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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称,根据修订后的新《基金法》,已有五十家私募机构从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获得私募基金牌照。据称,这是中国首批具有独立法律意义的私募机构。这里有两个说法都不是非常确切。
首先,基金业协会本身仅仅是行业自律组织。假如想注册成立一家证券公司、银行、期货公司、信托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真正需要“牌照”的金融机构,可以只向行业协会申请么?显然不行。强调私募登记是一种“牌照”,坦白讲有点往自己脸上贴金,是一种渴望获得稀缺垄断资源的威权崇拜。
基金业协会称,办理私募登记需要三个条件:高管有从业经历、基金管理人具备适当资本、机构拥有场所设施和基本管理制度。这三个条件其实很容易满足。另外,请注意这里是登记,不是审批,也不是核准。登记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之后,每次发行新的基金产品时,还得向协会备案。如果协会在实际操作中把门槛搞得很高,把登记备案搞得很麻烦、很复杂,则与目前中央要求简政放权的精神是完全相悖的。如果它遵从中央精神,则这样的登记备案会渐渐变成走过场,对所谓的“保护投资者利益”帮助不大,因为在证监会层层把关、严格核准之下,一些IPO企业不也照样造假吗?真要出了什么事,协会既没有钱支付投资者代偿,也没有足够资本与权力强令私募机构“刚性兑付”。
其次,私募机构在中国已经存在很多年了,一直都是独立法人。先说股权类私募基金,俗称PE,很多是不从事二级市场投资的。如果它通过信托发产品、跑银行渠道募资,银监会对它有备案。如果它通过有限合伙人方式募资,且不炒股票、不从A股二级市场退出,不需要证券开户,证监会、基金业协会与它何干?如果它想申请一些税收优惠,想获得政府与社保资金,可能更需要做的是搞好与发改委、地方政府的关系,在发改委那里备案登记。
再说证券投资类私募机构。这些机构过往发行“阳光私募”产品时,在证券开户、募集资金等方面借用了信托公司、券商资管产品、基金子公司等各种通道。产品表面上都是写着通道的名字,比如“甲信托某某1号集合信托计划”,就连公章也不是私募机构的名字。私募机构只是投资顾问,另外通过其他协议来变相实现对产品的“投资管理权”。尽管如此,这些机构合法,这些产品也合法。所谓的“独立法律意义”其实只是指私募机构登记后,有可能不需要借用通道,就能以管理人的名义独立发行私募产品。
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真正安全规范的私募基金产品应该与管理人隔离。要达到这样的法律效果,最好的工具是信托,毕竟有《信托法》保护。
为什么私募机构们愿意申请登记、备案产品?首先是为了品牌宣传;其次是憧憬能够更容易、更便捷地直接开设具体基金产品的证券投资账户。
最早信托公司可以随便开股票账户,号称有搞到几百个账户的,后来因为这些信托公司“打新股”占了太多便宜,被证监会叫停。之后,阳光私募基金要发行,就得高价购买信托手中的存量账户。2011年前后这种账户一度炒到几百万元一个。如今有券商资管产品、基金子公司参与竞争,价格大降。但如果私募机构能够直接开设自己旗下基金产品的股票账户,成本还会大大减少。目前不清楚央行认不认可这次私募基金登记,会不会考虑给予银行间市场的开户资格。如果不认可,私募机构要投资债券,可能还是得借用通道。
第三,私募机构们希望未来可以不用借用通道来发行产品,把自己变成类似于公募基金子公司之类的机构,还可以借出通道给别人。但这个好处可能仅对大公司比较有用,小私募还不如借用通道方便。反过来说,如果不是为了借用信托、银行通道来合法地募集资金,私募机构为什么要阳光化?但是,没有借用信托通道,银行很可能不肯帮忙销售了,因为风险更大。
私募机构找到基金业协会这个婆家之后能不能规范中国的私募基金市场,减少诈骗、不规范销售、管理人跑路等事件的发生?笔者也有些怀疑。因为真正出问题的都是尚未阳光化的地下私募。阳光私募一直比较规范,尽管过去没有基金业协会这个“婆婆”。
首先,基金业协会本身仅仅是行业自律组织。假如想注册成立一家证券公司、银行、期货公司、信托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真正需要“牌照”的金融机构,可以只向行业协会申请么?显然不行。强调私募登记是一种“牌照”,坦白讲有点往自己脸上贴金,是一种渴望获得稀缺垄断资源的威权崇拜。
基金业协会称,办理私募登记需要三个条件:高管有从业经历、基金管理人具备适当资本、机构拥有场所设施和基本管理制度。这三个条件其实很容易满足。另外,请注意这里是登记,不是审批,也不是核准。登记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之后,每次发行新的基金产品时,还得向协会备案。如果协会在实际操作中把门槛搞得很高,把登记备案搞得很麻烦、很复杂,则与目前中央要求简政放权的精神是完全相悖的。如果它遵从中央精神,则这样的登记备案会渐渐变成走过场,对所谓的“保护投资者利益”帮助不大,因为在证监会层层把关、严格核准之下,一些IPO企业不也照样造假吗?真要出了什么事,协会既没有钱支付投资者代偿,也没有足够资本与权力强令私募机构“刚性兑付”。
其次,私募机构在中国已经存在很多年了,一直都是独立法人。先说股权类私募基金,俗称PE,很多是不从事二级市场投资的。如果它通过信托发产品、跑银行渠道募资,银监会对它有备案。如果它通过有限合伙人方式募资,且不炒股票、不从A股二级市场退出,不需要证券开户,证监会、基金业协会与它何干?如果它想申请一些税收优惠,想获得政府与社保资金,可能更需要做的是搞好与发改委、地方政府的关系,在发改委那里备案登记。
再说证券投资类私募机构。这些机构过往发行“阳光私募”产品时,在证券开户、募集资金等方面借用了信托公司、券商资管产品、基金子公司等各种通道。产品表面上都是写着通道的名字,比如“甲信托某某1号集合信托计划”,就连公章也不是私募机构的名字。私募机构只是投资顾问,另外通过其他协议来变相实现对产品的“投资管理权”。尽管如此,这些机构合法,这些产品也合法。所谓的“独立法律意义”其实只是指私募机构登记后,有可能不需要借用通道,就能以管理人的名义独立发行私募产品。
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真正安全规范的私募基金产品应该与管理人隔离。要达到这样的法律效果,最好的工具是信托,毕竟有《信托法》保护。
为什么私募机构们愿意申请登记、备案产品?首先是为了品牌宣传;其次是憧憬能够更容易、更便捷地直接开设具体基金产品的证券投资账户。
最早信托公司可以随便开股票账户,号称有搞到几百个账户的,后来因为这些信托公司“打新股”占了太多便宜,被证监会叫停。之后,阳光私募基金要发行,就得高价购买信托手中的存量账户。2011年前后这种账户一度炒到几百万元一个。如今有券商资管产品、基金子公司参与竞争,价格大降。但如果私募机构能够直接开设自己旗下基金产品的股票账户,成本还会大大减少。目前不清楚央行认不认可这次私募基金登记,会不会考虑给予银行间市场的开户资格。如果不认可,私募机构要投资债券,可能还是得借用通道。
第三,私募机构们希望未来可以不用借用通道来发行产品,把自己变成类似于公募基金子公司之类的机构,还可以借出通道给别人。但这个好处可能仅对大公司比较有用,小私募还不如借用通道方便。反过来说,如果不是为了借用信托、银行通道来合法地募集资金,私募机构为什么要阳光化?但是,没有借用信托通道,银行很可能不肯帮忙销售了,因为风险更大。
私募机构找到基金业协会这个婆家之后能不能规范中国的私募基金市场,减少诈骗、不规范销售、管理人跑路等事件的发生?笔者也有些怀疑。因为真正出问题的都是尚未阳光化的地下私募。阳光私募一直比较规范,尽管过去没有基金业协会这个“婆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