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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作为村落场域内的一种制度存在,其所发挥的职能问题不仅事关村民自治制度本身的价值,更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维护和实现。但由于体制的、经济的、社会的诸多原因,村委会所承担的职能经历了一个由最初服务于村民自我转向主要服务于政府的历史过程。但伴随着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的正式通过,使得村民委员会的产生和运行向着“四个民主”的发展有了切实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