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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我是一家安装公司的职工。不久前,我在安装作业中从脚手架跌下来,造成右小腿粉碎性骨折,住院一个多月,花去了2万余元的医疗费用,并落下八级伤残。可公司却一直没有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致使我至今无法享受到工伤待遇。请问,我该怎么办,我的有关费用单位应该承担哪些?
鲁先生
A:《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1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据此,为工伤职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对于用人单位不履行该法定义务的情形,工伤职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自我救助。一是直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防止因用人单位懈怠履行义务而给职工造成损失,《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二是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有关费用。《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据此,你可以要求公司承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补助金等有关费用。如果公司拒绝承担上述相关费用,你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此外,假如你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鲁先生
A:《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1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据此,为工伤职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对于用人单位不履行该法定义务的情形,工伤职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自我救助。一是直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防止因用人单位懈怠履行义务而给职工造成损失,《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二是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有关费用。《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据此,你可以要求公司承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补助金等有关费用。如果公司拒绝承担上述相关费用,你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此外,假如你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还可以向法院起诉。