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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随着金融科技的飞速发展,金融格局被重塑,同时也暴露出监管能力欠缺、手段不足的问题。金融科技使得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传统金融风险有所延伸,同时由于技术不完善导致的数据安全等信息技术风险又为金融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为了跟上金融科技的步伐,保证金融科技的健康发展,需要建立一个金融科技企业、金融市场参与者与金融科技监管机构等多方合作的全面监管体系框架,以新型主动性、穿透式监管理念作为基础,以新型“监管沙盒”为技术基础进行监管机制创新,在监管过程中辅之以适当的监管科技,同时为提高监管效率还要贯彻协同监管,切实保障全面监管体系的建设。
关键词:金融科技;金融风险;监管沙盒;监管科技
1.引言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技术与金融业的融合进一步深入,“金融科技”(Fintech)作为一种更有活力,更高效的工具,已成为金融业关注的焦点。2018年我国金融技术领域总投资约为473.61亿美元,位居世界第一。2019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科技发展计划(2019-2021年)》,要求到2021年,建立和完善金融技术的“四梁八柱”,增强金融的赋能作用,进一步充分利用技术来促进我国金融业的高质量发展。
金融科技的发展促进了金融业和科学技术的深度融合,使得金融的界线趋于模糊。金融科技在降低信息不对称、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营效率的同时,也暴露出监管能力不足,手段不足等问题,相关部门面临许多监管困难。
2.金融科技监管现状
中国。我国的金融科技发展处于世界领先水平,2018年,中国金融科技领域总投资额约为473·61亿美元,位居世界第一。但是,金融科技给金融系统带来了新的风险也是毋庸置疑的。各国金融监管机构也已采取行动,着力于创新、防范和化解,从而建立了更加全面先进的金融科技监管体系。
2.1国内金融科技监管情况
随着金融科技产业的发展,我国金融科技的监管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为了维护客户以及产品信息的安全性,金融科技的监管从商业银行的在线支付业务开始。随后,由于P2P等网贷平台频频爆雷,对金融科技的监管迫在眉睫,监管规定也逐渐法制化。2017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金融科技委员会。其建立主要目的就是强调监管科技的应用,倡导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手段的使用,来降低监管成本,从而提高监管效率。在监管法制化的进程中,监管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开展现金贷等网贷平台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自查清理的通知》等。
2.2国外金融科技监管情况
关于国外的金融科技监管情况,各国采取了不同的措施。英国最早开始研究关于金融科技的监管。2016年英国推出“沙盒”监管系统,允许金融科技公司在监管机构的监督下在沙盒中进行应用程序测试。若存在非法或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则该公司的产品就不能上市。美国按照金融科技的不同行业将其分别归入相应的法律监管体系。新加坡也非常重视金融科技产业的发展,金融监管局对该行业的运行状况进行了各种调查。对于不同行业,确定了不同的监管方向。它也实施了“沙盒”监管系统,以严格控制金融产品创新,避免不合格的企业进入,通过提高准入门槛很大程度规避了风险。欧盟2018年通过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被称为史上最严格的数据立法,保证用户信息安全的同时也规范了公司行为,确保了金融科技的健康发展。
3.金融科技监管应对措施
3.1改变传统监管理念,转向动态监管
金融科技具有“跨界化、去中介、分布式、智能化”的特点,对现有的金融系统和监管框架带来了很大冲击,敦促与行业发展配套的监管新体系加快进程。金融业越来越表现出技术、数据和智能的特征。原始的被动式和响应式静态监管需要转变为主动式和包容性的、渗透性的动态监管。渗透式监管将中间环节、资金来源和最终投资的整个过程联系在一起,并更加关注金融机构行为的本质。根据金融业务的性质、法律关系和产品功能,采用相应的监管规则,对监管机构进行明确界定,避免出现监管空白或重合,对金融机构的新型技术、特色业务和产品也要进行全过程监管。监管机构必须认识到技术已经提高了金融服务的效率,更要防范创新可能带来的风险。
3.2创新监管机制,尝试沙盒模型
金融监管最重要的一个目标就是在防范、控制风险的同时鼓励创新,如何在金融风险与金融创新之间寻求平衡,是金融科技监管永恒的问题。对此,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在2015年创造性地提出了一种新的监管模式“监管沙盒”(Regulatory Sandbox)。监管沙盒是指由监管机构提供一个“安全空间”,金融科技公司可以在其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通过沙盒测试创新的金融产品和商业模式。它的最重要特征是它在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的同时,也保证了监管的安全性,对追求金融创新和金融风险之间的平衡贡献良多。监管沙盒为金融科技创新提供了真正的微观测试平台,获准进入市场的金融公司可以在不受现行监管制度约束的情况下尝试自己的金融创新服务、产品和模型,以便及时发现这些创新产品的缺陷和潜在风险,然后寻求相应的解决方案。当然,在引入监管沙盒模型时,有必要明确各个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力,落实监管沙盒的具体实施举措,并设计特定的专业结构。监管者可以基于先前的监管经验和现代技术、专业知识,同时借鉴国外监管实施经验,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管沙盒模型。
3.3建立健全金融科技法律制度
我国的立法机关可以在《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基本法律的基础上,借鉴国外金融科技监管的法律经验,制定国内金融科技监管法律体系。例如为降低发展金融科技带来的新的信用风险,可以通过规范金融企业的信用报告,加强对市场信用报告的监管;还可以通过制定专有的金融科技支付法,规定以保证金为核心的准入制度,并对最低净资产进行投资限制,提高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准入门槛。此外,金融科技监管机构还可以与網络安全公司合作,共同制定金融网络安全规则,通过与市场的联动促进金融参与者更好地遵循市场监管规则。最后,应明确不同监管机构的相应职能以及各金融部门的义务和权利,理清法律界限,突破信息交流层面的政策障碍,建立规范、公平的市场环境,并通过金融法律防范金融科技法律风险。 3.4认识“一元多头”监管的缺陷,实现金融科技的协同监管
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采用了跨地区、跨行业的商业模式。传统的“一元多头”监管模式监管成本居高不下且效率低下,许多国家已经开始促进协同监管来推动监管体制改革。协同监管的基本原则是保持政府监管的核心地位,加强政府主要监管机构的内部协调,充分发挥社会、企业和行业团体等非政府行为者的互动与合作,并通过多方合作者的共同监管促进金融科技监管,建立系统框架。中国相关监管机构需要基于现有法规所涉及的平台或系统来分析监管机构中包含的数据,对相关数据进行分类,并区分隐私和开放数据。此外,该机构必须疏通现有监管平台接口,使用新的信息技术从不同部门导入数据,并完成不同部门的数据对接。然后,基于对接的数据,对相关数据进行重新过滤和分类,以消除无效数据。分类后的数据分为多个模块,以实现监管信息资源的共享,同时确保数据的有效性。
4.结论
金融监管的一个主要目标就是在金融创新和金融稳定之间寻找平衡。“监管-创新-再监管-再创新”是对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互动关系的生动刻画。金融科技使得金融服务的形式和内容都得到了巨大的改变,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为了促进金融科技的健康发展,使其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监管也应当与时俱进。在转变传统观念的基础上,积极运用监管科技,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以增强监管能力。
参考文献:
[1]Arner D W, Nathan B J, Buckley R P.The Evolution of Fintech:A New Post-Crisis Paradigm?[J]. SSRN Electronic Journal, 2015.
[2]FSB.Fintech: Describing the Landscape and a Framework for Analysis[R]. March 2016.
[3]Daniel B C, Jones J B. Financial liberalization and banking crises in emerging economies[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2007, 72(1):0-221.
[4]朱太輝,陈璐.Fintech的潜在风险与监管应对研究[J].金融监管研究,2016,000(007):18-32.
[5]孙国峰.共建金融科技新生态[J].中国金融,2017, 000(013):24-26.
[6]李光磊.Fintech:仍需“向前”发展[N].金融时报,2016-07-21(006).
[7]闫建文.金融科技监管的国际经验借鉴[J].现代商业,2019(36):89-90.
[8]曹洪玮,李晶.全球金融科技监管的现状与未来走向[J].现代营销(下旬刊),2019(12):213-214.
[9]孙宇菲.金融科技引发的风险及其监管对策研究[J].全国流通经济,2019(33):176-177.
关键词:金融科技;金融风险;监管沙盒;监管科技
1.引言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技术与金融业的融合进一步深入,“金融科技”(Fintech)作为一种更有活力,更高效的工具,已成为金融业关注的焦点。2018年我国金融技术领域总投资约为473.61亿美元,位居世界第一。2019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科技发展计划(2019-2021年)》,要求到2021年,建立和完善金融技术的“四梁八柱”,增强金融的赋能作用,进一步充分利用技术来促进我国金融业的高质量发展。
金融科技的发展促进了金融业和科学技术的深度融合,使得金融的界线趋于模糊。金融科技在降低信息不对称、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营效率的同时,也暴露出监管能力不足,手段不足等问题,相关部门面临许多监管困难。
2.金融科技监管现状
中国。我国的金融科技发展处于世界领先水平,2018年,中国金融科技领域总投资额约为473·61亿美元,位居世界第一。但是,金融科技给金融系统带来了新的风险也是毋庸置疑的。各国金融监管机构也已采取行动,着力于创新、防范和化解,从而建立了更加全面先进的金融科技监管体系。
2.1国内金融科技监管情况
随着金融科技产业的发展,我国金融科技的监管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为了维护客户以及产品信息的安全性,金融科技的监管从商业银行的在线支付业务开始。随后,由于P2P等网贷平台频频爆雷,对金融科技的监管迫在眉睫,监管规定也逐渐法制化。2017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金融科技委员会。其建立主要目的就是强调监管科技的应用,倡导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手段的使用,来降低监管成本,从而提高监管效率。在监管法制化的进程中,监管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开展现金贷等网贷平台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自查清理的通知》等。
2.2国外金融科技监管情况
关于国外的金融科技监管情况,各国采取了不同的措施。英国最早开始研究关于金融科技的监管。2016年英国推出“沙盒”监管系统,允许金融科技公司在监管机构的监督下在沙盒中进行应用程序测试。若存在非法或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则该公司的产品就不能上市。美国按照金融科技的不同行业将其分别归入相应的法律监管体系。新加坡也非常重视金融科技产业的发展,金融监管局对该行业的运行状况进行了各种调查。对于不同行业,确定了不同的监管方向。它也实施了“沙盒”监管系统,以严格控制金融产品创新,避免不合格的企业进入,通过提高准入门槛很大程度规避了风险。欧盟2018年通过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被称为史上最严格的数据立法,保证用户信息安全的同时也规范了公司行为,确保了金融科技的健康发展。
3.金融科技监管应对措施
3.1改变传统监管理念,转向动态监管
金融科技具有“跨界化、去中介、分布式、智能化”的特点,对现有的金融系统和监管框架带来了很大冲击,敦促与行业发展配套的监管新体系加快进程。金融业越来越表现出技术、数据和智能的特征。原始的被动式和响应式静态监管需要转变为主动式和包容性的、渗透性的动态监管。渗透式监管将中间环节、资金来源和最终投资的整个过程联系在一起,并更加关注金融机构行为的本质。根据金融业务的性质、法律关系和产品功能,采用相应的监管规则,对监管机构进行明确界定,避免出现监管空白或重合,对金融机构的新型技术、特色业务和产品也要进行全过程监管。监管机构必须认识到技术已经提高了金融服务的效率,更要防范创新可能带来的风险。
3.2创新监管机制,尝试沙盒模型
金融监管最重要的一个目标就是在防范、控制风险的同时鼓励创新,如何在金融风险与金融创新之间寻求平衡,是金融科技监管永恒的问题。对此,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在2015年创造性地提出了一种新的监管模式“监管沙盒”(Regulatory Sandbox)。监管沙盒是指由监管机构提供一个“安全空间”,金融科技公司可以在其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通过沙盒测试创新的金融产品和商业模式。它的最重要特征是它在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的同时,也保证了监管的安全性,对追求金融创新和金融风险之间的平衡贡献良多。监管沙盒为金融科技创新提供了真正的微观测试平台,获准进入市场的金融公司可以在不受现行监管制度约束的情况下尝试自己的金融创新服务、产品和模型,以便及时发现这些创新产品的缺陷和潜在风险,然后寻求相应的解决方案。当然,在引入监管沙盒模型时,有必要明确各个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力,落实监管沙盒的具体实施举措,并设计特定的专业结构。监管者可以基于先前的监管经验和现代技术、专业知识,同时借鉴国外监管实施经验,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管沙盒模型。
3.3建立健全金融科技法律制度
我国的立法机关可以在《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基本法律的基础上,借鉴国外金融科技监管的法律经验,制定国内金融科技监管法律体系。例如为降低发展金融科技带来的新的信用风险,可以通过规范金融企业的信用报告,加强对市场信用报告的监管;还可以通过制定专有的金融科技支付法,规定以保证金为核心的准入制度,并对最低净资产进行投资限制,提高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准入门槛。此外,金融科技监管机构还可以与網络安全公司合作,共同制定金融网络安全规则,通过与市场的联动促进金融参与者更好地遵循市场监管规则。最后,应明确不同监管机构的相应职能以及各金融部门的义务和权利,理清法律界限,突破信息交流层面的政策障碍,建立规范、公平的市场环境,并通过金融法律防范金融科技法律风险。 3.4认识“一元多头”监管的缺陷,实现金融科技的协同监管
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采用了跨地区、跨行业的商业模式。传统的“一元多头”监管模式监管成本居高不下且效率低下,许多国家已经开始促进协同监管来推动监管体制改革。协同监管的基本原则是保持政府监管的核心地位,加强政府主要监管机构的内部协调,充分发挥社会、企业和行业团体等非政府行为者的互动与合作,并通过多方合作者的共同监管促进金融科技监管,建立系统框架。中国相关监管机构需要基于现有法规所涉及的平台或系统来分析监管机构中包含的数据,对相关数据进行分类,并区分隐私和开放数据。此外,该机构必须疏通现有监管平台接口,使用新的信息技术从不同部门导入数据,并完成不同部门的数据对接。然后,基于对接的数据,对相关数据进行重新过滤和分类,以消除无效数据。分类后的数据分为多个模块,以实现监管信息资源的共享,同时确保数据的有效性。
4.结论
金融监管的一个主要目标就是在金融创新和金融稳定之间寻找平衡。“监管-创新-再监管-再创新”是对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互动关系的生动刻画。金融科技使得金融服务的形式和内容都得到了巨大的改变,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为了促进金融科技的健康发展,使其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监管也应当与时俱进。在转变传统观念的基础上,积极运用监管科技,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以增强监管能力。
参考文献:
[1]Arner D W, Nathan B J, Buckley R P.The Evolution of Fintech:A New Post-Crisis Paradigm?[J]. SSRN Electronic Journal, 2015.
[2]FSB.Fintech: Describing the Landscape and a Framework for Analysis[R]. March 2016.
[3]Daniel B C, Jones J B. Financial liberalization and banking crises in emerging economies[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2007, 72(1):0-221.
[4]朱太輝,陈璐.Fintech的潜在风险与监管应对研究[J].金融监管研究,2016,000(007):18-32.
[5]孙国峰.共建金融科技新生态[J].中国金融,2017, 000(013):24-26.
[6]李光磊.Fintech:仍需“向前”发展[N].金融时报,2016-07-21(006).
[7]闫建文.金融科技监管的国际经验借鉴[J].现代商业,2019(36):89-90.
[8]曹洪玮,李晶.全球金融科技监管的现状与未来走向[J].现代营销(下旬刊),2019(12):213-214.
[9]孙宇菲.金融科技引发的风险及其监管对策研究[J].全国流通经济,2019(33):176-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