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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高校教师待遇的提高,国家税务总局把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为了减轻教职工税负,笔者结合高校教师年终奖发放特点,利用单位工资薪酬基础数据,对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进行多次测算。并提出了税收筹划思路及方法:年终奖发放存在六个敏感区间,相关部门在实际运作中应回避这六个区间;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年收入一定的条件下,合理设计月工资和年终奖构成,旨在降低教职工税负,实现教职工收益最大化。
【关键词】 年终一次奖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自从2005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以后,全年一次奖金(以下简称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办法一直都是在争论中计征,在计征中争论。究其原因主要是年终奖纳税存在敏感区间,在该区间内多发一元奖金可能要多缴上百甚至上千元的个人所得税。本文试图在税法允许的条件下,将年终奖发放避开敏感区间,以达到提高高校教师实际收入的目的。
一、高校教师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内涵
高校教师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指学校人事部门或财务部门在不违背相关法律和准则的前提下,借助年终奖的优惠政策,从众多纳税方案中选择有助于减轻或减缓税负的方案,目的是实现高校教师收益最大化。纳税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合法权利,具有综合性、目的性、预期性、筹划性、专业性等特点。
二、纳税筹划思路
(一)高校教师薪资发放特点
目前,大部分高校教师薪资主要由基本工资、各项津补贴、各项奖励、课时费及年终奖组成,其中月收入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保留金补贴、住房补贴、教龄补贴、班主任补贴、校内津贴、监考费、评审费;而年终奖主要依据教师的职称、职务、课时数、指导毕业设计的工作量、带研究生的数量以及科研工作量来确定。有的高校将课时费平均到每月发放,有的高校将课时费、科研及教学成果等各项奖励与12月工资一并发放,有的高校将课时费、科研及教学奖励与年终奖一起发放。由于高校一年有两个假期,并且每学期课时都有所变化等特点,引起高校教师每月工资变化较大。
(二)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特点
从2011年9月1日起我国税务部门开始执行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表看出,相关部门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对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即是纳税人收入越高,对应的税率越高,最终会导致税负越重;而年终奖采用的是全额累进税率,在课税对象级距的分界点附近,税负不合理,存在一个“多发不如少发”的敏感区间。
(三)高校教师年终奖个税筹划思路
基于以上分析,结合高校教师每月工资起伏较大,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思路是:一方面通过建立临界点模型,找出敏感区间,在实际操作中尽量避开该区间,另一方面在年总收入一定的情况下,以降低税负为宗旨合理分配月工资和年终奖。如果将课时费、科研及各项奖励和年终奖一并发放,应避开敏感区间,合理设计年终奖与月工资发放方案,减轻教职工税负。
三、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办法
相关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年终奖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纳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算办法只能用一次。
1.如果纳税人年终奖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3 500元),应当将年终奖减除“纳税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根据得出的商来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纳税人当月取得的年终奖-(当月工资薪金所得-3 5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纳税人年终奖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3 500元),应将年终奖除以12,依据得出的商确定使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纳税人当月取的年终奖×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高校教师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临界点模型的提出
在理想状态下,随着年终奖发放金额的增加,所适用的税率档次也会提升,进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会增多,税后收入也随之增加,总而言之税后收入与年终奖金额呈正相关关系。然而,在现行税法下由于税收级距的影响,出现年终奖增加税后所得反而减少的现象,也即是多发不如少发。根据以上分析,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年终奖(18 000 X1)的税后收入小于年终奖18 000的税后收入
18 000 X1-[(18 000 X1)×10%-105]≤18 000-18 000×3%,即X1≤1 283.33,所以年终奖在(18 000,19 283.33)区间会出现年终奖多发,税后收入反而减少。
假设2:年终奖(54 000 X2)的税后收入小于年终奖54 000的税后收入
54 000 X2-[(54 000 X2) ×20%-555]≤54 000-(54 000×10%
-105)即X2≤6 187.5,所以年终奖在(54 000,60 187.5)区间不合算。
依次类推得出临界点模型:临界点=(上级高点税后收入-本级速算扣除数)/(1-本级税率)
(二)敏感区间分析
根据现行税率表和模型一,年终奖个人所得税临界点及敏感区间如表1所示。
例如:张教师(扣除三金后月工资3 500元)年终奖为18 012元,适用税率为10%,年终奖应缴个人所得税为1 696.2元(18012×10%-105)。而李老师(扣除三金后月工资3 500元)年终奖为18 000元,适用税率为3%,年终奖应缴个人所得税为540元(18 000×3%-0)。由此可见,多发12元奖金,个人所得税却多缴1156.2元,税后实际收入反而减少1 144.2元。不难发现在每个临界点附近都有多发不如少发的现象,为了提高高校教师的实际收入水平,建议有关部门在发放年终奖时应尽量避开(18 000,19 283.33]、(54 000,60 187.5]、(108 000,114 600]、(420 000,447 500]、(660 000,706 538.46]、(960 000,1 120 000] 六个区间。如果年终奖金额处于以上六个敏感区间任一区间时,建议有关部门按敏感区间低点金额发放奖金,将其他部分加计到工资或以福利的形式发放。
(三)合理设计年终奖发放金额
在高校教师年收入相同的情况下,要使税负最小,除了发放年终奖要避开以上敏感区间外,还要对月工资和年终奖的构成进行事先筹划,以达到月工资和年终奖最大享受低税率的目的。在年收入一定情况下,月工资和年终奖此消彼长。如果月工资设计的过高,则适用税率档次提高,反而失去将工资转化为年终奖适用低税率的机会;与之相反,如果年终奖设计的过高,同样失去将年终奖转化为月工资适用低税率的机会,增加税负。
为了减轻税负,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合理分配月工资和年终奖,旨在降低高校教师月工资和年终奖适用税率。因此,本文提出高校教师年终奖和月工资分配思路:若年终奖适用税率低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时,在年终奖的适用税率档次不提升的前提下,应尽量将收入放到年终奖中。若年终奖适用税率高于月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时,则尽可能将年终奖金分摊到月工资中。鉴于以上思路,按照现行的高校薪酬管理体系,结合数学知识,借助EXCEL软件,本文提出了高校教师工资和年终奖分配表,如表2所示。
高校作为事业单位,很少涉及到应税项目,缺乏纳税筹划意识。然而作为一名高校财务人员,在税法允许的条件下,有能力也有义务保护高校教职工切身利益。通过本文研究得出高校年终奖发放金额应避开敏感区间,合理分配月工资和年终奖的纳税筹划办法;并将研究结论运用于实际,最终降低人工成本,为高校教师争取最大利益,提高高校教师教学、科研的积极性,促进高校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参考文献】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S]2005.
[2] 靳光玫,陈原.浅析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以某地方高校为例[J].会计之友,2011(23):99-100。
【关键词】 年终一次奖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自从2005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以后,全年一次奖金(以下简称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办法一直都是在争论中计征,在计征中争论。究其原因主要是年终奖纳税存在敏感区间,在该区间内多发一元奖金可能要多缴上百甚至上千元的个人所得税。本文试图在税法允许的条件下,将年终奖发放避开敏感区间,以达到提高高校教师实际收入的目的。
一、高校教师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内涵
高校教师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指学校人事部门或财务部门在不违背相关法律和准则的前提下,借助年终奖的优惠政策,从众多纳税方案中选择有助于减轻或减缓税负的方案,目的是实现高校教师收益最大化。纳税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合法权利,具有综合性、目的性、预期性、筹划性、专业性等特点。
二、纳税筹划思路
(一)高校教师薪资发放特点
目前,大部分高校教师薪资主要由基本工资、各项津补贴、各项奖励、课时费及年终奖组成,其中月收入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保留金补贴、住房补贴、教龄补贴、班主任补贴、校内津贴、监考费、评审费;而年终奖主要依据教师的职称、职务、课时数、指导毕业设计的工作量、带研究生的数量以及科研工作量来确定。有的高校将课时费平均到每月发放,有的高校将课时费、科研及教学成果等各项奖励与12月工资一并发放,有的高校将课时费、科研及教学奖励与年终奖一起发放。由于高校一年有两个假期,并且每学期课时都有所变化等特点,引起高校教师每月工资变化较大。
(二)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特点
从2011年9月1日起我国税务部门开始执行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表看出,相关部门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对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即是纳税人收入越高,对应的税率越高,最终会导致税负越重;而年终奖采用的是全额累进税率,在课税对象级距的分界点附近,税负不合理,存在一个“多发不如少发”的敏感区间。
(三)高校教师年终奖个税筹划思路
基于以上分析,结合高校教师每月工资起伏较大,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思路是:一方面通过建立临界点模型,找出敏感区间,在实际操作中尽量避开该区间,另一方面在年总收入一定的情况下,以降低税负为宗旨合理分配月工资和年终奖。如果将课时费、科研及各项奖励和年终奖一并发放,应避开敏感区间,合理设计年终奖与月工资发放方案,减轻教职工税负。
三、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办法
相关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年终奖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纳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算办法只能用一次。
1.如果纳税人年终奖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3 500元),应当将年终奖减除“纳税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根据得出的商来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纳税人当月取得的年终奖-(当月工资薪金所得-3 5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纳税人年终奖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3 500元),应将年终奖除以12,依据得出的商确定使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纳税人当月取的年终奖×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高校教师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临界点模型的提出
在理想状态下,随着年终奖发放金额的增加,所适用的税率档次也会提升,进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会增多,税后收入也随之增加,总而言之税后收入与年终奖金额呈正相关关系。然而,在现行税法下由于税收级距的影响,出现年终奖增加税后所得反而减少的现象,也即是多发不如少发。根据以上分析,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年终奖(18 000 X1)的税后收入小于年终奖18 000的税后收入
18 000 X1-[(18 000 X1)×10%-105]≤18 000-18 000×3%,即X1≤1 283.33,所以年终奖在(18 000,19 283.33)区间会出现年终奖多发,税后收入反而减少。
假设2:年终奖(54 000 X2)的税后收入小于年终奖54 000的税后收入
54 000 X2-[(54 000 X2) ×20%-555]≤54 000-(54 000×10%
-105)即X2≤6 187.5,所以年终奖在(54 000,60 187.5)区间不合算。
依次类推得出临界点模型:临界点=(上级高点税后收入-本级速算扣除数)/(1-本级税率)
(二)敏感区间分析
根据现行税率表和模型一,年终奖个人所得税临界点及敏感区间如表1所示。
例如:张教师(扣除三金后月工资3 500元)年终奖为18 012元,适用税率为10%,年终奖应缴个人所得税为1 696.2元(18012×10%-105)。而李老师(扣除三金后月工资3 500元)年终奖为18 000元,适用税率为3%,年终奖应缴个人所得税为540元(18 000×3%-0)。由此可见,多发12元奖金,个人所得税却多缴1156.2元,税后实际收入反而减少1 144.2元。不难发现在每个临界点附近都有多发不如少发的现象,为了提高高校教师的实际收入水平,建议有关部门在发放年终奖时应尽量避开(18 000,19 283.33]、(54 000,60 187.5]、(108 000,114 600]、(420 000,447 500]、(660 000,706 538.46]、(960 000,1 120 000] 六个区间。如果年终奖金额处于以上六个敏感区间任一区间时,建议有关部门按敏感区间低点金额发放奖金,将其他部分加计到工资或以福利的形式发放。
(三)合理设计年终奖发放金额
在高校教师年收入相同的情况下,要使税负最小,除了发放年终奖要避开以上敏感区间外,还要对月工资和年终奖的构成进行事先筹划,以达到月工资和年终奖最大享受低税率的目的。在年收入一定情况下,月工资和年终奖此消彼长。如果月工资设计的过高,则适用税率档次提高,反而失去将工资转化为年终奖适用低税率的机会;与之相反,如果年终奖设计的过高,同样失去将年终奖转化为月工资适用低税率的机会,增加税负。
为了减轻税负,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合理分配月工资和年终奖,旨在降低高校教师月工资和年终奖适用税率。因此,本文提出高校教师年终奖和月工资分配思路:若年终奖适用税率低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时,在年终奖的适用税率档次不提升的前提下,应尽量将收入放到年终奖中。若年终奖适用税率高于月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时,则尽可能将年终奖金分摊到月工资中。鉴于以上思路,按照现行的高校薪酬管理体系,结合数学知识,借助EXCEL软件,本文提出了高校教师工资和年终奖分配表,如表2所示。
高校作为事业单位,很少涉及到应税项目,缺乏纳税筹划意识。然而作为一名高校财务人员,在税法允许的条件下,有能力也有义务保护高校教职工切身利益。通过本文研究得出高校年终奖发放金额应避开敏感区间,合理分配月工资和年终奖的纳税筹划办法;并将研究结论运用于实际,最终降低人工成本,为高校教师争取最大利益,提高高校教师教学、科研的积极性,促进高校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参考文献】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S]2005.
[2] 靳光玫,陈原.浅析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以某地方高校为例[J].会计之友,2011(23):99-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