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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人民的精神文化需求日益增长。对诸如歌曲等音乐作品的创作呈现井喷之势,与此同时也大量出现翻唱他人歌曲的现象。为此本文围绕歌曲翻唱法律规制现状进行探讨,并对其给出法律法规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翻唱;歌曲;侵权;建议
随着社会发展,人们对歌曲等娱乐文化的需求越来越大,歌曲创作数量大幅增加。在这背后翻唱他人歌曲的行为也逐渐出现,但在较为年轻的著作权法面前遇上这一近些年才大量兴起的侵权问题,似乎人们对此还较为陌生与不知所措,与之相关的理论研究也屈指可数,因此本文在此对关于歌曲翻唱的法律问题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理论研究进行探讨,以期让读者对此产生更深的思考与看法。
一、歌曲翻唱概述
(一)定义:笔者认为歌曲翻唱是指他人演唱原表演者公开发表并演唱的歌曲作品的行为。翻唱并非法律定义而为音乐艺术概念或社会生活概念。
(二)歌曲翻唱的类型:主要有以下两种。一为不做任何变动、更改的模仿性翻唱,翻唱表演者借助原歌曲进行模仿性演绎。其演唱完全依靠原歌曲之词曲,不作任何变动、更改,可以说没有原歌曲,就没有演唱此歌曲行为的发生,此类型为典型的歌曲翻唱行为;二为对歌曲词曲进行一定个性化改编的翻唱,其又分为个性化翻唱即是指翻唱表演者在演唱时对原歌曲音色、音调进行一定的改变从而演绎出拥有自己特色的翻唱歌曲,改编性翻唱是指翻唱表演者在翻唱时对原歌曲词或曲做出一定的改编或是对编曲配器做出调整,改编成翻唱者对此歌曲所认为应有的音乐风格。可以说生活中绝大部分都以个性化翻唱为主,模仿性翻唱几乎难以做到,而改编性翻唱需要一定的专业能力和技巧,人们往往通过个性化翻唱利用自己独特的音色去唱出对此首歌的理解。
二、歌曲翻唱法律规制现状
(一)歌曲翻唱的法律规制: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9项、第37条规定,歌曲著作权人享有表演权,享有公开表演和利用各种形式公开播送作品的权利,因此翻唱表演者未经歌曲著作权人许可,不得翻唱该歌曲。在未获版权人授权许可情形下,诸如现场商业表演中的翻唱行为、在网上传播翻唱类歌曲的行为都有可能侵犯歌曲作品著作权的表演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者权等。在网络环境下经营翻唱服务的网站将承担侵犯原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营运者应妥善履行好与网络平台相适当的网络监管义务,对于未经许可上传的翻唱歌曲或是有翻唱时使歌曲原著作权人遭受不良影响的行为时应及时整改,否则将承担相应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关于歌曲违法翻唱的法律责任。《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在一般情况下翻唱表演者需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責任,要求翻唱表演者停止对该歌曲的翻唱行为或是就此引起的损失进行赔偿。但翻唱表演者在翻唱时需体现对原作品的尊重,歌曲原著作权人遭受不良影响如改编为侮辱国家、他人或是低俗的歌词时,原著作权人在要求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基础上还可要求歌曲翻唱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二)歌曲翻唱的法律限制:并非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的翻唱歌曲行为都构成侵权。《著作权法》规定了对著作权的各种限制,对于翻唱歌曲行为也同样适用。一为合理使用时的翻唱。在翻唱歌曲行为中,歌曲著作权人往往是对侵犯其著作财产权的商业表演、发行专辑等行为进行申诉,而不会对具体的社会中的个人去主张权益。在我们的生活中,合理使用的翻唱行为随处可见。在KTV、浴室唱歌并未公开表演且获得利益也就谈不上侵权。二为法定许可时的翻唱。模仿性翻唱时无须经过许可即可演唱歌曲但须支付报酬。在生活中实际操作为翻唱歌曲的演唱者、公司或上传音像制品的网站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缴纳使用费即可进行翻唱。但对于个性与改编性翻唱则需要经过许可并支付使用费方可进行翻唱。
(三)歌曲翻唱存在的法律问题:歌曲翻唱行为大量存在,每天也有大量歌曲翻唱侵权行为发生,但我国的法律制度却很难系统有效的保护歌曲著作权人的利益。《著作权法》第8条明确规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作为音乐类作品的唯一官方组织“音著协”理应挑起大梁带头维护好歌曲著作权人权益,但在实际生活中却收效甚微。第一是从法律来看,没有对于保护歌曲著作权人权益的完整的法律体系,法律解释模糊,“音著协”在无充分合理证据下不能采取维权行动;第二,“音著协”虽然是我国唯一且官方的保护歌曲等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协会,其维权的前提来源于与歌曲著作权人签订合同,在征得著作权人许可方可采取行动,同时“音著协”自身职责意识的欠缺和淡薄,监管缺位,让这一组织原本应发挥出的作用未能发挥;三是根据《著作权法》第8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分配监督管理等规定另由国务院制定,即“音著协”对如何收费如何监督并无决定权,而有决定权的相关国务院部门虽制定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却并未明确规定歌曲著作权收费的具体实施标准或办法。因此即使认定侵权,对于如何赔偿、赔偿数额等也无统一标准。
三、完善歌曲翻唱法律规制的建议
如何减少歌曲违法翻唱行为的发生、如何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在此笔者对规范歌曲翻唱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公众著作权保护意识
可以说,加强公众的著作权保护意识,是解决所有著作权问题的根本方法。我们需要加强宣传和教育,提升公众著作权保护意识。只有当我们的著作权保护意识提升后,公众才能感受到著作权的重要性,才会有激情与动力去创作出优秀作品,从而促进我国文化市场的发展与繁荣。同时又需要加强著作权人著作权保护意识,在发现侵权行为后,应及时做出行动并要求赔偿,在必要时提起诉讼。
(二)强化“音著协”职能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现行效果远远滞后于我国音乐类作品自身的发展速度。其应履行好应有职责加强责任意识。还需强化职能,使其权力得到提升,从而有效强化对市场主体的监管。
(三)歌曲违法翻唱以赔偿损失为主
对于歌曲违法翻唱行为后的救济,虽救济方式多种多样,但笔者认为应以赔偿损失为主。对于歌曲等音乐类著作权实则以著作财产权为主,之所以要对歌曲违法翻唱行为进行禁止,是因为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歌曲著作权人利益,其收益可能会因此受到极大影响,因此应对这一行为进行相应的赔偿。在未严重影响原歌曲著作权人声誉等情况下,一般不应支持停止侵害即禁止翻唱表演者翻唱歌曲的救济方式。
四、结束语
随着音乐类相关市场的快速发展,我们应对歌曲等音乐类的相关法律问题日趋重视。为此我们需要坚持不懈的制定并完善著作权相关法律制度,社会大众也要提升著作权保护意识,合理保护自己与他人的著作权,让我们每一次都能体面的使用他人作品,每一次都能看到他人在合法的使用我们的作品。只有这样,人们的精神需求,才能不断提高,我们的文化才能不断健康合理的向前迈进。
参考文献:
[1]苏平,何培育.歌曲翻唱行为的合法抑或非法—兼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46条[J].知识产权,2012,(6).
[2]张慧.翻唱音乐作品侵权问题研究[D].烟台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
作者简介:
刘艺琛(1998—),男,汉族,四川省绵阳市,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李敏(1998—),女,汉族,四川省绵阳市,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罗皓楠(1999—),男,汉族,四川省广元市,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黄路(1998—),女,汉族,四川省德阳市,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关键词:翻唱;歌曲;侵权;建议
随着社会发展,人们对歌曲等娱乐文化的需求越来越大,歌曲创作数量大幅增加。在这背后翻唱他人歌曲的行为也逐渐出现,但在较为年轻的著作权法面前遇上这一近些年才大量兴起的侵权问题,似乎人们对此还较为陌生与不知所措,与之相关的理论研究也屈指可数,因此本文在此对关于歌曲翻唱的法律问题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理论研究进行探讨,以期让读者对此产生更深的思考与看法。
一、歌曲翻唱概述
(一)定义:笔者认为歌曲翻唱是指他人演唱原表演者公开发表并演唱的歌曲作品的行为。翻唱并非法律定义而为音乐艺术概念或社会生活概念。
(二)歌曲翻唱的类型:主要有以下两种。一为不做任何变动、更改的模仿性翻唱,翻唱表演者借助原歌曲进行模仿性演绎。其演唱完全依靠原歌曲之词曲,不作任何变动、更改,可以说没有原歌曲,就没有演唱此歌曲行为的发生,此类型为典型的歌曲翻唱行为;二为对歌曲词曲进行一定个性化改编的翻唱,其又分为个性化翻唱即是指翻唱表演者在演唱时对原歌曲音色、音调进行一定的改变从而演绎出拥有自己特色的翻唱歌曲,改编性翻唱是指翻唱表演者在翻唱时对原歌曲词或曲做出一定的改编或是对编曲配器做出调整,改编成翻唱者对此歌曲所认为应有的音乐风格。可以说生活中绝大部分都以个性化翻唱为主,模仿性翻唱几乎难以做到,而改编性翻唱需要一定的专业能力和技巧,人们往往通过个性化翻唱利用自己独特的音色去唱出对此首歌的理解。
二、歌曲翻唱法律规制现状
(一)歌曲翻唱的法律规制: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9项、第37条规定,歌曲著作权人享有表演权,享有公开表演和利用各种形式公开播送作品的权利,因此翻唱表演者未经歌曲著作权人许可,不得翻唱该歌曲。在未获版权人授权许可情形下,诸如现场商业表演中的翻唱行为、在网上传播翻唱类歌曲的行为都有可能侵犯歌曲作品著作权的表演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者权等。在网络环境下经营翻唱服务的网站将承担侵犯原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营运者应妥善履行好与网络平台相适当的网络监管义务,对于未经许可上传的翻唱歌曲或是有翻唱时使歌曲原著作权人遭受不良影响的行为时应及时整改,否则将承担相应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关于歌曲违法翻唱的法律责任。《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在一般情况下翻唱表演者需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責任,要求翻唱表演者停止对该歌曲的翻唱行为或是就此引起的损失进行赔偿。但翻唱表演者在翻唱时需体现对原作品的尊重,歌曲原著作权人遭受不良影响如改编为侮辱国家、他人或是低俗的歌词时,原著作权人在要求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基础上还可要求歌曲翻唱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二)歌曲翻唱的法律限制:并非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的翻唱歌曲行为都构成侵权。《著作权法》规定了对著作权的各种限制,对于翻唱歌曲行为也同样适用。一为合理使用时的翻唱。在翻唱歌曲行为中,歌曲著作权人往往是对侵犯其著作财产权的商业表演、发行专辑等行为进行申诉,而不会对具体的社会中的个人去主张权益。在我们的生活中,合理使用的翻唱行为随处可见。在KTV、浴室唱歌并未公开表演且获得利益也就谈不上侵权。二为法定许可时的翻唱。模仿性翻唱时无须经过许可即可演唱歌曲但须支付报酬。在生活中实际操作为翻唱歌曲的演唱者、公司或上传音像制品的网站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缴纳使用费即可进行翻唱。但对于个性与改编性翻唱则需要经过许可并支付使用费方可进行翻唱。
(三)歌曲翻唱存在的法律问题:歌曲翻唱行为大量存在,每天也有大量歌曲翻唱侵权行为发生,但我国的法律制度却很难系统有效的保护歌曲著作权人的利益。《著作权法》第8条明确规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作为音乐类作品的唯一官方组织“音著协”理应挑起大梁带头维护好歌曲著作权人权益,但在实际生活中却收效甚微。第一是从法律来看,没有对于保护歌曲著作权人权益的完整的法律体系,法律解释模糊,“音著协”在无充分合理证据下不能采取维权行动;第二,“音著协”虽然是我国唯一且官方的保护歌曲等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协会,其维权的前提来源于与歌曲著作权人签订合同,在征得著作权人许可方可采取行动,同时“音著协”自身职责意识的欠缺和淡薄,监管缺位,让这一组织原本应发挥出的作用未能发挥;三是根据《著作权法》第8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分配监督管理等规定另由国务院制定,即“音著协”对如何收费如何监督并无决定权,而有决定权的相关国务院部门虽制定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却并未明确规定歌曲著作权收费的具体实施标准或办法。因此即使认定侵权,对于如何赔偿、赔偿数额等也无统一标准。
三、完善歌曲翻唱法律规制的建议
如何减少歌曲违法翻唱行为的发生、如何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在此笔者对规范歌曲翻唱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公众著作权保护意识
可以说,加强公众的著作权保护意识,是解决所有著作权问题的根本方法。我们需要加强宣传和教育,提升公众著作权保护意识。只有当我们的著作权保护意识提升后,公众才能感受到著作权的重要性,才会有激情与动力去创作出优秀作品,从而促进我国文化市场的发展与繁荣。同时又需要加强著作权人著作权保护意识,在发现侵权行为后,应及时做出行动并要求赔偿,在必要时提起诉讼。
(二)强化“音著协”职能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现行效果远远滞后于我国音乐类作品自身的发展速度。其应履行好应有职责加强责任意识。还需强化职能,使其权力得到提升,从而有效强化对市场主体的监管。
(三)歌曲违法翻唱以赔偿损失为主
对于歌曲违法翻唱行为后的救济,虽救济方式多种多样,但笔者认为应以赔偿损失为主。对于歌曲等音乐类著作权实则以著作财产权为主,之所以要对歌曲违法翻唱行为进行禁止,是因为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歌曲著作权人利益,其收益可能会因此受到极大影响,因此应对这一行为进行相应的赔偿。在未严重影响原歌曲著作权人声誉等情况下,一般不应支持停止侵害即禁止翻唱表演者翻唱歌曲的救济方式。
四、结束语
随着音乐类相关市场的快速发展,我们应对歌曲等音乐类的相关法律问题日趋重视。为此我们需要坚持不懈的制定并完善著作权相关法律制度,社会大众也要提升著作权保护意识,合理保护自己与他人的著作权,让我们每一次都能体面的使用他人作品,每一次都能看到他人在合法的使用我们的作品。只有这样,人们的精神需求,才能不断提高,我们的文化才能不断健康合理的向前迈进。
参考文献:
[1]苏平,何培育.歌曲翻唱行为的合法抑或非法—兼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46条[J].知识产权,2012,(6).
[2]张慧.翻唱音乐作品侵权问题研究[D].烟台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
作者简介:
刘艺琛(1998—),男,汉族,四川省绵阳市,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李敏(1998—),女,汉族,四川省绵阳市,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罗皓楠(1999—),男,汉族,四川省广元市,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黄路(1998—),女,汉族,四川省德阳市,本科,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