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徽州节烈妇女的宗教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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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明清徽州社会对佛教和道教是比较排斥的,但佛教教义对妇女却特别有吸引力。明清徽州大量的节烈妇女,过着一种极为幽闭的生活,必然要寻求一种精神的寄托。她们信仰的宗教主要是佛教,其形式以在家吃斋、诵经、奉佛为多,也有入寺烧香及出家为尼的。她们信仰宗教的动机包括消弭痛苦、抵抗逼嫁、祈福禳灾及寄托来世等。她们正是通过对宗教的信仰来抚慰失去亲人的创伤,祈求未来的平安,从而达到自我心灵的安慰。
  [关键词]明清;徽州;节烈妇女;宗教信仰
  [中图分类号]K248;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595(2010)01-0061-05
  
  一、明清徽州节烈现象
  
  徽州位于皖南,明清时期徽州直隶江南,康熙六年,分属安徽省,领歙、休宁、婺源、祁门、黟、绩溪六县,府治歙县。徽州因地势险要,致使大量世家大族迁入,进而形成了宗族聚居的社会;因人多地少的矛盾又促使大批徽州人出外经商,从而又导致此地的婚姻异常。交通不便,路途多险,商场无定,外出的商人们并不都是成功者,他们当中有很多人由于各种变故而亡命于外。徽州“宋元以来,彬彬称为东南邹鲁,道系相传,如世次可缀,而数海内诸郡有不能,及至今士人讲学益广云。”“江左之俗,徽为最美,士人尚节义,自宋元之时理学大明。”新安理学是中国思想史上有重大影响的学派,其奠基人程颢、程颐及集大成者朱熹,祖籍均在徽州。进入明代以后,理学经由朝廷的推崇而完全确立了其在思想领域的独尊和垄断地位。在两性关系方面,宋明理学主张“存天理,灭人欲”,“失节事极大,饿死事极小”,要求处女守贞,寡妇不得再嫁。明清时期,理学思想渗透到徽州社会的各个领域,贞节观成为衡量婚姻道德的基本尺度,成为社会主流意识。
  明清徽州突出的节烈现象是多种因素共同促成的产物。通过旌表制度及贯彻机制的设立、各种表彰方式的施行、节烈妇女榜样的劝诱、文人士大夫的赞颂、大众舆论的引导、宗族恩威并施的控制,加之宋明理学的影响,遂使贞节观念彻底深入徽州社会,成为一种潮流。在这种潮流的冲击下,明清徽州有无数的妇女或守节或殉烈,成为一种群体性行为。明清徽州大量的节烈妇女,夫亡之后,守贞不二,在孤独与寂寞中煎熬,她们只能把希望寄托于来世,宗教当中的佛教教义正好契合了她们的这一期望,于是信奉佛教成为她们多数人的唯一精神寄托,是她们自我救赎的最好手段。
  尽管徽州“邑俗四乡不同”,“婺之女红,西、南乡间有能纺绩者;东、北妇女治蔬圃,操井臼及针刺等事,亦多不能”。但女性勤劳俭朴及好为贞洁的品质是相同的,歙县“东接绩溪,习尚俭朴类,能力田服贾,以裕其生。南分水陆二路,陆南即古邑东,民质重厚,耐劳苦,善积聚,妇女尤勤勉节啬,不事修饰,往往夫商于外,所入甚微,数口之家,端资内助,无冻馁之虞。女妇亦事耕锄,田少民稠,商贾居十之七,虽滇、黔、闽、粤、秦、燕、晋、豫,贸迁无不至焉……女子尤号能俭,居乡者数月不占鱼肉,日挫緘治,獬纫绽为常。”“古人士乡居,非就试罕至城府,各村墅自结为文社,以名教相砥砺。闺瞻女妇,亦知贞节,自始尤为可风。
  明清徽州“新安节烈最多,一邑当他省之半”。在徽州府的地方志中,《列女传》占篇幅特别大。民国《重修婺源县志》全书共70卷,其中《列女》多达14卷6册,占全书总卷数的1/5。民国《歙县志》中的人物志共9卷,烈女传竟有4卷,几乎占到一半。其中记载,明清两代,棠樾一个鲍氏家族,贞节烈女达59人。据清代佘华瑞撰写的《岩镇志草》记载,仅仅岩镇节烈妇女就有216位。据《休宁县志》记载,清代仅安徽休宁县就有2 200多个“节烈”妇女。建于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位于歙县城南街应公井巷口的“孝贞节烈坊”就集中表彰了“徽州府属孝贞节烈六万五千零七十八名口”,而歙县一邑受到旌表与未受旌表的烈女达8 606人之多。所以,赵吉士发出感叹:世之衰也!慷慨激烈之事,往往不生于男子而见于妇人。然荜门圭窦,父兄之教未必先,而香闺淑媛亦未必诵诗读书通晓义理也。而从一之志,可以生,可以死,固守不变。世之列士林通冠冕者,其节操反出巾帼下。呜呼!读新安志者,可以知所娩矣!
  女子一旦“不幸夫亡,动以身殉……终始完节,在在而是也。处于或未嫁而自杀,竟不嫁以终身,且时一见之,虽古列女,何以远过焉。”《祁门县志》也引述了《休宁县志》的这一风俗。
  匹必名家,闺门最肃。女人能攻苦茹辛,凡冠带履袜之属,咸手出。不幸夫亡,动以身殉,经者、刃者、鸠者、绝粒者,数数见焉。或称未亡人,而代养、而抚孤,嫠居数十年,终始完节。处于或未嫁而自杀,或不嫁以终身。虽古列女,何以过焉。彼再嫁者,必加之戮辱,出必不从正门,舆必毋令近宅。至穴墙乞路、跣足蒙头,儿群且鼓掌,掷瓦石随之。故贞烈之多,良以山水所钟,亦习尚然也。——《休宁志》祁俗同故,采之。
  这段文字披露了明清徽州既有大量的已婚妇女在夫亡之后以身殉烈,或养老育幼终身守节;也有不少处女未婚殉聘夫,或终身不嫁。其守节行为非常艰辛,其殉烈举动异常惨烈。那些再嫁的女子则成为大众一致讨伐羞辱的对象,说明节烈风气已经弥漫了整个徽州社会。
  
  二、明清徽州社会对宗教的一般态度
  
  宗教信仰作为一种精神生活方式,往往被统治者和大众共同利用,朱元璋在一篇名为《三教论》的文章中曾说:“于斯三教(指儒、佛、道——笔者注),除仲尼之道祖尧舜,率三王,删《诗》制典,万世永赖,其佛仙之幽灵,暗助王纲,益世无穷,惟常是吉。尝闻天下无二道,圣人无两心。三教之立,虽持身荣俭之不同,其所济给之理一。然于斯世之愚人,于斯三教,有不可缺者。”整个明代,统治者对宗教的总体态度是比较宽容的。
  到了清代,据雍正十二年九月初一日江西巡抚折称:“吃斋诵经集众作会之举,各郡邑俱有。此等人始则劝人行善,或云报答天地之德,或云报答父母之恩,以致无知村愚不论老幼男女,靡然倾信。”清朝也并不排斥一般的宗教信仰,在清代对吃斋的打击,雍正朝明确宣布“但应禁止邪教惑众,从未有禁人吃斋之理”。《大清律例》也有“至守业良民讽念佛经,茹素邀福,并无学习邪教”者不在查禁之内的规定。吃斋已成为乡村社会中颇为流行的一种风气,一种信仰民俗。
  明清徽州社会对佛教和道教是比较排斥的,许承尧说:“徽俗不尚佛、老之教,僧人道士,惟用之以事斋醮耳。无敬信崇奉之者。”《京兆金氏统谱》中的《家训十条》,其中有三条涉及对宗教的排斥。
  师巫异端,屏斥年深,內外事体,莫听妇人,求神求佛,决为非理,诗书管家,心存天理。
  子孙以读书为正业,如遇顽不能业儒者,即力佃而为农,执技而为工,服贾而为商,亦皆正业也。切不可入衙门,为隶卒,好游荡,作娼优,从邪教,为僧 道,习大乘、无为、准提等教,聚党烧香,有干国禁。
  妇女毋得听与尼姑、斋婆、卖婆、媒婆等往来,此等之人,多搬唆是非,离间亲戚,以为献媚取财之计,搅乱门庭,为害最大。又不可纵妇女远朝名山,诵经居室,寄拜僧尼,假宿菴寺,非惟不雅,实乃不祥。
  尽管如此,并不能禁绝人们对宗教的信仰。佛教教义对妇女尤其有吸引力;如果她们对现世的生活不满,可能会集中精力献身佛教,企图使来生变得更好。在歙县,“谈佛法者惟妇女居多,间有茹素诵经者”;’在黟县,士大夫“奉孔教为宗,信佛者多愚夫愚妇”。在祁门。“女人织木棉同巷相从,绩纺常及夜分,人谓妇功月得四十五日,勤而能贞,故节烈多所著闻,近乃信鬼巫,事斋戒,风不可长也。可见,明清徽州妇女信仰宗教的大有人在,她们信仰的宗教主要为佛教。
  
  三、明清徽州节烈妇女信仰宗教的表现形式
  
  明清徽州大量的节烈妇女,在失去丈夫后,如何度过漫长的人生,是她们必须面对的问题。丈夫去世后,独守空房的节烈妇女不得不在孤独与寂寞中苦熬岁月,严守家规,从一而终,否则就有可能受到舆论的谴责和乡人的耻笑。她们过着一种极为幽闭的生活,必然要寻求一种精神的寄托。明清徽州节烈妇女,长期处于苦闷阴郁的生活环境中,虽然有文化的偶尔借助文字抒发一下心中的痛苦和郁闷,但并不能解决精神的问题。而且其家庭大多处于社会下层,她们基本上没有读书识字受教育的机会,所以,更多的节烈妇女是把宗教作为精神寄托的一种方式。对于那些遭受夫亡打击的节烈妇女,她们万念俱灰,只能把希望寄托于来世,佛教正好契合了她们的这一需要,信奉佛教是她们自我救赎的最好手段。她们信仰佛教的形式,以在家吃斋、诵经、奉佛为多,也有人寺烧香及出家为尼的。
  
  (一)吃斋、诵经、奉佛
  明清时期徽州有许多节烈妇女常年吃斋念佛。如:“孺人弟及壮未有室,家罄私橐与之完娶,语曰:‘生男不若生女,斯言有味哉。’俗风竟沙弥巫觋,孺人虽好斋素然,尝语曰:‘佛在心,毋外求,尼媼摈绝及门。’好善乐施,此岂常流笄帷中所能及乎……”“王士惩妻何氏……夫旋病卒……慈善信佛。”“江世树继妻王氏……一门孤孀……晚年信佛茹斋,乐善好施。”她们这样做的原因大多与自身遭遇有关系,她们是在遭受夫亡的不幸或生活的无奈后才吃斋念佛的,吃斋念佛成了发泄和消散痛苦以求得心理平衡和心灵慰藉的一种手段。如:罗门双节:皇坎维信妻汪氏,夫殁立侄懋绩为嗣,抚之娶妇汪氏而夭,姑妇相依,长斋奉佛。朱氏,北村程帮定妻,夫羸瘘不能人道,朱扶掖甚力,年二十夫死,矢无二志,长斋三十年,面黄作金。邑令祝世禄为合程烈女作双传。郑元勋继妻程氏,长龄桥人,元勋官职方被难,氏号恸,携五岁儿于戎马中请得倡乱者诛之,事平,长斋苦节五十九年,寿八十一岁而终。江一清继妻朱氏,东北隅人,夫殁,氏绝粒欲殉,舅姑曲慰之,遂持斋尽孝,抚三孤俱成立。有许多节烈妇女把吃斋奉佛作为坚守贞节的表白,在家人逼嫁的情况下,诵经事佛成为她们抵抗逼迫的精神工具,如:罗贞女,蒋苒未婚妻也,名兑,呈坎人,侨居含山,苒殇,女茹蔬奉佛,以矢靡他……汪联顺妻胡氏,夫殁,茹素诵经,姑屡逼嫁,氏不从,逾数年,阴将氏再蘸李姓,束缚遣之,氏至,拒不成礼,百计自尽,李防护备至,氏披发垢面,诵金刚经达旦,李知志不可夺,其肩舆送归汪氏,自是氏减食,身病体赢卒。许氏,佘允震妻,许字后,夫得痫疾,不谙人道,舅姑怜之,欲改盟,许不从,于归后,左右汤药,如抚婴儿,数年夫死,守节事舅姑,寒暑坐卧一楼,长斋绣佛,寿九十,以处于终。
  有许多节烈妇女还把对佛的礼事当作为家人祈福消灾或祈求生子的手段,如:闵孝女,名冠英,江沐塘人,父尚玉贾于外,母病无人侍奉,女矢志不嫁,父母殁后,女惟念佛资亲冥福,三十六岁疾终。佘氏,黄僻妻,偁少年多游狭斜,薄其伉俪,后置一妾,恃宠凌上,佘恬不较,僻卒,哀毁尽礼,尊嫜以其盛年令改适,佘不从,长斋布素,尝刺血写弥陀诸经,为母祈寿。汪清姑,黄可立妻,十六归可立,可立病瘵死,遗娠五月,汪每夜祝天,愿得男,果举子,汪事姑尽礼,乡族重之。
  上述节烈妇女吃斋、诵经、奉佛都是在不出家门的情况下进行的,这与家族对她们的控制有关。
  
  (二)求神拜佛,入庙烧香
  洪武二十六年六月,明朝“开卜筮禁”,使元末明初就有的卜问凶吉这种风俗更加盛行,民间娶妻嫁女、大动土木等事,都要抽签问卜,求得神佛的启示,常见的有宗教含义的习俗还有求子与寄名、许愿与还愿、降妖捉怪、祈雨和治疗疾病等。明清徽州节烈妇女有许多在父母、舅姑、丈夫病重时,她们烧香拜天祈求以自己的生命来代替。如:汪氏,名求弟,适文公裔孙朱德流,家贫,姑病剧,朝夕焚香,祝天求代,又割臂和药进,姑病愈,朱令旌之,后夫死,家益落,日夜纺绩以奉姑课子,姑寿八十,汪寿九十六终。正笏之妻槐塘程氏以烈死。初正笏以母病卒执丧,哀毁过礼,得疾寝剧。程日奉汤药,夜焚香叩天,祈求以身代,额为之破,血渍阶石。及卒,程誓以身殉,引刀、投缳、服毒、吞金,所以求死者靡不至,卒绝粒以终,去夫死才八日,年甫十有九岁。有的节烈妇女或烧香祈求福寿,或在夫亡遗腹的情况下,祷告生育男孩以延续夫嗣子。齐士美妻,王氏,双溪王启晟女,适北山儒童士美,年十八美故,继嗣守志,孝侍舅姑,尝焚香吁天,愿翁姑寿长。翁年七十三,姑年九十三,人谓孝感。雍正十三年旌表建坊。正祥孙可立妻汪氏,讳清,年十六,归可立,可立病瘵久不愈,江竭力侍汤药,妊五月而可立卒。每夜焚香祝天,愿得男以承夫嗣,继而举子从武,事孀姑克尽妇道。知府高公给扁曰:贤节。
  妇女们入庙烧香的目的主要是祈福禳灾,或者把求神拜佛当成了治病的良药,也有的想求个好姻缘,或祈求生子。还有的为来世祈祷,佛教有轮回转世之说,她们期待通过虔诚的礼拜期望来世多福或转世为男。
  宗教活动也因打破了固定、狭隘的日常生活而产生吸引力。祈祷神明、添油上香等事务使妇女有了离家外出的理由,或至少可以让生人到家里来。各种阶级和阶层的女人都可以到庙、坛去,有时结伙而行。为防止妇女出门有伤风化,朝廷往往禁止。顺治十八年谕:“凡妇女不许私人寺庙烧香,违者治以奸罪,旁人能缉首者,罚本犯银十两给之。”康熙十二年议准:“凡僧道军民人等,于各寺观神庙刁奸妇女,周而引诱逃走,或诓骗财物者,问各杖一百。奸夫发三千里充军,奸妇人官为婢。财物照旧追给主。”雍正元年覆准:“江南浙江等省,禁止妇女游山人寺。愚昧之徒,纵令妇女成群聚会,往寺庙进香,有坏风俗。嗣后将寺庙进香起会之处,严行禁止。犯者照例治罪,其住持及守门人不禁者同罪。”道光十四年,御史刘宜奏请严禁越境烧香。同治八年谕:“御史锡光奏请严禁五城寺 院演剧,招摇妇女人庙,以端风化一摺。寺院庙观,不准妇女进内烧香,例禁綦严,近来奉行不力,以至京城地面竟有寺院开场演戏藉端敛钱,职官眷属亦多前往……”同治十一年谕:“僧道造言惑众及妇女人庙烧香,均干例禁。嗣后著该地方官,严行禁止。其余京城内外各寺观如有烧香赛会与此相类者,亦著随时查禁,以端风化而正人心。”清代康熙年间担任礼部尚书的张伯行就多次发布严禁妇女人庙烧香的禁令:
  男女有别,僧俗攸分,原无容彼此混杂,故律内凡妇女于寺观神庙烧香者,罪坐夫男并及寺僧主持;讵访闻泉郡崇福寺妇女烧香杂遝不绝,殊乖风化,由此推之,他府或有妇女入庙烧香者亦未可定;合亟出示严禁为此仰示所属官吏军民人等知悉,嗣后一切寺观神庙不许妇女烧香,如有故违该地方官即将本妇夫男并纵容烧香之寺僧一并严孥治罪,毋得徇纵未便。
  在徽州,许多宗族也规定妇女不准出外烧香,如《京兆金氏统谱》规定:“求神求佛,决为非理”;“聚党烧香,有干国禁”;“不可纵妇女远朝名山”。中央和地方政府及宗族的一再禁止和打击,说明了妇女出外烧香,进而违背礼教,发生有伤风化的事不在少数。
  明清徽州节烈妇女把出外烧香当作对佛的虔诚和祈求摆脱苦难的一种方式。但由于国家和宗族的干预和不鼓励,笔者所见到的资料仅一例:“汪氏,二十六岁夫故,无子事姑守节二十五年。姑殁,氏偕女伴进香南海, 念事姑已毕, 遂赴海死。”
  
  (三)出家为尼
  徽州许多宗族禁止族人为僧道或尼姑,如《汪氏续修宗谱》中规定:“族人有为僧道者不书”。《京兆金氏统谱》认为:“诵经居室,寄拜僧尼,假宿菴寺,非惟不雅,实乃不祥。”徽州某些节烈妇女对出家为尼是比较排斥的,如:范振良妻朱氏,篁墩人,年二十七夫故,守节三十一载,奉两世姑,抚弱龄子。生平明大义,师巫尼媼不得人其门。蒋氏,莘墟吴日宣妻,年二十寡,无子,或迫之他适,乃断发自誓,后家贫无依,或劝祝发,乃曰:“我吴家妇岂优婆夷耶!”寿七十余。
  从笔者所见到的资料来看,明清徽州节烈妇女出嫁为尼的并不多。也有的节烈妇女自幼不愿嫁人,在失去依靠之后出家为尼,如:叶氏女,幼失怙恃,鞠于叔父母,叔父为吏,坐前吏逋官钱系狱。女焚顶告天,从昏达旦。狱官梦帝命审其狱,果得白。后叔母有疾,女割股愈之,及卒,皆制丧三年。女自幼不愿嫁,至是,于舍后为菴,忽左右生两竹,旦则有甘露降竹上,每诵佛经,有蛇下听。有郑姑者,亦自幼修炼,两人相遇甚欢。年八十一端坐而逝,其家以僧礼焚之,舌不坏,有骨缀舍利无数,墓在县治侧。
  有的在遭受失去亲人的打击后,因悲伤过度,遂矢志不嫁而出家为尼,如:金道炤,瓯山金翰林声公女,许字中丞唐晖之孙,见父尽节,痛不欲生,遂矢志不嫁,祝发为尼,法名慈航,葺故居东偏为礼佛地。给谏熊开元题曰:二胜庵。闭影熏修,年七十卒。
  有些是夫亡之后被逼嫁,不得已而出家为尼,如:“项和昌妾吴氏,夫殁有购以重资者,氏投缳数次不得死,又密缝上下衣,自投里之罗墩潭水,复以拯免,遂髡发记身宅后尼菴,守节五十年而殁。”其中有些节烈妇女只是把出家为尼作为躲避再嫁的手段,后来仍然还俗,如:贞女名细姑,未婚夫殉国难,父母逼嫁,遂毁粧易服,菴居蔬食者三十余年,但不愿意别人称其为师,后仍立嗣子还俗。
  明清徽州的节烈妇女是女性中最受约束的一群,也是人生最没有期待的一群,宗教活动对于她们更多的不是虔诚的宗教信仰,而是地道的心理诉求、一种情绪的宗教化宣泄。宗教可以帮助她们摆脱肉欲的纠缠,提供她们摆脱苦恼纠缠的手段,特别是佛教的轮回转世说教等,还能够带给她们一些期待,一些希望,她们正是通过对宗教的信仰来抚慰失去亲人的创伤,而达到自我心灵的安慰。这是她们心怀一种挥之不去的宗教情结的原因所在。
  
  责任编辑 王继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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