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偷税漏税与避税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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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我国《税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规已颁布多年,但纳税人对于偷税、漏税和避税的认识、理解及区别了解的不全面。偷税、漏税和避税都能为纳税人在经济上带来好处,然而这三种手法在法律性质上却有很大差异。正确认识及区分其三者,运用法律维护纳税人的正当经济利益,更好地发挥《税法》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维护社会公平的作用。
  关键词偷税漏税避税 界定
  中图分类号:DF623文献标识码:A
  
  一、法律定义不同
  (一)偷税。
  1.定义:《中国税务大辞典》将偷税定义为偷税是指纳税人有意违反税收法令规定,以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纳税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第1款规定: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薄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2.偷税的主要方法:一是伪造、涂改、销毁账册票据或记账凭证;二是少报、隐瞒应税项目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三是虚增成本乱摊费用、缩小利润数额、转移收入和利润的账户、逃避应纳税额等行为;四是利用财务上的差错或过失,故意对应税经济行为计算造成错误,减少纳税,甚至不履行纳税义务。
  (二)漏税。
  1.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收税征收管理法》第31条规定:漏税是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
  2.漏税的主要原因:一是对收入、纳税额度等财务会计计算错误等原因造成少缴纳或未缴纳税款;二是对税法条款理解误差等原因未缴纳税款;三是因资金周转等原因推迟缴纳税款。
  (三)避税。
  1.定义:避税是指纳税人或企业法人在不违反税收法规的前提下,减少、减轻或逃避缴纳税款义务的行为
  2.避税的主要方法:一是按照“法未禁止即不违法”的原则,合理的利用法律的漏洞,减少或免除缴纳税款;二是合理利用国家、政府组织、地区、地方等税收优惠政策、法规的规定,减少或免除缴纳税款;三是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自身经营、投资等方法事先安排和筹划,合法地减轻甚至免除自身承担的税收负担。
  二、法律性质不同
  偷税、漏税和避税在定义上非常容易区分,但在实际掌握中却极易混淆。偷税、漏税和避税虽然都是减少或者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但三者之间有着本质的不同。区别在于“是否违法”,偷税、避税同属于故意行为,是主观因素;漏税属于过失行为,是客观因素。
  1、偷税,之所以为之“偷”,主要在于纳税人主观行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采用各种税法条款所禁止的欺骗、篡改、弄虚作假等非法行为,对已经发生的应税经济行为的实现形式和过程进行人为的安排和解释,使之成为非税行为,以达到减少甚至不履行纳税义务,从而逃避税收负担,增加经济利益的目的。偷税是国家法律所不允许的,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
  2、漏税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纳税人的过失行为,由于纳税人不了解、不熟悉税法规定,或因为财务制度和工作失误等原因,错用税率、漏报应税项目,少计应税数量、销售金额和经营利润等造成漏纳税款,而并非纳税人故意少缴或者未缴税款的行为;另一方面是税务机关的过失行为,对纳税人对应税行为的错误计算,造成纳税人少缴纳或者未缴纳应缴税款。漏税是一种不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
  3、避税也是纳税人的主观行为,是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前,使用税法未明确禁止的行为,依靠税收筹划等方法,针对性地对其自身的生产经营及财务活动进行技术性的调整和安排,以期将纳悦义务减至最低限度。避税有利用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政策等方法在特区投资,减轻或避免纳税义务,也有是钻税法不够完善的空子。避税不违法,但不代表合法。避税行为具有时间性,因为避税行为是利用“法无禁止”的原则减轻税负,但在我国《税法》不断变化的前提下,法律条文不断的补充、完善,原本“法无禁止”的行为变成违法行为,再一意孤行,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综上所述,偷税、漏税、避税三者法律性质区别如下(表一):
  三、结语
  税收的目的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调配社会资金,均衡贫富差距。但偷税、漏税案件却屡禁不止,长期存在,例如明星刘晓庆偷税案、厦门远华走私案等,以及外企利用我国法律空白进行避税等。给我国财政造成重大损失。笔者认为解决当前税收存在问题有以下几个要点:
  1、做到“以法治税”,所谓以法治税就是遵循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运用法律手段,组织税收管理活动。依法执法,秉公办理,使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消除偷税的侥幸心理,自觉纳税。
  2、宣传、普及税法,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观念,使人人知法懂法。同时亮化税款使用情况,避免滥用税款、缴纳“人情税”等现象,做到一切公开化,让纳税人知根知底,增加纳税人自觉纳税的信心。
  3、对偷税者严惩不贷,消除纳税人偷税的侥幸心理。建议通过立法程序赋予税务机关独立执法权和制裁权,进一步强化税法的法律权威性。
  4、补充、完善法律条文,查漏补缺,强调法律条文的规范性和严谨性,堵住利用“法无禁止”进行避税。□
  (作者单位: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政府组织部)
  
  参考文献:
  [1]谢鸣.论漏税与偷税的区别.贵州财经学院学报1999年第3期,17页.
  [2]李晓萍.税收筹划、避税、偷税之科学界定.吉林财税2002年第2期,27页.
  [3]李忠山.对偷税、漏税和避税问题的思考.吉林财专学报1996年第3期,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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