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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最大特点,就是突出投资者本位,对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给予了相当的关注,意味着投资者本位将是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重要原则。
2003年,对于中国证券市场而言是惨痛的一年,券商面临全行业亏损,A股融资额再度走低,全流通久拖不决,关于“股市是否被边缘化”的讨论此起彼伏,投资者信心几近崩溃。
更为重要的是,证券市场的持续低迷和证券行业的普遍亏损所带来的连锁反应并不能完全在证券市场内部全部消化。日益增长的保险资金需要更多、更稳健的投资渠道;国资委旗下关乎国计民生的国有大企业以及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上市过分倚重海外市场;风险投资缺乏退出通道;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而这些难题的解决无一不需要一个繁荣健康的资本市场。
《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出台的。《意见》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突出投资者本位,对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给予了相当的关注。这体现了政府对于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在资本市场发展中重要作用的深刻认识和把握,也意味着投资者本位将是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重要原则。
投资者本位的核心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意见》出台之后,受到各方人士的热烈欢迎和支持,正是因为《意见》以投资者本位为中心,从各个方面强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1、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近几年,中国经济增长趋势强劲、增长速度可观,而与之相反的是中国资本市场持续走低,完全没有体现经济晴雨表的作用,中国资本市场投资者也没有分享到经济增长的成果。造成这种局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上市公司质量低下。
上市公司质量低下,归根结底与之前资本市场的国有企业本位有关。以国有企业为本位的资本市场,评判一家企业能否上市,并不以能否给投资者带来投资回报为核心,而以是否有利于国有企业解困为核心。在这样一个市场,上市公司重上市、轻转制、重筹资、轻回报的状况是必然的;在这样一个市场,上市公司质量得不到保证也是必然的。
正因如此,《意见》明确提出:“重视资本市场的投资回报。要采取切实措施,改变部分上市公司重上市、轻转制、重筹资、轻回报的状况,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为投资者提供分享经济增长成果、增加财富的机会。”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除了建立良好的上市制度,“完善证券发行上市核准制度。健全有利于各类优质企业平等利用资本市场的机制”,把好公司进入资本市场的第一关以外,还需要在规范上市公司运作、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等方面,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股权分置问题,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一个顽症,也是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一个根源,如何逐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是影响到下一阶段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最为关键性的问题之一。
《意见》对这一问题提出了基本的原则:“稳步解决目前上市公司股份中尚不能上市流通股份的流通问题。在解决这一问题时要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一句话值得玩味,因为如果单说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则等于白说,因为投资者包括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而“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提法,则说明在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时,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是首要的,这也就意味着有损于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解决方案将不可能得以实施。而原则的制定,对于造成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根源之一的股权分置问题,也有利于加快解决。由此,《意见》将这把长期悬在公众投资者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轻轻放下。
3、促进中介机构规范发展,提高中介机构执业水平
中介机构的规范发展和执业水平,直接关系到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在中国,资本市场的中介机构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原因有三:
第一,部分中介机构没有搞清楚自己是为谁服务。好多中介机构认为,谁出面聘请我,谁出面给我钱,我就为谁服务。于是,证券公司常常认为自己是为企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也认为自己是为企业服务。而事实上,中介机构是为投资者服务的。由于没有正确认识到自己的服务对象,中介机构常常站在企业的角度考虑问题,对企业种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视而不见,甚至与企业联合起来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部分中介机构执业水平低下。有些中介机构知道自己是为投资者服务的,而且也积极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而努力,但由于执业水平低下,并不能真正起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作用。
第三,部分中介机构缺乏职业道德和法律观念。有些中介机构知道自己是为投资者服务的,但并不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而努力。包装上市、财务造假、挪用客户资金等一系列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就由此产生。
因此,《意见》提出“促进资本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规范发展,提高执业水平”,明确“把证券、期货公司建设成为具有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企业”,要求“加强对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无疑将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加强法制建设,提高监管水平
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往往会成为一句空话。之前投资者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应有保障情况的出现,不少与法律法规的缺失有关。此次《意见》提出“按照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的总体部署,健全有利于资本市场稳定发展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规体系”,体现了政府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应有的高度并落到实处的决心。
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认为,证券监管的三个核心目标是: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的公平、高效和透明;降低系统风险。其中,保护投资者放在了第一位。有效的监管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意见》也提到“通过实施有效的市场监管,努力提高市场的公正性、透明度和效率,降低市场系统风险,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今后中国证监会的监管目标将把保护投资者摆在首位。
5、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重在落实
由上可见,《意见》对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给予了空前的关注,但《意见》给出的只是纲领性、原则性的要求,要真正使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重在落实。
如何落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资本市场权威人士王连洲提出的几点建议是富有灼见的。他认为,一要在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上拿出具体措施,从新股发行开始,就要切实地考虑给A股投资者以平等的地位。二要继续加强和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有关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将投资者利益保护建立在牢固健全的法治基础上。三要建立独立、高效的证券司法体系,丰富和加强证券司法职能实践,使之全面介入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及时依法制裁各种对投资者的侵权行为,使无辜受到利益侵害的投资者切实得到赔偿。四是需要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公众投资者对大股东的权利制衡机制,使急需得到保护的弱者利益得到有力保护。
可期待的利好政策
《意见》出台以后,市场一直公认是一个大利好,但也有人担心《意见》会不会只是一个救市政策,只是带来短期效应。但细读《意见》,可以看出它与以往几次旨在救市的政策不同,是一个对中国资本市场的重大问题做了正本清源阐述的文件。《意见》发布后,市场的表现也证明了这一点。
毋庸置疑,这是一个长期利好,是一系列利好政策的开篇,中国资本市场的利好政策将接踵而至。《意见》中直接提到的两项可期待的政策就是增加资金供给和完善税收制度。
1、增加资金供给
目前沪深股市仍是一个资金推动型的市场,只要资金供给增加,股市就能涨。《意见》明确提出:“支持保险资金以多种方式直接投资资本市场,逐步提高社会保障基金、企业补充养老基金、商业保险资金等投入资本市场的资金比例”, 这有望使沪深股市获得极大的资金供给。
近两年保险资金的规模在迅速壮大,仅2003年1月到10月份全国的保费收入就达到3228亿元,同比增长29.9%,由此,参与证券市场投资的欲望也越发强烈,但证券市场的大门总是半遮半掩的似乎不太欢迎这位财神爷,不仅要间接入市,而且入市资金的比例也只提高到15%,这让保险资金的处境很是尴尬。《意见》不仅为保险资金直接入市大开绿灯,而且还提升到与基金并肩作战的主导力量的地位,这对于保险资金来说是史无前例的。
此外,从“逐步提高社会保障基金、企业补充养老基金、商业保险资金等投入资本市场的资金比例”的规定中,可以预期未来的市场资金面会更加充裕。以社保基金为例,到2003年底,全国社保基金积累高达1300多亿元,而目前只有50亿入市资金的额度,资金补给的空间还很大。
资金入市的政策坚冰已经解冻,但还不能马上下海,还需要相关部门出台具体的有操作意义的配套措施。可以预期,这个利好政策会在短期内出台,将使中国资本市场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2、完善税收制度
“完善资本市场税收政策。研究制定鼓励社会公众投资的税收政策”在《意见》中的提出,意味着与投资者密切相关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及所获红利所得税等都有望降低,而之前有所讨论的个人资本利得税短期内推出的可能性也就不大。
针对证券交易环节,世界各国或征收印花税、或征收交易税。从近年的发展趋势来看,对交易环节征税的国家数量呈下降趋势,而在征收印花税或交易税的国家中,也以单边征收为主,并且已经出现明显的降低税负,以提高市场竞争力的趋势。与国际市场比较,我国的证券税收存在下调的空间,而从当前的宏观经济形势、资本市场的发展及国际税收变化趋势来看,现在对有关税收进行调整,时机应已比较成熟。
中国一直没有开征资本利得税,也就是股民在股票交易中赚的钱是不交税的,但在前几年,有关专家曾经提过征收资本利得税的建议,认为股市会诞生许多暴发户,需要税收政策的制约。《意见》的相关规定等于给股民吃了一颗定心丸,意味着个人资本利得税在短期内将不会开征。
《意见》在2004年春节的祥和气氛中出台,给猴年的资本市场带来了第一轮喜气,巧合的是,《意见》出台后的第三天就是中国传统节气立春,这或许预示着中国资本市场即将进入一个新的春天。
(作者为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博士)
2003年,对于中国证券市场而言是惨痛的一年,券商面临全行业亏损,A股融资额再度走低,全流通久拖不决,关于“股市是否被边缘化”的讨论此起彼伏,投资者信心几近崩溃。
更为重要的是,证券市场的持续低迷和证券行业的普遍亏损所带来的连锁反应并不能完全在证券市场内部全部消化。日益增长的保险资金需要更多、更稳健的投资渠道;国资委旗下关乎国计民生的国有大企业以及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上市过分倚重海外市场;风险投资缺乏退出通道;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而这些难题的解决无一不需要一个繁荣健康的资本市场。
《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出台的。《意见》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突出投资者本位,对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给予了相当的关注。这体现了政府对于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在资本市场发展中重要作用的深刻认识和把握,也意味着投资者本位将是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重要原则。
投资者本位的核心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意见》出台之后,受到各方人士的热烈欢迎和支持,正是因为《意见》以投资者本位为中心,从各个方面强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1、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近几年,中国经济增长趋势强劲、增长速度可观,而与之相反的是中国资本市场持续走低,完全没有体现经济晴雨表的作用,中国资本市场投资者也没有分享到经济增长的成果。造成这种局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上市公司质量低下。
上市公司质量低下,归根结底与之前资本市场的国有企业本位有关。以国有企业为本位的资本市场,评判一家企业能否上市,并不以能否给投资者带来投资回报为核心,而以是否有利于国有企业解困为核心。在这样一个市场,上市公司重上市、轻转制、重筹资、轻回报的状况是必然的;在这样一个市场,上市公司质量得不到保证也是必然的。
正因如此,《意见》明确提出:“重视资本市场的投资回报。要采取切实措施,改变部分上市公司重上市、轻转制、重筹资、轻回报的状况,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为投资者提供分享经济增长成果、增加财富的机会。”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除了建立良好的上市制度,“完善证券发行上市核准制度。健全有利于各类优质企业平等利用资本市场的机制”,把好公司进入资本市场的第一关以外,还需要在规范上市公司运作、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等方面,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股权分置问题,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一个顽症,也是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一个根源,如何逐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是影响到下一阶段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最为关键性的问题之一。
《意见》对这一问题提出了基本的原则:“稳步解决目前上市公司股份中尚不能上市流通股份的流通问题。在解决这一问题时要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一句话值得玩味,因为如果单说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则等于白说,因为投资者包括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而“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提法,则说明在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时,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是首要的,这也就意味着有损于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解决方案将不可能得以实施。而原则的制定,对于造成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根源之一的股权分置问题,也有利于加快解决。由此,《意见》将这把长期悬在公众投资者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轻轻放下。
3、促进中介机构规范发展,提高中介机构执业水平
中介机构的规范发展和执业水平,直接关系到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在中国,资本市场的中介机构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原因有三:
第一,部分中介机构没有搞清楚自己是为谁服务。好多中介机构认为,谁出面聘请我,谁出面给我钱,我就为谁服务。于是,证券公司常常认为自己是为企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也认为自己是为企业服务。而事实上,中介机构是为投资者服务的。由于没有正确认识到自己的服务对象,中介机构常常站在企业的角度考虑问题,对企业种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视而不见,甚至与企业联合起来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部分中介机构执业水平低下。有些中介机构知道自己是为投资者服务的,而且也积极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而努力,但由于执业水平低下,并不能真正起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作用。
第三,部分中介机构缺乏职业道德和法律观念。有些中介机构知道自己是为投资者服务的,但并不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而努力。包装上市、财务造假、挪用客户资金等一系列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就由此产生。
因此,《意见》提出“促进资本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规范发展,提高执业水平”,明确“把证券、期货公司建设成为具有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企业”,要求“加强对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无疑将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加强法制建设,提高监管水平
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往往会成为一句空话。之前投资者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应有保障情况的出现,不少与法律法规的缺失有关。此次《意见》提出“按照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的总体部署,健全有利于资本市场稳定发展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规体系”,体现了政府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应有的高度并落到实处的决心。
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认为,证券监管的三个核心目标是: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的公平、高效和透明;降低系统风险。其中,保护投资者放在了第一位。有效的监管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意见》也提到“通过实施有效的市场监管,努力提高市场的公正性、透明度和效率,降低市场系统风险,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今后中国证监会的监管目标将把保护投资者摆在首位。
5、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重在落实
由上可见,《意见》对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给予了空前的关注,但《意见》给出的只是纲领性、原则性的要求,要真正使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重在落实。
如何落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资本市场权威人士王连洲提出的几点建议是富有灼见的。他认为,一要在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上拿出具体措施,从新股发行开始,就要切实地考虑给A股投资者以平等的地位。二要继续加强和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有关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将投资者利益保护建立在牢固健全的法治基础上。三要建立独立、高效的证券司法体系,丰富和加强证券司法职能实践,使之全面介入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及时依法制裁各种对投资者的侵权行为,使无辜受到利益侵害的投资者切实得到赔偿。四是需要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公众投资者对大股东的权利制衡机制,使急需得到保护的弱者利益得到有力保护。
可期待的利好政策
《意见》出台以后,市场一直公认是一个大利好,但也有人担心《意见》会不会只是一个救市政策,只是带来短期效应。但细读《意见》,可以看出它与以往几次旨在救市的政策不同,是一个对中国资本市场的重大问题做了正本清源阐述的文件。《意见》发布后,市场的表现也证明了这一点。
毋庸置疑,这是一个长期利好,是一系列利好政策的开篇,中国资本市场的利好政策将接踵而至。《意见》中直接提到的两项可期待的政策就是增加资金供给和完善税收制度。
1、增加资金供给
目前沪深股市仍是一个资金推动型的市场,只要资金供给增加,股市就能涨。《意见》明确提出:“支持保险资金以多种方式直接投资资本市场,逐步提高社会保障基金、企业补充养老基金、商业保险资金等投入资本市场的资金比例”, 这有望使沪深股市获得极大的资金供给。
近两年保险资金的规模在迅速壮大,仅2003年1月到10月份全国的保费收入就达到3228亿元,同比增长29.9%,由此,参与证券市场投资的欲望也越发强烈,但证券市场的大门总是半遮半掩的似乎不太欢迎这位财神爷,不仅要间接入市,而且入市资金的比例也只提高到15%,这让保险资金的处境很是尴尬。《意见》不仅为保险资金直接入市大开绿灯,而且还提升到与基金并肩作战的主导力量的地位,这对于保险资金来说是史无前例的。
此外,从“逐步提高社会保障基金、企业补充养老基金、商业保险资金等投入资本市场的资金比例”的规定中,可以预期未来的市场资金面会更加充裕。以社保基金为例,到2003年底,全国社保基金积累高达1300多亿元,而目前只有50亿入市资金的额度,资金补给的空间还很大。
资金入市的政策坚冰已经解冻,但还不能马上下海,还需要相关部门出台具体的有操作意义的配套措施。可以预期,这个利好政策会在短期内出台,将使中国资本市场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2、完善税收制度
“完善资本市场税收政策。研究制定鼓励社会公众投资的税收政策”在《意见》中的提出,意味着与投资者密切相关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及所获红利所得税等都有望降低,而之前有所讨论的个人资本利得税短期内推出的可能性也就不大。
针对证券交易环节,世界各国或征收印花税、或征收交易税。从近年的发展趋势来看,对交易环节征税的国家数量呈下降趋势,而在征收印花税或交易税的国家中,也以单边征收为主,并且已经出现明显的降低税负,以提高市场竞争力的趋势。与国际市场比较,我国的证券税收存在下调的空间,而从当前的宏观经济形势、资本市场的发展及国际税收变化趋势来看,现在对有关税收进行调整,时机应已比较成熟。
中国一直没有开征资本利得税,也就是股民在股票交易中赚的钱是不交税的,但在前几年,有关专家曾经提过征收资本利得税的建议,认为股市会诞生许多暴发户,需要税收政策的制约。《意见》的相关规定等于给股民吃了一颗定心丸,意味着个人资本利得税在短期内将不会开征。
《意见》在2004年春节的祥和气氛中出台,给猴年的资本市场带来了第一轮喜气,巧合的是,《意见》出台后的第三天就是中国传统节气立春,这或许预示着中国资本市场即将进入一个新的春天。
(作者为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