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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日本是较早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国家,其已经严重影响了日本社会经济发展,而我国也开始步入老龄化社会进程,但与日本不同的是我国是未富先老,老龄化准备不足。如何通过有效措施积极化解老龄化风险,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介绍了日本老年介护保险制度,其在化解日本老龄化风险发挥了巨大作用,希望对化解我国老龄化风险以启示。
关键词:老龄化 介护保险
中图分类号:R4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7)17-0050-01
一、日本老年介护保险与社会保障体系的关系
日本是较早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国家,本着“自助、互助、公助”的三重福利社会构造理论,日本于1999 年 12月通过了《介护保险法》法案,并决定从 2000 年 4 月 1 日起在全国同时推行介护保险制度,强制要求应保险人全部参加。日本介护保险制度的建立,既有现实大环境背景的压力,同时也上社会保障改革不断完善与发展的必然结果。因此,介护保险是日本现代社会保险结构性改革发展的结果,同时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日本老年介护保险的概述
日本老年介护保险制度自2000年开始实施不断改进完善。在参保人数方面表现为,2000年介护保险制度开始实行时,只有256.2万人接受服务,而到2015年时,共有2276万参保人接受服务。在介护服务设施上表现为,护福利设施从2001年的1643所增长到2015年的10649所,介护保健设施从1667所增长到9852所,介护疗养设施从1986所增加到8375所。
日本的长期介护保险有着明显的社会性特征,其资金筹集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承担;同时日本的长期介护保险制度设计精细,从保险人、被保险人、资金筹集及服务的提供,形成完整的介护保险网。
(1)保险主体。
日本老年介护保险将市町村作为该制度的实施主体。包括对第一、二类被保险人的管理,对其征收保险费并负责提供服务,同时负责介护保险的宣传服务与设立介护委员会审查介护需要与介护等级等内容。但是,市町村不能单独执行全部制度,必须在国家、都道府县(相当于我国省级政府)的财政支持下进行。中央政府主要负责介护保险制度的制定,设定介护需求评估与认定标准,并设定不同介护级别服务的价格,规定筹资主体分担比例等。
(2)介护保险对象。
2000年实施的《介护保险法》明确规定了凡是在40岁以上的全体国民都必须参加保险。其中,65岁以上的人群是第一类被保险人,其给付条件是经审核有介护需求即可享受服务。参保对象在40至65岁的是第二类被保险人,其给付条件是仅当在因年龄增加诱发的身体疾病导致个体失能,使日常活动需要援助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介护服务。
(3)筹资机制。
日本介护介护保险制度资金由政府和被保险人双方负担。65 岁及 65 岁以上第一类被保险人员的保险费是从这些人的退休金中扣除;40 岁至64岁第二类被保险人的医护保险费与其健康保险费一同收取,两项共同构成资金的50%。另外50%来自于政府税收。
(4)日本介护保险层级。
介护层级的划分及内容基本分为两大类:介护支援与介护护理。介护支援针对的是身体较为虚弱者而可能导致被保险者生活功能下降,及时发现危害的因素并采取有效的综合化应对措施。介护护理则是以身体需要介护的人员,主要是老年人,根据其身体功能状况细分为介护护理一到五五个层级。
(5)日本介护保险的服务与资格条件。
日本介护保险服务类型主要分为两大项:一是居家介护护理,二是机构介护护理。而日本介护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介护员资格。包括介护福利员与访问介护员两种。
三、日本老年介护体系的特点及启示
第一,社会性。日本介护保险制度最突出的表现为社会性,即制度参与主体的社会性。社会力量进入长期介护服务行业不仅缓解了政府设立的设施不足的压力,满足了多层次服务需求,而且在成本控制、服务质量等方面形成了良性竞争机制。社会各主体的广泛参与是制度长久健康运行的关键所在。
第二,预防性。日本介护保险制度经历由被动给付向主动预防转变阶段。其重点在于介护被保险人员的参保及介护保险服务设施的建设。但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重及寿命周期的不断延长,需要介护的老年人数量的不断上升及介护周期不断拉长,费用大大增加。因此第二阶段在目标取向上,更加重视开展地区性介护预防,强调通过设立新的預防介护给付制度,开展地区援助业务,达到《介护保险法》所预期的“援助自立”的目的。
第三,连续性。日本医疗保险系统内部构建“医疗、介护、生活照料”相互衔接的一贯性、连续性系统。日本介护保险是从传统的医疗保险系统内部剥离出来的保险系统,避免了在没有介护保险前将需要护理的被保险人转嫁给医院护理的“社会性住院现象”,从而形成了医院治疗,地区紧密结合的社区小型设施服务与居家介护服务相互贯通的系统,建立了家庭、社区、机构与医院四方相互衔接的介护护理体系。
参考文献:
[1]宋金文.日本介护保险改革及动向分析[J].日本学刊,2010.
[2]吕学静.日本长期介护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启示[J].中国社会保障,2014.
责任编辑:于 蕾
关键词:老龄化 介护保险
中图分类号:R4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7)17-0050-01
一、日本老年介护保险与社会保障体系的关系
日本是较早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国家,本着“自助、互助、公助”的三重福利社会构造理论,日本于1999 年 12月通过了《介护保险法》法案,并决定从 2000 年 4 月 1 日起在全国同时推行介护保险制度,强制要求应保险人全部参加。日本介护保险制度的建立,既有现实大环境背景的压力,同时也上社会保障改革不断完善与发展的必然结果。因此,介护保险是日本现代社会保险结构性改革发展的结果,同时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日本老年介护保险的概述
日本老年介护保险制度自2000年开始实施不断改进完善。在参保人数方面表现为,2000年介护保险制度开始实行时,只有256.2万人接受服务,而到2015年时,共有2276万参保人接受服务。在介护服务设施上表现为,护福利设施从2001年的1643所增长到2015年的10649所,介护保健设施从1667所增长到9852所,介护疗养设施从1986所增加到8375所。
日本的长期介护保险有着明显的社会性特征,其资金筹集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承担;同时日本的长期介护保险制度设计精细,从保险人、被保险人、资金筹集及服务的提供,形成完整的介护保险网。
(1)保险主体。
日本老年介护保险将市町村作为该制度的实施主体。包括对第一、二类被保险人的管理,对其征收保险费并负责提供服务,同时负责介护保险的宣传服务与设立介护委员会审查介护需要与介护等级等内容。但是,市町村不能单独执行全部制度,必须在国家、都道府县(相当于我国省级政府)的财政支持下进行。中央政府主要负责介护保险制度的制定,设定介护需求评估与认定标准,并设定不同介护级别服务的价格,规定筹资主体分担比例等。
(2)介护保险对象。
2000年实施的《介护保险法》明确规定了凡是在40岁以上的全体国民都必须参加保险。其中,65岁以上的人群是第一类被保险人,其给付条件是经审核有介护需求即可享受服务。参保对象在40至65岁的是第二类被保险人,其给付条件是仅当在因年龄增加诱发的身体疾病导致个体失能,使日常活动需要援助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介护服务。
(3)筹资机制。
日本介护介护保险制度资金由政府和被保险人双方负担。65 岁及 65 岁以上第一类被保险人员的保险费是从这些人的退休金中扣除;40 岁至64岁第二类被保险人的医护保险费与其健康保险费一同收取,两项共同构成资金的50%。另外50%来自于政府税收。
(4)日本介护保险层级。
介护层级的划分及内容基本分为两大类:介护支援与介护护理。介护支援针对的是身体较为虚弱者而可能导致被保险者生活功能下降,及时发现危害的因素并采取有效的综合化应对措施。介护护理则是以身体需要介护的人员,主要是老年人,根据其身体功能状况细分为介护护理一到五五个层级。
(5)日本介护保险的服务与资格条件。
日本介护保险服务类型主要分为两大项:一是居家介护护理,二是机构介护护理。而日本介护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介护员资格。包括介护福利员与访问介护员两种。
三、日本老年介护体系的特点及启示
第一,社会性。日本介护保险制度最突出的表现为社会性,即制度参与主体的社会性。社会力量进入长期介护服务行业不仅缓解了政府设立的设施不足的压力,满足了多层次服务需求,而且在成本控制、服务质量等方面形成了良性竞争机制。社会各主体的广泛参与是制度长久健康运行的关键所在。
第二,预防性。日本介护保险制度经历由被动给付向主动预防转变阶段。其重点在于介护被保险人员的参保及介护保险服务设施的建设。但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重及寿命周期的不断延长,需要介护的老年人数量的不断上升及介护周期不断拉长,费用大大增加。因此第二阶段在目标取向上,更加重视开展地区性介护预防,强调通过设立新的預防介护给付制度,开展地区援助业务,达到《介护保险法》所预期的“援助自立”的目的。
第三,连续性。日本医疗保险系统内部构建“医疗、介护、生活照料”相互衔接的一贯性、连续性系统。日本介护保险是从传统的医疗保险系统内部剥离出来的保险系统,避免了在没有介护保险前将需要护理的被保险人转嫁给医院护理的“社会性住院现象”,从而形成了医院治疗,地区紧密结合的社区小型设施服务与居家介护服务相互贯通的系统,建立了家庭、社区、机构与医院四方相互衔接的介护护理体系。
参考文献:
[1]宋金文.日本介护保险改革及动向分析[J].日本学刊,2010.
[2]吕学静.日本长期介护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启示[J].中国社会保障,2014.
责任编辑:于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