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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针对<行政诉讼法>中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应当将某些抽象行政行为列入受案范围,具体从以下几方面论证:宪法为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提供了依据、现有监督体制的不完善需要将抽象行政行为列为受案范围、抽象行政行为本身性质决定应将其列为受案范围、适应WTO具体协议的要求,应将抽象行政行为列为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