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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蒙古社会,草牧场归皇帝所有即归国家所有.贵族那颜们受封之后,也就获得了对草牧场的长期占有权和经营权.这是一种对草牧场占有权和经营权的垄断.在草牧场归国家所有的条件下,百姓向他们的主人缴纳"忽卜绰儿",实际上是向由国库授予权利的人缴纳"忽卜绰儿",这不会改变土地所有制的国有性质.世袭占有的前提是必须向国库缴纳地租,并无条件地服从和执行皇帝的命令.因此,世袭占有只不过是对土地占有权和使用权的长期垄断,这种垄断并未导致真正私有制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