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对东盟投资的现状、法律风险以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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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加强,各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日益紧密,特别是“一带一路”战略下的我国对外经济发展速度更是加强了我国与世界各国之间的合作往来。那么“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对外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对外投资扩大涉及到的投资事项相对较多,风险也较多,其中法律风险是当前我们国家对外投资发展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风险方面。本文针对当前我们国家在“一带一路”背景下对东盟投资的现状、法律风险及成因进行了研究分析,然后针对当前背景下我们国家对东盟投资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提出了相应的规避措施,从而加强对东东国家之间的合作稳定,促进对外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一带一路”;东盟投资;现状;法律风险;对策
  “丝绸之路经济带”是当前我国对外经济发展中重要的战略决策,随着近几年我们国家整体经济的发展已经受到世界的瞩目,那么“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在短时间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我们国家作为“一带一路”战略部署的中坚力量,参与境外投资为沿线国家以及我国整体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我们国家对外投资机制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且当前对外合作当中所遇到的风险没有更好地运用法律手段来防范对外投资风险,导致目前我国对外投资合作商面临着诸多问题。东盟国家作为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主要投资地之一,随着“一带一路”倡议得到越来越多东盟国家的响应,我国企业对东盟投资也在逐年递增,那么我们国家在东盟地区的投资受到环境的影响也面临着诸多的法律风险,归根结底法律风险的出现还有由于相关立法缺乏完善,因此,文章首先从投资规模、结构角度分析了中国对东盟投资的现状,随后分析了对东盟投资所面临的风险特征,最后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针对中国在该地区对外直接投资的扩展和风险防范提出了相关建议。
  1.“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对东盟投资合作现状
  1.1投资产业
  我们国家对外投资合作的产业结构是随着合作地区的整体环境形势来决定的,特别是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东盟国家对这一战略的响应积极性很高,那么,从近几年的中国对东盟的投资看,其投资产业也主要以第三产业为主,其中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批发零售业和资源开发仍是主要行业,在各国投资的行业存在明显差异。但中国对东盟各国的直接投资目标仍以“市场导向型”和“资源导向型”为主。因为东盟地区部分国家的工业化基础整体相对薄弱,例如缅甸、菲律宾、老挝、柬埔寨等国家的工业化基础薄弱,但是其农业、矿业、油气等资源相对丰富,就会对这些地区进行农业和加工制造业的投资合作,进行资源的有效整合和经濟结构转变。例如东盟地区新加坡以及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等国家的工业基础相对雄厚,我国对其投资结构则以机电、化工、等制造业以及金融业和商务服务业。
  1.2投资规模
  中国对东盟直接投资起步相对较晚,开始阶段增长较为缓慢,但是到2003年以后便迅速增长。依照《2015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显示,2015年中国对东盟直接投资增长迅速,流量首次冲破百亿美元达到146.04亿美元,并首次位列全球国家(地区)第2,同比增长87%,创造历史最高值,同比增长87%,占中国0FDI总流量的10%(见图1)。从投资存量看,2015年中国在东盟的直接投资额达到627亿美元,占中国0FDI存量总额的5.7%。可见,东盟已成为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目的地。
  2.“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对外投资法律风险概述
  2.1“一带一路”战略概述
  “一带一路”是我们国家提出的一个搭建经济互相融合、政治互信、文化大繁荣的平台。 “一带一路”战略中“一带”指的是丝绸之路经济地带,是在古代丝绸之路概念基础上形成的一个新的经济发展区域,从中国向欧亚大陆腹地及西部延展,“一路”指的就是21世纪的海上丝绸之路,是从中国向印度洋和太平洋开展的丝绸之路。为了进一步深化中国与东盟各国的合作,加强我国与东南亚各国临海港口城市的关系,而提出的经济合作关系战略。“一带一路”是当代世界经济发展以及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之一,也将是世界上最长的世界贸易经济走廊,惠及人口超40亿,经济总量几乎占全球的1/3。所谓的一带一路就是带动沿线国家之间的经济、文化、政治等方面的交流,从而促进各国的长期贸易发展,增强世界竞争力。
  2.2对外投资法律风险
  “一带一路”战略是我们国家新时代对外开放的重大战略举措,随着我们国家的政治经济在不断进步和发展以及“一带一路”战略的不断推进,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在不断加深,世界各国之间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发展实现了信息互通,各国之间的商贸往来也较之前频繁增加。但是随着我们国家整体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过程中伴随着投资规模的不断加大,我国对外投资面临的风险也在不断加大,其中法律风险是我国对外投资中最为棘手且必须面临的风险。在对外投资的过程中会涉及到相关相关立法的冲突、劳动关系以及知识产权、海外投资享受权益和履行义务面临的风险等一系列法律方面的风险。那么在对外投资合作中理性的对外投资,通过合理的途径解决投资争端,都是对外投资可持续进行的重要保障。这其中如何运用好法律手段来防范风险,在发生对外投资争议时,保护好自身利益也是我们面对的重要问题。
  3.当前中国对东盟投资面临的风险因素分析
  3.1国际贸易竞争因素
  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强使得世界各国之间的经济竞争日益激烈。在当前中国对东盟地区的投资过程中也同样面临着国际贸易竞争的问题,东南亚地区自古以来就是世界资源合作的必争之地,因为东南亚地处海上十字路口,且资源种类众多我们国家制定“一带一路”战略的合作路径就是因为东南亚具有强有力的地理支撑,那么我们国家对于东盟地区的经济贸易往来就会面临与诸多多家的竞争。其中对欧、美、日等东南亚传统投资大国将会形成最大的竞争,经过长期经营,欧盟、美国、日本等都已经在东南亚建立自己的优势投资领域和范围,那么东盟国家作为我们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合作领域面临的国际贸易竞争是十分激烈的。   3.2政治环境因素
  对外经济发展与合作的前提就是政治环境的稳定性,但是东盟国家具有较强的资源和地理位置优势,所以我们国家在东盟国家的投资方过程中还应考虑的严重的问题就是政治环境因素,特别是近几年由于东南亚国家的政治局势不太稳定,我们国家在进行战略投资方面所面临的投资风险越来越严重。东南亚拥有多元复杂的政治结构,而另一个潜在影响是虽然一直倡导“搁置争议、共同开发”,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等与中国的南海争端始终存在。
  3.3文化环境因素
  在“一带一路”战略区域中,就包含了65个国家,所占人口高达约44亿。其中东盟国家有十个: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缅甸、泰国、老挝、柬埔寨、越南、文莱、菲律宾十个国家。所以“一带一路”战略的沿途途径国家和区域,基本包含了世界上典型的多类型国家以及多民族,多宗教的聚集区。那么东盟国家于我们国家当前的文化形式有着较大的差异,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的一个重要前提是与其他国家之间的文化交流,那么在对外经济合作当中很多会因为文化的不同导致其合作出现法律等诸多风险,不利于对外投资合作的稳定发展。另外,由于华人多善于经营和积累,特别是近几年的经济实力的增强对当地经济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加之受到其他与东盟合作国家的排挤,导致代表多数族裔的政府容易采取激进的排华政策。
  4.我国对东盟投资面临法律风险的原因分析
  4.1缺乏对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的了解
  “一带一路”战略沿线包含65个国家,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政治环境,对于国家内部的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我们国家要想加强与沿线国家的对外贸易合作首先要在法律范围内进行活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规定各不相同,这无疑加大了我国对外投资的法律风险。目前我们国家在东盟地区的对外投资合作中处于较为被动的状态,一方面由于语言不通,文化交流阻碍导致部门国家企业在对外贸易过程当中会耗费更多的精力,另一方面由于缺乏专业的法律人士,导致了我们在东道国投资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还有就是东道国法律中关于外商投资准入的规定和有关股东资格的确认严重阻碍着我们国家对外投资的发展,而我国在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时,对于投资准入和股东资格的东道国法律缺乏足够的了解,导致了我们的对外投资得到一定的损失。另外还有关于东盟国家的劳动法律、劳动关系以及知识产权法、海外投资享受权益和履行义务等相关法律都需要我们国家企业在进行投资之前详细的去了解。
  4.2国际投资相关机制机制不完善
  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我们国家的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上升了一个新的阶段,那么相应的对外投资机制也要充分的顺应世界经济发展格局才能够使得我国企业占据更有利的国际地位,但是,从目前我们国家的投资相关机制上来看仍不尽完善,而国际投资争端也主要是由于投资企业缺乏完善的投资相关机制,从而引起了争端。我国企业项目投资风险管理机制是决定一个项目投资成败的关键点。特别是“一带一路”背景下我们国家企业投资面临着较多的不稳定性投资因素,国外的的投资项目评估以及相关机制的完善是对企业自身的负责的一种表现,如果没有完善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就会引发各国之间更大的投资风险,甚至会引起政治格局的变动。所以国际投资相关机制的完善对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以及出现任何投资合作争端之时都是而言是十分必要的。
  4.3我国的对外投资立法不健全
  随着我们国家在东盟国家的投资规模不断地扩大,其相关的经济活动逐渐频繁,但是从近几年的东盟国家投资形势上来看,我们国家的对外投资立法进度并没有进行相应的调整。商务部在2014年颁布实施的《对外投资管理办法》,是我们现在对外投资时所依据的主要文件。该办法的法律性质属于部门规章,法律位阶较低,导致了该办法的实施效果并不高。在东盟国家的投资立法过程中还存在一个比较容易忽视的问题就是相关投资保险立法规范的建立,我们国家对外投资不仅是针对与东盟国家,对于任何国家而言都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我们国家的对外投资立法不能够充分紧跟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形势,那么就会导致我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路上缺乏了一种重要的风险分散机制,反而不利于我国对外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5.我国对东盟国家投资风险的法律对策
  5.1深化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了解
  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强,使得我们国家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会面临较大法律方面的阻碍,所以这就要求我们国家企业在对外投资前,应当进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的全面调查。特别是东盟地区的政治环境相对复杂的地区,关于东盟国家法律中外国投资者的准入规定和有关股东资格确认规定是我们对外投资首要关注的法律,另外对于东道国相关的劳动关系以及知识产权和管辖机制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要进行详细的调查和了解,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否则会去承担更加严重的法律后果,反而不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对外投资发展。对于制造业的投资,企业应该严格按照东道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产品质量控制,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提高自己的创新能力,防范相关的法律风险。在“一带一路”的战略实施过程中我们既要完善自己国家的法律法规也要充分的去了解沿边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对东盟地区的投资过程当中一个国家法律的稳定性也是对外投资时应当重点防范的法律风险。
  5.2充分完善国际投资机制以及争端解决机制
  我们国家企业在东盟地区进行投资合作之时为了能够更加稳定的进行贸易发展,一定要充分地完善相关投资机制,来对双方的合作进行投资管理和风险制约。目前,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简称ICSID)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政府之间的唯一国际性仲裁机构,一带一路倡议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也一般选择ICSID机制解决。我国企业的海外投资项目投资应当构建不同层面的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因为市场的变化具有多样性、复杂性无常性的特点,所以企业在选择项目投资合作之时要充分的把握投資项目的精准性,建立和完善项目投资管理机制不单单是要做好投资前和投资过程的管理,还要建立有效的资金监控机制和防范应急机制,积极参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争取更多的主动权。
  5.3完善国内立法
  “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对外投资迅猛发展,中国企业在进行东盟国家部分项目投资时,一定要意识到东盟国家市场所面临的各类风险以及各种有形和无形的约束限制,为了能够充分地保护我们国家对外投资企业的利益和境外投环境的稳定,要求我们的国内的对外投资的立法不断跟进,充分去适应国际经济发展局势,完善对外投资的相关法律以及风险保障机制下的一系列法律的完善。完善对外投资的法律体系建设,加强法律法规的协调性,完善对外投资的担保和保险的法律引导,各部门的行政规章要做到相互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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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中国与东盟国家相互投资法律机制研究。批准号:17XFX008。
  作者简介:
  孟雁(1984.10-),女,满族,广西桂林人,法学硕士学位,讲师,研究方向: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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