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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基于我国现有个人所得税税制下,相应税制模式、费用扣除制度等是否完善,直接关系到了纳税人税收负担,但从现阶段看,我国在这一方面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的差距,一系列缺陷与不足的呈现,使得税收有失公平性。基于此,本文首先梳理了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所呈现出的问题,然后提出了一系列对策,以供参考。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分类综合税制 费用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税制的缺陷
1.分类所得税制缺陷。虽然对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一再提高,但是征税方式一直没有改变,从自身来讲,我国公民普遍纳税意识相对发达国家比较淡薄,综合所得税制为标准的税收制度形成的条件和时机不够成熟。从现实角度来讲,我国当前采用分类征收的方式,是对不同的个人所得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征税。不同的方式对应着不同的扣除标准、税率、课税对象以及按月、次、年等税收要素。从分类征收制的时间上来说,分类征收制对税基的影响最大,会造成费用扣除不合理,应纳税额的不公平等问题。虽然分类征收制的优点在于极大的体现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政策,但是并未完全体现税收公平,尤其无法体现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的公平,让富人们可以通过各种避税手段将财产进行转移,从而达到减少缴纳税负的目的。
2. 费用扣除未考虑家庭和区域差异因素。基于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下,其是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这一税制模式的构建,其目的是为了更好的迎合源泉扣缴制度,促使税负机关能够更好的展开工作,从源头来实现对税源的有效控制,以此来降低征税成本。而随着当前市场经济格局的变化,原有的这一税制模式逐渐凸显出了一系列问题:
2.1基于相同收入下呈现出了不同的税收负担。基于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下,是基于所得性质下、结合税率与扣除数,实现对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基于这一征管模式下,虽然简单方便且成本低,但因脱离实际,未将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进行充分考虑,同时,也忽略了家庭整体的税收负担,致使在相同收入的情况下,因纳税人个体的不同,使得税收负担与自身收入不成正比。下面对收入相同的不同家庭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对比:
由图表可以看出,本文分析了5户不同家庭,在家庭整体收入相同的前提下,因家庭成员个体收入的不同,使得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存在极大的差异性,其中,户1中夫妻只有丈夫工作,其工资薪金水平和其它四个家庭的收入相等,但是,个人所得税税负最高,而在户4、户5这两个家庭中,夫妻中妻子的工资都没有达到纳税的标准,但是相应个人所得税负担比户2、户3要高的多。这一例子较为简单,而在现实生活中,整个社会收入的构成较为复杂,而基于家庭的不同,相应个人所得税税负却存在着极大的不同,这一不公问题的呈现,促使需要对申报单位进行改革。
2.2尚未将家庭整体的税收负担进行综合考虑。基于现有的申报模式下,忽略了实际家庭的综合负担情况。在我国践行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的过程中,当前我国年轻人群体中,大部分都是獨生子女,而这就导致中国式“421”家庭模式随之兴起,对于双独子女而言,其需要支付的家庭基本生活费用极大,且各自的家庭情况也存在着极大的不同,进而使得其生活负担极重。
二、个人所得税征管改革建议
1.实行分类综合所得制税制模式改革。
1.1实现综合与分类征收的划分。基于分类综合税制模式下,在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综合与分类划分的过程中,针对综合征收范围的划分界定,可将同属劳动所得的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个人工商户经营所得以及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等列入其中,而在分类单独征收范围中,基于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一系列不稳定收入列入其中,进行单独征收个人所得税。
1.2实现科学且合理的费用扣除。
1.2.1基本生活开支费用扣除。基于基本生活开支下,其是确保个人与相应家庭能够保障基本生活的资本,因此,在实际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则可基于已婚、未婚这一标准下,将未婚者的生活开支进行适当提升,以此来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税的公平性,结合实际来针对基本生活开支费用的科学且合理扣除。在实际进行分类的过程中,可将衣食、医疗以及教育等支出划分到同个范围内,以此来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之需,按照生计费用进行扣除。
1.2.2赡养、抚养的费用扣除。基于当前中国“421”家庭模式下,独生子女组建家庭后,相应的负担加重,如果双独子女的父母没有老保等,相应的赡养负担则就进一步加剧,因此,如依旧按照原有的税制模式来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相应收入来确定纳税额,则就存在着极大的不公性。因此,需要结合实际家庭情况,按照家庭老人、孩子的实际来制定相应的赡养与抚养费用扣除标准。
1.2.3教育、医疗的费用扣除。在教育与医疗方面,要基于家庭个人的实际,按照孩子实际所处的受教育阶段,实现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制定。在此过程中,存在着部分年轻人,在毕业就业后,基于提升自己学习所开展的再教育活动,则就需要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政策制度,给予适当的补助,以此在实现个人所得税征税公平性的同时,为提升社会平均素质奠定基础。而在医疗方面,目前我国推行了全民医疗保险政策,也初步实现了城乡的全面覆盖,但是,很多医疗开支并不在报销的范围之内,因此,要制定相应政策给予适当的扣除。
2.逐步推进以家庭为申报单位。针对申报单位进行改革的过程中,提倡以家庭作为申报单位,同时,对于家庭实际要进行具体划分,以两代家庭与多代家庭为标准,对于两代家庭,当孩子独立并有经济收入后,则就需要转变为个人申报;而针对多代家庭,因所赡养的老人没有退休收入的,同时孩子也尚未独立具备个人收入的情况,而如果多代家庭中存在离退休有收入的老人,则不包含在内。在此工程中,就需要针对当前社会个人信息系统进行完善,进而才能够促使以家庭为申报单位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能够具备实施的基础。
3.建立多元化的纳税流程。基于税务流程上,对于相应的税务部门而言,则需要以完善网络纳税系统的搭建为基础,进而促使个体纳税人能够借助这一网络,及时明确自己的实际纳税情况,同时也能够核实自身每月纳税的情况,进而强化个人与税务征管部门间的联系,在不断强化纳税人纳税意识的同时,能够更好的了解税法知识。同时,借助这一网络窗口,个人可按照条件进行申报,符合条件并经过审核后,可借助网上银行进行自主纳税缴费,进而在提升该项工作实效性的同时,最大程度的体现出这一税制的公平性。
4.建立个人所得税缴纳信用制度。(1)对纳税人进行全国统一的纳税编码识别。每个纳税人有唯一的纳税识别码,以年度作为一个征管周期,将个人的全部收入记录在唯一的纳税识别码上。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或是办理与个人所得税相关的业务时,都应使用识别编码。相关的信息应不仅考虑纳税人的工薪所得,还应包括存款范围、买卖房产等经济活动,最大限度的将纳税人的经济活动与行为纳入进来。 (2)奖励诚信纳税。在实际践行的过程中,需要以个人诚信缴税记录的搭建为基础,以身份证号码为识别号,进而在掌握公民基本纳税情况的同时,针对相应诚信记录,制定完善的奖惩措施,进而在保障个人权利、促使个人履行义务的同时,充分体现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公平性。
参考文献:
[1]吴旭东.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思考[J].W经问题研究,2012 (I): 82-88.
[2]黄凤羽.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路径选择:从分类到综合.中央财经大学报,2011(7): 1-5.
[3]朱润喜.个人所得税课征不公的主要表现及解决对策[J].税务研究,2011(3): 50-53.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分类综合税制 费用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税制的缺陷
1.分类所得税制缺陷。虽然对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一再提高,但是征税方式一直没有改变,从自身来讲,我国公民普遍纳税意识相对发达国家比较淡薄,综合所得税制为标准的税收制度形成的条件和时机不够成熟。从现实角度来讲,我国当前采用分类征收的方式,是对不同的个人所得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征税。不同的方式对应着不同的扣除标准、税率、课税对象以及按月、次、年等税收要素。从分类征收制的时间上来说,分类征收制对税基的影响最大,会造成费用扣除不合理,应纳税额的不公平等问题。虽然分类征收制的优点在于极大的体现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政策,但是并未完全体现税收公平,尤其无法体现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的公平,让富人们可以通过各种避税手段将财产进行转移,从而达到减少缴纳税负的目的。
2. 费用扣除未考虑家庭和区域差异因素。基于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下,其是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这一税制模式的构建,其目的是为了更好的迎合源泉扣缴制度,促使税负机关能够更好的展开工作,从源头来实现对税源的有效控制,以此来降低征税成本。而随着当前市场经济格局的变化,原有的这一税制模式逐渐凸显出了一系列问题:
2.1基于相同收入下呈现出了不同的税收负担。基于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下,是基于所得性质下、结合税率与扣除数,实现对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基于这一征管模式下,虽然简单方便且成本低,但因脱离实际,未将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进行充分考虑,同时,也忽略了家庭整体的税收负担,致使在相同收入的情况下,因纳税人个体的不同,使得税收负担与自身收入不成正比。下面对收入相同的不同家庭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对比:
由图表可以看出,本文分析了5户不同家庭,在家庭整体收入相同的前提下,因家庭成员个体收入的不同,使得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存在极大的差异性,其中,户1中夫妻只有丈夫工作,其工资薪金水平和其它四个家庭的收入相等,但是,个人所得税税负最高,而在户4、户5这两个家庭中,夫妻中妻子的工资都没有达到纳税的标准,但是相应个人所得税负担比户2、户3要高的多。这一例子较为简单,而在现实生活中,整个社会收入的构成较为复杂,而基于家庭的不同,相应个人所得税税负却存在着极大的不同,这一不公问题的呈现,促使需要对申报单位进行改革。
2.2尚未将家庭整体的税收负担进行综合考虑。基于现有的申报模式下,忽略了实际家庭的综合负担情况。在我国践行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的过程中,当前我国年轻人群体中,大部分都是獨生子女,而这就导致中国式“421”家庭模式随之兴起,对于双独子女而言,其需要支付的家庭基本生活费用极大,且各自的家庭情况也存在着极大的不同,进而使得其生活负担极重。
二、个人所得税征管改革建议
1.实行分类综合所得制税制模式改革。
1.1实现综合与分类征收的划分。基于分类综合税制模式下,在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综合与分类划分的过程中,针对综合征收范围的划分界定,可将同属劳动所得的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个人工商户经营所得以及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等列入其中,而在分类单独征收范围中,基于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一系列不稳定收入列入其中,进行单独征收个人所得税。
1.2实现科学且合理的费用扣除。
1.2.1基本生活开支费用扣除。基于基本生活开支下,其是确保个人与相应家庭能够保障基本生活的资本,因此,在实际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则可基于已婚、未婚这一标准下,将未婚者的生活开支进行适当提升,以此来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税的公平性,结合实际来针对基本生活开支费用的科学且合理扣除。在实际进行分类的过程中,可将衣食、医疗以及教育等支出划分到同个范围内,以此来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之需,按照生计费用进行扣除。
1.2.2赡养、抚养的费用扣除。基于当前中国“421”家庭模式下,独生子女组建家庭后,相应的负担加重,如果双独子女的父母没有老保等,相应的赡养负担则就进一步加剧,因此,如依旧按照原有的税制模式来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相应收入来确定纳税额,则就存在着极大的不公性。因此,需要结合实际家庭情况,按照家庭老人、孩子的实际来制定相应的赡养与抚养费用扣除标准。
1.2.3教育、医疗的费用扣除。在教育与医疗方面,要基于家庭个人的实际,按照孩子实际所处的受教育阶段,实现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制定。在此过程中,存在着部分年轻人,在毕业就业后,基于提升自己学习所开展的再教育活动,则就需要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政策制度,给予适当的补助,以此在实现个人所得税征税公平性的同时,为提升社会平均素质奠定基础。而在医疗方面,目前我国推行了全民医疗保险政策,也初步实现了城乡的全面覆盖,但是,很多医疗开支并不在报销的范围之内,因此,要制定相应政策给予适当的扣除。
2.逐步推进以家庭为申报单位。针对申报单位进行改革的过程中,提倡以家庭作为申报单位,同时,对于家庭实际要进行具体划分,以两代家庭与多代家庭为标准,对于两代家庭,当孩子独立并有经济收入后,则就需要转变为个人申报;而针对多代家庭,因所赡养的老人没有退休收入的,同时孩子也尚未独立具备个人收入的情况,而如果多代家庭中存在离退休有收入的老人,则不包含在内。在此工程中,就需要针对当前社会个人信息系统进行完善,进而才能够促使以家庭为申报单位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能够具备实施的基础。
3.建立多元化的纳税流程。基于税务流程上,对于相应的税务部门而言,则需要以完善网络纳税系统的搭建为基础,进而促使个体纳税人能够借助这一网络,及时明确自己的实际纳税情况,同时也能够核实自身每月纳税的情况,进而强化个人与税务征管部门间的联系,在不断强化纳税人纳税意识的同时,能够更好的了解税法知识。同时,借助这一网络窗口,个人可按照条件进行申报,符合条件并经过审核后,可借助网上银行进行自主纳税缴费,进而在提升该项工作实效性的同时,最大程度的体现出这一税制的公平性。
4.建立个人所得税缴纳信用制度。(1)对纳税人进行全国统一的纳税编码识别。每个纳税人有唯一的纳税识别码,以年度作为一个征管周期,将个人的全部收入记录在唯一的纳税识别码上。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或是办理与个人所得税相关的业务时,都应使用识别编码。相关的信息应不仅考虑纳税人的工薪所得,还应包括存款范围、买卖房产等经济活动,最大限度的将纳税人的经济活动与行为纳入进来。 (2)奖励诚信纳税。在实际践行的过程中,需要以个人诚信缴税记录的搭建为基础,以身份证号码为识别号,进而在掌握公民基本纳税情况的同时,针对相应诚信记录,制定完善的奖惩措施,进而在保障个人权利、促使个人履行义务的同时,充分体现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公平性。
参考文献:
[1]吴旭东.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思考[J].W经问题研究,2012 (I): 82-88.
[2]黄凤羽.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路径选择:从分类到综合.中央财经大学报,2011(7): 1-5.
[3]朱润喜.个人所得税课征不公的主要表现及解决对策[J].税务研究,2011(3): 5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