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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侦查活动的特殊性及隐蔽性,侦查行为在实践中很容易被滥用。为有效保障侦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对侦查行为进行合理的监督成为侦查程序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在我国,检察机关在被授予法律监督权的同时又享有侦查犯罪的权力。一直以来,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监督存在严重的缺失,法律的公正性受到严峻挑战。因此,应当从立法上进行约束,赋予辩护律师相应的权力,以完善侦查制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