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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线索管理,是检察机关惩治腐败,及时、有效、规范地查处职务犯罪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公民行使检举、控告等基本民主权利的具体体现。近年来,检察机关通过“举报宣传周”、“检察长接待日”、等活动,增强了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激发群众踊跃举报犯罪,为查处职务犯罪提供了大量的线索,职务犯罪查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另一方面,尽管也有一些关于线索管理的规定出台,由于缺乏一个完善而协调的线索管理体系,随着前期举报线索的增加,举报线索管理呈现出较为混乱的局面,一些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线索管理没有真正地做到规范、有序:线索多头管理,散失遗漏、初查随意性大、成案率低、督办不力等现象,打消了群众的举报积极性,线索举报数量日渐萎缩,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一、当前举报线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线索统一管理、归口办理执行不力,举报线索多头管理,散失遗漏。1988年高检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就强调人民检察院对举报案件必须遵循“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要求“人民检察院设置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室),专门处理举报工作”。1996年高检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再次强调举报工作要“统一管理,归口办理”,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举报材料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本院检察长和其他部门接到的,应当及时批交或者移送举报中心处理。如有特殊情况暂时不宜移送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部门负责人批准。”2009年高检院修订该举报工作管理规定时,继续沿用这一原则和要求。但实践中,除举报中心直接受理举报线索外,自侦等部门也收到一些线索或在办案中发现一些线索,因怕线索移送交接程序繁杂,承担查办不力责任或某些线索时效性强担心泄密等等原因迟迟不移交举报中心处理,人为造成部分线索不能纳入管理范围,失去有效监管。
(二)线索审查评估较为随意,没有科学、客观、公正的审查评估机制。线索的分析、选择往往采用个人审批方式,审批者往往从经验、感觉出发,受审批者的经验、知识面、爱好、灵感、良知等诸多因素影响,难以保证线索审查评估的准确性。线索分流目的性、针对性较差,不能够很好地因案制宜进行分流,初查成功率偏低。
(三)线索跟踪督办不力,线索有没有初查,初查程度如何,是否实际上归检察机关管辖,线索能否成案,案件风险怎样,举报中心往往不得而知,举报中心仅仅成为线索的流转部门,线索管理功能难以很好地发挥。
(四)线索的综合分析、整体运用功能发挥不够。有些线索涉及地域广,或者内容只言片语,或者地方干扰重重,虽然上下级检察机关进行了线索的备案审查,但往往是备而不查,难以整合线索资源,发掘有利价值;难以研究分析犯罪动态,难以总结职务犯罪的新特点、新规律;难以为职务犯罪预防及时提供疗效,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二、完善举报线索管理规范化的建议
(一)严格执行高检院的线索“统一管理、归口办理”规定和检察院侦查工作内部制约机制的规定。
1、坚持线索管理部门和线索侦查部门相分离、制约的原则,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不能管理案件线索,确保公正、廉洁、文明执法。
2、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举报材料仅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其他部门或人员无权管理,本院检察长和其他部门接到的案件线索以及案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批交或者移送举报中心处理。
3、对于有特殊情况诸如保密的需要等暂时不宜移送的案件线索,应当报检察长或者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因消除后,及时报举报中心登记备案,并说明理由。一般情况下未经举报中心登记备案、审查评估分流的线索不得进入初查程序。
只有这样,才能改变线索管理“条块分割、各自为政、散失遗漏”的混乱局面,才能使举报中心成为真正的线索管理中心。
(二)建立案件线索集体审核、评估制度,科学归类,因案制宜分流,最大限度地提高线索的利用价值。
1、改变过去的个人审批制,成立案件线索审核评估小组,建立案件线索集体审批制度。案件线索审核评估事关职务犯罪侦查、事关检察工作的全局,为此,审核评估小组可以由检察长、分管反贪工作的副检察长、分管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副检察长、分管控告举报工作的副检察长和举报中心主任等领导组成,由检察长任组长。案件线索审核评估小组主要审查举报线索的价值和可查性。凡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线索,先由举报中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均提交评估小组进行集体审查评估。这样的好处是,一是线索管理权限进一步明晰,线索的内部监督和制约明显增强。集体作出决定,可以减少和避免个人主观臆断,发挥集体智慧;二是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案件初查后的成案率,相对于个人作出决定,集体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保证了进入初查程序的线索更具备可查性,成案率将会有很大的提高;三是可以提高自偵部门人员的积极性。线索的成案率高了,可查性增强了,办出一批案子来,干警办案的热情和积极性就能够被有效的调动和激发起来。
2、根据各个线索的具体情况,将案件线索进行科学分类。可以分为以下A、B、C三类:A类,内容具体、可查性较强的实名举报,上级交办、领导批办督办的案件以及线索清楚、成案率大可查性强的其他案件线索;B类,举报笼统、不具体,有一定的可查性但可查性不太强的案件线索;C类,暂不具备可查性的案件线索。上述三类案件线索中:A类应快速流转办案部门进入初查程序;B类可做缓查处理,待情况具体后再进入初查;C类可做存查处理,待条件具备、时机成熟时再进入初查程序。这样就可以避免把那些可查性不大的案件线索分流到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从而节约了侦查资源,避免了自侦部门的线索积压和管理失范。
当然,举报中心将上述线索分流到自侦部门后,自侦部门也可以根据线索的性质、轻重缓急程度、难疑度等情况再次进行初查前的分类。
自侦部门受理举报中心分流的案件线索后,可以根据案件线索的性质、发生的行业领域,承办小组的经验、特长等情况因案分流,而不是按部就班按照顺序进行分流,从而实现侦查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强化监督制约,建立有效的线索跟踪督办机制。
1、举报中心每隔一段时间都要和线索侦查部门进行线索比对,看看举报中心分流案件数是否跟线索侦查部门接受数相一致,初查部门是否跟线索分流接受部门相一致,发现不一致的,应当查找原因所在,及时进行整改。
2、举报中心对线索进行全面、及时跟踪。全面就是对线索存在的各个阶段而言,在线索的初查、立案、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都不缺失;及时就是严格按照时限进行,一般的案件线索侦查部门是否在一个月内向举报中心回复处理情况,三个月内回复查办结果;延期办理的,是否履行了相应的法定程序,说明了延期办理的理由。对逾期未办理的要调查逾期原因,对查处不力或拖拉贻误办案时机的要向案件线索审核评估小组报告并进行问责。
(四)搭建统一的线索管理平台,整合线索资源,提高线索的综合运用能力。
县、市两级检察机关举报中心成立统一的线索管理中心,全市所有案件线索统一录入该中心,各个办案单位根据自己的权限来查阅,而市检察院能全部查阅,从而在全域范围内来考量案件线索,进行案件线索的评估和调查,市检察院将全市范围内有可比性和串联性的案件线索进行并案侦查,可以很好地整合线索资源,防止单兵作战下的各自为政,重复初查;以及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等干扰;甚至可以根据线索特点,在全市范围内调配部署侦查力量进行侦查。
一、当前举报线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线索统一管理、归口办理执行不力,举报线索多头管理,散失遗漏。1988年高检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就强调人民检察院对举报案件必须遵循“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要求“人民检察院设置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室),专门处理举报工作”。1996年高检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再次强调举报工作要“统一管理,归口办理”,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举报材料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本院检察长和其他部门接到的,应当及时批交或者移送举报中心处理。如有特殊情况暂时不宜移送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部门负责人批准。”2009年高检院修订该举报工作管理规定时,继续沿用这一原则和要求。但实践中,除举报中心直接受理举报线索外,自侦等部门也收到一些线索或在办案中发现一些线索,因怕线索移送交接程序繁杂,承担查办不力责任或某些线索时效性强担心泄密等等原因迟迟不移交举报中心处理,人为造成部分线索不能纳入管理范围,失去有效监管。
(二)线索审查评估较为随意,没有科学、客观、公正的审查评估机制。线索的分析、选择往往采用个人审批方式,审批者往往从经验、感觉出发,受审批者的经验、知识面、爱好、灵感、良知等诸多因素影响,难以保证线索审查评估的准确性。线索分流目的性、针对性较差,不能够很好地因案制宜进行分流,初查成功率偏低。
(三)线索跟踪督办不力,线索有没有初查,初查程度如何,是否实际上归检察机关管辖,线索能否成案,案件风险怎样,举报中心往往不得而知,举报中心仅仅成为线索的流转部门,线索管理功能难以很好地发挥。
(四)线索的综合分析、整体运用功能发挥不够。有些线索涉及地域广,或者内容只言片语,或者地方干扰重重,虽然上下级检察机关进行了线索的备案审查,但往往是备而不查,难以整合线索资源,发掘有利价值;难以研究分析犯罪动态,难以总结职务犯罪的新特点、新规律;难以为职务犯罪预防及时提供疗效,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二、完善举报线索管理规范化的建议
(一)严格执行高检院的线索“统一管理、归口办理”规定和检察院侦查工作内部制约机制的规定。
1、坚持线索管理部门和线索侦查部门相分离、制约的原则,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不能管理案件线索,确保公正、廉洁、文明执法。
2、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举报材料仅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其他部门或人员无权管理,本院检察长和其他部门接到的案件线索以及案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批交或者移送举报中心处理。
3、对于有特殊情况诸如保密的需要等暂时不宜移送的案件线索,应当报检察长或者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因消除后,及时报举报中心登记备案,并说明理由。一般情况下未经举报中心登记备案、审查评估分流的线索不得进入初查程序。
只有这样,才能改变线索管理“条块分割、各自为政、散失遗漏”的混乱局面,才能使举报中心成为真正的线索管理中心。
(二)建立案件线索集体审核、评估制度,科学归类,因案制宜分流,最大限度地提高线索的利用价值。
1、改变过去的个人审批制,成立案件线索审核评估小组,建立案件线索集体审批制度。案件线索审核评估事关职务犯罪侦查、事关检察工作的全局,为此,审核评估小组可以由检察长、分管反贪工作的副检察长、分管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副检察长、分管控告举报工作的副检察长和举报中心主任等领导组成,由检察长任组长。案件线索审核评估小组主要审查举报线索的价值和可查性。凡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线索,先由举报中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均提交评估小组进行集体审查评估。这样的好处是,一是线索管理权限进一步明晰,线索的内部监督和制约明显增强。集体作出决定,可以减少和避免个人主观臆断,发挥集体智慧;二是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案件初查后的成案率,相对于个人作出决定,集体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保证了进入初查程序的线索更具备可查性,成案率将会有很大的提高;三是可以提高自偵部门人员的积极性。线索的成案率高了,可查性增强了,办出一批案子来,干警办案的热情和积极性就能够被有效的调动和激发起来。
2、根据各个线索的具体情况,将案件线索进行科学分类。可以分为以下A、B、C三类:A类,内容具体、可查性较强的实名举报,上级交办、领导批办督办的案件以及线索清楚、成案率大可查性强的其他案件线索;B类,举报笼统、不具体,有一定的可查性但可查性不太强的案件线索;C类,暂不具备可查性的案件线索。上述三类案件线索中:A类应快速流转办案部门进入初查程序;B类可做缓查处理,待情况具体后再进入初查;C类可做存查处理,待条件具备、时机成熟时再进入初查程序。这样就可以避免把那些可查性不大的案件线索分流到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从而节约了侦查资源,避免了自侦部门的线索积压和管理失范。
当然,举报中心将上述线索分流到自侦部门后,自侦部门也可以根据线索的性质、轻重缓急程度、难疑度等情况再次进行初查前的分类。
自侦部门受理举报中心分流的案件线索后,可以根据案件线索的性质、发生的行业领域,承办小组的经验、特长等情况因案分流,而不是按部就班按照顺序进行分流,从而实现侦查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强化监督制约,建立有效的线索跟踪督办机制。
1、举报中心每隔一段时间都要和线索侦查部门进行线索比对,看看举报中心分流案件数是否跟线索侦查部门接受数相一致,初查部门是否跟线索分流接受部门相一致,发现不一致的,应当查找原因所在,及时进行整改。
2、举报中心对线索进行全面、及时跟踪。全面就是对线索存在的各个阶段而言,在线索的初查、立案、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都不缺失;及时就是严格按照时限进行,一般的案件线索侦查部门是否在一个月内向举报中心回复处理情况,三个月内回复查办结果;延期办理的,是否履行了相应的法定程序,说明了延期办理的理由。对逾期未办理的要调查逾期原因,对查处不力或拖拉贻误办案时机的要向案件线索审核评估小组报告并进行问责。
(四)搭建统一的线索管理平台,整合线索资源,提高线索的综合运用能力。
县、市两级检察机关举报中心成立统一的线索管理中心,全市所有案件线索统一录入该中心,各个办案单位根据自己的权限来查阅,而市检察院能全部查阅,从而在全域范围内来考量案件线索,进行案件线索的评估和调查,市检察院将全市范围内有可比性和串联性的案件线索进行并案侦查,可以很好地整合线索资源,防止单兵作战下的各自为政,重复初查;以及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等干扰;甚至可以根据线索特点,在全市范围内调配部署侦查力量进行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