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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重复建设一直是一个困扰我国现实经济活动、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但目前国内政策决策部门和学术界对于重复建设的理解存在诸多误区,对重复建设程度及其合理性的评价缺乏科学的体系,而产能过剩、过度竞争也经常作为重复建设的替代概念而出现。从某种意义上来讲,重复建设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现象,与产能过剩和过度竞争是不同的概念;重复建设的本质是行政性的,治理重复建设的根本途径是深化改革和完善市场体制,即通过制度创新改变和约束政府行为,实现真正的政企分离;不宜将重复建设分为市场性重复建设和行政性重复建设;重复建设可能与投资不足共存;重复建设不一定都是不合理的,高水平重复建设也不一定都是合理的;不能简单根据产能利用率以及区域静态比较优势来衡量重复建设的合理性,而应该从长期和动态的视角去综合考察。
关键词:重复建设;产能过剩;过度竞争;市场性重复建设;行政性重复建设;高水平重复建设;低水平重复建设;产能利用率;区域比较优势;重复投资
中图分类号:F062.9;F120.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131(2013)03002708一、引言
“重复建设”是我国经济发展的痼疾。我国不仅像钢铁、水泥、化工等传统产业一直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重复建设,而且最近几年作为国家经济新增长点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也出现了重复建设现象,如光伏、风电等,不仅造成了资源浪费、生产过剩、宏观经济波动,还导致区域产业结构趋同,妨碍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影响产业竞争力的形成和产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治理重复建设痼疾,必须找准病源、分析病因、弄清病理,才能对症下药。可是,目前国内政策决策部门和学术界对于重复建设的理解存在诸多误区,不仅对其涵义和属性的认识观点不一,而且还经常把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过度竞争”等现象混淆在一起看待,使得对重复建设的认识更加模糊。由于研究对象的模糊不清,使得对这种现象的成因研究和对策研究不是有失偏颇、没有实际作用,就是涉及面过广、无法把握关键,从而难以对症下药。本文旨在分析重复建设的本质和属性,辨析目前对重复建设的一些理解误区,并把它与相近的概念和现象做出清晰的区分,为进一步研究其形成原因和治理对策提供参考。
二、“重复建设”“产能过剩”和“过度竞争”的概念界定
1.重复建设
虽然重复建设这个概念几乎无法从西方经济文献中检索,但一直受到国内政策部门和学术界的关注。曾五一等(2002)认为重复建设是指超过社会需求、低水平、低效益的多个同类项目的建设,衡量一个项目是否属于重复建设,要看全社会同类项目的供求平衡状况、该项目的技术水平和规模及效益。魏后凯(2001)认为重复建设是指由于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数量过多,造成一国出现总体生产能力过大、生产设备闲置的现象;曹建海(2002)也表达了相同的观点。张伟等(2004)认为,重复建设是指相同的产业或产品在同一地区或不同区域进行的一种超过社会需求的投资行为。邵鸿烈(2004)认为,重复建设是指不同的投资主体在产业性质相同的领域各自投资,向市场提供同类产品或服务。吕政(2004)认为,低水平重复建设就是新建项目的规模和生产技术水平低于现有企业的生产规模和技术水平。
张晖:对“重复建设”的理解误区及解疑由此可见,国内学者对于重复建设并未形成统一认识和概念界定,大致上形成的共识是,重复建设描述的是相同的产品、产业在同一区域或不同区域间进行重复投资,并且使得商品的生产能力大大超过市场的需求能力的一种投资行为。
2.产能过剩
“产能过剩”又称生产能力过剩(Excess Capacity),是垄断竞争理论中一个著名且存在争议的概念,最早出现在张伯伦(Chamberlin,1933)的《垄断竞争理论》一书中。他认为在垄断竞争情形下,当厂商的平均成本线高于边际成本线时就会出现产能过剩。我国政策部门认为:产能过剩是由于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形成的生产能力远远大于市场需求的现象,相关政策部门还将产能过剩分为已出现的产能过剩和潜在的产能过剩。我国一些学者对产能过剩的界定基本上延续了政策部门的基本观点。李江涛(2006)认为,产能过剩是在经济周期波动中所出现的市场上产品实际生产能力大大超过有效需求能力的状态。王岳平(2006)认为,只有当供过于求的产能数量超过维持市场良性竞争所必要的限度,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竞争、供过于求的负面影响超过正面影响时,超出限度的生产能力才有可能是过剩的生产能力。王立国等(2010)认为产能过剩是由于周期性、结构性及体制性原因而造成的实际产量和消费量与一定技术水平下全要素投入的最佳产出的严重偏离现象。周劲等(2011)认为,当产能富余超过一定限度,并导致其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负面效应大于正面效应时,就会出现产能过剩。
由此可见,产能过剩是从国外引入并在中国获得了高度关注的经济学概念,具体指的是一些行业存在或者预期存在的产能远远大于市场需要的现象,这种现象往往表现为产品价格下跌、库存上升以及企业利润增幅下降或亏损增加。但是学术界和政策部门对于该概念的定义和内涵也没有形成共识。
3.过度竞争
“过度竞争”概念由贝恩(Bain,1959)提出,他认为过度竞争是非集中型市场结构特有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产品价格长期处于平均成本之下,企业只得到远低于正常水平的利润,要素报酬长期处于正常水平之下且难以转移。有的日本学者认为,过度竞争指在集中度低的产业中,尽管许多企业的利润率很低或者陷入赤字状态,但生产要素和企业却不能顺利地从这个行业中退出,使低或负的利润率长期继续(小宫隆太郎 等,1988)。秦海(1996)将过度竞争定位于市场结构上低集中度、市场绩效上低利润率的情况。曹建海(2000)为过度竞争下了一个较为全面的定义:过度竞争是指由于竞争过程内生或外部因素的作用,主要发生于非集中型或较高固定成本的寡头市场结构等退出壁垒较高的纯粹产业中的企业数目过多、产业过度供给和过剩生产能力现象严重,产业内的企业为维持生存,不得不竭尽一切竞争手段将产品价格降低到接近或低于平均成本的水平,使整个产业中的资本和劳动力等潜在可流动资源陷于只能获得远低于社会的平均回报和工资水平的窘境而又不能顺利从该产业退出的非均衡的状况。 综上所述,过度竞争描述的现象大体有这样的特征:产品市场上企业数量众多,产业集中度低,生产规模小;由于内生或外生因素,退出成本高,竞争者竞相将产品价格降到接近或低于平均(或边际)成本的水平,从而导致企业长期处于低效益或负效益状态。国内学术界通常把这些特征当成判断一个产业是否存在过度竞争的条件,尤其是把市场绩效,即产品的价格接近或者低于平均成本水平,看成是过度竞争的最终表现和判断标准。
正是因为国内政策部门和学者们对于重复建设概念没有形成共识,所以对于重复建设的理解就出现了诸多误区。由于重复建设表现出来的特征与产能过剩、过度竞争又非常的相似,于是很多人就把重复建设与它们看成是等同的现象,其实这也是一个误解。因此,有必要对“重复建设”“产能过剩”“过度竞争”三个概念进行清晰的辨析。
三、“重复建设”与“产能过剩”和“过度竞争”的辨析
国内学术界并未对“重复建设”“产能过剩”“过度竞争”这三个概念进行严格的区分,只是不同的学者根据自己的偏好选择不同的概念作为研究对象,而在潜意识里似乎认为这三者应该是等同的,有学者甚至明确提出将它们看作同一问题进行研究;而国内政策部门则更多的使用“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概念。在我国,重复建设、产能过剩和过度竞争这三个概念描述的大致是这样的一类现象:某个产业进入了大量的企业,导致产出大大超过市场需求,市场竞争加剧,企业利润下降甚至亏损。从语言表述上来看,这三个概念都是相对概念,“重复”、“过剩”、“过度”都表示相对于某个程度而言“过多了”。具体而言,“重复建设”是相对于适度建设而言的,是对投资数量的衡量,表示投资过多;“产能过剩”是相对于适度产能而言,是对生产能力的衡量,表示生产能力大大超过市场需求;“过度竞争”是相对于“适度竞争”或“有效竞争”而言的,是对竞争程度的衡量,表示竞争过于激烈。重复建设强调的是行为,过度竞争和产能过剩强调的是状态和结果。于是这三个概念看起来描述的是同一个问题的不同侧面,可以交替使用以表述这一问题。其实这是一个误解。上述三个概念都具有很大的模糊性,并不是规范的经济学概念,在学术界也没有统一而明确的定义,导致很多学者产生误解。
1.“重复建设”与“产能过剩”的辨析
国内政策部门和学术界经常把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放在一起使用,并把重复建设视为产能过剩的直接原因。这种理解在现实逻辑上没什么问题,重复建设会产生大量生产相同产品的企业,投资形成的生产能力大大超过市场的需求,派生的现象就是产能大量闲置,即产能过剩。现实经济中的重复建设往往都会引发产能过剩,比如传统行业的水泥、钢铁、煤炭以及新兴产业的光伏和风电。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能够把这两个概念画等号。在理论上,如果重复建设出来的大量的企业都发挥出最佳生产能力,达到较高的产能利用率,就不会导致产能过剩,而只是生产过剩。
产能过剩的概念来源于西方文献,西方学者将产能过剩看成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正常现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经济周期和需求不确定性,企业往往会投资某些剩余生产能力来应对随时可能出现的高峰需求,或者在市场需求低时企业会将一部分生产要素储存起来而不急于将这些闲置的生产要素处理掉,这种产能过剩是微观主体的理性决策结果。何彬(2008)将这种保持资产闲置状态的理性行为称为“要素窖藏行为”,这是一种典型的市场理性决策行为,其性质跟中国转型经济中政府主导的重复建设有本质区别。
产能过剩与重复建设的行为主体不同,前者是企业行为,而后者是政府主导的。产能过剩的行为主体不可能是政府,因为政府不会干涉把生产能力发挥到多大程度这么具体的企业生产管理活动。这也意味着,没有重复建设,市场需求的波动也会产生产能过剩,比如在市场需求低迷时,即使生产企业数量较少,如果它们把生产能力“窖藏”起来,也会发生产能过剩。
某种意义上,普遍的重复建设是中国特有的现象。西方发达国家虽说也可能存在重复建设,但是在市场经济比较完善的条件下,经济活动主要还是企业自担风险的自主市场行为,受政府干预较少,这也是重复建设在发达国家不受关注的原因。而产能过剩是一种世界性的现象,受市场需求影响很大,发达国家也很普遍,尤其是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起着很重要的作用。2000—2002年,互联网泡沫破灭后,美国工业产能利用率跌落,产能过剩集中出现于电子制造业和信息通信产业,但几乎没有人说美国的电子制造和通信产业的产能过剩是重复建设的结果。2008年的金融危机导致国际市场低迷,使得产业链上下游两头都在国外的中国光伏产业产能过剩问题集中爆发,而国外的众多行业也发生了严重的产能过剩,比如国外葡萄酒行业,甚至全球制造业都面临产能过剩危机。虽然我国的光伏产业的发展实际上是在各地政府的干预下一哄而上、重复建设的结果,但如果没有金融危机引起的国际市场需求变化,产能过剩问题不会这么严重。如果国际市场一直繁荣发展,并使国内市场潜力得以开发,在全球市场层面,由行政主导的重复建设发展起来的中国光伏产业恐怕不会被看成是产能过剩行业。
2.“重复建设”与“过度竞争”的辨析
过度竞争概念的核心是竞争强度过大,即企业竭尽一切竞争手段将产品价格降低到接近或低于行业平均成本的水平,而生产要素(主要是劳动力)和企业却不能顺利地从这个行业中退出,造成了经济效率和经济福利的损失。很多学者将过度竞争视为重复建设的同类现象,其实就是认为是重复建设使得同类企业的数量大量增加,由此引发了过度竞争,重复建设应该是过度竞争的直接原因。但是从因果逻辑上来讲,重复建设并不必然引发过度竞争。比如汽车行业,中国的汽车行业是重复建设比较明显的行业,全国众多的汽车生产企业都是在地方政府行政干预下重复建设的结果。尽管表面上我国汽车企业众多(统计数据表明,2012年我国汽车制造企业总数达到10 569家,汽车整车制造业企业数量达321家),且规模普遍较小,整体上集中度较低,但这并不能说明汽车产业竞争程度高,更谈不上过度竞争。相反,中国汽车行业是竞争不足,其典型表现有:绝大部分汽车产品不愁销路,部分车加价销售;畅销车型需要提前付款,延期提货;消费者对款式、价格、服务选择余地小;国际通行的汽车召回制度难以推行;行业利润水平高于国内其他行业和国际汽车业平均水平等。 汽车行业竞争不充分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政府对该行业实行严格的审批许可制度和政策保护及行业自身高技术、高投资的天然市场进入壁垒。如下文所述,重复建设本质上是行政性的,主要是由各级地方政府主导的基于地区利益考虑的建设项目。在我国的分权体制下,全国市场并不是一个统一的市场,广泛地存在着区域市场分割,而且是主要是由地方保护主义主导的行政性市场分割,曾在20世纪90年代被形象的描述为“诸侯经济”。地方政府主导的建设项目必然会处于行政性市场分割的区域保护之中,因此很难在统一市场上形成直接的竞争,一个明显的例证就是各地的出租车都是由本地的汽车企业垄断。这也就是为什么几乎每个省份都有汽车企业,是明显的重复建设,但是汽车行业却竞争不足的原因。
从理论上讲,过度竞争的发生并不需要重复建设和低产业集中度,没有数量众多的生产企业,哪怕只有两家企业也可能会发生过度竞争。双寡头垄断的伯川德模型描述的就是这样的一种情形,我国现实中的电信行业的价格战也是这类情形:电信企业数量少,是寡头垄断市场,由于产品替代性较强,电信企业之间的价格战不时发生(比如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以赠送话费或手机为方式开展的价格战),具有明显的过度竞争特征。
四、对“重复建设”的几点认识
1.重复建设本质上是行政性的
从重复建设的成因出发,国内学者一般将重复建设分为“市场性重复建设”和“行政性重复建设”。通常认为,“市场性重复建设”是由于市场经济生产的分散化决策和经济运行周期引起,企业进入是对市场价格和利润的共同反应,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市场经济本来就是“卖方竞争”的过剩经济,适度的重复建设是市场竞争的需要,也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高效配置,没有—定的重复建设就不会形成竞争格局,就没有市场经济带来的繁荣。因此,应该允许一定程度的“市场性重复建设”。而“行政性重复建设”则是由于政府干预或直接由政府投资导致的重复建设,是应该防止的不合理的重复建设。
其实,这是对“重复建设”概念的一个误解。重复建设不是一个经济学术语,而是对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一种特定现象的称谓。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为了建立起相对独立和完整的工业体系,实现工业的独立发展,进行了大规模的投资建设。为了完成中央制定的高额指标,各地争相在短时间内投资兴建大量相同或类似项目,呈现出“大而全、小而全”的特点,因此被描述为“重复建设”。最典型的就是在“以钢为纲”工业发展战略下的钢铁行业建设。由于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经济建设实行的是政府控制的计划经济,政府是项目建设的唯一出资人,所以“重复建设”这个概念从提出开始就具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和行政色彩,就是特指政府主导的重复的投资项目。而国内学者所指的由市场因素(市场预期、行业利润等)引发大量企业生产同一类产品并开始激烈竞争的所谓的“市场性重复建设”,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也十分普遍,而且企业要为它们的投资承担风险,随着市场竞争不断深入,将出现适者或优者生存、不适者或劣者淘汰的结果。但是,在市场主导而不是政府主导的成熟市场经济国家,这根本不是“重复建设”,这是企业对同一产品或行业的重复投资,是市场经济的应有之义。这也是为什么重复建设在西方发达国家并没有作为一个问题单独提出来,而且在西方经济学文献中也几乎检索不到“重复建设”这个概念的原因。在我国,比如餐饮、服装这些竞争性行业,即使存在大量的小规模企业,我们也从不说这些行业是重复建设的结果,因为政府没有任何干预,是纯粹的市场经济行为。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市场性重复建设”的提法并不妥当,重复建设就特指源自计划经济时代的由政府主导的投资过度的项目建设。重复建设本质上就是行政性的,由于政府的支持和担保,其投资主体往往也不承担全部投资风险。即使是民营企业的投资,政府往往也为其提供金融支持和优惠政策,对于某些对地区经济至关重要的大型企业还会在其遭遇危机时出手相救,无锡政府曾出手救助民企尚德就是一例。虽然在经济转型和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我国政府职能在不断转变,但是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主导角色没有根本改变,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政府改变的只是主导方式,从过去的直接参与变成了间接干预。如果对“重复建设”的本义进行随意的拓展(如“市场性重复建设”),将掩盖它的真实面目,进而导致研究对象不明确,也难以有针对性地制定治理政策。
2.重复建设可能与投资不足共存
过度投资通常被认为是引起重复建设的直接原因和表现特征。由于我国重复建设是行政主导的,无论是政府投资还是政府引导的企业投资都和市场经济中的纯私人投资行为不同,不同之处在于行政主导的投资面临的是“预算软约束”,这就会使投资的效率失去制度性保障,使投资的负外部性不能内部化。在政治集权和经济分权的中国体制下,地方政府为了取得政绩而相互竞争,行政主导的重复建设的一个主要目标就是为了使地区经济和地区财政收入的增长最快化,从而实现政绩目标,这与私人投资纯粹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不相同的。因此,政府积极投资和招商引资的领域都是能够在较短时间内能产生效益和GDP增长效应的项目,比如基础设施中的港口、高速公路等生产性基础设施以及投资规模大、GDP效应强的工业项目,而对民生型基础设施和投资周期较长、风险较大的项目投资意愿不强。比如在属于高科技产业的光伏和风电行业,政府积极引导的投资往往只是在产业链低端的低水平环节,而对研发和创新投资较高、周期较长、风险较大的高端环节投资就很少,表现出“低端过度,高端不足”的结构性特征。因此,从社会整体福利来讲,重复建设的投资往往并不是社会最优投资,而且重复投资和投资不足可能会共存。
3.重复建设的合理性判断
我国政府部门通常把重复建设看成不好的现象,是应该制止的对象。而国内很多学者认为重复建设是一个中性概念,具有“合理重复建设”与“不合理重复建设”之分,但是对合理性的衡量观点不一样。有一种观点认,为适度的重复建设是市场竞争的需要,也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高效配置,市场性重复建设较为合理并符合竞争原则,而行政性重复建设容易造成不合理的产业布局和低水平竞争,是不合理的。这是从重复建设的形成因素和行为主体来区分合理性。如前所述,只有行政性重复建设才是真正意义上的重复建设,所谓的“市场性重复建设”尽管具有很强的合理性,但是对于我们的研究意义并不大(因为它基本上都是合理的,所以我们并不需要关注它,由市场机制去解决就可以了)。我们需要关注的是市场无法自身解决的真正的重复建设问题,即所谓的“行政性重复建设”,但是把“行政性重复建设”都看成是不合理的也有问题。 多数学者在衡量重复建设合理性时采用的是“产能利用率”以及“区域比较优势”原则:由于区域间市场需求结构和要素禀赋条件基本相同、区域经济综合发展和“就地生产、就地消费”的自给自足的内在要求而导致重复建设,或者是具有更高的技术水平、能够创造新的市场需求和提供质量更高的产品或服务的重复建设,就是合理的;而不合理的重复建设则是指违背比较优势原则、产能利用率较低(国内的标准为70%)的同类产品投资行为。而我们在现实中批评和制止的重复建设指的就是各地方不顾自身比较优势,一哄而上,导致生产能力大大超过市场需求的低水平重复投资行为。但是,这种静态观点较为片面。
首先,单纯以产能利用率作为标准来判断新的建设是否有必要是有问题的。产能利用率的高低通常只反映行业的设备利用状况,而这种利用程度又往往是与整个经济环境和产业背景相联系的,经济繁荣期和低迷期差别很大,季节性的行业(比如旅游业)淡季和旺季差别也很大。另外,产能利用率只反映现有企业当前的供需状况,是相对静态的视角,并不能由此推断新建的企业必然产能利用率也较低或者说新建企业的产品肯定没有市场需求。比如广东的TCL集团就是在彩电生产企业已经遍地都是,竞争十分残酷,且许多企业开工不足的状况下开始介入电视机生产领域的,明显是一种重复建设;但是TCL的产品在推出后能迅速地占领市场,甚至占领了原有的产能利用率较高的企业的市场份额,成为家电行业的领先企业。从动态的视角看,我们显然不能认为当初建立TCL是一种不合理的重复建设行为。
其次,以比较优势原则来判断新的建设是否合理也存在问题。这里的比较优势实际上指的是外生的静态先天优势,主要是由要素资源禀赋决定的,意思就是说各地区在产业发展和项目投资时应遵循这种比较优势,避免区域产业结构趋同的重复建设行为。看似违反比较优势原则的投资行为并非都是不合理的,比如上海宝钢的建立就是一个例证。虽然宝钢是中国最大的钢铁企业,但是在当初成立之时曾饱受争议:当时上海是我国重要钢材生产基地之一,钢产量占当时全国总产量的1/5,再上有不合理重复建设之嫌;宝钢的选址在宝山,这里是软土层,须进行大量基础打桩加固工程,而且受制于长江口拦门沙,大型矿石专用船不能直驶宝钢厂区码头,而需要在浙江宁波北仑港建专用码头转驳;另外,宝钢选址也会加剧上海的环境污染。相比当时可供选择的连云港或者宁波,上海宝山明显不具有比较优势。但是上海宝钢成功建立并成为中国第一大钢铁企业,事实证明当初宝钢的建立是合理的。宝钢的成功也说明了钢铁产业的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并不主要是以要素资源为基础的先天优势,而是在产业发展和升级过程中成长的动态优势。因此,判断重复建设项目是否合理,应该以动态的视角,从长期来看其能否形成后天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而不能仅仅着眼于静态的比较优势。
最后,认为具有更高的技术水平和提供质量更高的产品或服务的“高水平重复建设”就是合理的重复建设的观点也是存在问题的。这种观点实际是把重复建设看成了促进产业升级的途径,自然认为是合理的,但是产业升级不一定非要通过这种“高水平重复建设”实现。产业升级途径有存量升级和增量升级之分,存量升级是在在原有产业基础上进行升级,增量升级是指新建高水平项目。很明显,所谓的“高水平重复建设”属于增量升级。但是最终的产业升级必须实现存量升级,那么提高质量和技术水平,为什么一定要新建项目,而不在原有项目基础上改善提高?存量升级的成本可能比大规模新建所谓的高水平项目可能要小得多。因此,在旧的依然低水平的情况下,新的所谓“高水平”的重复建设也不一定就是合理的。而且,在实践中,普遍存在对“高水平”的认识偏差。目前各地热衷发展的光伏产业、风电产业等新兴产业也出现了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但这并不是真正的“高水平重复建设”。我国的光伏产业和风电产业发展的只是产业链的低端环节,关键技术和设备仍然依靠进口,既没有自主研发能力,也缺乏技术含量,实质上仍然是“低水平重复建设”。真正的高质量产品和高技术水平项目,必须依靠有竞争力的技术创新,需要较长的开发周期和投入成本,进入壁垒较高,很难出现一哄而上的重复建设现象。
五、结语与建议
首先,虽然“重复建设”的字面意思没有任何行为主体的表征,但是由于这是一种源自中国计划经济时代的特殊现象,而且这种现象在发达国家几乎不怎么提及,所以本文认为重复建设的内涵应指的是由政府干预所导致同一区域或不同区域布置相同产品或产业,进而导致产品供给超过市场需求的现象,其产生的动因是政府主导的行政干预。明确了这个涵义,有助于我们更加清晰和深刻地认识这种在中国广泛存在的“重复投资”现象,避免各界因争议而对其无法制定和实施实际治理措施。在我国转型经济条件下,政府仍然较广泛地干预微观经济运行,尤其是投资大、税收高、经济带动性强的工业项目,更是受政府干预的青睐。所以在正处于工业化进程中的中国,重复建设才会成为较为普遍的现象。由此我们也可以得知,治理重复建设的根本途径应该是深化改革和完善市场体制,就是要通过制度创新改变和约束政府行为,实现真正的政企分离。忽略了政府行为的治理措施,对重复建设的治理只能达到“治标不治本”的表面效果。
其次,当前并没有判断重复建设合理性的科学评价体系,这是导致政策部门和学术界对重复建设争议不断的重要原因。所以,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以客观评价重复建设程度及其合理性是研究重复建设问题的难点所在,而已有的研究成果对此涉及较少且缺乏可操作性,需要在深入的理论分析和广泛的实证分析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和确立重复建设评价体系,提高其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为宏观和微观决策主体提供科学的参考。本文认为,重复建设程度及其合理性的评价体系的科学构建,应该区分不同的领域,比如在机场、港口等基础设施领域,不合理重复建设的界限应该放宽,不能仅仅根据当前的资源配置效率来衡量。一是因为这样的基础设施具有较强的外部性,可以发挥辐射效应,带动区域经济发展;二是为了满足未来人口和市场规模的扩大,基础设施建设通常应该有一定程度的超前性。此外,重复建设和过度竞争并不存在必然关联,因此,产能过剩虽然可以作为重复建设的表现特征和评判标准,但不应是唯一的标准,判断重复建设程度及其合理性更应该从长期和动态的视角去综合考察。 最后,由于西方经济学几乎没有针对重复建设的研究,所以对重复建设的研究较难纳入标准的宏观和微观经济学分析范畴。国内针对重复建设问题的相关研究则更多关注中国现实体制下的具体和短期的问题,大多偏重于理论上的定性逻辑推理,较少涉及量化分析和检验;同时,由于缺乏系统的理论框架和方法体系支撑,加上缺乏有效的数据支持,形成的结论和成果往往难以贴近现实。因此,研究重复建设有必要借鉴国外对产能过剩和过度竞争的研究方法和成果,结合我国实际的制度环境,按照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系统化分析与具体化分析相结合、长期分析与短期分析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探索和创新适用性的研究框架和方法体系,建立系统的研究重复建设的“中国经济学”框架。
参考文献:
曹建海.2000.过度竞争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56.
何彬.2008.基于窖藏行为的产能过剩形成机理及其波动性特征研究[D].吉林大学.
李江涛.2006.产能过剩——问题、理论及治理机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830.
吕政.2004.论工业的适度快速增长[J].中国工业经济(2):510.
罗云辉,夏大慰.2002.市场经济中过度竞争存在性的理论基础[J].经济科学(4):97108.
秦海.1996.对中国产业过度竞争的实证分析[J].改革(5):8190.
邵鸿烈.2004.两种重复建设,两种投资风险[J].财经论丛(1):4246.
王立国,张日旭.2010.财政分权背景下的产能过剩问题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12):3035.
王岳平.2006.我国产能过剩行业的特征分析及对策[J].宏观经济管理(6):1518.
魏后凯.2001.从重复建设走向有序竞争[M].北京:人民出版社:1.
小宫隆太郎,奥野正宽,铃村兴太郎.1988.日本的产业政策[M].中译本.北京: 国际文化出版公司.
杨培鸿.2006.重复建设的政治经济学分析:一个基于委托代理框架的模型[J].经济学(季刊)(2):467478.
张伯伦.2009.垄断竞争理论[M].北京:华夏出版社.
张伟,曹洪军,庞克峰.2004.不合理重复建设的根源解读与对策探讨[J].甘肃社会科学(4):99105.
曾五一,江晓东,吴一群.2002.重复建设的效应、成因及其治理[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3):4148.
周劲,付保宗.2011.产能过剩的内涵、评价体系及在我国工业领域的表现特征[J].经济学动态(10):5864.
周民良.2000.不合理重复建设的形成机制与治理途径[J].改革(5):3340.
关键词:重复建设;产能过剩;过度竞争;市场性重复建设;行政性重复建设;高水平重复建设;低水平重复建设;产能利用率;区域比较优势;重复投资
中图分类号:F062.9;F120.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131(2013)03002708一、引言
“重复建设”是我国经济发展的痼疾。我国不仅像钢铁、水泥、化工等传统产业一直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重复建设,而且最近几年作为国家经济新增长点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也出现了重复建设现象,如光伏、风电等,不仅造成了资源浪费、生产过剩、宏观经济波动,还导致区域产业结构趋同,妨碍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影响产业竞争力的形成和产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治理重复建设痼疾,必须找准病源、分析病因、弄清病理,才能对症下药。可是,目前国内政策决策部门和学术界对于重复建设的理解存在诸多误区,不仅对其涵义和属性的认识观点不一,而且还经常把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过度竞争”等现象混淆在一起看待,使得对重复建设的认识更加模糊。由于研究对象的模糊不清,使得对这种现象的成因研究和对策研究不是有失偏颇、没有实际作用,就是涉及面过广、无法把握关键,从而难以对症下药。本文旨在分析重复建设的本质和属性,辨析目前对重复建设的一些理解误区,并把它与相近的概念和现象做出清晰的区分,为进一步研究其形成原因和治理对策提供参考。
二、“重复建设”“产能过剩”和“过度竞争”的概念界定
1.重复建设
虽然重复建设这个概念几乎无法从西方经济文献中检索,但一直受到国内政策部门和学术界的关注。曾五一等(2002)认为重复建设是指超过社会需求、低水平、低效益的多个同类项目的建设,衡量一个项目是否属于重复建设,要看全社会同类项目的供求平衡状况、该项目的技术水平和规模及效益。魏后凯(2001)认为重复建设是指由于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数量过多,造成一国出现总体生产能力过大、生产设备闲置的现象;曹建海(2002)也表达了相同的观点。张伟等(2004)认为,重复建设是指相同的产业或产品在同一地区或不同区域进行的一种超过社会需求的投资行为。邵鸿烈(2004)认为,重复建设是指不同的投资主体在产业性质相同的领域各自投资,向市场提供同类产品或服务。吕政(2004)认为,低水平重复建设就是新建项目的规模和生产技术水平低于现有企业的生产规模和技术水平。
张晖:对“重复建设”的理解误区及解疑由此可见,国内学者对于重复建设并未形成统一认识和概念界定,大致上形成的共识是,重复建设描述的是相同的产品、产业在同一区域或不同区域间进行重复投资,并且使得商品的生产能力大大超过市场的需求能力的一种投资行为。
2.产能过剩
“产能过剩”又称生产能力过剩(Excess Capacity),是垄断竞争理论中一个著名且存在争议的概念,最早出现在张伯伦(Chamberlin,1933)的《垄断竞争理论》一书中。他认为在垄断竞争情形下,当厂商的平均成本线高于边际成本线时就会出现产能过剩。我国政策部门认为:产能过剩是由于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形成的生产能力远远大于市场需求的现象,相关政策部门还将产能过剩分为已出现的产能过剩和潜在的产能过剩。我国一些学者对产能过剩的界定基本上延续了政策部门的基本观点。李江涛(2006)认为,产能过剩是在经济周期波动中所出现的市场上产品实际生产能力大大超过有效需求能力的状态。王岳平(2006)认为,只有当供过于求的产能数量超过维持市场良性竞争所必要的限度,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竞争、供过于求的负面影响超过正面影响时,超出限度的生产能力才有可能是过剩的生产能力。王立国等(2010)认为产能过剩是由于周期性、结构性及体制性原因而造成的实际产量和消费量与一定技术水平下全要素投入的最佳产出的严重偏离现象。周劲等(2011)认为,当产能富余超过一定限度,并导致其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负面效应大于正面效应时,就会出现产能过剩。
由此可见,产能过剩是从国外引入并在中国获得了高度关注的经济学概念,具体指的是一些行业存在或者预期存在的产能远远大于市场需要的现象,这种现象往往表现为产品价格下跌、库存上升以及企业利润增幅下降或亏损增加。但是学术界和政策部门对于该概念的定义和内涵也没有形成共识。
3.过度竞争
“过度竞争”概念由贝恩(Bain,1959)提出,他认为过度竞争是非集中型市场结构特有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产品价格长期处于平均成本之下,企业只得到远低于正常水平的利润,要素报酬长期处于正常水平之下且难以转移。有的日本学者认为,过度竞争指在集中度低的产业中,尽管许多企业的利润率很低或者陷入赤字状态,但生产要素和企业却不能顺利地从这个行业中退出,使低或负的利润率长期继续(小宫隆太郎 等,1988)。秦海(1996)将过度竞争定位于市场结构上低集中度、市场绩效上低利润率的情况。曹建海(2000)为过度竞争下了一个较为全面的定义:过度竞争是指由于竞争过程内生或外部因素的作用,主要发生于非集中型或较高固定成本的寡头市场结构等退出壁垒较高的纯粹产业中的企业数目过多、产业过度供给和过剩生产能力现象严重,产业内的企业为维持生存,不得不竭尽一切竞争手段将产品价格降低到接近或低于平均成本的水平,使整个产业中的资本和劳动力等潜在可流动资源陷于只能获得远低于社会的平均回报和工资水平的窘境而又不能顺利从该产业退出的非均衡的状况。 综上所述,过度竞争描述的现象大体有这样的特征:产品市场上企业数量众多,产业集中度低,生产规模小;由于内生或外生因素,退出成本高,竞争者竞相将产品价格降到接近或低于平均(或边际)成本的水平,从而导致企业长期处于低效益或负效益状态。国内学术界通常把这些特征当成判断一个产业是否存在过度竞争的条件,尤其是把市场绩效,即产品的价格接近或者低于平均成本水平,看成是过度竞争的最终表现和判断标准。
正是因为国内政策部门和学者们对于重复建设概念没有形成共识,所以对于重复建设的理解就出现了诸多误区。由于重复建设表现出来的特征与产能过剩、过度竞争又非常的相似,于是很多人就把重复建设与它们看成是等同的现象,其实这也是一个误解。因此,有必要对“重复建设”“产能过剩”“过度竞争”三个概念进行清晰的辨析。
三、“重复建设”与“产能过剩”和“过度竞争”的辨析
国内学术界并未对“重复建设”“产能过剩”“过度竞争”这三个概念进行严格的区分,只是不同的学者根据自己的偏好选择不同的概念作为研究对象,而在潜意识里似乎认为这三者应该是等同的,有学者甚至明确提出将它们看作同一问题进行研究;而国内政策部门则更多的使用“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概念。在我国,重复建设、产能过剩和过度竞争这三个概念描述的大致是这样的一类现象:某个产业进入了大量的企业,导致产出大大超过市场需求,市场竞争加剧,企业利润下降甚至亏损。从语言表述上来看,这三个概念都是相对概念,“重复”、“过剩”、“过度”都表示相对于某个程度而言“过多了”。具体而言,“重复建设”是相对于适度建设而言的,是对投资数量的衡量,表示投资过多;“产能过剩”是相对于适度产能而言,是对生产能力的衡量,表示生产能力大大超过市场需求;“过度竞争”是相对于“适度竞争”或“有效竞争”而言的,是对竞争程度的衡量,表示竞争过于激烈。重复建设强调的是行为,过度竞争和产能过剩强调的是状态和结果。于是这三个概念看起来描述的是同一个问题的不同侧面,可以交替使用以表述这一问题。其实这是一个误解。上述三个概念都具有很大的模糊性,并不是规范的经济学概念,在学术界也没有统一而明确的定义,导致很多学者产生误解。
1.“重复建设”与“产能过剩”的辨析
国内政策部门和学术界经常把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放在一起使用,并把重复建设视为产能过剩的直接原因。这种理解在现实逻辑上没什么问题,重复建设会产生大量生产相同产品的企业,投资形成的生产能力大大超过市场的需求,派生的现象就是产能大量闲置,即产能过剩。现实经济中的重复建设往往都会引发产能过剩,比如传统行业的水泥、钢铁、煤炭以及新兴产业的光伏和风电。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能够把这两个概念画等号。在理论上,如果重复建设出来的大量的企业都发挥出最佳生产能力,达到较高的产能利用率,就不会导致产能过剩,而只是生产过剩。
产能过剩的概念来源于西方文献,西方学者将产能过剩看成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正常现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经济周期和需求不确定性,企业往往会投资某些剩余生产能力来应对随时可能出现的高峰需求,或者在市场需求低时企业会将一部分生产要素储存起来而不急于将这些闲置的生产要素处理掉,这种产能过剩是微观主体的理性决策结果。何彬(2008)将这种保持资产闲置状态的理性行为称为“要素窖藏行为”,这是一种典型的市场理性决策行为,其性质跟中国转型经济中政府主导的重复建设有本质区别。
产能过剩与重复建设的行为主体不同,前者是企业行为,而后者是政府主导的。产能过剩的行为主体不可能是政府,因为政府不会干涉把生产能力发挥到多大程度这么具体的企业生产管理活动。这也意味着,没有重复建设,市场需求的波动也会产生产能过剩,比如在市场需求低迷时,即使生产企业数量较少,如果它们把生产能力“窖藏”起来,也会发生产能过剩。
某种意义上,普遍的重复建设是中国特有的现象。西方发达国家虽说也可能存在重复建设,但是在市场经济比较完善的条件下,经济活动主要还是企业自担风险的自主市场行为,受政府干预较少,这也是重复建设在发达国家不受关注的原因。而产能过剩是一种世界性的现象,受市场需求影响很大,发达国家也很普遍,尤其是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起着很重要的作用。2000—2002年,互联网泡沫破灭后,美国工业产能利用率跌落,产能过剩集中出现于电子制造业和信息通信产业,但几乎没有人说美国的电子制造和通信产业的产能过剩是重复建设的结果。2008年的金融危机导致国际市场低迷,使得产业链上下游两头都在国外的中国光伏产业产能过剩问题集中爆发,而国外的众多行业也发生了严重的产能过剩,比如国外葡萄酒行业,甚至全球制造业都面临产能过剩危机。虽然我国的光伏产业的发展实际上是在各地政府的干预下一哄而上、重复建设的结果,但如果没有金融危机引起的国际市场需求变化,产能过剩问题不会这么严重。如果国际市场一直繁荣发展,并使国内市场潜力得以开发,在全球市场层面,由行政主导的重复建设发展起来的中国光伏产业恐怕不会被看成是产能过剩行业。
2.“重复建设”与“过度竞争”的辨析
过度竞争概念的核心是竞争强度过大,即企业竭尽一切竞争手段将产品价格降低到接近或低于行业平均成本的水平,而生产要素(主要是劳动力)和企业却不能顺利地从这个行业中退出,造成了经济效率和经济福利的损失。很多学者将过度竞争视为重复建设的同类现象,其实就是认为是重复建设使得同类企业的数量大量增加,由此引发了过度竞争,重复建设应该是过度竞争的直接原因。但是从因果逻辑上来讲,重复建设并不必然引发过度竞争。比如汽车行业,中国的汽车行业是重复建设比较明显的行业,全国众多的汽车生产企业都是在地方政府行政干预下重复建设的结果。尽管表面上我国汽车企业众多(统计数据表明,2012年我国汽车制造企业总数达到10 569家,汽车整车制造业企业数量达321家),且规模普遍较小,整体上集中度较低,但这并不能说明汽车产业竞争程度高,更谈不上过度竞争。相反,中国汽车行业是竞争不足,其典型表现有:绝大部分汽车产品不愁销路,部分车加价销售;畅销车型需要提前付款,延期提货;消费者对款式、价格、服务选择余地小;国际通行的汽车召回制度难以推行;行业利润水平高于国内其他行业和国际汽车业平均水平等。 汽车行业竞争不充分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政府对该行业实行严格的审批许可制度和政策保护及行业自身高技术、高投资的天然市场进入壁垒。如下文所述,重复建设本质上是行政性的,主要是由各级地方政府主导的基于地区利益考虑的建设项目。在我国的分权体制下,全国市场并不是一个统一的市场,广泛地存在着区域市场分割,而且是主要是由地方保护主义主导的行政性市场分割,曾在20世纪90年代被形象的描述为“诸侯经济”。地方政府主导的建设项目必然会处于行政性市场分割的区域保护之中,因此很难在统一市场上形成直接的竞争,一个明显的例证就是各地的出租车都是由本地的汽车企业垄断。这也就是为什么几乎每个省份都有汽车企业,是明显的重复建设,但是汽车行业却竞争不足的原因。
从理论上讲,过度竞争的发生并不需要重复建设和低产业集中度,没有数量众多的生产企业,哪怕只有两家企业也可能会发生过度竞争。双寡头垄断的伯川德模型描述的就是这样的一种情形,我国现实中的电信行业的价格战也是这类情形:电信企业数量少,是寡头垄断市场,由于产品替代性较强,电信企业之间的价格战不时发生(比如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以赠送话费或手机为方式开展的价格战),具有明显的过度竞争特征。
四、对“重复建设”的几点认识
1.重复建设本质上是行政性的
从重复建设的成因出发,国内学者一般将重复建设分为“市场性重复建设”和“行政性重复建设”。通常认为,“市场性重复建设”是由于市场经济生产的分散化决策和经济运行周期引起,企业进入是对市场价格和利润的共同反应,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市场经济本来就是“卖方竞争”的过剩经济,适度的重复建设是市场竞争的需要,也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高效配置,没有—定的重复建设就不会形成竞争格局,就没有市场经济带来的繁荣。因此,应该允许一定程度的“市场性重复建设”。而“行政性重复建设”则是由于政府干预或直接由政府投资导致的重复建设,是应该防止的不合理的重复建设。
其实,这是对“重复建设”概念的一个误解。重复建设不是一个经济学术语,而是对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一种特定现象的称谓。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为了建立起相对独立和完整的工业体系,实现工业的独立发展,进行了大规模的投资建设。为了完成中央制定的高额指标,各地争相在短时间内投资兴建大量相同或类似项目,呈现出“大而全、小而全”的特点,因此被描述为“重复建设”。最典型的就是在“以钢为纲”工业发展战略下的钢铁行业建设。由于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经济建设实行的是政府控制的计划经济,政府是项目建设的唯一出资人,所以“重复建设”这个概念从提出开始就具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和行政色彩,就是特指政府主导的重复的投资项目。而国内学者所指的由市场因素(市场预期、行业利润等)引发大量企业生产同一类产品并开始激烈竞争的所谓的“市场性重复建设”,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也十分普遍,而且企业要为它们的投资承担风险,随着市场竞争不断深入,将出现适者或优者生存、不适者或劣者淘汰的结果。但是,在市场主导而不是政府主导的成熟市场经济国家,这根本不是“重复建设”,这是企业对同一产品或行业的重复投资,是市场经济的应有之义。这也是为什么重复建设在西方发达国家并没有作为一个问题单独提出来,而且在西方经济学文献中也几乎检索不到“重复建设”这个概念的原因。在我国,比如餐饮、服装这些竞争性行业,即使存在大量的小规模企业,我们也从不说这些行业是重复建设的结果,因为政府没有任何干预,是纯粹的市场经济行为。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市场性重复建设”的提法并不妥当,重复建设就特指源自计划经济时代的由政府主导的投资过度的项目建设。重复建设本质上就是行政性的,由于政府的支持和担保,其投资主体往往也不承担全部投资风险。即使是民营企业的投资,政府往往也为其提供金融支持和优惠政策,对于某些对地区经济至关重要的大型企业还会在其遭遇危机时出手相救,无锡政府曾出手救助民企尚德就是一例。虽然在经济转型和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我国政府职能在不断转变,但是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主导角色没有根本改变,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政府改变的只是主导方式,从过去的直接参与变成了间接干预。如果对“重复建设”的本义进行随意的拓展(如“市场性重复建设”),将掩盖它的真实面目,进而导致研究对象不明确,也难以有针对性地制定治理政策。
2.重复建设可能与投资不足共存
过度投资通常被认为是引起重复建设的直接原因和表现特征。由于我国重复建设是行政主导的,无论是政府投资还是政府引导的企业投资都和市场经济中的纯私人投资行为不同,不同之处在于行政主导的投资面临的是“预算软约束”,这就会使投资的效率失去制度性保障,使投资的负外部性不能内部化。在政治集权和经济分权的中国体制下,地方政府为了取得政绩而相互竞争,行政主导的重复建设的一个主要目标就是为了使地区经济和地区财政收入的增长最快化,从而实现政绩目标,这与私人投资纯粹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不相同的。因此,政府积极投资和招商引资的领域都是能够在较短时间内能产生效益和GDP增长效应的项目,比如基础设施中的港口、高速公路等生产性基础设施以及投资规模大、GDP效应强的工业项目,而对民生型基础设施和投资周期较长、风险较大的项目投资意愿不强。比如在属于高科技产业的光伏和风电行业,政府积极引导的投资往往只是在产业链低端的低水平环节,而对研发和创新投资较高、周期较长、风险较大的高端环节投资就很少,表现出“低端过度,高端不足”的结构性特征。因此,从社会整体福利来讲,重复建设的投资往往并不是社会最优投资,而且重复投资和投资不足可能会共存。
3.重复建设的合理性判断
我国政府部门通常把重复建设看成不好的现象,是应该制止的对象。而国内很多学者认为重复建设是一个中性概念,具有“合理重复建设”与“不合理重复建设”之分,但是对合理性的衡量观点不一样。有一种观点认,为适度的重复建设是市场竞争的需要,也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高效配置,市场性重复建设较为合理并符合竞争原则,而行政性重复建设容易造成不合理的产业布局和低水平竞争,是不合理的。这是从重复建设的形成因素和行为主体来区分合理性。如前所述,只有行政性重复建设才是真正意义上的重复建设,所谓的“市场性重复建设”尽管具有很强的合理性,但是对于我们的研究意义并不大(因为它基本上都是合理的,所以我们并不需要关注它,由市场机制去解决就可以了)。我们需要关注的是市场无法自身解决的真正的重复建设问题,即所谓的“行政性重复建设”,但是把“行政性重复建设”都看成是不合理的也有问题。 多数学者在衡量重复建设合理性时采用的是“产能利用率”以及“区域比较优势”原则:由于区域间市场需求结构和要素禀赋条件基本相同、区域经济综合发展和“就地生产、就地消费”的自给自足的内在要求而导致重复建设,或者是具有更高的技术水平、能够创造新的市场需求和提供质量更高的产品或服务的重复建设,就是合理的;而不合理的重复建设则是指违背比较优势原则、产能利用率较低(国内的标准为70%)的同类产品投资行为。而我们在现实中批评和制止的重复建设指的就是各地方不顾自身比较优势,一哄而上,导致生产能力大大超过市场需求的低水平重复投资行为。但是,这种静态观点较为片面。
首先,单纯以产能利用率作为标准来判断新的建设是否有必要是有问题的。产能利用率的高低通常只反映行业的设备利用状况,而这种利用程度又往往是与整个经济环境和产业背景相联系的,经济繁荣期和低迷期差别很大,季节性的行业(比如旅游业)淡季和旺季差别也很大。另外,产能利用率只反映现有企业当前的供需状况,是相对静态的视角,并不能由此推断新建的企业必然产能利用率也较低或者说新建企业的产品肯定没有市场需求。比如广东的TCL集团就是在彩电生产企业已经遍地都是,竞争十分残酷,且许多企业开工不足的状况下开始介入电视机生产领域的,明显是一种重复建设;但是TCL的产品在推出后能迅速地占领市场,甚至占领了原有的产能利用率较高的企业的市场份额,成为家电行业的领先企业。从动态的视角看,我们显然不能认为当初建立TCL是一种不合理的重复建设行为。
其次,以比较优势原则来判断新的建设是否合理也存在问题。这里的比较优势实际上指的是外生的静态先天优势,主要是由要素资源禀赋决定的,意思就是说各地区在产业发展和项目投资时应遵循这种比较优势,避免区域产业结构趋同的重复建设行为。看似违反比较优势原则的投资行为并非都是不合理的,比如上海宝钢的建立就是一个例证。虽然宝钢是中国最大的钢铁企业,但是在当初成立之时曾饱受争议:当时上海是我国重要钢材生产基地之一,钢产量占当时全国总产量的1/5,再上有不合理重复建设之嫌;宝钢的选址在宝山,这里是软土层,须进行大量基础打桩加固工程,而且受制于长江口拦门沙,大型矿石专用船不能直驶宝钢厂区码头,而需要在浙江宁波北仑港建专用码头转驳;另外,宝钢选址也会加剧上海的环境污染。相比当时可供选择的连云港或者宁波,上海宝山明显不具有比较优势。但是上海宝钢成功建立并成为中国第一大钢铁企业,事实证明当初宝钢的建立是合理的。宝钢的成功也说明了钢铁产业的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并不主要是以要素资源为基础的先天优势,而是在产业发展和升级过程中成长的动态优势。因此,判断重复建设项目是否合理,应该以动态的视角,从长期来看其能否形成后天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而不能仅仅着眼于静态的比较优势。
最后,认为具有更高的技术水平和提供质量更高的产品或服务的“高水平重复建设”就是合理的重复建设的观点也是存在问题的。这种观点实际是把重复建设看成了促进产业升级的途径,自然认为是合理的,但是产业升级不一定非要通过这种“高水平重复建设”实现。产业升级途径有存量升级和增量升级之分,存量升级是在在原有产业基础上进行升级,增量升级是指新建高水平项目。很明显,所谓的“高水平重复建设”属于增量升级。但是最终的产业升级必须实现存量升级,那么提高质量和技术水平,为什么一定要新建项目,而不在原有项目基础上改善提高?存量升级的成本可能比大规模新建所谓的高水平项目可能要小得多。因此,在旧的依然低水平的情况下,新的所谓“高水平”的重复建设也不一定就是合理的。而且,在实践中,普遍存在对“高水平”的认识偏差。目前各地热衷发展的光伏产业、风电产业等新兴产业也出现了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但这并不是真正的“高水平重复建设”。我国的光伏产业和风电产业发展的只是产业链的低端环节,关键技术和设备仍然依靠进口,既没有自主研发能力,也缺乏技术含量,实质上仍然是“低水平重复建设”。真正的高质量产品和高技术水平项目,必须依靠有竞争力的技术创新,需要较长的开发周期和投入成本,进入壁垒较高,很难出现一哄而上的重复建设现象。
五、结语与建议
首先,虽然“重复建设”的字面意思没有任何行为主体的表征,但是由于这是一种源自中国计划经济时代的特殊现象,而且这种现象在发达国家几乎不怎么提及,所以本文认为重复建设的内涵应指的是由政府干预所导致同一区域或不同区域布置相同产品或产业,进而导致产品供给超过市场需求的现象,其产生的动因是政府主导的行政干预。明确了这个涵义,有助于我们更加清晰和深刻地认识这种在中国广泛存在的“重复投资”现象,避免各界因争议而对其无法制定和实施实际治理措施。在我国转型经济条件下,政府仍然较广泛地干预微观经济运行,尤其是投资大、税收高、经济带动性强的工业项目,更是受政府干预的青睐。所以在正处于工业化进程中的中国,重复建设才会成为较为普遍的现象。由此我们也可以得知,治理重复建设的根本途径应该是深化改革和完善市场体制,就是要通过制度创新改变和约束政府行为,实现真正的政企分离。忽略了政府行为的治理措施,对重复建设的治理只能达到“治标不治本”的表面效果。
其次,当前并没有判断重复建设合理性的科学评价体系,这是导致政策部门和学术界对重复建设争议不断的重要原因。所以,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以客观评价重复建设程度及其合理性是研究重复建设问题的难点所在,而已有的研究成果对此涉及较少且缺乏可操作性,需要在深入的理论分析和广泛的实证分析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和确立重复建设评价体系,提高其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为宏观和微观决策主体提供科学的参考。本文认为,重复建设程度及其合理性的评价体系的科学构建,应该区分不同的领域,比如在机场、港口等基础设施领域,不合理重复建设的界限应该放宽,不能仅仅根据当前的资源配置效率来衡量。一是因为这样的基础设施具有较强的外部性,可以发挥辐射效应,带动区域经济发展;二是为了满足未来人口和市场规模的扩大,基础设施建设通常应该有一定程度的超前性。此外,重复建设和过度竞争并不存在必然关联,因此,产能过剩虽然可以作为重复建设的表现特征和评判标准,但不应是唯一的标准,判断重复建设程度及其合理性更应该从长期和动态的视角去综合考察。 最后,由于西方经济学几乎没有针对重复建设的研究,所以对重复建设的研究较难纳入标准的宏观和微观经济学分析范畴。国内针对重复建设问题的相关研究则更多关注中国现实体制下的具体和短期的问题,大多偏重于理论上的定性逻辑推理,较少涉及量化分析和检验;同时,由于缺乏系统的理论框架和方法体系支撑,加上缺乏有效的数据支持,形成的结论和成果往往难以贴近现实。因此,研究重复建设有必要借鉴国外对产能过剩和过度竞争的研究方法和成果,结合我国实际的制度环境,按照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系统化分析与具体化分析相结合、长期分析与短期分析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探索和创新适用性的研究框架和方法体系,建立系统的研究重复建设的“中国经济学”框架。
参考文献:
曹建海.2000.过度竞争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56.
何彬.2008.基于窖藏行为的产能过剩形成机理及其波动性特征研究[D].吉林大学.
李江涛.2006.产能过剩——问题、理论及治理机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830.
吕政.2004.论工业的适度快速增长[J].中国工业经济(2):510.
罗云辉,夏大慰.2002.市场经济中过度竞争存在性的理论基础[J].经济科学(4):97108.
秦海.1996.对中国产业过度竞争的实证分析[J].改革(5):8190.
邵鸿烈.2004.两种重复建设,两种投资风险[J].财经论丛(1):4246.
王立国,张日旭.2010.财政分权背景下的产能过剩问题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12):3035.
王岳平.2006.我国产能过剩行业的特征分析及对策[J].宏观经济管理(6):1518.
魏后凯.2001.从重复建设走向有序竞争[M].北京:人民出版社:1.
小宫隆太郎,奥野正宽,铃村兴太郎.1988.日本的产业政策[M].中译本.北京: 国际文化出版公司.
杨培鸿.2006.重复建设的政治经济学分析:一个基于委托代理框架的模型[J].经济学(季刊)(2):467478.
张伯伦.2009.垄断竞争理论[M].北京:华夏出版社.
张伟,曹洪军,庞克峰.2004.不合理重复建设的根源解读与对策探讨[J].甘肃社会科学(4):99105.
曾五一,江晓东,吴一群.2002.重复建设的效应、成因及其治理[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3):4148.
周劲,付保宗.2011.产能过剩的内涵、评价体系及在我国工业领域的表现特征[J].经济学动态(10):5864.
周民良.2000.不合理重复建设的形成机制与治理途径[J].改革(5):3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