镇居民相比,农村居民收人有其自身特点,使得在收入界定上存在一定困难。第一,收入难以货币化。由于农村居民收入中粮食等实物收入占相当比重,在价值转化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第二,收入的不稳定性。除农作物收成的季节性及受自然灾害的影响较大等因素外,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加也增大了收入的不稳定性。第三,由于农村养老金制度远未普及,那些丧失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的老年人口在生活、就医、子女求学等方面的困难加大。
3.保障范围过窄
从多数地区开展低保的工作情况来看,低保范围一般是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以及劳动力少、家庭收入低或因灾、病及残疾致贫的家庭,主要保障对象是农村绝对贫困的人口。低保的覆盖面不够广,实行低保政策后,有些地区保障人数比特困户救助人数还要低。在保障人数有限的情况下,存在不同程度的人情低保、关系低保情况。
三、完善农村低保制度的对策建议
对于农村低保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我将主要从统筹城乡发展的视角提出建议,以期对完善农村低保制度有所裨益。
1.建立独立、有效的家计调查系统
从理论上说,家计调查可以准确地甄别贫困人口和区别贫困程度,对于现金形式的救助制度来说,如果能对家庭收入进行准确的测量,这是最理想的工具。严格说来,对申请享受低保者及其家庭进行以经济收入为主要内容的家计调查,是核实居民家庭收入、确定享受低保家庭范围、对低保进行动态管理的必要前提。在农村低保对象资格的认定中,尽管中央和地方政府对认定程序做出了严格规定,各地也根据农村实际,采取了多种形式的灵活方法,但低保对象的界定仍存在很大困难,其主要原因即在于居民家庭收入难以核实。
2.扩大保障范围,确实做到应保尽保
尽管近年来农村低保覆盖面迅速扩大,但直到2007年,我国农村低保人口仍然只占农村相对贫困人口的55.4%,即一半多一点。尽快扩大农村低保覆盖面的条件有百条千条,仅就财政承受能力来看,在国家经济实力大幅提高的条件下,目前的低保支出规模完全不会成为什么“沉重的财政包袱”。“低标准、广覆盖”一直是我国城乡低保制度的出发点和坚持原则之一。尽快扩大城乡低保覆盖 面,使更多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得到保证,这是一项大得民心、功德无量的民生工程,以目前中国的经济实力,也完全能够做到。
3.缩小城乡差别,加强与城市低保制度的整合
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并将其作为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九大任务之一。但是,城乡低保制度的差别仍然十分巨大,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城市已基本实现应保尽保。2008年,低保保障面占城镇人口的5.4%左右,而农村低保保障面只占农村人口的4.4%,二是城镇的保障标准和补差水平都大大高于农村。从2007年农村低保实现全国建制以来,城乡低保标准和人均补差的差别一直保持稳定,农村低保标准为城镇的40%左右,农村人均补差为城镇的30%左右。更何况,由于现行城乡低保制度是建立在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基础上的,农村和城镇户口的不同,决定了人们是该享受城镇低保还是农村低保,也导致保障水平相距甚远。因此,适当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尤其是城乡接合部或部分征地转居的地区的农村低保标准已是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宋士云: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结构与变迁透视 [J].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0(1).
[2]王成新、陆彦: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功能[J].北方经济,2009(5).
【关键词】农村 低保制度 思考
党和政府在农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像一束温暖的阳光照亮了农村孤寡残幼生活,为他们的生活提供了具有稳定性、长期性和制度性的保障。但是,由于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农村低保制度在初建探索阶段,在操作规程上还存在很多不完善、还没有形成科学的规范和制度,欠发达地区农村“低保”任重而道远。
一、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消除贫困、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也是继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又一项重大惠农政策。
1.在农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尽快解决绝对贫困人口温饱问题、实现其基本生存权的需要。自2001年我国开始实行开发式扶贫方针以来,绝对贫困人口规模大幅下降,2000~2006年共计减少了1061万人,根据统计局估算,当前绝对贫困人口中有7%丧失劳动力,只有在农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才能彻底解决这部分绝对贫困人口的生存问题,并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全国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
2.在农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城乡居民均等享受国民经济收入和改革发展成果的需要,是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具体体现,是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建立农村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既是农村扶贫目标和思路的创新,又是国民经济收入和改革发展成果的再分配,可以使城乡居民在最低生活保障方面实现制度性的均等化。这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二、目前西部农村低保的现状和困境
目前西部地区大部分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对农村低保非常重视,群众满意,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乡村落实的工作机制。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农村低保进展缓慢、覆盖面低等等问题比较突出,值得我们关注。
1.低保对象确定不合理
在低保对象确定上,存在三大问题。一是“关系保”、“人情保”严重。村里最穷、常年有病的 “吃”不上低保,而干部的家属和亲戚朋友则竟然享受低保。二是按年龄确定低保对象。一些村将达到一定年龄的村民全部纳入低保对象,这样简单的一刀切,完全背离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穷人”的初衷。三是将离职的村干部作为低保户。这是对低保政策的严重歪曲,引起了群众极大的不满。
2.农村低保对象界定标准上的困难
和城镇居民相比,农村居民收人有其自身特点,使得在收入界定上存在一定困难。第一,收入难以货币化。由于农村居民收入中粮食等实物收入占相当比重,在价值转化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第二,收入的不稳定性。除农作物收成的季节性及受自然灾害的影响较大等因素外,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加也增大了收入的不稳定性。第三,由于农村养老金制度远未普及,那些丧失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的老年人口在生活、就医、子女求学等方面的困难加大。
3.保障范围过窄
从多数地区开展低保的工作情况来看,低保范围一般是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以及劳动力少、家庭收入低或因灾、病及残疾致贫的家庭,主要保障对象是农村绝对贫困的人口。低保的覆盖面不够广,实行低保政策后,有些地区保障人数比特困户救助人数还要低。在保障人数有限的情况下,存在不同程度的人情低保、关系低保情况。
三、完善农村低保制度的对策建议
对于农村低保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我将主要从统筹城乡发展的视角提出建议,以期对完善农村低保制度有所裨益。
1.建立独立、有效的家计调查系统
从理论上说,家计调查可以准确地甄别贫困人口和区别贫困程度,对于现金形式的救助制度来说,如果能对家庭收入进行准确的测量,这是最理想的工具。严格说来,对申请享受低保者及其家庭进行以经济收入为主要内容的家计调查,是核实居民家庭收入、确定享受低保家庭范围、对低保进行动态管理的必要前提。在农村低保对象资格的认定中,尽管中央和地方政府对认定程序做出了严格规定,各地也根据农村实际,采取了多种形式的灵活方法,但低保对象的界定仍存在很大困难,其主要原因即在于居民家庭收入难以核实。
2.扩大保障范围,确实做到应保尽保
尽管近年来农村低保覆盖面迅速扩大,但直到2007年,我国农村低保人口仍然只占农村相对贫困人口的55.4%,即一半多一点。尽快扩大农村低保覆盖面的条件有百条千条,仅就财政承受能力来看,在国家经济实力大幅提高的条件下,目前的低保支出规模完全不会成为什么“沉重的财政包袱”。“低标准、广覆盖”一直是我国城乡低保制度的出发点和坚持原则之一。尽快扩大城乡低保覆盖 面,使更多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得到保证,这是一项大得民心、功德无量的民生工程,以目前中国的经济实力,也完全能够做到。
3.缩小城乡差别,加强与城市低保制度的整合
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并将其作为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九大任务之一。但是,城乡低保制度的差别仍然十分巨大,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城市已基本实现应保尽保。2008年,低保保障面占城镇人口的5.4%左右,而农村低保保障面只占农村人口的4.4%,二是城镇的保障标准和补差水平都大大高于农村。从2007年农村低保实现全国建制以来,城乡低保标准和人均补差的差别一直保持稳定,农村低保标准为城镇的40%左右,农村人均补差为城镇的30%左右。更何况,由于现行城乡低保制度是建立在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基础上的,农村和城镇户口的不同,决定了人们是该享受城镇低保还是农村低保,也导致保障水平相距甚远。因此,适当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尤其是城乡接合部或部分征地转居的地区的农村低保标准已是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宋士云: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结构与变迁透视 [J].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0(1).
[2]王成新、陆彦: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功能[J].北方经济,20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